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了密集的人事调整。11月10日至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了九次会议,主要议题是讨论、批准向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人事变动方案。中央政治局最后通过三项决议:(1)向将要召开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建议,同意华国锋辞去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职务;(2)向六中全会建议,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为中央军委主席;(3)在六中全会前,暂由胡耀邦主持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的工作,由邓小平主持中央军委工作,都不用正式名义。在地方,在此前后对一些省委一把手进行了调整,如霍士廉接替王谦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项南取代廖志高任福建省委常务书记,吉林调强晓初任代理书记,等等;加上1980年4月万里升任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家农委主任,一批农村改革的中坚力量占到了前台。有的省委领导通过实际调查转变了思想,成为农村改革的坚定支持者,如接替万里任安徽省委书记的张劲夫。有的省区领导则是通过中央做工作克服了认识上的障碍,如河北、黑龙江等。
1981年 10月4日至21日,中央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讨论起草放宽农业政策的文件。中央书记处于12日接见与会代表时,胡耀邦指出:农村改革,包产到户,并未动摇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制用了“包”字本身,就说明了不是“单干”。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坚持土地公有,只是“包”给农民,就不是“分田”。我国农业坚持土地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建立生产责任制也是长期不变的。文件草稿由与会代表带回各地征求意见。[8]会后国务院领导指示,不要再强调不同地区不同形式了,让群众自愿选择,选上啥就算啥,领导不要硬堵了。[9]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结束后起草出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于1982年1月1日经中央批转下发,这就是有名的关于农村改革的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
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业政策和农村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文件列举了当时各地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肯定这些“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并特别对包干到户的责任制形式给出了明确的说法。至此,对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中央高层的争论基本停歇,尽管舆论界还有不同的声音。第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尊重农民的选择,顺应了群众的呼声,为家庭承包经营在全国范围的大面积推开扫清了障碍,是一个深得民心的文件。农户自合作化以来第一次获得了剩余支配权,有力调动了生产积极性,收入提高,产量增加,温饱问题迅速缓解。为防止农民已经高涨起来的积极性重新受到挫伤,避免已经活跃起来的农村经济再次遭到窒息,中央又分别在1983、1984、1985、1986年连续下发了四个一号文件,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步步引向深入。由此确立了新时期以来以土地公有制为前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迈出了扎实的一步。
三、改革的基本经验
从不同的角度回顾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得出不同的经验和启示。本文试着从经济规律、思想认识、工作方法等角度,列举几点:
(一)经济政策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
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是经济政策成功的关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经济体制出现弊端、经济发展遭受挫折,“就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10]评价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看其是否正确地总结和借鉴了先行者的经验教训,是否适应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物质利益原则,是否坚持了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权,是否照顾到了产业发展的特殊性。
早在建国初期,我们党就正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11]但是,我们在合作化运动中强调更多的是后一种积极性,忽视了前一种积极性,甚至认为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小农经济的落后性的表现。然而,即使在合作化和集体化以后,农民这种发展“个体经济”的冲动仍然一再顽强地暴露出来:在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选择上,他们更倾向于包产到户;在生产队组织的集体劳作之余,更倾力于自留地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是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最终占了上风,与此相伴随的是我们党对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重新认识: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表明,农户家庭经营并不构成农业现代化的障碍,相反在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经济体的农业中,农户家庭经营依然是主要形式。究其原因,农业发展有其区别于其他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农业的劳动对象是具有生命的生物体,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过程的结果,其生产过程存在严格的继起性,不能将许多农民集中到一起分工协作,工场手工业式的农业是不存在的。只有使农业生产者同时也成为经营的决策者,才能使决策的层次和环节减到最少;只有使农业生产者独立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才能把生产者在整个生产周期中付出的劳动与其最终收益直接联系起来;只有农业生产者同时也是经营者,才能自主、有效地安排全部劳动时间,才能使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扩大就业空间,增加收入。而农户家庭经营就是最符合农业生产特殊性的经营方式。由此可见,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包产到户的几落几起、曲折发展及其显示出的顽强生命力,正是这种农业发展特殊性的内在驱动使然;从理论到实践同样证明,只有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权,才能落实物质利益原则,而“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12]这条原理不但适合于农业,同样适应于其他产业的经营和管理。如前所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尽管受时代的局限仍然将包产到户视为禁区,但是会议对经济客观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以及劳动者生产自主权的强调,是形成历史的转折点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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