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的农贷与个体农民的融资
全国解放后,国家银行由于组织系统不完善,贷款主要是依靠各地行政力量,由县逐级经区、乡、村分配到农户。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 出了“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农村金融工作方针,即首先通过帮助 农民推销农副特产品来解决农村资金问题;其次举办农贷,解决提高生产以及推销农产品所不 能解决的问题;然后通过储、保、存款、周转放款等工作,积极组织农村已有资金,做有无的 调剂,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解决农民日常资金需要的一部或大部问题。为完成上述任务,国 家银行在组织机构方面,通过自上而下地将国家银行机构推下一层,以及自下而上地广泛组织 农业信用合作社,在国家银行领导下,互相补充,互相帮助,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要求,国家农业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直接分散给农户,防止用农贷转存,套取利 息”。 [2](p.608) 即农业贷款是不直接对农户贷款,而是贷给地方政府、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国营 农场及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等。《中国人民银行农业生产放款章程》也规定:“借款对象以经营 上列各种业务或制造有关生产资料之公司企业,各种合作社生产互助组织及农民团体,对积极 从事劳动生产之个体农民亦得酌予放款;但对健全之合作社及农民团体得优先贷给。” [2](p.619)
土改结束后,每年国家农贷的规模增加的速度是很快的。从全国农贷发放数量来看, 1950~ 1953年上半年分别为20868万元、35489万元、107550万元、95976万元 [4] ;以1950年为 100%,继后各年分别为170%、515%、460%。仅1953年上半年国家农贷就比1950年增长了 3.6倍。1952~1953年中南区发放农贷额分别为22545万元、38514万元 [5] ,1953年比上年增 长了71%。在湖北省,1952~1955年农贷资金的指标分别为1667万元、5372万元、8120万 元、9400万元 [6] ,1955年比1952年增长了4.6倍。
国家银行农村贷款除对国有部门外,重点是扶持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贷给个体农民的 比重较小。据4个省的典型调查材料,1951~1953年上半年贷款总数为946272元,其中互助 合作组织占86.38%,个体农民占13.62%。 [4] 又如河南省南阳县李河乡1953年农贷中,组织 起来的占85%,单干农民占15%。 [7] 开封县双庙乡双庙村,1953年该村增贷到965.84元,比 1952年增加了1倍,主要是扶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该村的生产合作社就贷了563元, 占全村贷款的58%。 [8] 江西省吉安县淇塘乡,1953年国家农贷中,两个农业社占了全部贷款的 53.75%,3个互助组占了全部贷款的15.28%。 [9] 国家农贷重点保证农村互助合作组织,虽然 受益者也是农民群众,但这部分占比重很大的资金受益面小,而且农民个体不能支配,只能用 于发展集体经济,不能直接用于发展农民家庭经济。
因此,虽然国家银行农贷规模增长很快,但个体农民从国家融资规模增长相对小得多,随 着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展开,有的地区甚至有所下降。如据对豫、湘、鄂、赣、粤26个乡的调 查,1953年个体农民从国家银行融资规模比1952年下降了30%多。
湖北省1954年与1952年相比较,个体农民从国家银行融资总户均借入额增长了14.5%,考虑到户数也会略有增加,总融资规模增长会稍高些。湖南省1954年与1953年相 比,个体农民从国家融资总规模增长了28.3%。江西省个体农民从国家银行的融资总规模 1954年比1952年增长了45.3%;1955年比1954年下降了10.8%。
可以看出,个体农民从国家银行融资发生转折的时间不同,国家银 行对个体农民的放贷从1953年就在下降;湘、鄂、赣3省1954年比1952年或1953 年都在上升,江西从1955年才开始下降,但基本趋势是相同的,即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不 断推进,国家农贷对互助合作组织的倾斜力度越来越大,个体农民从国家银行融资的规模增长 却不快,与同期国家农贷发放总量的迅速增长形成非常鲜明的反差。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与个体农民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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