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至今的60年,中国经济经历了两个剧烈的变迁,一是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产业产值由1949年占总产值的70%下降到2008年的11%;城镇人口由1949年占总人口的11上升到2008年的46%;全国人均GDP由1952年的119元上升到2008年22698元。二是经济体制也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革:即在50年代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基础上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转变为单一公有制和行政性计划管理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1978年以后,又从上述的社会主义经济转变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市场机制为基础性调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受上述两个剧烈变迁影响,60年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也经历了由市场形成价格到计划形成价格,再由计划形成价格向市场形成价格的转变。而这种转变无疑是经济发展和制度变迁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如果说前一个转变与我国赶超战略密切相关,那么后一个转变则决定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成功。本文拟从经济史的视角将新中国60年商品价格形成机制演变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联系起来讨论,以期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
一、1949-1956年:从市场定价为主到计划定价为主的转变
1949—1956年,我国商品价格经历了从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向计划形成机制转变的过程,在这7年中又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1952年,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方针的制度下,商品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是牌价与市价并存,牌价领导市价。而在1953年—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加速完成,商品价格机制经历了迅速向计划价格形成机制的剧烈制度变迁。
(一)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商品价格机制
新中国成立前,国民政府除对少数特种物质,如钨、锑、锡、汞等重要矿产品和猪鬃、桐油等少数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基本上都实行市场自由流通。商品价格基本上都是由市场形成。但由于长期的国内战争,使得我国的生产严重下降,物资匮乏,商品流通渠道滞塞。再加上巨大的财政赤字,和投机者囤货居奇兴风作浪使得由市场形成的物价上涨迅速,广大人民生活困难,抗战前很活跃的期货交易也被迫停业,一些地方甚至陷入以物易物的地步。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通过国营商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米、面、纱、布和煤炭等组织了大规模的收购、调运和抛售,来打击市场投机活动,并由此控制了市场。
同时,新建立起来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对于决定价格市场也实行了适当管制,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第三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因此被认为有投机性质的期货交易所则不可能在恢复。至于市场经济高端的资本市场,1949年1月天津解放后,为了引导游资,发展生产,曾经成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并于1949年6月4日正式营业。1950年2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也开业。但是交易品种和规模均不大,特别是1950年3月物价平稳以后,交易更是清淡。1952年“五反”开始后,这两家交易所停业清理,此后由于政府不再打算发展长期资金市场,此事遂寝。直到1990年以后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才重新出现在中国大陆。[①]
1950年3月我国就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规定中央贸易部是全国过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统一领导机关,并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国营商业行政管理系统,负责管理全国重要商品的价格。从1950年3月到1951年中央贸易部相继成立15个专业总公司。其中属于国内商业的有粮食、花纱布、百货、盐业、土产、石油、煤建、工业器材等8个公司。同时政府间接控制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也迅速扩大。1952年底,我国基层供销合作社机构由1949年的22817个增加到35096个;社员由1384万人增加到1.48亿人,占农村人口的29.4%;职工人数由1949年8.9万人增加到100万人。1952年,供销合作社代国家收购的农产品占国家收购总量的比重分别为:粮食占49.7%,棉花占79.9%,麻占72.6%,烤烟占51.8%,茶叶占56.1%,羊毛24.2%,蚕茧占95.5%。[②]对重要物资的集中分配,也构成了我国这一时期的重要特点,并对日后计划价格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商品定价机制在这一时期主要呈现出市价与牌价并存、牌价主导市价的特点。市价是由自由市场上买卖双方决定,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市价可以使买卖双方达到帕累托最优。而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市场发育很不完善,而且投机行为大量存在,广大劳动人民生活的困难严重阻碍着市场自发进行资源优化配置。而建国初期,由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数量众多,特别是农村和小城镇,更是个体经济占优势的地方,直接的政策指导和调控手段则成本太高。因此政府采取通过调控市场价格的办法来间接调控个体和私营经济行为。
牌价是国营商业执行的、用挂牌方式公布的国家计划价格。牌价最初是在解放区的公营商业中产生的,当时挂牌的目的是为了制约解放区的私营商业,为了控制解放区的物价形势。新中国建立后,在原解放区公营商业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的国营商业。国营商业继续通过牌价的制定与调整,来领导市价,掌握和引导变幻不定的市场形势。牌价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成为政府驾驭经济的有效手段,国家正是通过制定牌价来贯彻经济政策,通过牌价变动来调整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从实质上说,牌价是这个时期国家价格政策的体现。[③]政府要求强大的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系统,执行政府制定的主要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牌价),当市场价格低于牌价时,国营贸易公司则大量吃进(即变为需求方),当市场价格高于牌价时,则大量吐出(即变为供给方),以此来缩小市场价格围绕政府牌价上下波动的幅度,实现政府的价格政策。而私营商业由于分散和力量较小,则很难在价格上与政府牌价抗衡,不得不被牌价牵着走。
当然政府牌价的制定并不是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根据市场实际供求情况、国家调控能力、生产者的成本等多种因素测算出来并可随时修正调整的。为了寻求制定牌价的合理基础,从1950 年6 月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起,在以后一年一次的全国物价工作会议上,每次都具体讨论牌价和市价问题。其中1951 年4 月召开的第二次物价会议上提出了确定牌价的七条根据:财政收支与货币发行情况;生产情况和购买力情况;国家控制物资力量的大小;正确的成本核算;因季节和其他重大情况的变化而引起的市场变化;保持各种商品间的合理比价;照顾生产者、贩运者、消费者三者利益。以后在确定牌价方面,基本都不出这些原则。根据这些原则,在以后的各次物价会议上,进一步讨论、确定和修正了各种牌价和差价的理论公式。[④]1952 年底,中央商业部掌握的牌价达到48个主要城市的157种商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商品价格中牌价领导市价的政策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府对基本生活用品粮食、布、煤、盐、食油、煤油价格的调控,保证了正常供给,减少了私营商业投机和牟取暴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工农产品比价的调控,将工农产品剪刀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谷贱伤农;同时又有意识地提高棉花对粮食的比价,刺激农民多种棉花,以实现国家的棉花增产计划。
(二)1953-1956年:计划定价为主格局的形成
朝鲜战争爆发以后,随着国际环境的恶化,新中国的国防建设问题提到了重要位置,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随之提上日程。科尔奈指出:社会主义革命者都是在贫困、落后的国家里夺取政权的。在所有落后的国家里,不管有没有建立社会主义体制,都有一种所谓“后来者”的急迫和压抑心态,深切感到严重落后于那些更为发达和富裕的国家。[⑤]新中国的主要领导人,也有着中国工业化建设“只争朝夕”的雄心壮志。而工业基础相对薄弱的苏联20世纪20、30年代的工业化道路及其辉煌成就成为我国工业化的榜样。而在我国建国初期,资本缺乏的现实和优先发展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相冲突。借助于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无法实现优先重工业的目标,更多采用计划手段推进工业化成为我国政府必然选择。
1953年以后,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国家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消灭私营和个体经济。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以后,全国掀起了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完成了计划于两个“五年计划”才实现的社会主义改造。与上述所有制结构变化相对应,随着公有制经济比重逐渐增大,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的关系亦呈现出此进彼退,此起彼伏的变化,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小。随着市场力量式微,价格形成机制也迅速转向计划定价。1953年以后实行主要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后,主要工农产品之间的市场调节基本消失。伴随着“三大改造”的推进,我国工业品中的生产资料逐步退出市场领域,形成了独立的物资流通与配调体系;而生活资料随着国家对私营批发商业的改造与私营零售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逐步由计划来进行资源配置。
1.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在1953年以前,粮食的供求关系是通过市场来调节的,粮食的供给者是非常分散的上亿个农户,而购买者则是国营公司、合作社和私商。在粮食统购统销前,粮食市场实行由国营公司控制粮价的牌价办法,即国营公司利用雄厚的资力,根据社会需求和经济政策制定出一个市场牌价,当粮食市场价格高于牌价时,国营公司就大量抛售;当市场价格低于牌价时,国营公司就大量收购,以此来平衡粮食价格,使其不致有过大波动。但是,这种办法必须以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为前提。当1953年粮食市场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一方面农民出于惜售心理(粮价看涨),国家无法按合理价格收购到足够的粮食(因此也就无粮可抛);另一方面,由于市价高于牌价较多(当时湖南、江西、山东、河北等主要产粮区市价高出牌价30%-50%),不仅私商见有利可图,参与抢购、囤积,而且大量农民也进入粮食流通领域,参与贩卖(因农村中有大量剩余劳动力,农民兼业者或准备兼业者人数很多)。另外,部分吃商品粮的城乡居民,看到粮食供应紧张和粮价看涨,自然也要增加储存,上述三个因素放大了粮食的需求,使得粮食的市场需求大大超过了实际的消费需求。这就是1953年夏收以后,尽管国营公司的粮食销售量远远高于收购量,甚至动用了大量库存仍然供不应求的真正原因。
由于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商品,也是需求弹性很小的商品,因此如果任粮食市场供不应求的紧张状态发展下去,就会出现某些地区供销严重脱节和价格大幅度上涨局面,并有可能带动物价全面上涨,使几年来国家努力实现的物价稳定成果付之东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和政府经过反复思考,最后选择了农产品统购统销这条路。
2.工业品计划定价机制的确立。1953—1956年伴随着我国制度剧烈变革,工业品价格机制也逐步由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牌价与市价并存向单一的计划定价转变。
首先,是生产资料逐步退出市场定价体系。1953年以后,由于基本建设摊子铺得过大,主要生产资料供不应求 ,为了保证短缺条件下的供求平衡(市场稳定)和重点建设,于是国家加强了对生产资料的计划管理,将工业品中的生产资料划分为三类: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地方管理的物资(又称三类物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又称“统配物资”。这类物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最重要的通用物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编制物资平衡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1953年国家统一分配物资为112种,而到1957年则增加为231种。中央各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又称“部管物资”,这类物资是在国民经济中比较重要的物资,多数是专用性较强的物资或中间品。1953年部管物资为115种,而到了1957年则增加为301种。地方管理物资,即统配、部管物资和商业部经营的一、二类物资以外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后来也称“三类物资”。这类物资品种繁多,生产分散,一般不宜远途运输和地区调拨,除少数品种由地方计划部门和物资部门平衡分配外,主要通过商业渠道和企业自销。
“一五”时期,国家对物资的分配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直接分配,即需用单位向国家提出申请,经国家审核分配;二是间接分配,即非计划申请单位和居民的需要量,由国营商业部门通过市场供应。1953年以后,主要物资由国家直接分配的范围逐步扩大。1954年向国家申请分配物资的单位还仅限于中央财经文教各部、各大行政区、省(市)和重点省辖市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到1955年以后,则扩大到中央各部、地方亦扩大到专区和县所属企业。因此,国家统配物资通过市场供应的数量在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各种统配物资通过市场销售的比重,一般与该种物资的短缺程度呈反比。
在对外贸易方面,从建国之初即实行统制贸易(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西方对我实行经济封锁,不仅私营对外贸易所占比重大幅度降低,而且国家也加强了对其的计划管理。在1950年至1957年期间,市场机制在进口商品方面几乎没有起到多少调节作用。
其次,以生活资料为主的轻工业品也逐步退出市场定价。1953年到1956年党和政府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是以“改造”之名行“消灭”之实,即通过“公私合营”的形式,先是逐步地、有计划地“合营”,然后在1956年内迅速地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营经济的不断强大,使得国营商业在批发市场占有绝对优势,一些重要的生活必需品逐步由国家有计划地收购供应。
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与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同步,国营商业也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对私营企业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包销。国家依靠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强大力量和严密组织、通过统购统销、规定批零差价、消灭私营批发商等办法,将市场严密控制在国家手中,重要物资都控制在政府手中,按照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运行。1953年以后实行主要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后,主要工农产品之间的市场调节基本消失。1954年,国家又消灭了私营批发商业,批发业纳入了国家计划经济轨道。到1956年底,私营零售商业也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总之,国营商业及其助手合作社商业,通过在商品收购方面实行的统购、包销、派购、预购等形式,掌握了工农业产品的主要货源,加强了在市场上的领导地位。自由市场价格逐步退出市场。在加速工业化的目标下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分配制度,商品价格的制定从市场调节向指令性计划转变。
二、1957-1978年:计划定价阶段及存在的问题
商品价格在1957—1978年这一时期整体上来说,是在政府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内由计划来调节。虽然“大跃进”时期对物价高度集中体制有所冲击,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定价权的下放并没有理顺价格体系,刺激经济繁荣反而导致国民经济混乱。我国不得不在调整时期重新上收订价权,高度集中的价格决定机制一直持续到了1978年。农村集市在这一阶段随着政治运动的变化时开时闭,在计划经济的夹缝中曲折生存。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价格机制使得商品价格无法反应市场供求关系,并导致了价格体系的严重扭曲。
(一)1957—1978年:商产品定价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移动
1957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是典型的计划经济时期。作为管理计划经济主要手段的商品定价权,呈现出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来回变动。这里分别从“大跃进”、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文化大革命”及徘徊时期三个阶段来回顾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变化。
1.“大跃进”对计划价格的冲击。
价格机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跃进”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权力大规模下放,我国物价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下放。1958年4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物价的管理作出了“必须把更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的具体规定:在工业品价格方面,除棉纱、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等7种商品外,其他一切工业品现在所定的市场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不恰当的,都有权加以调整。在农产品价格方面,第一类(国家计划收购的商品)和第二类(国家统一收购的商品)农产品价格,由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议定,并将部分二类农产品价格下放地方管理;第三类农产品的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一切农产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的地区差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权加以调整。[⑥]按此规定,中央除了继续对粮食、棉花等十余种重要商品价格继续管理外,三、四百种原本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下方给了地方管理。在重工业品方面,虽然国家计委没有明确下放权限,但是各部实际上已经下放了许多订价权限。例如机械产品,当时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品种和价格又132种、10217个价格,下放后减少为42种、1489个价格,下放了85.4%。[⑦]
地方政府对于地方供求关系的掌握比中央的信息更加灵敏,但是这次物价权力下放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而不是向市场分权。特别是在“大跃进”狂热的气氛下,急速价格下放促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层下放,全县逐步下放到专区、县、甚至企业。导致了定价的混乱。 工业品临时价格的推出也是这一时期价格权力下放的表现。例如为完成钢铁工业的高指标,我国在“大跃进”时期大力发展“小高炉”的生产,而小高炉生产成本则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150元,许多地方不得不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价格。
由于“大跃进”时期地方权力的增强,许多地方并不遵循国家定价。据1959年一机部在山西、陕西、湖北、江西、浙江、上海等地对58个地方企业及10个中央直属企业调查,冶金、矿山、机床、电工等30类、450个机械品种的价格,从1958年第四季度以来,地方企业绝大部分不执行中央定价。自定的价格一般高出中央定价20%~70%,有的高出1倍以上。即使是中央企业,有的也不执行中央规定的价格。[⑧]
集市在建国初期曾一度对活跃城乡交流起到重要作用, “一五”后期,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集市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控制,逐渐萎缩。“大跃进”时期,由于农村大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劳动力紧张,集市参与人数减少。再加上供销合作社为了方便农民购销商品,下设了许多网点,集市逐渐萎缩。而农村人民公社化的浪潮使得农村公有制成分迅速提高,农村集市基本关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曾一度几近消失。
2.调整时期的价格形成情况。
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央政府上收了产品定价权限,取消了临时价格,并且恢复了集市。1961年6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改进商业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强调了物价管理权限收归中央,加强物价集中管理的要求。并作出恢复供销合作社加强包括农村物价管理在内的农村商业管理工作。1962年初,七千人大会上再次重申加强物价统一管理要求,强调必须严格物价纪律,指出凡是中央统一管理的价格,地方各级都无权决定;中央决定调整的价格,地方各级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改变。[⑨]
对于地方临时价格在这一时期也进行了整顿。1962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的决策:“地方企业生产中央统一定价的产品,原则上应的执行中央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统一价格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保留地方临时价格。但临时价格的范围,应当逐步缩小。”[⑩]1962年地方临时价格的范围缩小,品种减小,如北京原定20种产品的临时价格取消了16种,减少了80%,吉林省把原定36种产品的临时价格取消了23种,减少了64%。[11]到了1963年许多地方的临时价格都取消,少数保留的,其高于中央定价的幅度也大大缩小,使临时价格的弊病已 缩小到最低限度。
集市贸易在1959年随着农村经济政策过程中,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等相关政策的落实,一些地方的农村集市逐步恢复。1961年底,全国共恢复农村集市41000多个,相当于公社化以前的99%。1962 年9 月《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集市贸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合理议定。”“国家不进行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可以在集市上进行交易。”[12]这一系列有效的政策,促进了集市贸易的迅速恢复和发展。1961年底,全国农村开放集市贸易41437个,贸易成交额137 亿元,占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总额的17.13 %;1962 年集市成交额比上年增12 %,占到农民出售农副产品总额的21.14 %。这一时期,在大中城市也相继出现了一些农副产品的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进入了其发展的黄金时期。1964年农村“四清”和城市“五反”运动以后,自由市场受到冲击,到“文革”期间,大批判的矛头更是直指自由市场,集市贸易更加萎缩。[13]
3.“文化大革命”与徘徊时期商品价格的冻结。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无政府主义泛滥,严重干扰了经济秩序。在价格方面,各地要求增加工资、增加粮价补贴、降低物价和服务收费等上访情愿的事情不断发生。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领导小组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八。二〇”通知)。该通知实际上宣告从1967年8月20日起全国物价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文革十年,商品价格机制基本上继续推行的计划价格机制。1977年、1978年两年徘徊时期虽然对一些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在价格形成机制上仍未有所突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批判的矛头直指“自由市场”、“自由贸易”,农村集市被诬为“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许多地方在没收社员自留地、禁止经营家庭副业的同时,强行关闭了农村集市。随着政治情况的时好时坏,农村集市时开时关。1973年,全国农村集市约有32000个,比1965年减少5000个。到1976年底全国集市还有29227个,年成交额达约102亿元。粮食市场,除福建、江苏、山东、河南、贵州5省规定完成征购任务可以放开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关闭。1977年和1978年上半年,总的讲仍然控制较死,有个别地方还在推广“昔阳经验”。1978年下半年,辽宁、吉林、山西、河北、山东、湖南、湖北等省过去强行关闭的集市陆续开放、恢复。到年底,全国农村集市为33301个,比1977年底增加了3420个,但比1965年还少3000多个;全年成交额125亿元,比1977年增加20亿元。[14]
(二)计划定价存在的问题
1957—1978年我国在商品价格形成机制上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价格机制。这种计划价格体制是高度集中的以行政定价为主的计划价格体制。价格是政府制定和调整的,而且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制定和调整的。政府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主要依据自下而上的信息并且结合当时经济发展战略。而这种纵向的信息传递,远不如市场上横向的信息流通完全而迅速。而政府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受经济发展战略的影响,很难客观的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价格形成具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固定的计划价格失去了反映市场供求的功能,对生产与消费调节较弱;并且带来价格体系呈扭曲状态,比价关系与差价关系均不合理。
1.在计划价格机制下,价格失去了反映市场供求的功能。我国在1957—1978年是在短缺经济的大背景下运行,但是由于计划价格贯彻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以及价格调整机制的僵化,使得价格并不能起到反映短缺程度和缓解供求关系的作用。就生活消费品来说,由于价格不能发挥改善供求关系的作用,因此政府不得不通过实行凭票供应的办法,即票证制度来保证供给和社会。1958年和1959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对肥皂、碱、鸡蛋、鱼、糕点、香烟、自行车、手表、毛衣等货源不足的商品,采取了限量购买的办法,分别凭专用票或购粮证供应,有的地区,凭票供应达到了几十种。1960年以后,情况更加恶化,各种副食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都出现供应不足的情况,市场上排队争购现象比过去大大增加,争购最普遍的是饮食和针织品,因此,1960年饮食业在顾客用餐时主食品普遍受粮票。1960年8月起,对9种主要针织品出售时收取布票。[15]价格机制已经失去了反映供求关系的功能,固定的价格面对短缺的物资的条件下不得不采取票证供应来完成。
企业的生产资料流通也不是依据市场信号进行判断,而是通过上级机关计划调拨。价格失去了指示器的作用而沦为核算工具。这种机制的主要缺点是供应不及时。存在“一季申请,二季分配,三季到货” [16]的问题。不能及时满足企业需要,阻碍企业进行扩大化再生产。
2.固定的商品价格导致了价格体系的严重扭曲。虽然在1957—1978年我国对农产品与工业品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是这些调整是政府通过对市场供求关系的估计进行的反应,无法及时准确的进行判断。导致了商品比价,差价的不合理。商品价格不能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即时调整。农产品价格普遍偏低,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产品比较不合理,矿产品价格偏低更为突出;在加工工业和最终产品中,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产品价格偏低,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价格偏高;新产品定价之后,长期未能调整,价格偏高。未能体现技术进步所导致的生产成本的降低。而对于一些具有季节性的商品,价格未能充分体现价格差价,不但增加了国家的仓储费用,得不到补偿,还严重妨碍商品淡旺季调剂和均衡上市。
三、1979-1991年:计划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过渡
由于计划价格机制的种种弊端,我国在1979年以后对这种机制进行了改革。从1979年开始的中国价格改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理顺价格关系,改变价格结构畸形状态。二是改革价格管理体制,从行政定价体制转变为市场定价体制。在这两方面改革中,后一方面改革是重点。[17]20世纪80和90年代,价格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前列,率先在实物产品和服务价格方面实现从政府定价到市场价格的转轨。
(一)1979—1984年:计划价格机制改革初探
这一时期对于商品价格方面的变动主要是以调整价格为主,但是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也有了一些探索。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提出:“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要正确划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各自的范围和界限”。这一时期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变化,由单一的国家定价改为由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自由价格三种价格形式,逐步放开了农民自销产品的价格和小商品价格并扩大了企业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的定价权。
1.农产品价格的改革主要表现在逐步减少统购派购商品的品种范围,放开部分农产品价格。1981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标的通知》,将国家管理收购价格的产品,由原来的111种减少为81种。1983年10月国务院批准《关于调整农副产品统购政策,组织多渠道经营的报告》,取消了上述下放品种的统派购,改为多渠道议价经营。1984年,国家继续将桐油、茶叶(不包含边销茶)等农产品,牛皮、羊皮、羊绒等畜产品,鸡蛋、苹果、柑桔等的购销经营和价格放开。水产品原来全部派购,1981年减少为只派购11种。同时三类农副产品的价格全部放开由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随集市贸易价格的变化议价经营。1984年国家定价的农产品占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92.6%,下降到67.5%;同一时期市场调节价、议价所占比重则由7.4%上升到32.5%。[18]
2.自由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使得市场定价空间不断扩大。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苟延残喘的集市贸易在这一阶段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这一时期我国改变了以往只限于三类农产品可以上市和仅限于农民赶集的做法,允许完成统购派购后的所有农产品以及农民需要的农用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均可上市,参加集市的除农民外,凡从事工业产品购销活动的供销社、国营企业、各类商贩以及城镇职工和集团消费者均可参加。集市价格一改过去限制过多的局面,实行随行就市,完全由买卖双方议定的政策和国营商业、供销社通过购销活动引导其价格的政策。 1984年全国农村集市贸易的集市数发展到5万个,比1978年增加51.2%;农村集市贸易的成交额达到390多亿元,比1978年扩大2.1倍。[19]
3.工业品的定价机制也开始了探索性改革。而在价格形成机制上,对小商品逐步价格放开。江苏省在1982年上半年率先放开了一批小商品价格,受到当时我国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重视域赞扬。从1982年9月到1984年10月我国分三批放开了小商品。
1982年9月放开了第一批小商品价格,主要涉及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品、民用小五金、民用小交电、小日用杂品、小食品和民族用品等9类当中的160种(类)小商品价格。[20] 1983年9月在第一批已放开的160种(类)基础上,再放开350种(类),合计510种(类)。[21]1984年10月我国发出《关于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除了各级政府必须管理的小商品价格以外,其余全部放开。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山东、甘肃、湖南等地区到1984年已经放开小商品价格近千种。[22]
企业有了按照市场供求变化及时灵活调整价格的权力,一些滞销品种及时降了价,打开了销路;一些长期亏本的品种适当提了价,恢复和发展了生产;新品种不必层层审批价格,可以很快定价,及时组织生产、投放市场;有些小商品合理调整了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调动了商业企业经营积极性,流通也比较活了。许多地方的小商品产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多,市场供应改善。一些停产多年的小商品重新上市。放开小商品价格对于生产小商品价格的企业也有产生了一定压力,使得企业有动力进行改革以期适应市场变化。
这一时期,在放开小商品价格的同时,对于电子产品和机械产品我国实行了浮动价格。并对石油试行双轨制。1979年7月,国家物价总局和第四机械工业部联合发布《关于电子产品试行幅度价的通知》,通知规定了在少数电子产品中试行幅度价,具体价格由企业在最高与最低限价幅度范围内自行规定。第一机械工业部1979年在国家物价总局同意下,发布《关于颁发机械产品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机械行业中属于量大面广,价值较小的16类机械产品试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20%。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1984年2月,国家物价局、机械工业部印发《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8月又下发《关于调整机械产品浮动价格目标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浮动价格范围和幅度。规定属于中央定价的108种机械产品都实行浮动价格。至此,我国机械产品全面实行了浮动价格。
石油是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的重要物资,由于原油计划价格长期偏低,导致我国石油生产受到影响。1981年,为了解决原油产量长期徘徊的局面,保证石油工业的持续发展,国务院批准石油工业部实行1亿吨产量包干政策。产量包干政策中的一条重要措施是,完成包干产量后生产原油可以按当时国际价格在国内销售,也可以由外贸部门组织出口。1982年经国务院同意,大庆油田超产原油在国内按每吨644元,其他油田均按胜利油田每吨532元(口岸交货价)销售。这样。就出现了“高价油”。高价油与平价油之间的价差收入作为“勘探开发基金”用于弥补石油的勘探、开发,原油从此进入了双轨制阶段。1983年我国为了缓和国内市场成品油的矛盾,将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专项出口的高价原油和石油部用于解决石油勘探开发基金专项出口高价原油全部留在国内加工,所加工的石油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成品油价格相应出现了“双轨制”。[23]
这一时期也是生产资料双轨制的形成过程,企业自主价格和国家计划价格并存,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
(二) 1984—1988年: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快速推进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这一时期价格改革总的目标是,在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逐步形成比较符合价值、反映供求关系得价格体系核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改革成为我国这一阶段经济体制的重点内容,价格改革因此也由前一段时间的“调放结合,以调为主”过渡到“调放结合,以放为主”。
1.农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根据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5年1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这“十项政策”对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产品价格改革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它把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和价格体制作为重点,规定:“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统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以外的农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价。
全国农副产品收购三种价格形式比重表 单位:%
|
国家定价 |
国家指导价 |
市场调节价 |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
67.5
37.0
35.3
29.4
24.0 |
14.4
23.0
21.0
16.8
19.0 |
18.1
40.0
43.7
53.8
57.0 |
资料来源:国家物价综合司转引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418页—420页
2.价格“双轨制”的形成与发展。重工业产品的“双轨制”是这一时期重要的特点,1978年国家定价的重工业为998种,1984年虽然减少为769种,但是仍然比重比较大。为了搞活企业,最初只允许个别企业对少量产品有自行销售、自主作价权,并且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这一个别、少量的价格自主权最终发育壮大。1984年5月10日发出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有一定的产品自销权,自销的产品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国家定价20%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这就使这一定价权扩大到所有企业、所有产品。企业自销的产品中,包括国家规定企业留成的、计划外超产的、试新的新产品以及没有单位收购的、库存积压的产品。国家规定企业提成自销的产品,开始只有刚才按国家计划提取2%,后来品种不断扩大,扩大到几乎所有重要的产品。实际操作中,不少品种的市场成交价格已经超过20%幅度,最终1985年1月取消了20%的限制。企业自销产品价格取消加价20%的限制,使得企业自销品种和数量逐步增多。
国家定价部分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1987年统计煤炭工业为93%,石油和电力工业为83%,冶金工业为80%,化学工业和建材工业为58%,机械工业为37%,其余部分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市场调节价。与此同时,全国逐步建立起城市内的物资交易市场395个,在151个城市建立了182个钢材交易市场和36000多个门市部。
由于我国市场并不完善,流通领域与垄断企业逐步推进价格的上涨,1987年煤炭、石油、钢铁等13种重要计划外生产资料出厂价格,比计划内产品出厂价格高出1.15倍,1988年个别产品价格有所下降,但大部分产品价格继续上涨,平均比计划内价格高出1.67倍,比1987年上涨45%。此时生产资料乱涨价已经发展为影响整个物价稳定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24] 1988年我国对计划外的重工业进行了最高限价的政策。
对于80年代我国通过价格“双轨制”来实现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的过渡,在当时曾经有不同的意见并引起截然相反的评价,但是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的成功转轨之后再回首看它,显然积极作用要大于消极作用,它不仅推进了经济体制的变革,也搞活了经济,既调动了国营企业的积极性,也为乡镇企业等民营经济提供了成长的机会,从而促进了经济高速增长。
3.放开轻工业品的价格。在轻工业部门,纺织品扩大了质量和花色的差价。彩色电视机也开始实行浮动价格。1985年对缝纫机、手表、自行车(不包括“永久”、凤凰、“飞鸽”牌)、收音机、电风扇等商品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企业定价。[25]这些产品是当时人们的消费重点,也是国家价格管理的重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些产品的生产逐步上升,由于国家定价的管理机制不能对市场供求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并束缚了企业技术革新和新品种的增加,因此1986年我国又先后放开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等7种商品价格。1988年还进一步放开13种名烟、13种名酒价格。轻工业品价格的市场调节作用已经很大。
4.1988 年价格改革“闯关”失败。1984年—1987年,我国价格机制的改革推进比较顺利。当价格放开后,价格上涨刺激了供给,原本短缺的物资供应增加迅速,价格逐渐回落。价格改革是80年代市场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1988年中央政府一再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要求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1988年5月,邓小平提出要过价格改革关的任务,说:“理顺物价,改革才能加快步伐。最近我们决定放开肉、蛋、菜、糖四种副食品价格,先走一步。中国不是有一个‘过五关斩六将’的关公的故事吗? 我们可能比关公还要过更多的‘关’,斩更多的‘将’。过一关很不容易,要担很大风险。⋯⋯物价改革非搞不可,要迎着风险、迎着困难上。”[26]
接着,中央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价格改革方案,试图进行“价格闯关”1988年8月15至17日,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1988年8月19日,《人民日报》刊登新华社关于政治局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的公报。公报说,会议认为,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按照转换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要求,根据各方面的条件和现实的可能,今后五年左右的时间,价格改革的目标是初步理顺价格关系,即解决对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有严重影响、突出不合理的问题。[27]1985—1987年我国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分别上涨:8.8%,6.0%,7.3%,广大人民群众中已存在通货膨胀预期,1988年公报的发布,很快带来了恐慌,在全国范围内出现挤提存款、抢购商品的风潮。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88年8月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猛增3816%。这次抢购风潮的特点是:来势凶猛,波及面大,抢购风自8月中旬在少数地区掀起后,迅速蔓延到全国大部分城市和一部分农村;持续时间长,抢购商品范围广、数量大,如,洗衣机销售增长113倍,电视机增长56% ,电冰箱增长8218%;参加抢购者遍及社会各阶层。据估计,这次商品抢购风潮抢购了约60亿元商品。受抢购影响, 8月份居民提取储蓄存款389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3倍,大大超出储蓄存款增长7013%的幅度。8月末,银行储蓄存款金额比7月末减少26亿多元。与此同时,物价上涨加快,当年前三个季度全国物价指数上升16%。针对上述情况, 9月26至30日,中共中央举行了十三届三中全会,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从而稳定经济和市场。在这之前, 8月30日,国务院明确宣布此后四个月国务院没有新的调价措施出台,所以原定的价格改革方案推迟实施。
(三)1988—1991年:治理整顿中的价格形成机制
这一时期虽然我国为了遏制物价上涨,在一些领域加强了行政手段的干预但是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轨依旧取得了一些成绩。农产品方面,继续缩小统销价格粮食的供应范围。1988年、1989年,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湖南、浙江、江西等省以及内蒙古的部分盟市进一步压缩平价粮销售。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又有河南、江苏、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压缩了评价粮油销售。到1990年底,全国多数城镇评价粮油的供应范围已缩小到仅限于城镇居民的定量粮油,其他均按议价供应。只有北京、上海、天津等少数地区仍然保留着相当数量的评价粮油供应项目,如糕点、饮食、酿造业用粮和饲料粮等。[28]
对于重工业品,一方面对计划内的价格提高,另一方面对计划的价格进行最高限价,并且从严执行。面对“双轨制”差距太大的情况,进行了缩小二者距离的努力。1988年11月11日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加强了对一些重工业产品的管理。1989年3月国家物资局、物资部、冶金部、有色金属总公司联合发问,重新颁布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提高了限价水平,与1988年1月限价相比黑色金属出厂价格每吨平均提高200元左右,铝出厂价提高6230元。并且将最高销售价的限价权集中在国家,并且规定厂商不能突破最高出厂限价,而物资经营企业不能突破最高销售限价。我国还扩大了限价品种的范围,逐步降低限价。[29]
轻工业品在这一时期大多也都受到了价格管制。对于国家管理的轻工业品,提价必须报国务院特批。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对铝锅、保温瓶、毛线、铁锅4种日用品价格进行了最高限价。对流通领域进行了整顿,控制了中间环节不合理加价并且实行提价、备案制度对放开的商品但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如果需要提价也需要物价部门批准。
这一时期,对工业品的价格行政干预力量逐步上升,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可以起到稳定物价的作用,并且缩小“市场轨”与“计划轨”之间的差距有利于“双轨制”的并轨。但这些措施只能是过渡的举措,如果长期执行则不利商品价格形成机制向市场转化。
四、1992-2009年:市场定价机制的确立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以后,中国的市场化进程大大加快,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在商品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力度和范围都越来越大,迄今为止,已经基本上确立起市场机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的体制,80年代错综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价格体系改革也比较顺利地完成了。
(一)1992年商品定价机制的迅速转化
1992年,我国召开了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目标,会议提出: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加快改革步伐,积极理顺价格关系,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1992年由于经过治理整顿,全国物价稳定,是价格改革的好时机,为此大幅放开和调整了价格;1993年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物价改革在继续调整价格的同时,着重进行了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和价格法制建设。
1992年下半年起,大范围取消了价格管制。这一时期最引人注目的价格改革的成果是重工业产品价格的并轨。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重工产品和交通运价目录(1992年本)》,对1986年颁布的目录进行了修订,大面积缩小固定价产品的范围。这次修订,将原属中央一级管理价格的商品,下放给省(市、区)物价部门管理22种,下方给企业定价571种,继续由中央一级管理的89种。在中央一级管理的89种中,有101个出厂、销售价格(因为右的一种产品有几个价格,如汽油一种就有出厂价、调拨价、销售价),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42个,实行国家指导价的52个,7个既有国家定价也有国家指导价。不久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放开,重工业定价机制作到了大部分重工业产品实行企业定价。[30]在消费品价格方面,放开了原来尚未放开的彩电、糖、花布、呢绒、毛线等的价格。在农产品方面,中央直接管理的商品减少到10种,特别是粮食价格先调后放,彻底解决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问题,结束了几十年形成的低价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制度,比较彻底地理顺了价格。到1993年,市场价格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已经由1991年前的50.3%上升到93.8%,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由51.6%上升到87.5%,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由36. 4%上升到81.1%,分别跃升了40、26和45个百分点,确立了市场价格在价格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了市场形成商品价格的机制。
1997年“十五”大以后,价格改革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合理的价格体系。2001年,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1978年的1336种(类)减少为13种(类),主要集中在龙头行业以及一些与估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上。[31]
(二)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这个时期,价格形成机制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计划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物价在大部分情况下很少有大的波动。在1985年开始价格体制改革后,价格波动开始加大。从双轨制开始实施的1985年开始,连续五年的CPI增幅达5%以上,分别为9.3%、6.5%、7.3%、18.8%、18.0%。在这种价格风险日益显现的情况下,政府作为改革的主导者,开始寻找规避市场条件下价格风险的工具。1988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即提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此后经过准备,中国大陆第一家期货市场“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于1990年10月成立。与此几乎同时,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成立开业。时隔38年,中国再次恢复了证券市场。
到目前为止,中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时期。试点时期从1990年到2000年,其中以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为标志,又可以划分为起步和规范整顿两个阶段。2001年3月出台的“十五”计划进提出要“积极发展大宗商品批发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则标志着稳步发展阶段的开始。当年期货市场即扭转了连续五年交易规模持续下滑的局面,并自此步入稳步增长的轨道。2004年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则加速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到2008年底,上市期货品种已经包括棉花、玉米、豆油、菜籽油、白糖、燃料油、黄金等12项大宗商品;2008年期货成交量达到13.6亿手,成交额达到71万亿元。
(三)政府依法调控市场的价格法制建设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用价格杠杆,这个时期政府加强了价格管理的法制建设,建立了以《价格法》为核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一套完整的价格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竞争秩序。1997年颁布价格法,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998年5月1日开始实行。
当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的同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出现了一些企业结成价格卡特尔对商品价格形成机制产生不利的影响。早在就出现了1987年低压电器行业108家企业联合对260种产品实行限价,我国1998年各个行业纷纷扬扬出台的“价格自律”。严重阻碍了商品价格对供求的反应。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8月17日出台的《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明显地是以行政干预为手段,强迫企业按照行业制定的最低限价销售商品。 这些规定明显违反了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间相互串通价格在我国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价格同盟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巨大,严重损害了用户、消费者利益,故为各国法律严格禁止。严肃价格法的权威,规范市场行为成为新时期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新世纪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改革
商品价格在垄断行业方面在新世纪随着“非公36条”的颁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电力领域,2005年东北、河北、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试点取得积极进展,大用户直接购电试点开始实施。2006年1月,电监会对电力业务实施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发放,标志着电监会对电力业务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全面启动。烟草领域,出台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意见。[32]
经过从1979年开始的价格改革,稳打稳扎,到目前为止,我国商品定价机制已经基本上完成了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变。
1992以来三种定价形式比重变化
类别 |
价格形式 |
1978 |
1988 |
1992 |
1997 |
2006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
政府定价 |
97.0 |
47.0 |
5.9 |
5.5 |
2.8 |
政府指导价 |
0.0 |
1.9 |
1.1 |
1.3 |
1.9 |
市场调节价 |
3.0 |
34.0 |
93.0 |
93.2 |
95.3 |
农产品收购总额 |
政府定价 |
92.2 |
37.0 |
12.5 |
16.1 |
1.2 |
政府指导价 |
2.2 |
23.0 |
5.7 |
3.4 |
1.7 |
市场调节价 |
5.6 |
40.0 |
81.8 |
80.5 |
97.1 |
生产资料销售总额 |
政府定价 |
100.0 |
60.0 |
18.7 |
13.6 |
5.6 |
政府指导价 |
0.0 |
0.0 |
7.5 |
4.8 |
2.3 |
价格形式 |
0.0 |
40.0 |
73.8 |
81.6 |
92.1 |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测算资料整理转引《建立市场体系 30年市场化改革进程》任兴洲主编中国发展出版社。
五、结束语
新中国建国60周年,商品定价经过了由市场到计划再由计划到市场的两次转轨。回顾60年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演变,对我们认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商品价格机制必须以市场为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作为后发的有着悠久历史和世界人口最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处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始终保持着赶上超过世界发达国家的雄心壮志。这使得我国在1949—1978年间试图集中全国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而这种国家自上而下的进行资源配置,必将导致商品价格机制由市场调节转变为计划调节。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国家制订价格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反馈机制僵化,导致在计划价格下我国政府虽然屡次调整价格,但最终难以将价格体系理顺。我国从1979年开始了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不是进行“休克式”的改革,而是逐步放开商品价格管理,让市场机制逐步侵蚀计划体系。通过先易后难的“六先六后”办法[33],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计划与市场并存,最终比较稳妥的完成了价格机制的转化。
商品价格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政府制定的,企业和人民仅仅是价格的接受者,价格仅仅成为企业的核算工具。需求者的偏好无法显示出来,卖方成为市场的主导。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就处于这一阶段。而商品价格向市场转换以后,价格的制定主要成为商品供求双方的互动,需求者的偏好能够显示出来,一方面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促进了生产者的生产方向与数量。当1992年我国推进市场化价格改革后,我国商品供给数量和品种快速增长,满足了广大人民的生活。
合理的价格体系也只有将价格放入市场中才能形成。在计划经济调节下,高加工的产品初始价格比较高。但是在日后生产中,随着技术进步,生产成本逐步下降,而对于价格的计划调节无法理顺价格。最终导致基础品价格偏低的问题。只有转换商品价格模式,才能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市场定价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放任不管。回顾新中国60年来的经济发展,我们也能够看到,计划价格在一些特定的时间和领域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它也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假想的完全竞争市场中,通过价格指示器可以带来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当市场中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提供等问题上,市场调节就可能是“失灵”的。建国初期,面对恶性通货膨胀,我国采取了坚决的手段将物价上涨遏制住;同样地,在建国初期当粮、布、煤等需求弹性很小的生活必需品不能依靠市场调节而短期增加供给时,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政府对其价格管制就是必要的。在1988年末开始的治理整顿中,我国也运用行政性限价等手段对物价上涨进行了遏制。但是这些行政手段只能暂时的遏制物价上涨,如果当宏观经济情况好转以后不进行及时地转变则会导致经济问题严重。而1989—1992的治理整顿,虽然运用了许多行政手段,但当宏观经济形式好转之后,我国及时推进了市场价格的改革比较好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价格的逐步放开,市场的日益完善,我国政府更多应当要通过价格法等法律措施规范市场行为。我国对垄断行业的改革,也正是试图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措施。
(此文已经发表于《财贸经济》2009年第9期。作者:武力,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肖翔,中共中央党校博士研究生)
[①]可参见武力:《建国初期的股市和建立长期资金市场的设想》,《国际金融研究》1994年第1期。
[②]《新中国商业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4年8月版,第8页
[③]徐建青建国前期的市价与牌价—从价格机制到统购统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
[⑤][匈]科尔奈著:《短缺经济学》,张晓光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页。
[⑥]商业部物价局编:《物价文件汇编》(综合部分)(下册),1961年印,第1064—1066页;转引成致平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166页。
[⑦]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166页。
[⑧]参见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180页。
[⑨]参见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216页。
[⑩]全国物价委员会编:《主要物价文件汇编》(1962—1963年),第276页
[11]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267页
[12]《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第188 页。
[13]向新、苏少之:《1957—1978 年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非计划经济因素》,
[14]赵德馨 《中国经济通史》 第十卷上,620页。
[15]赵德馨 《中国经济通史》 第十卷上 604页
[16]参见《关于计划体制方面若干问题的意见汇集》1957年。中央档案馆国家计委档案155-2-3
[17]张卓元 中国价格改革三十年:成效、历程与展望经济纵横
[18]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421页
[19]参见 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386—387页
[20]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413页
[21]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22]参见 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416页
[23]参见 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418页—420页
[24]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492页—496页
[25]成致平 主编 《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 529页—530页
[2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262 -263页
[28]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615页。
[29]参见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642页。
[30]成致平主编:《中国物价五十年》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771—772页
[32]参见 李晓西主编中国经济改革30年 市场进程卷 1978—2008
[33]即:先放开小商品后放开一般商品再放开重要商品;先改革商品价格后改革服务价格再改革要素价格;先轻工业后重工业;先竞争性行业后垄断性行业;先下游产业后上游产业;先消费品后生产资料再资源性产品;先放开计划外部分再放开计划内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