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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基本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 2012-01-12    作者:李文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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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党一直强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基本经营制度是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13]这样的强调是要说明我们并不是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阶段,即在强调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的同时忽视了其互助合作的需要和愿望,这也是我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题中应有之义。从理论上讲,改革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根据农民的创造、按照发展个体生产和发展合作经营两方面的愿望设计的,是对以往的小生产的私有制经济和合作化以来的公有制经济组织方式的扬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适应了农民发展个体生产的愿望,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新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性层次。在此基础上,按照政社分设的要求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对集体的土地、财产等进行经营和管理,组织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兴办集体企业,对家庭等分散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的协调和服务。这是我们的初衷所在。但是,30多年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显示出了与国外先行者同样的趋势,即在“统”这个层级上更有典型意义的是农户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自愿自主联合,亦即所谓的“纵向一体化”。至于农业生产环节的适度规模经营,则要靠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逐步实现,同时要通过体制创新、引入股份合作制等方式逐步解决地块细碎的问题。

  (二)公有制实现形式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

  新时期以来农业推行家庭承包经营既是遵循了客观经济规律,也是顺应民意的抉择。改革30多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13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改革伊始邓小平就曾说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到底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14]十几年后,邓小平在回顾这段改革初期的艰难历程时,感慨地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5]

  (三)工作方法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坚持了民主和实践的原则

  如何判断经济政策正确与否?如何检验经济政策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不能靠主观好恶,要靠试验,靠实践。

  如前所述,改革是要冒风险的,改革的推进绝不会一帆风顺。当年率先偷偷摸摸搞起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村干部和农民甚至是摁了手印、签了血书的,但是后果不尽一样。山西的南郭村试验了一年就被迫中断,而安徽小岗村的试验就坚持了下去,安徽的多数干部顶得住,允许试,而且不断扩大试验的范围。在中央高层,这个时期吸取了以往的教训,对地方干部主导的一些试验基本上也是宽容的,不抓辫子,不扣帽子,尽管争论非常激烈——最典型的就是1980年的“阳关道”与“独木桥”之争。从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0年的中央75号文件,做出的决定几乎都是观点折中的产物,正是这些开明的决策将改革的步伐一步步向前推进,一直到1982年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地指明了改革的方向,统一了认识。这一时期的密集调研对中央形成正确的决策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然,作用最关键的,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的态度。抛开他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定下的调子和为全党的思想解放做出的历史性贡献不说,他在关键时刻的几次谈话直接推动了农村政策的放宽和对群众意愿的尊重。他曾讲过:“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16]“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17]“从当地具体条件和群众意愿出发,这一点很重要”。[18]所以我们的政策即便是看准了的,也不是强制推行,而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直到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仍然规定:对家庭承包,“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当然,群众不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也不可勉强,应当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同时并存。”[19]

  从方法论上讲,思维活动只能在实践基础上发生,其成果也只能在实践中接受检验,正确的就会得到推广、应用,错误的会得到修正。将这一方法应用到决策当中,就是要“允许试,大胆闯,看准了就干”。这是我们党的一条宝贵的工作经验,这条工作方法的实践性原则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的集中体现。在国内外学术界,“为了解释中国政府对于引发经济改革中政策和制度创新以及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环境的能力,许多研究指出分散试验起到了关键作用 [20] 。中国的经济转型有一个特征,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中央的政策制定者鼓励地方官员尝试各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之后将所取得的经验反馈到国家起草的政策中。这种方法对于许多经济领域的政策制定比如从解散农村集体经济、对外开放贸易、促进私营经济到改革国有企业和规制资本市场,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21]

  (四)好的形势能否巩固关键在于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

  在农村改革的初期,由于“分”有余“统”不足,加上频繁的土地调整,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户土地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土地投资严重不足,滥占和毁坏耕地的事件随处可见,相当多的村社变成了“空壳村”,农村基础设施毁损严重。针对这些情况,从1982年起,中央就三令五申要求健全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重点是要处理好统与包的关系,建立健全合同制。其后又一再给农民吃定心丸,如1984年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并允许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1985年1号文件规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在15年的承包期即将届满之际,1993年,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该年年底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且“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22]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进一步说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而不是家庭承包经营再实行30年,后者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将长期不变。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要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23]这一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2003年和2007年先后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更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实现长期化,而且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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