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民重新获得土地经营权和生产自主权开始。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从不同的角度回顾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得出不同的经验和启示。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建设的角度看,大致有四大关键经验。
经济政策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
邓小平在总结改革前后党的执政思路的变化时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探索了中国怎么搞社会主义……从何处着手呢?就是要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搞两个开放。”而在此以前,经济体制出现弊端、经济发展遭受挫折,“就没有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办事”。
从党领导经济建设的角度看,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是经济政策成功的关键。评价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看其是否正确地总结和借鉴了先行者的经验教训,是否适应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物质利益原则,是否坚持了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权,是否照顾到了产业发展的特殊性。
早在共和国建立初期,党中央就正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但是,我们在合作化运动中强调更多的是后一种积极性,忽视了前一种积极性,甚至认为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小农经济的落后性的表现。
然而,即使在合作化和集体化以后,农民这种发展“个体经济”的冲动仍然一再顽强地暴露出来,在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选择上,他们更倾向于包产到户;在生产队组织的集体劳作之余,更倾力于自留地经营。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是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最终占了上风。与此相伴随的是全党对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重新认识。
国内外的发展实践表明,农户家庭经营并不构成发展农业现代化的障碍,相反在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经济体的农业中,农户家庭经营依然是主要形式。
只有使农业生产者同时也成为经营的决策者,才能使决策的层次和环节减到最少;只有使农业生产者独立地对整个生产过程负责,才能把生产者在整个生产周期中付出的劳动与其最终收益直接联系起来;只有农业生产者同时也是经营者,才能自主、有效地安排全部劳动时间,才能使剩余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力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扩大就业空间,增加收入。而农户家庭经营就是最符合农业生产特殊性的经营方式。
由此可见,我国农业合作化以来包产到户的几落几起、曲折发展及其显示出的顽强生命力,正是这种农业发展特殊性的内在驱动使然。
从理论到实践都证明,只有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生产自主权,才能落实物质利益原则,而“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生产发展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这条原理不仅适合于农业,同样适用于其他产业的经营和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尽管受时代的局限仍然将包产到户视为禁区,但是会议对经济客观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以及劳动者生产自主权的强调,是形成历史转折点的标志之一。会议正确地指出:“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办事,一定要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滥用行政命令,决不能搞瞎指挥和不顾复杂情况的‘一刀切’。”
1983年的第二个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发展,绝不是偶然的。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劳动‘大呼隆’和平均主义的弊病,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党中央一直强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基本经营制度是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这样的强调是要说明并不是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在强调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的同时忽视了其互助合作的需要和愿望,这也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理论上讲,改革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根据农民的创造、按照发展个体生产和发展合作经营两方面的愿望设计的,是对以往的小生产的私有制经济和合作化以来的公有制经济组织方式的扬弃。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适应了农民发展个体生产的愿望,有效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新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性层次。在此基础上,按照政社分设的要求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对集体的土地、财产等进行经营和管理,组织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兴办集体企业,对家庭等分散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的协调和服务。
但是,30多年来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显示出了与国外先行者同样的趋势,即在“统”这个层级上更有典型意义的是,农户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自愿自主联合,亦即所谓的“纵向一体化”。至于农业生产环节的适度规模经营,则要靠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逐步实现,同时要通过体制创新,引入股份合作制等方式逐步解决地块细碎的问题。
公有制实现形式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
新时期以来农业推行家庭承包经营既是遵循了客观经济规律,也是顺应民意的抉择。改革30多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的力量稳定解决了13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
改革伊始,邓小平就曾说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政策到底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十几年后,邓小平在回顾这段改革初期的艰难历程时,感慨地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