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减职工和城镇人口是国民经济调整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从1961年1月到1963年6月, 我国有近2000万职工、2600万城镇人口被精减,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被动员回乡或下乡。本文试图以江苏省职工和城镇人口精减为例来展示这一历史事件,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大跃进”期间,一方面,江苏省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粮食产量逐年下降,粮食极 端匮乏。另一方面,和全国其他省份一样,江苏省各类新企业的创建以及老企业的扩建使 城镇人口、全民所有制职工、粮食定量供应人口大幅度增长:1957年城镇人口为579万人, 1960年为761万人;1957年全民所有制职工为121.1万人, 1960年为214.96万人;1957年 城镇粮食定量供应人口为591万人,1960年为753万人[1]。这些人口的增加意味着粮食征购 量必须逐年增加,而“当年农业生产的水平,根本养活不了这么多不生产粮食的人口,加之, 几年来把粮食库存已经挖光”,“只有下决心减人,才是解决当前困难最现实最有效的根本措施”。[2]
从全国来看,20世纪60年代的职工和城镇人口精减有一个过程。1961年1月,中共八届 九中全会批准了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进入了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但八字方针提出后一段时间内,国民经济并没有明显好转,粮食供应仍然非常紧张。面对粮食 等商品的严重短缺,1961年5月31日,陈云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面前摆着两条路要我 们选择:一个是继续挖农民的口粮;一个是城市人口下乡。两条路必须选一条,没有什么别的 路可走。我认为只能走压缩城市人口这条路”。[3]陈云的意见被中央采纳。
1962年2月2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3月20日,中共中央对于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精简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意 见》的批示中指出:“现在必须主动地、坚决地、有秩序地减人,并且必须力争多减、早减, 在这方面的任何犹豫观望,都是有害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同志,都必须认真从大局 出发,下狠心减人,不要怕减过头。”[4]5月27日,又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大规模的职工和城镇人口精减工作全面展开。
这次人口精减的主要是目的是减少国家粮食征购量和减少国家工资开支,精减对象主要是 城镇人口、全民所有制职工和粮食定量供应人口三类人。1961年6月28日下发的《中共中央 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1962年2月1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六二年上 半年继续减少城镇人口七百万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对精减对象、精减待遇和安置工作做出 了具体规定:精减的对象主要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这些 新职工被精减时,除了发给他们当月工资以外,还按照有关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5]《中共中 央关于一九六二年上半年继续减少城镇人口七百万的决定》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1957年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调剂给其他单位(包括国营农场),顶替出那些可以回乡的工人回 乡;有些能够回乡生产的技术等级较低的工人,可以发给较多的生产补助费。原来就在城市居 住的工人,有些也可以调剂给其他单位(包括国营农场),顶替可以回乡的工人回乡;有些可 以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些因家务需要自愿回家的,可以精减回家;有些有条件迁往农村并 且自愿下乡的,也可以发给较多的生产补助费到农村安家落户。各单位定员以内安排当前生产 任务暂时不需要的工作,可以采取放假回乡、调到国营农场、水利工地劳动,以及参加企业自 办的农业生产单位的劳动。各单位的老弱残人员,合乎退休条件的又自愿退休的,可以退休回 家;有些可以调做轻便工作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农业生产;有些不能作处理的,暂时列编外,仍 归本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安置。[6]
另外,1958年以来来自农村的职工,除“少数行业必须保留的一部分(如矿山井下工作、 石油采掘工人、有色金属工人、部分林业工人等)而外,一般地应当精减回乡”[4](p.467) ;国家 还规定,在城镇的归侨、侨眷不作为精减对象[7];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及其家属不作为精减对 象,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关、停、并、转、改”时,要进行妥善安置。[8]
此外,党中央还指示:“必须切实做好被减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安置工作 中最重要的是,迅速安排回乡人员参加生产和切实解决他们回乡后的口粮问题”[4](p.258),被精 减的职工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到达生产队以后直到接上新粮前的口粮,“应当由生产队(或生 产大队、公社)按照一般社员的实际吃粮水平,国家的统销价格,从生产队(或生产大队、 公社)的机动粮中售给。如果公社范围内确实没有机动粮可以售给的时候,应当由县以上政 府从地方机动粮中解决(按照一般社员的实际吃粮水平发给粮票或者购粮证)”,精减回乡和 放假回乡生产的职工,以及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餐旅费,由精减单位发放,原单位撤销的或 无力支出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到达生产队以后,“生产队必须尽速分给与 其他社员相当的自留地。放假回乡生产的职工日后被调回时,应当将自留地交还给生 产队。”[9]
为了做好精减的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1962年5月21日,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减少 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宣传要点的通知》和《关于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宣传要点》。6月5日, 又下达了《关于妥善安置和热情接待下乡职工的通知》和《关于热情接待下乡职工的宣传要 点》。《关于减少职工和城镇人口的宣传要点》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国内形势和困 难产生的原因,以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第二部分分析了克服困难的办法,指出“最根本的办法,增加农业生产”,其次是“坚决缩短工业战线,调整商业体制和改善经营管理,缩小 文教事业规模,精简行政机构”。第三部分讨论了被精减职工的安置办法,指出“对于被减下 来职工,人民政府采取负责到底的态度,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各种困难,妥善安置”。第四部分 再次重申了面临的经济困难形势以及精减职工的必要性。 [10] 《关于热情接待下乡职工的宣传要 点》也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动员职工回乡、下乡的原因。第二部分指出下放职工 对农业生产有利。第三部分要求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要热情接待和妥善安置城镇精减下乡的职 工,并附加说明这些下乡的职工国家会给以一定的补助,他们的口粮在新粮下来之前由国家负 责,打消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思想顾虑等。第四部分号召农村团结起来,“照顾大局,在安置回 乡、下乡职工的工作中,努力尽到自己的责任”,克服困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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