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公社一级所有制,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但公社所有制脱离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后,中共中央在纠偏的过程中,将基本核算单位逐步下放,1962年2月,中共中央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然而,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在调整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三次试图在所有制问题上向更高形式的过渡。本文力求通过梳理这三次过渡的来龙去脉,以求教于方家。
一、庐山会议后的第一次过渡
1959年庐山会议的初衷是要继续纠“左”,会议讨论的第十六个问题就是“使生产小队成为半基本核算单位”[1],遗憾的是,突如其来的政治斗争打断了中央纠“左”的步伐,甚至主观地认为5~7月间“农村中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邪气、歪风,搞什么‘生产小队基本所有制’,‘包产到户’”等,“实际上是猖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2]之后,对前一阶段农村下放基本核算单位、包工包产、私开荒地等做法进行了错误地批判。
1960年1月7~17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上讨论了《关于1960年计划和今后三年、八年的设想的口头汇报提纲》,明确提出在8年内人民公社由基本上队所有制过渡到基本上社所有制,并且提出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设想。1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汇报提纲》。[3]在此背景下,不少省市制定了社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等过渡条件,开始了由基本队有制向基本社有制过渡的试点工作。
1959年11月5日,中共河北省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提高农村人民公社的指示》,12月17日,中共河北省委又批转了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由基本队有制逐步过渡到基本社有制的意见向省委的报告》,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社和生产大队两级经济,要求从1960年起,用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由基本队有制过渡到基本社有制。按照省委的要求,保定地委计划在全区18个公社进行过渡试点,其中计划3个公社104个生产队全部向公社所有制过渡,15个公社的27个生产队向国营农场、牧场、蔬菜场过渡,25个生产队向公社所有制过渡。到1960年4月,安国县的祁州、徐水县的白洋淀2个公社及其他试点公社的42个生产队已经基本完成过渡。《中共保定市委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过渡试点问题向省委的报告》,1960年4月21日。1960年4月11日,在四级干部会议上,石家庄市委集中讨论了过渡、一平二调等问题,审定了社队的过渡方案,确定了第一批过渡的队为252个,占全专区总队数的3.3%。[4]与此同时,河北省还开展了合并基本核算单位的工作。截止到1960年3月,全省合并基本核算单位5312个,占全部核算单位的13.15%。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过渡问题向省委和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1960年3月19日。
山西省也不甘落后。1959年11月20日,中共山西省委在《关于在农村中开展整风整社运动的指示》中就批评了“那种认为确定以管理区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是‘倒退了’的思想”,指出:“社办经济代表着人民公社的伟大希望和伟大前途。它属于全公社所有,它对于人民公社今后由管理区的基本所有制转变为公社的基本所有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关于在农村中开展整风整社运动的指示》,1959年11月20日,《山西省农业合作史文件汇编卷》,1999年刊印,第746~747页。在整风整社中,山西省各地又对“怕过渡”和“等过渡”的思想进行了批判。从1960年1月起,山西省开始过渡试点,要求“三年内,将小部分人民公社由基本队有制过渡到基本社有制,五年内将有大部分公社实现过渡,八年内全部完成过渡”。《中共山西省委六级干部会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过渡问题的讨论纪要》,1960年4月7日,《山西省农业合作史文件汇编卷》,第774页。中共山西省委先后批准了侯马曲沃公社、新绛公社,运城虞乡公社,长治市萌城公社、工农联盟公社,沁源郭道公社,晋城巴公公社,大同市平旺公社,忻定县城关公社,五寨县宋家沟公社,原平县同川公社,太原市新城公社、小井峪公社、亲贤公社,平遥县仁义公社,汾阳县万宝山公社,交城县太阳升公社等34个公社作为过渡试点单位。
1959年12月1~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召开地、市、县委农业书记会议。会议提出省委的工作重点是要在贯彻总路线,在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大发展的基础上,稳步实现由管理区的基本所有制向公社基本所有制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实现农业持续的全面的“大跃进”、大丰收。[5]1960年3月15~30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在农业六级干部会议上充分肯定了全省农村人民公社由管理区基本所有制过渡到公社基本所有制的方向,并且强调条件成熟的要及时过渡。据统计,到1960年3月底,黑龙江已有37个公社和806个大队,共1074个大队过渡到公社所有制,占全省大队总数的12.8%。[6]
1960年1月7~11日,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召开全省转基本社有制公社党委书记座谈会。会议研究了转基本社有制的指导思想、社队关系、分配和社员家庭副业、原大队生产资料的处理等有关政策和做法步骤等问题,确定了 32个(会后省委批准36个)转基本社有制试点公社名单。
1960年3月12~27日,在湖南省第二次党代会上,集中讨论了“农村人民公社如何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的时候由基本队有制向基本社有制过渡的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当前人民公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指出:“目前必须坚持大队基本所有制(一部分地区是生产队基本所有制),积极发展公社一级经济,保证公社、大队、生产队、作业组(公共食堂)各得其所,全面发展”。[7]会后,中共湖南省委农村部选定了攸县峦山人民公社、阮江草尾人民公社、衡南县酃湖人民公社、衡山县南岳人民公社、郴县栖风渡人民公社、古丈县巨龙人民公壮、涟源县杨家滩人民公社、怀化县盈口人民公社、长沙县黄花人民公社、长沙市郊雨花亭人民公社以及株洲市郊白关人民公社作为过渡试点。
1960年3月17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召开地委书记会议,讨论人民公社逐步过渡到公社所有制问题,修改了《关于人民公社逐步过渡到公社所有制的几项决定(草案)》,规定用四五年或更长的时间,人民公社将从基本队有制逐步向基本社有制过渡,并选定了梧州市郊红旗人民公社等12个公社作为过渡的试点,还把2000多个生产队转为公社直属队或并入国营农场,取消了队有制。[8]
1960年3月25日,陕西省委在全省五级干部会议上提出“逐步地发展社有经济”,“积极为过渡到社有经济创造条件”,部署了包括陕南、陕北在内的9个公社进行向基本社有制过渡的试点。[9]
山东省则批准了曲阜县陈庄公社、寿张县马楼公社、历城县北园公社等30个公社作为过渡试点。据中共山东省委农工部给省委的报告,到1960年3月,“经省委批准的30个过渡试点已经有25个全部过渡过来。”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人民公社由基本队有制向基本社有制过渡试点情况的报告》,1960年3月8日。
虽然各地都强调要先行试点,不经省委批准,不得擅自过渡,强调过渡要有条件。过渡试点也基本上是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干部群众觉悟较高的社队,但由于中央明确指出由基本队有制过渡到基本社有制,再从基本社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是必然趋势,明确提出8年实现过渡,这就使不少社队干部产生了急于过渡的思想,如山西省有公社干部认为过渡“迟不如早,越早越有名,越早越有利”《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六级干部会议情况的第二次报告》,1960年4月6日,《山西省农业合作史文件汇编卷》,第784页。;山东省的公社干部说:“今年小合并,明年来个大合并,走到社有制”,曲阜县多数公社干部更是打算“秋后搞过渡”。[10]
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了人民公社由队基本所有向社基本所有、全民所有过渡的四个条件1960年4月6日,谭震林在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人民公社由队基本所有向社基本所有、全民所有过渡的四个条件:全社经济发展达到每人每年平均收入150元~200元;社有经济部分在全社经济中占优势;穷队赶上了富队;机械化、半机械化达到了一定程度。参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06~307页。,其中就强调社有经济在全社经济中占优势。为此,一些地方迅速掀起了大办县社企业、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大办养猪场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冒进”和“平调风”。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少社队在过渡中收回了社员的自留地,社员个人喂养的禽畜也归生产队公有。1959年冬至1960年春,平均平调到水利战线上的有16万劳动力,最高时达到22万。[11]截止到1961年1月,公社向大队平调6.72万只羊。[12]据山西省六级干部会议材料,在过渡中搞“一平二调”的公社约占全省公社总数的65%以上,其中,“一平二调”比较严重的占15%。《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六级干部会议情况的第二次报告》,1960年4月6日,《山西省农业合作史文件汇编卷》,第785页。
这次过渡以及由此引起的“平调风”抑制了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负面影响。从1960年下半年起,中共中央重新开始了对农村的纠“左”工作,重新调整公社所有制结构,重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政策,并于1962年最终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小队一级。特别是1962年9月正式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至少30年不变后,[13]人民公社所有制体制进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相对稳定时期。
二、“文化大革命”前期的第二次过渡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极“左”思潮泛滥,一些地方为了限制所谓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违反“农业六十条”的有关规定,突击并队,实行大队核算。
山西省在此次过渡中走在了前面,根本原因是受大寨典型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初基本核算单位下放时,大寨保留了大队核算,这既符合当时中央的政策中央在《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中充分肯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好处,原则上主张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但也允许部分地方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参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544~546页。,也是由大寨大队的特殊性大寨大队是个小大队,户不过百;大寨集体经济比较壮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决定的。但“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学大寨运动的影响,大寨实行大队核算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昔阳县乃至整个山西省。“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的昔阳县革命委员会于1967年4月8日作出《关于在全县开展学赶大寨的决定》,提出要在“三五年内把昔阳建成大寨县”,在全县推广大寨的做法。11月3~6日,中共昔阳县核心小组扩大会议重点研究了向大队过渡的问题,指出“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已经适应不了生产需要,狭小的生产范围,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由生产队一级核算单位变为生产大队一级核算,已成为人心所向,势在必行”,《中共昔阳县核心小组扩大会议关于全县学大寨问题的讨论纪要》,1967年11月11日。决定在全县实行大队核算。翌年,全县调整为413个大队、967个生产队,统一实行大队核算。大寨所在的晋中地区于1969年全面推广大寨扩大核算单位的经验,各县以大队核算的单位占到全地区大队总数的67%。[14]毗邻晋中的阳泉市于1968年11月召开全市农业学大寨会议,要求变小队核算为大队核算。到1969年,阳泉市郊农村以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由584个减至351个,其中,学大寨先进县盂县积极向大队核算过渡,1969年有340个大队变为大队核算。[15]到1971年,盂县过渡到大队核算的大队增至427个。[16]长治地区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1970年上升到62.8%,1971年又上升到63.7%,比三年调整时期上升了40.9%。[17]“文化大革命”前期,山西省有超过半数的大队将核算单位改变为大队核算。
从全国范围看,1968年11月,江西省农村人民公社由原来的2195个合并为1297个,生产大队由24735个合并为12834个,生产队由226189个合并为122119个。扩社并队后的社队规模均比以前扩大了一倍左右,有的生产队达到100户以上。[18]1968~1969年,天津市北郊区先后有32个大队过渡到大队核算,占大队总数的27%。[19]据广东省1969年末统计,韶关地区7个县有250个大队改生产队核算为生产大队核算,其中连南县的68个大队全部改为大队核算。梅县专区2065个大队中实行大队核算的有278个,其中蕉岭县共80个大队,有74个实行大队核算。[20]1970年11月到1971年1月,湖南省长沙县合并生产队1512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12%。\[7\](p.505)1970年11月,河北省曾对全省核算单位进行调查,邱县全部改为大队核算,玉田、遵化改为大队核算的占80%以上,南皮、武安、吴桥等县改为大队核算的占40%甚至50%以上。\[21\]1970年黑龙江省实现大队核算的大队有790多个,占全省大队总数的7%,其中,宁安县在1969年春就有113个大队实行了大队核算,占全县大队总数的45.8%。\[6\](pp.419~420)1970年浙江省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由1968年的600多个增加到11177个,1/4的大队实行了大队核算。[22]
这一时期,中国粮食生产相对稳定,但农村生产力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大队和公社集体经济仍然比较薄弱,过渡只能是穷队“共”富队的“产”。改变核算单位的地方也只是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使合并后的大队潜伏了许多矛盾。有的队出现分公共积累、分储备粮等情况。一些地方把穷队富队拉平,出现了新的“一平二调”。这次过渡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挫伤了生产队干部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
中共中央察觉到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后,从1970年起开始纠正农业领域“左”的错误。先是在北方地区农业会议上旗帜鲜明地肯定了“农业六十条”的基本原则和政策,继而在全国计划会议上又专题讨论了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出现的问题,重申了党的各项农村基本政策,“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自留地、按劳分配等原则再度得到肯定,并受到广大社员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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