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底,毛泽东再次对经济管理体制下放、区域协作等经济计划工作发出指示。要求:(1)省市县都要搞规划。工业、交通、农业、商业、手工业、大专院校、培养工农知识分子、科学文化、城市规划等都搞一个像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那样的远景规划,有比没有好,无粗无精,由粗而精。(2)协作、联省办法,逐步过渡到经济中心。是否考虑按过去的大区,以一个大城市为经济中心结合周围省市考虑通盘的协作规划。如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地区;以西安、兰州为中心的西北地区;以天津为中心的华北地区;以武汉为中心的中南地区;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地区;以重庆为中心的西南地区等协作区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经济区。(3)体制下放有好处,文教卫生事业也要快些下放,中央可以进行监督指导,大问题还要中央解决。(4)中央的领导方法: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中央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中央有责。④
(二)1957年制订的调整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方案。
为了改革经济体制,国务院于1956年5月至8月召开了全国体制会议,会后又经过一年多的酝酿,经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批准,到1957年底,国务院公布下达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三个文件,并决定从1957年开始施行。上述三个文件,总的精神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把工业、商业、财政方面的一部分管理权力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完成中央的统一计划。在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其主要内容有下列几点:
1、调整现有企业的隶属关系,把由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重工业各部门所属的企业,凡是属于大型矿山、大型冶金企业、大型化工企业、重要煤炭基地、大电力网、大电站、石油采炼企业、大型和精密机械工厂、军事工业和其他技术复杂的工业,依旧归中央各部门管理外,其他企业凡属可以下放的,都应根据情况,逐步下放;轻工业、食品工业和商业部的企业,除了若干大型企业地方认为管理有困难的以外,其余都由地方管理;建筑行业的土建部分在许多地区应逐步下放给地方统一管理。
2、扩大地方的财权。地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支出,地方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在下年度使用。为了鼓励地方积极完成国家的出口计划,中央将所得外汇,给地方一定比例的提成。
3、扩大地方在物资分配方面的权限。对当地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和地方商业机构分配到的物资,在保证各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地方有权进行数量、品种和使用时间方面的调剂。
4、扩大地方在计划管理方面的权限。关于商业计划指标,国务院每年只颁发收购计划、销售计划、职工总数、利润指标,同时允许地方在执行该计划过程中,对收购计划和销售计划总额有上下5%的机动幅度。
5、商业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次要市场和次要工业品的销售价格,由地方根据中央各商业部门规定的订价原则自行订价、
6、扩大地方的人事管理权限。凡是属于中央各部下放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按照地方企业办理;地方对仍旧归中央各部管理的企业的所有干部,在不削弱主要企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上述文件在扩大地方权限的同时,也对地方权限做了适当的限制。例如,在财政方面,规定“地方由于改进财政体制而多得的收入,应该有一个限度,它的原则是使地方可以有适当数量的机动财力,同时又能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由于改进财政体制地方多得的财政收入,三年累计一般不应超过20亿元。在物资管理和商业流通方面,规定省、市、自治区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的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如地方要求中央所属的机械制造企业超产时,其超产品种如果属统配或部管物资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同意。在人事管理方面,国务院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调动时,应该报请国务院批准;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地方调动时,应该同该主管部门协商。
三、“大跃进”期间中央下放权力的尝试
1958年初“大跃进”兴起前,毛泽东因不满意中央政府在1956年为综合平衡而开展的“反冒进”,试图通过中央政府权力下放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1958年2月,在谈到经济体制问题时,毛泽东认为以往“中央集权太多了”,造成“束缚生产力”的结果,他提出:“我是历来主张‘虚君共和’的,中央要办一些事,但是不要办多了,大批的事放在省、市去办”。⑤3月9日,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又讲到:“又统一又分散——地方分权问题。欧洲现在没有统一的国家,可是地方发展了。中国自秦至今,一统天下,统了,地方就不发展。各有利弊。” 1959年10月至1960年2月,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下册)谈话中多次谈到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探索如何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经济发展。毛泽东满意于1958年以来的中央权力下放,他高兴地说:“从经济上来说,中央要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不要限制、束缚地方积极性。我们是提倡在全国统一计划下,各省尽可能都搞一整套。”⑥
上述设想尽管看起来很好,但是由于这次经济体制改革没有触动单一公有制和政企不分的计划管理体制,中央的权力下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1958年,在毛泽东的督促和地方领导人的积极要求下,中央政府开始迅速、仓促地向地方政府大量放权。
1957年制订的改革方案在1958年实施时,却遇到了“大跃进”,原来的设想不得不受其影响,发生了变化。195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协作区工作的决定》就提出:
“根据中央集权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各部委改变管理体制,精简行政机构,把大部分企业、事业和文教单位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管理,这决不意味着中央各部委的责任减轻了,而是为了使他们从繁琐的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全国性的主要的,和重大的问题,并且认真地帮助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央各部委必须鼓足干劲,积极担负起组织全国大协作、大平衡和技术指导与提高的任务,根据各个经济区域的资源等条件,按照全国统一的规划,尽快地分别建立大型的工业骨干和经济中心,形成若干个具有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经济区域。”
“省、市、自治区是发展经济建设的基本单位,只有充分发挥这一级的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地(市)县区乡和全党全民办工业的积极性和促进农业以更快的速度发展。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工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它们办工业的积极性已经大大发挥起来,但是由于它们的绝大多数还缺乏必需的工业骨干和基础,因而中小型工业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必须在中央和协作区的领导和支持下,发展一些必要的骨干工业。当然,在每一个省的范围内不能够要求样样俱全,必须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条件和销路情况,在集中领导、全面规划和分工协作的前提下,调动一切力量,自力更生地安排和发展本地区的工业,把所有能够自己解决的问题都千方百计地加以解决,不要单纯依赖中央和协作区。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各省,市、自治区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实全国和各协作区的工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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