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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发布时间: 2013-06-13    作者:李玉梅 李红    来源:学习时报 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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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答本报记者问

  记者: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请问张局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
  张茅:工商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工商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如,政府管控过度、行政审批过多、市场准入条件过高等。据统计,在工商登记前,需要办理的企业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项目有231项之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准入门槛,抑制了投资活力。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更好地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市场准入环节中反映的办照难问题。在工商部门,只要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在登记窗口 1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但前置审批项目过多、程序过于繁琐、办理周期过长,造成了目前的办照难。二是企业注册资本问题。《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以及首期实缴的必要数额,以及严格的验资程序。实践中,很多行业都把注册资本数量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对特定行业规定了更高的注册资本限额,提高了设立公司的资金门槛。三是企业住所问题。目前,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提交住所的权属证明和使用证明文件。但很多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在商用办公场所价格高、创业成本有限的情况下,难以提供规范的房屋权属证明。原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创业门槛,限制了经营活力和投资热情。
  记者:您说的这三个问题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投资活力。据我所知,全国工商系统已经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请您介绍一下探索取得的成效。
  张茅:2009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内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先后印发文件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福建平潭、广东等地开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保障各类商事主体登记的地位平等、规则公平、标准统一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总局推动建立了部分改革试验区企业登记机关联系机制,连续四年召开座谈会,结合改革试验区企业登记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创新做法,就工商登记的功能作用、登记改革的方向、目标、内容等进行深入探讨,为商事登记制度发展完善夯实理论基础,积累实践经验。
  各地工商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创新工商登记管理体制机制,放宽登记事项条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分别采取了各具特点的改革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有效激活了社会创业热情。以改革前沿的深圳市为例,该市2013年3月1日实施商事登记改革,截至2013年4月底,新登记各类企业2.14万户,同比增长32.45%,远高于全国平均增长幅度。二是提高了登记效率。整个企业登记申请、审核流程都能在网上完成。一般经营项目可以直接经营,需要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拿到营业执照后再去审批,登记时间普遍缩短至3个工作日,大部分业务当天办结。三是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改善了营商环境。通过改为“先照后证”,破解“审批难”困局,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升了市场监管效能,也增强了政府与企业、群众的互信度,强化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
  记者:从您介绍的成效来看,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确很有必要。您能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原则吗?
  张茅:好的。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二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三是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便捷高效,就是要在制度设计时,做到准入条件适当、准入程序简便、准入成本低廉,从而方便当事人申请,提高登记效率,实现便捷高效。二是规范统一,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工商登记对象,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不同市场主体的成立可以有不同的条件,但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应当基本统一。三是宽进严管,就是既要对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登记服务方式和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从体制机制的层面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又要厘清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效能,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
  记者:您刚才强调了“宽进严管”原则,这也是本报读者最关心的问题。请您具体谈谈如何在“宽进”的情况下真正做到“严管”。
  张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部门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在于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后,如何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一要转变监管理念。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等登记条件随之放宽。与此相适应,后续监管工作必须突破传统监管观念束缚,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监管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手段,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求的监管体制机制。工商部门要在继续加强对市场主体,尤其是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推动企业自律自治、强化社会监督和部门协同监管,真正实现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严管。
  二要厘清监管职责。随着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相应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也要随之进行调整,并重新划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许可审批及登记监管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既要明确许可审批部门的审批责任及监管责任,也要明确登记部门的工作配合责任,切实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形成许可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及责任体系。
  三要夯实监管基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与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相辅相成,必须牢固树立“以信用促监管、以信息强监管”的理念,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各部门、各层级、各条线、各类应用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为建立更加科学高效、便民服务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和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四要规范监管行为。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按照系统性和延续性要求,不断建立、完善和创新符合工商登记改革特点的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监管体制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接受监督,实现对法律负责与对市场主体负责的统一,实现市场监管与服务发展的统一。
  记者:新的工商登记制度实施后,如何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茅:一是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是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宽进”制度,必须配合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才能强化社会监督,防止认缴滥用,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将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工商和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监管以及企业年报等信息,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查询服务。二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必然带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和监管难度增加。实现“严管”,必须加强部门衔接、协同监管。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监管,是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的有效途径。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信息,实现结果连锁响应,并应用信用监管措施,对市场主体进行惩戒;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三是强化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力度,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注册登记、企业年报、设置经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事项的监管。提高企业年报信息责任意识,对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四是加强工商登记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整合公示平台汇集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实现各类信息有效关联,为广大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提供准确、集中、全面查询服务,提高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同时,密切关注登记管理信息中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亮点、新热点,开展综合分析,丰富分析内容、完善分析手段、提高分析水平,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投资提供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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