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土地价格是地租资本化的产物,即“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同上,第704页)地租可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绝对地租是使用任何等级的土地都必须支付的地租;级差地租Ⅰ是由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自然因素决定所应支付的地租;级差地租Ⅱ则是由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等因素所形成的地租。在土地租用期内,租地者因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改良土壤等可能引致的农产品产量增加、单位农产品成本降低从而收益增加,在这个过程中,他可能依然支付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并不支付级差地租Ⅱ;但在土地租用期满后,由于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和已改良过的土壤不能移动,因此,土地所有者可利用这些因素要求续租者支付级差地租Ⅱ。
近年来,中国各城市在批租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中,根据土地在批租时的现实状况分别考虑到了由绝对地租、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所决定的土地价格,但受具体条件和城镇化进程制约,并不可能充分估算级差地租Ⅱ的数量,也不可能充分估算哪些土地在什么时候、多大程度上将产生级差地租Ⅱ。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原先较为偏远的城市郊区,在批租土地时考虑到地理位置因素计算了由级差地租Ⅰ所决定的土地价格,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这些城郊地区划入了城市,并且基础设施、商业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和绿地等条件大为改善,由此决定级差地租Ⅱ形成了;但因已批租的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在70年未满的条件下,这些级差地租Ⅱ归租地者所有,这样,已购买这些地区商品住宅的居民就感到有一个房价上涨的收益。在这些地区,那些尚未批租的土地,在批租中的价格将明显高于基础设施、商业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和绿地等条件未改善时的价格。另一方面,就是原先已支付过级差地租Ⅱ的土地也将因市政设施的进一步改善而获得增值,由此,城市中心的土地价格将随着城市的功能发展而提高,与此对应,在城市中心购买商品住宅的居民也会感到房价上涨的收益。显然,研究中国的商品住宅价格并制定有关政策,不能离开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马克思的理论在中国经济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还可以举出更多实例,但由上已可看出,在中国经济实践中,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是不可替代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引入中国,这对丰富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仅仅停留于照搬照套西方经济学理论,既不利于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创造发展,也不利于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国的经济学者应是中国经济学理论的创造者,因此,需要坚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紧密结合中国实践,充分吸收和借鉴西方理论的“合理内核”,认真总结各国经济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创造出既符合中国实际又具有普遍意义的中国经济学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