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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制理论
发布时间: 2009-09-14    作者:锺瑛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所网站 200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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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社作为一种世界现象最初出现于18世纪70年代末(1777年)。从国际合作运动的历史看,1844年在英国建立的罗虚戴尔工人组织的“公平先驱社”消费合作社,一般被西方学者认为是第一个合作经济组织。其实,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家欧文于1817年就提出了广泛建立合作组织的思想,并于1824年在美国的印第安纳州进行了实践。此后。合作运动逐渐在一些国家开展起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合作社的特征也各不相同,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到19世纪20—30年代引入了无产阶级革命。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历史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作制理论(也称改造小农理论)。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改造小农理论)

  1869年7月,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合作制问题。在第一国际巴塞尔会议的准备会上,针对拥有土地是人的天然的主张,马克思批驳了这种小土地所有制观点。

  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马克思提出了用合作制逐渐把农民的个体小土地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再转变为国有制——即社会所有制。

  1870年,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第四版序中,正式提出了合作社概念。恩格斯认为,没收封建主和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为社会财产,由农业工人在这些土地上建立合作团队集体耕种。1877年12月,恩格斯针对丹麦的土地关系问题,首次提出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案:“即在不改变丹麦当时的富农土地所有制和剥削关系的情况下,建立由租佃者和农业工人组成的农业合作社,共同耕种目前由他们各自耕种的土地。以利于使用现代化的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1]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对合作制作了系统的论述。他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这是一种改变小农又不会使个体农民遭受暴力冲击的有效措施。

  总体而言,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制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合作社的性质。合作社是促进土地私有制向社会占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是落后国家广大小土地占有者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发展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

  2、关于合作社的分配。合作社保留农民的所有权,按入股土地、预付资本和所付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

  3、关于合作社的所有制。合作社的所有制关系可以有两种形式:(1)小土地所有者的联合。(2)将大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国有化,然后租赁给农业工人耕种。后一种合作社有独立的经营权,但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国家的,经营权是合作社的。

  4、关于合作社与无产阶级的关系。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是合作社成为一种经济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单靠个体劳动者组成的合作社,是绝不能改造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只有“在我们夺得国家权力以后”,合作劳动才有可能在全国推广、普及。

  5、关于集体所有制与合作社占有制的关系。马克思使用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恩格斯使用了“合作社占有制”的概念。这是同义语,马、恩把二者都看成是土地私有向社会所有过渡的中间环节,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形态。过渡的方法是要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而绝不能剥夺农民。

  二、列宁的合作制理论与实践

  列宁在俄国革命的实践中,发展了马、恩的合作制理论。

  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到实行新经济政策这一时期,列宁开始将马、恩的坚持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坚持土地国有化等理论原则应用于苏维埃的实践。在农业上实行共耕制和消费公社。共耕制不仅土地公有,而且农具公有,牲畜公有,实行共同耕作,集中经营,统一按需分配。消费公社主要是在流通、分配领域实行,这是社会主义全民分配的合作组织,每个公民都必须加入当地的消费公社。由于共耕制和消费公社建立在消灭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否定农民的个人利益,在实践中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而是出现了生产萎缩、粮食奇缺、农民暴动、工农联盟危机的后果。列宁也承认,实行共耕制是“做了许多蠢事”。这种错误是忽视了马、恩提出的引导农民走合作制道路要通过经济道路,而采取了强制手段。

  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列宁总结过去的教训,主张通过发展商品生产引导小农走上合作制,按照“经济道路”的原则,逐步使小农的小生产过渡到大生产。在这一时期,列宁对合作制的性质,有了从“资本主义的合作社”到“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转变。

  1921年春,列宁在《论粮食税》一文中,把合作制看成是国家与农民联系的中间环节,合作社是组织、引导广大小农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重要措施。列宁同时又认为,合作制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变种。继而,在1923年的《论合作制》一文中,列宁认为,“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但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和掌握基本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合作社就是使农民把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并服从于国家利益的最好组织形式。“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3]

  列宁对马、恩合作制理论(改造小农理论)的发展,体现在:

  1、提出了合作制的多种形式,既包括生产领域的合作,又包括流通领域的合作。特别在1923年以后,认为通过供销、信用、加工等合作社就可以逐步地把小农引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列宁对马、恩合作制理论(改造小农理论)的新发展。

  2、明确提出改造小农必须遵循自愿原则,逐步地进行。

  3、提出了改造小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指出这是几代人的事情。

  4、特别重视大工业,特别是头等的农业大机器和技术对改造小农的作用,没有这些就不能解决小农问题。

  5、强调了文化教育对改造小农的作用,没有人人识字、没有理解能力,就达不到合作制的目的。

  遗憾的是,列宁的合作制理论并未被后来的人们所真正理解和接收。

  三、斯大林的集体化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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