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的特点及经验
山西老区农业由互助组到合作化的制度变迁值得认真总结:
首先,从变迁方式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从诱致性变迁逐步演变为强制性变 迁。从变迁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制度选择的前期,农民的意愿、利益、传统和习惯是选择的 关键,而政府仅仅是进行引导或者辅助性的工作,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广大农民自觉加入互助 组和合作社的主导原因。而在制度变迁的后期特别是高级社时期,国家或者说政府成为制度选 择的决策主体,合作组织的制度也纳入到国家的工业化战略实施框架中,并依附于计划体制结 构。在这种情形下,农民的选择不再被重视,甚至被打压或被迫更改,此时政府的意识开始影 响和决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其次,从工作方法上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过程由逐步推广和稳步提高的渐进 式发展转变为后期的疾风骤雨般的冒进式发展。从完成土地改革和初步建立较为简单的互助组 开始,再逐步过渡到农业生产初级社,广大农民基本是以自愿的心态参与到合作化运动中来。 1951年底山西省委就具体规定:各县试办或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计划均须由地委负责审查批准。 各地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数字,由省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农业生产合作社初创时期,规 模不宜太大,一般每个社以20户左右为宜。1952年春,山西省委在审查各地地委的办社计划 时,还对一些地委的办社计划进行压缩和控制,如要求临汾地委将原来计划试办27个农业社 缩减为16个,指示兴县地委将农业社严格控制在80个以内。 [7](pp.90~92) 这种做法是比较稳妥 的,避免了因根本性的变革所可能带来的破坏性效果。而在1955年底出现的高级社非常规的 迅猛发展,直接导致了1956年退社风波的发生,造成了农民抵抗风险能力和发展生产信心的 严重下降。
再次,从发展形式来看,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从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互 助组织转变为单一发展模式的过程。建国初期,根据新区和老区的不同情况,山西省委和省政 府对全省的互助组织确定了不同的发展目标,使新区与老区的互助组织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 发展。在组织试办初级社的同时,全省大多数地区积极地组织发展各种临时互助组和常年性互 助组,而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差的地区,则鼓励与支持农民发展个体生产,逐步增加农民收入, 改善群众生活。正是采取了这样正确的模式,从1950年到1953年,全省年粮食总产量4年间 跨过30亿公斤和40亿公斤;1956年与1949年相比,农业总产值增长75%,粮食总产量增长 67%,棉花总产量增长3.6倍,油料、大牲畜、生猪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14] 而从1956年 开始,山西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精神把高级社作为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革的唯一形 式,并在3个月内就完成了山西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果导致了生产管理混乱、生产经营偏 差过大、分配矛盾突出、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
最后,从产权结构看,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化制度变迁是一种富有竞争性激励性的结构向平 均主义的单一性的结构转变的过程。老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已经开启了平等化的自耕农私有产权 时代,初级社仍是这种私有产权在协作、合作劳动方式下的延续,而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则是 以公有产权替代私有产权的过程。单一的公有产权模式,在当时的条件下并不能发挥很大的制 度性效能,反而使产权之间应有的竞争和比较变得模糊,限制了由此所引发的技术改革和调 整,影响了产权结构潜能的发挥。在中国尤其是山西,长期与千差万别的自然条件和自然经济 相适应的一直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简单地代之以高级社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使得 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基础上的劳动利益分配与农民个人的劳动和付出的关系度减弱, 再加上干部素质不能满足集体制度的要求,导致了事实上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
从对山西农村合作制度变迁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两条重要的经验教训:
第一,不能将合作化等同于集体化。无论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还是西方的合作 制理论,合作经济并非某种单一的经济形态,而是可以包容不同经济类型的劳动者联合体。在 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中,社内资产的公有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别,可以说合作社所体现的是生产要 素的组合方式,而非特定的所有制形式。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后期无疑是将合作化变成了集 体化,在短短时间内将农民纳入高度集中统一的生产劳动和收入分配。这一点从1956年颁布 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中就可以看出来:“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 集体经济,入社农民必须把私有土地、耕畜及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变为合作社集体所 有,只保留按人口决定的自留地;2.合作社统一经营,集体劳动;3.合作社全面实行‘按劳 分配',即合作社的收入扣除缴税、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全部实物和现金都按劳 动日平均分配。” [15] 正是由于对合作化和集体化的误解,再加上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要求,使中 国共产党选择了以集体所有制代替农民个体私有制的制度变迁。
第二,在合作化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不能违背合作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首先就是合作自 愿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在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搞社会主义,对农村中的小农以及城市 中的手工业者、个体工商业者等小生产者只能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引导和改造,使之走向 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的合作制,但不能用暴力或其他任何方式去剥夺农民等小生产者。也就 是说,社会主义国家在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合作制道路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参加合作的 自愿原则。但不难发现,在实践中却多处出现相反的现象,生产资料甚至生活资料集体化就是 表现之一,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还任意调拨、侵犯农民的财产和劳动。其次,不能使民主管理原 则流于形式。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当时农民对于高级社缺乏民主参与,尽管相关法律、章程的各种文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农民合作组织实行 民主管理,但高级社从成立之日起,其控制就一直是自上而下的,在农业生产的计划、资金的 筹措、产品的处置等重大问题上,农民很难有发言权,只是被动地接受干部的安排。 [16] 同时由 于高级社的迅猛发展及其规模几倍、几十倍于初级社,只有互助组、初级社的小规模生产经验 的农村基层干部们一时在管理水平上也难以适应当时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当时造成民主管理原 则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
今天,中国农村的新型农业合作组织正在快速地发展,在这个时候,回顾建国初期山西农 业合作化运动的曲折历程,了解其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认真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保持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参引文献]
[1]李明江:《50年山西农村经济体制变革的伟大历程》,《山西农经》1999年第2期。
[2]贾果袅:《从土改到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山西农村》,《文史月刊》2005年第1期。
[3]国家统计局农业司编《农业合作化和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的统计资料》,统计出版社1957年 版,第4页。
[4]山西省档案馆、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当代山西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 7页。
[5]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6]范玲巧:《山西初级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与经验》,《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1期。
[7]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山西农业合作化》,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页。
[8]冯开文:《合作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68~169页。
[9]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10]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6~94页。
[11]山西省档案馆、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当代山西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 593页。
[12]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七)》,人民出版社1980版,第144页。
[13]《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
[14]范玲巧:《山西农业合作化的实践经验探析》,《改革先声》2001年第2期。
[15]国务院法制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6年1月~6月)》,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600页。
[16]宋徽瑾、吴涛:《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高级社实践的偏差》,《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李强]
[作者简介]王里鹏,博士研究生,山西大学晋商学研究所,030006。当代中国史研究 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