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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私营经济发展六十年
发布时间: 2009-09-14    作者:武力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所网站 200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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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2007年底,中国的私营经济大致经历了两个不同历史阶段:1949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对私营经济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在1956年就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此后的20余年,私营经济在中国大陆基本上绝迹。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为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私营经济“春风吹又生”,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逐步成长起来,成为国民经济中一只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回顾私营经济近60年的遭遇,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下的私营经济(1949-1952)

  如何正确对待城市私营经济,不仅是民主改革时期关系到革命能否胜利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新中国在确立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和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所必须正确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由于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了这个问题,才取得了国民经济迅速恢复的巨大成就;而在1952年以后经济建设中的许多失误,也是由于对私营经济的错误认识所引发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的旧中国,是一个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发展非常不平衡的经济落后大国。就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来说,现代工业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而遍布城乡的商业,由于战争和国民党政府长达13年的剧烈通货膨胀,变的畸形繁荣,市场秩序混乱。就所有制结构看,外国资本在战争中受到削弱,而官僚资本则迅速膨胀,控制了金融、重工业、交通运输和外贸,民营经济虽然有业多面广、与传统经济关系密切等特点,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是受战争破坏、通货膨胀和官僚资本的挤压,在战后总体衰落,个别行业畸形繁荣,即所谓的“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金”。[1] 

    

  说明:(1)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731页。(2)资本估值不包括个体工商业。产业资本不包括工场手工业,故民营资本估值偏低。(3)东北的官营资本是指伪满洲国资本,其产业资本未包括由南满铁道会社托管的财产1470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产为国家所有的政策,建立了强大的、居于领导地位的国营经济,而私营经济则是作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应有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基本政策下,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得到保护、利用、限制和发展。

  建国以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既存在着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也存在着以劳动者家庭和个人经营为主的个体经济,二者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旧中国及资本主义国家,对这部分经济成分的划分标准是企业规模大小,而不是按照其生产者与所有制的关系,由于新民主主义国家已经从理论上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下简称“私营经济”)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经济,并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可供操作的划分两种经济成分的具体标准,遂成为建国初期一件无法回避的工作。

  最早的划分标准是1950年8月政务院制定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为农村土地改革而制定的,但由于土地改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乡村中的各种经济成分,故政务院在该决定中专门规定了划分私营企业与个体经济的标准。

  在工业方面,该法规定:(1)小手工业者的标准是: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佣工人,有时雇佣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种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和中农类似。(2)手工业资本家的标准是: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资本,雇佣工人和学徒以进行手工业生产,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上述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

  在商业方面:该法规定:(1)小商小贩的标准是:没有或只有少量资本,向商人或小生产者购入商品,向消费者出卖,不雇请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劳动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小商。经常流动行走的小商,称为小贩。(2)商业资本家或商人的标准是:占有商业资本,雇用工人或店员,以进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

  上述划分标准显然是受到农村阶级划分标准的影响,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划分近似于中农与富农标准的划分(富农是指雇长工2人以上者,或虽不到2人,但加上其他剥削收入,如地租、债息等,其剥削收入超过其总收入25%者),而不是照搬马克思关于雇工7人的假设和苏联的标准。由于中国地少人多,土地又较为分散,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将富农经济的下限标准订得规模较小,因此也影响到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下限标准订得较低。1952年“五反”运动后,由于阶级划分已成为很重要的社会地位问题,不少企业主不满意将其划入资产阶级,有些手工业者也不愿意请帮工或带徒弟(怕被划成资产阶级),因此中央再次强调划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标准,不光要看是否雇工,还要看其雇工的人数和其雇用工人学徒是作辅助性工作还是主要性的工作。1952年11月,中财委制定《私营企业统一分类办法(草案)》,该草案本着工业放宽,商业从严的原则,规定生产性业主,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主要生产劳动,雇佣工人不超过3个人,为个体工业户,雇佣3人以上者,则为私营企业;几个业主办的合伙企业,其从业人员总数超过6人者,亦作私营企业论。对于商业、饮食服务业,因情况较为复杂,未制定统一划分标准,但是从当时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上的分类来看,是将雇佣店员不到2人者定为个体经济,雇佣人数2人以上(含2人)则为私营经济,与农村富农经济划分标准相同。

  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来看,划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主要是从政治和统计的角度,经济上的作用并不大。党和政府基本上没有以此制定不同经济政策,1950年12月30日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主要也是出于对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实施现代管理的需要,而不是为了专门限制私营企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对于数量众多的城市私营和个体经济来说,其经济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多变化,从宏观上看,国家加强了对私营经济的调控(利用、限制、改造),在新的基础上调整了公私关系;从微观上看,私营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重新确定了劳资关系。

  这个时期,政府对私营经济本着“利用、限制、改造”的基本政策,将私营经济划分为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两部分,建立了以四种调控手段为主要内容的调控体系。这就是通过采用行政管理手段、经济杠杆手段、行业组织自律手段、群众运动手段,做到对私营经济“利用、限制、改造”。在这个阶段,私营经济所发生的最大变化,就是退出了金融领域。从1949年到1952年的3年里,国家通过整顿金融业、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实现了对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2年12月,国家将资产能抵负债的私营行庄取消原名号,合并为一个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在北京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原有的私营行庄则作为其分支机构,金融资本家交出“三权”(经营权、财务权、人事权),按年息5厘拿固定股息。经过改造,除了华侨商业银行、东亚银行、中兴银行3家侨资银行仍然保留和继续营业外,其他私营行庄已不复存在。

  二、走向“公私合营”的私营经济(1953-1956)

  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早在清末洋务运动中就已产生,当时称之为“官商合办”,在清末和国民党统治下,“官商合办”成为官僚资本控制民族资本和官僚侵吞国有资产及收益的重要方式。

  建国以后,在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产过程中,一批含有公股公产的企业就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同时,由于一部分大型私营企业遇到困难,也希望国家投资(或将贷款转为投资)共同经营。1949年至1952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由193家增加到997家,增长4.2倍,产值增长5.2倍,在上述企业中,公股所占比重,1949年为70.7%,1952年则为60.7%。另据对695家公私合营企业的调查,公股中来自没收官僚资本及敌产的占62.18%,解放后国家的新投资则占31.14%。

  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制企业,因此其经营管理机构为董监事会领导下的厂长(或经理)制。关于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的管理,政府将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的监督管理权委托给交通银行。交通银行针对旧中国官商合办企业公私股权不平等,企业或为官僚所垄断、或为私股所操纵的情况,提出新中国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也不应一手管起来,必须通过由公私股代表组成的董监事会来管理。

  在1953年以前,中共中央对于公私合营是很谨慎的,严格遵循迫切需要发展、符合国家投资计划、资本家真正自愿三个原则。正如毛泽东在1953年评论的那样“南向让三,西向让再”。当时中财委之所以这样做,一是当时国家资金紧张,不得不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鉴于国民党曾用这种方式控制吞并民族工业,尽量避免因公私合营引起民族资产阶级的误会和不安。

  由于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的、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并且原有企业也有一班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当实行公私合营,即国家注入资金并将供销纳入国家计划(供销有了保障)后,其经济效益立刻提高许多,不仅超过合营前和同期的私营企业,甚至超过了国营企业。

  

  当时公私合营企业既被置于国家的直接计划管理之下,但是又充分利用了资产阶级的资本和人材,并且合营后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是当时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决定采用这种改造方式的关键因素。

  1954年,我国农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未能完成预定计划,从而使得1955年上半年工业因原料不足而不能完成计划。在农产品短缺而供给又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情况下,因为国家首先要保证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的资金和原料供给,因此,私营工业,特别是那些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企业,遇到较大困难:一是原料缺乏;二是资金不足;三是原有供销渠道被打乱;四是经过两年的“吃苹果”(即对单个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剩下的私营工业企业多是规模很小、技术落后或效益差的企业。据1955年上半年上海市对私营工业困难户的调查分析,因产品不合要求的占28%,因原料不足的占22%,因过去盲目发展而产品过剩的占20%,因主要行业发生困难而相应发生困难的占18%,因销路不畅发生困难的占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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