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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生产:新区土改中的政策表达
发布时间: 2009-08-24    作者:张一平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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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权认知与阶级划分 

  中共中央与华东局发布的一系列土改法令,为新区土改指明了基本方向。但是根据对这些 土改政策的理解,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像苏南这种土地分散、租佃关系发达、阶级成分复杂的 地区要具体地、准确地执行这些政策却殊为不易。 

  1950年初,中共中央在策划新区土改的时候已经预见到了这个问题,在 330中共中 央为公布新的土地改革法致电各中央局征询意见时,特别提出: 

  在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规定:(一)对向来不依靠农业为生的 人,原则上一律不分给土地。(二)不动富农时,雇工可否不分地,而只适当地改善 其工资待遇

  江浙部分地区有所谓田底权与田面权(即永久使用权,但与永佃权又有不同, 因为田面权还可出租和买卖)问题,在分配土地时,对田面权特别是中贫农的田面 权应如何处理?其他地方是否也有此问题南方富农的收入与剥削的情况比北方均较为复杂,在划分阶级计算总收入与剥削收入时,是只按其在农业上的总收入与剥削收入计算为好,还是连同其在副业及其他 方面的收入与剥削收入一起计算为好?这两种不同计算方法在实际上会产生何种不同 的结果?  2](pp.168169 

  苏南区党委在接到该征询意见后于4410日召集各地委、县委的领导干部召开了苏南 土改准备工作会议。会议的重点是传达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并以各专区为单位分组讨论关于土 改问题的各种意见,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17  苏南区党委对各分区小组讨论的意见综合整理之 后,作出了《对中央三月卅一日电示征询意见的答覆(初稿)》。 

  关于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土地如何分配的问题,苏南区委规定:对向来不依靠农业 为生的人(指城市中工人、苦力、小贩及其他城市劳动者,农村中的小商店主,手工业者 等),应一律不分给土地;不动富农自耕或佃入土地时,富农所雇之雇工,可以不分土地,但 富农不得解雇;地主所雇的雇工,必须分给一份土地。 

  对于田底权与田面权土地的处理,苏南区委认为,凡田底权属于地主(包括旧式富农) 者一律没收,其分配办法有两种。第一,如中央确定佃入土地可以调整,则可采取三种方案1)规定一个当地群众共同同意的中农平均数字,作为分配土地最高标准数,超过最高标准 多余的土地,拿出分配;2)按照田底田面权的价格,以折实的办法,抽出土地,如田底田 面价格各一石,某一农民种永佃权土地四亩,即抽出其二亩分配;3)由政府按田面权价格 征购其超过平均数的土地。第二,中央不确定佃入土地不动,则一律维持原耕者状况,即田底 分给有田面权的农民,但有一点应注意,即田底权原属地主,田面权属乙农民而出租丙农民耕 种者,土改中田底权又分给丙农民,但仍应承认乙农民田面权,丙农民须向乙农民交田面权 的租。 

  对于富农收入与剥削收入的计算,多数人的意见是只按其农业上的总收入与剥削收入为 好,不将副业及其他收入与剥削收入一起计算。  18 

  1950年初无锡县委也在调查中反映,该县人多地少,工商业发达,城市与乡村、工人与 农民、农业和手工业、地主和资本家等关系均较密切,“造成了阶级关系上的复杂性”;地主 兼营工商业;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工厂做工,或从事各种手工业副业生产;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 较多;农村中长工很少,月工散工较为普遍,外来季候工不少。实际上地方政府也意识到无锡 有不靠地租生活的“地主”,并且农民土地占有与收入水平不成正比,主佃双方不只是地主与 农民,雇工带有商业雇佣的色彩。这表明若以土地、劳动力要素来划分阶级,以地租剥削来界 定地主,带有较大的操作难度。这份调查进一步指出,“无锡县共有人口805587人,土地 1244016亩,平均每人仅占有土地1.54亩,且各地分配亦不平衡”,而维持生活“以一家大小 人口平均计算,最低每人要有稻田二亩或是稻田一亩半和桑田半亩才行”,因而不少农民进厂 或兼业来补贴生活。  19 

  以无锡县坊前乡为例,全乡773户都兼事各种职业与副业,其兼业收入对解决生活费的影 响统计。由表1可知,有1/3的农户在农业劳动外,依靠其他各种副业、职业的收入解 决了1/2以上的生活费用。地主80%以上可以由地租以外的收入来解决其1/2以上的生活所 需,这种情况“似对其阶级的划分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他成分包括职员、工人、贫民、手 工业者、自由职业者、渔民、佣工、宗教职业者等,他们的生活很少受土地收入影响。无锡县 委因此认为:“可知土地收入在部份地区仅可解决一般农民的部分生活,其余尚待工商业之发 展,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所归宿。加强城乡物资交流与副业生产的组织领导,贷给生产资金, 减除中间剥削使产销畅利,方可繁荣农村经济,彻底改善农民生活”。  19  正是鉴于这种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复杂情况,19508月,陈丕显在中共苏南区第一次代表会议的报告中, 提出要“按照土改的全部政策、法令,从苏南这些具体情况出发,采取小心谨慎、稳步前进 的方针”,  14](p.80  以保证土改有秩序地进行。 

  19509月,苏南区委在《对土地改革政策的意见(初稿)》中对阶级划分提出了更加 细致的要求:属于哪个阶级,应视其收入比例,以何种为主来决定;高利贷及雇零工等,均应 做明确规定;以副业为主兼事农业者,不宜划为农民成分,应划为独立劳动者或手工业者,如 其生活困难贫苦者,可划为农民。同时指出因地主占有田底、贫农缺少土地,拥有田面权的土 地原则上要分配,但分配时要照顾有田面权的农民。  20  这和《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原耕基础 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土地,“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 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8](p.12  的精神相一致,从制度上保证了土地分配的稳定性。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制定为标志,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政策在长期的摸索和实践之后已日趋完善。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 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为国家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在此过程中,地主阶级的消灭只是一个步 骤而绝非最终目标。《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 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地主兼营 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 犯工商业。”第五条对小土地出租者不仅有单独的政策,而且提高了其保留土地的数量。第六 条则规定富农由征收其多余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第七条则吸取了平分土地的教 训,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第二十九条规 定农民协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不再组织贫农团,也不成立雇农工会,同时吸收 中农、手工业者等积极分子参加农会,以便团结一致地完成土改任务。  2](pp.336343  这些做法都 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的。 

  四、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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