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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的前前后后
发布时间: 2010-06-30    作者:朗迎洁    来源:《纵横》 20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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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下称《土地改革法》),是根据建国初期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制定出来的。这部新的《土地改革法》对过去土地法大纲中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变动就是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在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的政策它为新区土改提了法律依据,对于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保障土改的顺利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49年11月,毛泽东在政治局会议上表示:江南土改应慎重对待富农问题。根据毛泽东的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1950年2月,毛泽东、周恩来访问苏联,又向斯大林通报我国新区土改对待富农问题的初步考虑,斯大林则根据苏联经验提议将分配地主的土地与分配富农的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中心思想是在打倒地主阶级时,中立富农并使生产不受影响。毛泽东对斯大林的意见非常重视,2月17日与周恩来联名致电在国内主持工作的刘少奇:“关于土改征粮指示草案电收到。一般甚好,而且亟须适时发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问题本身,可否暂缓发表……”关于富农问越“因此事不但关系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所不同。对于1933年文件及1947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故我们主张目前政务院只发表新区土改征粮指示的前三部分,而将第四部分留待我们归后讨论。”第四部分即为1950年秋后土改“方始实行的政策”。

  制定新的《土地改革法》,特别是如何对待富农问题,在党内展开了一次认真的讨论。毛泽东于3月12日致电邓于恢并告林彪(中南局)、忧漱石(华东局)、叶剑英(华南分局)、彭德怀(西北局)、邓小平(西南局),详细阐达了不动富农的五条理由。强调:“现在已到需要作决足的时机了。决定之后,需要修改土地法及其他有关土改的文件,并颁布出去。”这样“有利于今年秋后开始土改,否则将错过时机,陷于被动。”最后请各中央局以及所属各省委、市委加以讨论“将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收集起来迅速电告中央,以凭考虑决策”。

  3月30日中央致电各中央局征询对土地法大纲若干问题的意见。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都对电报的原稿做了多处修改和补充。电报共提出14个问题,其中将近半数都与保存富农经济有关。电报还要求各中央局在20天内将意见报告中央。电报发出以后,六个大区中央局和各省、市、区党委就保存富农经济问题展开了认真讨论,并将收集的意见纷纷也告党中央和毛泽东。

  中南局邓子恢于3月16日、3月25日和4月25日三次致电毛泽东,拥护保存富农经济的提议,但是主张富农的出租地应该拿出来分配,4月25日的电报还就此详细中述了五条理由。

  西南局4月10日转发川北区党委的意见:“如果将决富农土地问题放在第二阶段来做,那是便于我们集中力量,消叉地主阶级,中立富农,减少土改阻力。”

  西北局4月5日将西安市委的意见致电中央:“认为富农出租地以不动为好”。

  华东局各地党委的意见是:皖南区党委和福建省委认为不动富农出租地为好。而皖北、苏北、山东、浙江等省委、区党委、分局的意见是富农出租地要动。

  东北局4月10日在给中央的电报中就富农的出租地问题认为“以征收为宜,其余的土地财产则不动。如工作做好,亦可达到中立富农之目的。”

  华北局4月22日在给中央的电报中说:“根据过去华北的经验,富农出租地数量不大,动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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