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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引入市场机制的先声——陈云与1956年农村自由市场的开放
发布时间: 2009-09-15    作者:武力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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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以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经济体制确立下来。但是随之其在微观经济运行中的弊病也暴露出来,而这在农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对此,作为主管财贸和对资改造工作的陈云,率先提出了以开放自由市场方式引入市场机制的办法。但是由于生产环节没有发生相应的变革,自由市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干扰了统购统销,加剧了粮食供求关系的紧张,并最终不得不关闭。但是通过这件事,不仅加深了陈云对经济体制变革总体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天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历史借鉴。
  一、开放农村自由市场问题的提出
  1953年我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随着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农村自由市场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挤压,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垄断了农村商业,自由市场一蹶不振。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农副产品短缺引发国家对农副产品实施统购统销,使农村自由市场商品急剧减少;二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快速推进,使以个体和私营为主的自由市场主体日渐式微。
  国营和供销合作社迅速占领农村市场和自由市场的急剧萎缩,带来了三个后果,一是供销合作社利用垄断地位,在购销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侵害了农民利益;二是农民的非种植业生产经营(主要指家庭副业和兼业)受到很大限制;三是农村商业流通受阻,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农村自由市场的萎缩不仅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收入,给生活造成不方便,引起农民的不满,而且由于农民减少土产的生产和城乡流通受阻,也间接影响了城市的生活。
  陈云很快就发现了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由于自由市场萎缩而带来的微观经济过死、人民生产生活不便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那就是开放自由市场,恢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1956年6月30日,陈云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后因市场调节消失引起的生产流通中的问题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提出应改变过去因社会主义改造而采取的对市场管理过严的办法,应允许农村自由市场的存在来作为国家市场的补充。7月21日,陈云指出:“市场管理办法应该放宽。现在从大城市到小集镇大部分都管得太死,放宽后,害处不大,好处很多。” [1] 在23~26日召开的上海、北京、天津、沈阳、开封七个公私合营公股代表座谈会上,陈云又一次明确提出“现在应该来一个社会主义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范围内的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生产是无政府状态,在大范围内不合理,在小范围内还是合理的。社会主义生产,在大范围内合理,在小范围内还有不合理之处。我们要做到既在大范围内合理,又在小范围内合理。” [2] 这说明陈云已经看到了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微观经济中的缺陷,并力图引入市场机制来弥补它的不足。
  8月23日,陈云在国务院召开的有关部门参加的关于工商业改造的组织形式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过去只有国家市场,没有自由市场,现在要有国家市场,也要有在国家市场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如果没有这种自由市场,市场就会变死。这种自由市场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市场,因为它不是盲目的市场,而是国家市场的助手。” [2](p.99)
  9月11日,陈云主持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在会上再次阐述了他关于“主体—补充”的思想,他提出:“事无大小,统统计划不行。个体生产是集体所有制的补充。这种自由市场只有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七十五都是国家统购。如果没有这个百分之二十五的自由就搞死了,这个百分之二十五的自由是必要的。现在,就是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恢复一九五三年的情况,搞死了不行。应该是大的方面计划,小的方面自由。” [2](p.103)
  9月20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陈云在题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新问题》的大会发言中专门讲到这个问题。陈云指出:“市场管理办法限制了私商的采购和贩运。这些办法使农产品、农业副产品实际上成为由当地供销合作社或国营商业独家采购,而没有另外采购单位的竞争。因此,当着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对于某些农产品、农业副产品没有注意收购或者收价偏低的时候,这些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就会减产。” [3] 针对这种情况,陈云提出了“主体—补充”设想:“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它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并指出因开放自由市场而引发的市场波动只是暂时的,是国家可以控制住的。
  在中共八大肯定了陈云提出的开放农村自由市场的设想后,10月4日,陈云为国务院起草了《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指示在充分肯定了开放农村自由市场好处的前提下,提出了比较具体的管理农村自由市场的办法。
  10月28日,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召开了农村市场汇报会议,陈云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就农村自由市场问题,陈云提出两点:一是要开放,二是要管好。他说:“农民贸易的开展,对刺激农业社多种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增加供应社会需要的商品,活跃城乡市场,满足人民需要,弥补社会主义商业不足等,都起很大的作用。但是,自由市场开放后,有些农业社和农民进行商品贩运,影响农业社的巩固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农民贸易作几项规定,限制农民贩运和专业经商,上市交易的产品一般限制在自产的范围内。陈云还提出:“农村市场开放后,为了加强市场领导工作,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市场管理机构。在区、镇或乡政府指定的专人领导下,由国营商业、供销社、银行、税务所等单位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农村市场。” [2](pp.109~111)
  陈云的设想和提议不仅符合实际,也反映和代表了当时经济工作中的渴望。早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前的1955年2月全国计划会议就提出了这个问题。6月3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阎顾行在《大公报》发表《中国农村的农民贸易》一文,指出中国农村的农民贸易,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今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将存在,它在过渡时期以及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一种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国营商业的补充形式,但是由于它没有计划和受价值规律支配,应对其加以合理管理。同年7月16日,国务院批转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提出《关于改进初级市场管理过严过死的现象》。
  但是由于其后迅速掀起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改造压倒了一切,农村自由市场并没有受到重视和恢复。直到1956年4月,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完成,而合作化因限制了农民的家庭副业和兼业(过去农民的收入大约有30%左右来自种植业外的副业和其他经营)导致社员收入下降的问题,引起毛泽东的重视。4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勤俭办社的联合指示》中,要求各地的农业合作“开辟生产门路,发展副业生产,经营多种经营”。于是,农民副业以合作社的名义堂堂正正地大干起来,而各地实际控制农村集市贸易的基层行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也不得不放松了限制,由此推动了农村自由市场的开放和恢复。9月1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凡是国家统购和委托收购范围以外的农副产品以及完成统购任务和履行收购合同义务以外的多余产品,都可以通过这个市场自由买卖。
   二、自由市场的开放和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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