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批转邓子恢11月9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试点情况的调查报告》,这个调查谈到体制下放后,除了原来规模很小的大队(如三四十户)不再分小队外,一般大队所属小队都比以前增多了……小队改划以后,土地调整也作了相应调整。调整的办法有按劳力、按人口或按初级社归还原建制等多种情况。靠近乡村的荒山可以分给社员作为自留地,每户三分五分都可以。在一系列调查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l962年2月13日作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其中关于土地问题指出:原来“四固定”的土地,如果是合理的或者大体上合理的,可以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几年来变动很大,各队之间过于悬殊,群众要求调整的,应当进行调整,但是不要打乱重分。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可以斟酌情况决定。在有利于改良土壤、培养地力、保持水土和增加水利建设等前提下,可以确定归生产队所有,也可以仍旧归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长期使用。接着,于9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了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土地、牲畜、农具、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但是形势略有好转后,对自留地的用途即再次作了限制。1964年4月,国家计委关于《第三个五年农业发展计划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中提出:在粮食增产,口粮留足之后,自留地有转向种经济作物为主的趋势。这种趋势,从好的方面说国家可以多收购一些经济作物,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从坏的方面说,吃饭靠集体,用钱靠自己的毛病,又增加了自留地的因素,集体的现金收入增加很慢,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巩固。如果我们在经济作物的议购和换购方面,不加以改善,很有利于投机倒把的活动,这对富裕农民是有利的,对大多数贫农下中农是不利的。因此,需要教育农民群众,经营自留地要以粮食为主。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发展到顶端
这一时期关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文件不多,但“农业学大寨”运动严重地限制了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受到侵犯。农民的自留地经历了取缔、恢复的反复。
1966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规定把“四清”运动纳入“文化大革命”中去,农村“文化大革命”也要采用“四大”。1967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解放军报编辑部发表《中国农村两条道路斗争》一文,把农村集市贸易、自留地、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称为“三自一包”,把这些说成是“妄图瓦解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实行资本主义复辟”。各地相应取消了自留地。
直至l970年,针对粮食增长缓慢,北方14省粮食不能自给的状况,国务院于8—10月召开北方地区农业会议。会议强调“六十条”中关于人民公社现阶段的基本政策仍然适用,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其中包括,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
(三)1976—1978年农地问题上“左”的指导思想呈现发展的势头
1977年12月18日,中央将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的意见转发各地。这次会议又强调了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过渡,一些地区此后又刮起“过渡风”。但是,在农村人民公社中,与农业集体劳动的低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员家庭副业以5%多一点的耕地和一部分闲暇时间、家庭辅助劳动,却完成了将近1/4的农业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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