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放自由市场的双重后果
开放自由市场是为了改变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村商品流通过死、副业和土产减产、农民收入下降的局面,但是在这个目的达到的同时,也产生了另一个不希望出现的结果,即自由市场对农村的单一公有制和国家的计划购销体制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力,最后不得不将其关闭。自由市场与当时建立的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这种难以“和平共处”的现象,反映出原有体制与农民利益和愿望存在较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不同水平、多种类型、家庭经营灵活性与单一公有制和集体生产经营的矛盾
首先,允许自由市场的存在,就必然导致自由市场主体的存在和发展,即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社员的兼业的存在和发展,而这种存在和发展无疑又会产生示范效应,即国家既然允许商业个体经济存在,为什么不允许农业个体经济存在?自由市场不仅为原来的小商贩、手工业者提供了生存和经营发展的空间,也为农民尤其是那些过去从事兼业、农闲时经营商业的农民提供了活动空间,而合作社无疑限制了他们的这种经营活动,在“自愿”名义下刚刚完成的合作化自然也没有理由不许他们退出,因为退出合作社对他们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损失,得到的却是自由。因此,部分参加合作小组的小商贩就要求退出,少数农民也要求退社、弃农经商或兼营商业。正如1956年12月6日中央农村工作部简报所指出的:社员退社的主要原因,除了收入减少、劳动时间死和过分紧张、干部作风不民主、生产资料处理不当四个原因外,就是在农村自由市场开放之后,有些社员,特别是一部分富裕农民,认为有单干赚钱的门路了,不愿留在合作社内。与此同时,中共中央于12月24日批转的《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也指出:“开放自由市场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对原来从事其他职业者)。广东沿海一带地区,过去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农民兼营手工业,兼营小商贩、搞运输、出外打短工等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去冬今春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一部分原来在城镇从事其他职业的失业人口和剩余劳动力,也有一些被安插到农业社内,这就使得农业社内的成分更加复杂化。据佛山专区南海县石哨乡一、四五户的统计,农业户有七八八户,占百分之七十五,而其中完全依靠农业(包括畜牧业)的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农为主,兼营手工业或小商贩的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五,另外纯手工业户占总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番禺县罗清乡一社三七九户统计,完全依靠农业为主的占百分之二十九·八,以农业为主兼作手工业或小商贩的占百分之四十六·八,以手工业或小商贩为主,以农为副的占百分之八·四,纯手工业、小贩、工人家属、贫民等占百分之十·三,地富占百分之四·七。顺德羊额八社调查,每户农民竟要带一、二个转业工人。这一部分原来兼营或专营手工业、小贩等其他职业的人,一般入社后收入都减少了,有的则感到连生活也维持不了。自由市场开放后,这一部分人要求退社也比较坚决。目前各地农业社普遍发生所谓‘弃农就商'的问题,主要也就是这一部分人的问题”。 [14]
其次,国家本已通过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垄断了农村市场,进而通过控制交换使农村个体经济走上合作化道路。开放自由市场,个体经济就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来实现自己的生产和消费循环,合作社对他们来说就更显得是一种束缚。在自由市场开放以前,农村集市的权力掌握在基层工商干部和供销合作社手中,他们往往可以任意限制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贩的交易。就像陈云所说的:“过去商业工作那一套,固然有利于同私人资本主义作斗争,但是也有许多不利于人民的地方。我们国营商业做生意是‘独此一家',很有点‘独霸'的味道。……国营商业是‘亦官亦商',老百姓难以对付我们。” [3](p.30) 毛泽东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请陈云统一处理。 [8](p.248) 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是国营性质)在与农民的购销活动中,经常发生收购时压级压价,销售时抬高价格。当然,这也与其经营成本高有关。自由市场开放以后,由于农民可以通过自由市场购销,甚至长途贩运,供销合作社普遍反映工作不好做了,自由市场已成为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的竞争对手。
因此,开放自由市场表面上看只是流通领域的事情,可以弥补国营和供销合作社的不足和空缺,并能促进公有制商业改善经营管理。但是,它还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这就是对农村的资源配置和生产经营方式产生巨大影响,由于它更适应不同水平、各种类型甚至一个家庭多种兼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交易成本很低,因此对农民有强烈的吸引力,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威胁了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的垄断地位、直至影响国家实施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战略,而且也必然要威胁到农村的单一公有制和集体生产经营模式。 (二)农民与国家在占有和消费农业剩余方面的矛盾
我们知道,一国经济发展的快慢,从经济方面来说,与其社会剩余的多少和积累率(又称储蓄率)的高低有很大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掠夺和战争的破坏,无论国家和人民手中的财富都消耗殆尽。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国的经济太落后,社会剩余量很少,积累很有限。1950年,全国人均国民收入仅为77元,1956年也仅为142元。尽管全国80%以上的劳动力在农村,但是1950年全国人均占有粮食479斤、棉花2.5斤、油料9.8斤、生猪0.12头;由于人口增长,1956年的上述人均数也没有多大增加,分别为614斤、4.6斤、14.5斤、0.13头。 [15] 1950年全国财政收入(包括债务收入)仅为65.19亿元,1956年为287.43亿元,1949年10月至1957年底,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财政支出只有796.51亿元,平均每年不到100个亿。 [16] 在这样低收入的水平上,要维持每年15%以上的经济增长率,资金供给是很紧张的。从农村看,据1954年全国农户抽样调查,尽管经过四年的恢复发展,到1954年末,农民拥有的农业生产资料仍然相当少,平均每个农户拥有耕地15.8亩、耕畜0.92头、犁0.62部、水车0.11部。由于农业落后,1954年农村平均每户的农业收入为420.6元(占农户当年总收入的60.7%),尚不足以抵偿生活费用的支出(平均每户为453.8元),必须靠副业及其他收入来弥补。再从农民的消费来看,1954年平均每个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占其总支出的68%,尽管比重很高,但是生活水平却很低,人均消费粮食373斤、肉类9.2斤、食油2.5斤、食糖0.8斤、蔬菜141斤。 [17] 这种低水平的消费说明,建国初期的农业剩余(农业税和出卖的农副产品)只是相对剩余,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的食品消费也会相应增加,农副产品的供求关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会是紧张的。另外,由于个体经济和小型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其剩余不仅少,而且非常分散,特别是农民,在当时温饱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靠市场调节并不能提高其产品的商品率。因此,要压低消费,提高积累率,为“一五”计划的实现提供足够的资金,国家就需要采取行政手段来限制农民对自己产品的消费。陈云指出:“粮食统购统销就是国家对粮食的一种分配。”“我国粮食如果节约使用,还可以够吃够用,敞开来吃,吃和用都不够。如果不大力地去抓分配,粮食收下来就会被吃掉很多。” [3](pp.73~74) 同样,棉花、油料、生猪等农副产品的统购,都是出于这个原因。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不可能体谅国家因加快工业化而压低其对自己产品的消费量的苦心,他们对统购统销是不满的。在1956年以前,国家强制个体农民拿出剩余产品的办法是通过乡村党政基层组织对群众进行动员。这些通过土地改革建立起来的以贫雇农为基础的干部队伍,替国家强制收买大多是中农和富裕中农的剩余产品,并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在1953、1954年绝大多数农村基层干部和贫下中农贯彻统购统销是积极的;但是到1956年实现合作化以后,大家的经济利益都捆在了一起,此时的统购统销关系到基层干部的利益和今后的工作。可以说,合作化对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来说,是使农民由分散的无力的个体变成了一个以地域为单位的团体,增强其抵制国家夺取其剩余的力量。陈云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在1957年8月9日谈到粮食供求处于紧张局面的原因时就说:“这主要是因为农民、合作社和县、区、乡干部有一种多留一点、少卖一点的倾向。这种情况说明,合作化以后立即容易搞到粮食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合作化以后是社会主义,但也可能发展个人主义,发展本位主义。” [2](p.187) 9月8日,陈云再次谈了这个看法。 [3](p.73) 棉花的统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1957年合作社社员的自留棉量普遍高于过去。1957年8月10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目前在农村里发生的一个最尖锐的问题,正是一部分落后分子把个人利益放到同全体人民的利益对立的地位。他们为了个人的利益,要求国家对粮食少购多销。” [18] 另据1957年5月河北省统计局的报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瞒产现象严重,据邢台专署统计科的估计至少有30%~40%的农业社瞒产,有的地区可能还要多些。瞒产的数字并不是很小的。” [19]
而自由市场则为合作社躲避国家对其剩余产品的控制以及资源最佳配置提供了条件,1956年合作社通过搞副业和多种经营来推动国家开放农村自由市场,又利用自由市场来销售统购统销产品来实现合作社利润最大化,就说明了这一点。自由市场开放以后,许多地方反映,不仅农民将许多国家统购或收购的产品拿到自由市场出卖,更多的是农业合作社甚至在统购统销任务完成以前,就将其产品拿到自由市场出卖。
由于在理论上关于自由市场的性质是模糊的,在实践上虽然自由市场活跃了农村的商业、刺激了副业和土产增长,但是其对“社会主义”和“工业化”的副作用似乎更大。因此,在1957年“反右”运动和党重新估计形势、提出两个阶级和两条道路的斗争依然严重存在的情况下,自由市场的开放被认为导致农民中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重新抬头。 [20] 9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河南省委批转省供销社党组《关于农村自由市场混乱情况的报告》,要求各地注意检查是否也有类似情况。河南省委在批语中说:目前自由市场所以如此泛滥,必须首先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思想上加以检查,省委认为这首先是党内存在着严重的右倾思想。”而中共中央在批语中则提出:“农业社进行商业投机活动,是违法的,应严格禁止。对待牟取暴利的违法分子,在经过当地群众揭发和批判后,还应当依法惩处。对参与商业投机活动的党员,在经过揭发批判后,仍坚持自己的错误的,应开除党籍。”此后,自由市场重新受到严格限制。
虽然对自由市场加强管理的规定和呼声从其开放之日就已经存在,但是真正严厉管制到几乎关闭的程度,则是在1957年夏季以后。其具体措施则是从限制交易产品和市场主体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是严厉限制进入自由市场的农副产品种类;二是严厉限制农民、合作社和小商贩在自由市场的经营活动。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陈云不仅看到了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主义微观经济运行中的必要性,而且还通过农村自由市场运行中所产生的问题看到了仅在流通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对于增加供给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在供给不能有效增加、短缺成为常态的前提下,自由市场并不一定就能够发挥出它的积极作用,甚至适得其反。他在1961年11月10日中共各中央局第一书记会议上讲粮食问题时就指出:“我们物资充足、市场稳定的时候,跟现在物资不足、市场不稳定完全不同。所以我说,现在对农村的集市贸易开放不开放这样的问题要加以考虑,这也是问题之一。开放多大,开放到哪一级,应该考虑。不要说自由市场一定好,不见得。我向来主张开放自由市场,但是我现在怕这个东西。” [2](p.385)
[参引文献]
[1]《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页。
[2]《陈云文集》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版,第74页。
[3]《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784页。
[5]《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95、399页。
[6]《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33页。
[7]《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页。[8]《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15页。
[9]《大公报》1956年11月11日。
[10]《人民日报》1956年11月22日。
[11]《人民日报》1957年1月29日。
[12]《陈云年谱(一九五―――一九九五)》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92页。[13]《大公报》1956年11月9日。
[1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54~555页。
[15]农业部农村经济计划司编《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1949~1986)》,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64、127页。
[16]财政部统计司编《中国财政统计(1950~1985)》,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
[17]国家统计局编《1954年我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第45、48、49、51、61页。
[18]《人民日报》1957年8月10日。
[19]国家统计局档案257-1-273。
[20]邓小平:《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人民日报》195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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