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弥补农民灾后的损失,扶植农业生产的发展,1950年国家在农村开始重点试办以牲畜保险和棉花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业务,并迅速广泛展开。农业保险的开办,补偿了投保农户的灾后经济损失,维持了农业再生产,保障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至1953年,基于当时农村经济力量弱、农民缺乏保险习惯等主客观因素,国家暂时结束了农业保险业务,但这一阶段国家开办的农业保险为此后的农业保险工作和农村经济工作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保险;试办;停办
[作者简介]常明明,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农家副业与乡村发展研究(1949—1965)”(23AJL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50年,国家开始举办农业保险,其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使个体的或互助合作的小农经济在遭受灾害事故后能获得经济补偿,从而有利于农业再生产和农民生活的安定,增强农民的互助合作意识,并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1950—1953年是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初创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农业保险业务经历了重点试办、广泛试办、全面展开及停办四个阶段。从现有文献来看,学术界对新中国成立后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进行了长时段的考察,但鲜有成果对1950—1953年的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专门讨论。爰此,笔者拟利用已有的资料,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以期进一步推动相关研究。
一、农业保险机构的建立
20世纪30年代,现代意义的农业保险在中国开始出现。1933年在安徽成立的乌江耕牛保险协会是中国近代保险史上最早由农民自发建立的相互保险的正规互助合作团体;1936年,国民党政府成立农本局,该局在重庆设立北碚家畜保险社。此后,广西、江西、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也陆续成立了类似的家畜保险社或耕牛保险合作社。由于投保标的太少,赔付率太高,至1944年,这些保险社均以失败告终。1944年,国民党政府在重庆创办了中国农业特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47年更名为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官办的农业保险公司。除在重庆北碚等地区小范围试办耕牛保险、生猪保险外,中国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茧纱保险、盐载保险等业务。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该公司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并停止运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其人员大多走上人民保险公司新的工作岗位。
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常会受到意外灾害的威胁。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党和政府用各种方法来防止意外灾害的发生,但意外灾害并不能绝对消除,而分散的、个体的小农经济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弥补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险的方式,来组织农民进行集体互助。农民在缴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后就可以得到确切的经济保障,万一发生意外灾害,不致影响生产的持续进行。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已经完成,新解放区开展反霸和减租退押运动,农村的生产关系已经根本改变或正在改变,广大农民已经获得土地及生产资料,或得到了减租退押的果实。同时,随着新生人民政权的建立,一般农村地区的政治基础逐渐健全和巩固,在农民觉悟提高的基础上普遍开展了爱国主义丰产运动,互助合作运动在个别地区开始发展,开展农业保险的条件已逐渐具备。
1949年9月24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就关于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事向中共中央请示。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召开,主要议题是讨论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具体事宜以及对当时保险市场的管理。10月6日,中共中央批复同意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成立之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管理。为向全国各地推展保险业务,需要在各地设立相应的保险机构。机构的设置,需要一定的资金、人员和办公用房,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业务量小而且分散的广大农村设置保险分支机构是不经济的,即使有了分支机构,仍需要众多代理人去开展业务。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逐步创造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广设代理网点,利用代理网点发展基层保险业务。当时代理网点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担任,发展十分迅速。从1949年10月至1950年4月,在半年时间内,全国代理机构发展到300个左右(绝大部分是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处),到1950年底,代理处增加到993个。两年以后,全国保险代理处已达到3000多个。农业保险代理网点的建立,有利于在农村推行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业务的运作
随着保险业务代理机构的建立,农业保险在各地逐渐开展起来。1950—195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牲畜保险和农作物保险。
(一)牲畜保险
1.从重点试办到广泛试办阶段
农业保险业务首先是从农业养殖业中的牲畜保险开始的。由于1937年以来长期战争的影响,中国畜牧业遭受严重的破坏。如以1949年和1937年比较,马减少24%、驴减少6%、骡减少60%、黄牛减少10%、水牛减少18%。新中国成立初期,畜力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工具,但当时耕畜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至1953年底,全国约有牛、马、骡、驴7945万头,除放牧、运输及老弱幼小外,耕畜仅有4212万头;全国耕地约有16亿亩,需耕畜5000余万头,尚缺近1000万头。因此,除应积极奖励牲畜繁殖,奖励农民喂养,从根本上解决牲畜之不足外,还必须加强对既有耕畜的保护,其中牲畜保险尤为重要。因此,牲畜保险中首先创办的是力畜(农耕中牛、马、驴、骡等有力牲畜)保险。
由于牲畜保险是一项新的保险事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在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北京市郊区及胶东地区重点试办,以取得经验。在正式办理保险业务之前,保险公司进行了试点地区的耕畜调查。1950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市郊区做了两次调查。3月下旬,华东区分公司派员前往胶东地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农村户口总数、力畜总数(胶东地区以耕牛为主)、力畜市价、力畜皮骨市场,以及力畜瘟疫的历史情况与死亡率、兽疫防治设备、力畜所需口粮及其生产力之比较等。此外,农村经济实况、农民生活水平、农村合作组织等与农业保险有关的各种农村情况也在调查之列。调查工作于4月底基本完成。
1950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营业部在北京市郊区工作委员会、区村人民政府及农会的合作下,选择京郊第十三、第十四两区,广泛开展了宣传解释工作,使农民认识到牲畜保险确是补偿牲口死亡所招致之意外损失、保障农业生产不致中辍的最好办法。牲畜保险于6月上旬开始重点试办,仅20余天,两区已有牲口116头(匹)进行了保险。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险公司同意保险费可于麦收后缴清,以示优待。在初创时期,“暂以牛、马、骡、驴四种力畜(限制用于耕种或驮运者)为对象。承保的灾害分为四项:因患传染病或普通内外科疾病而死亡者;因遭遇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触伤而死亡者;因胎产或阉割而死亡者;因火灾及触电而死亡者。其中第一项是主要的,其余各项则可视各人需要附加投保。保险金额以牲畜实际价格的八成为最高额”。牛的保险费是投保金额的5%,马是4%,骡、驴是3%。保险期限暂定一年,期满需要请求续保。牲畜保险后,由保险公司委托北京农业大学兽医工作站进行牲畜防疫注射,并每月检查牲畜健康,随时医治牲畜疾病;所有预防、医疗等费用,一律免收。牲畜因疾病、胎产、阉割、火灾、雷击或意外触伤而死亡时都由保险公司按照所保的金额十足赔偿。自1950年7月上旬起,牲畜保险在北京市郊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4个区逐步展开。截至9月上旬,这4个区中的14个行政村接受保险的牲畜共达639头,约占全部牲畜750头的85%。在重点试办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保费在华北五省及西北五省一律暂按小米计算,华东区、中南区及西南区则暂按大米计算。
参与牲畜保险的农民每年支出少许的保险费,而牲畜一旦死亡,可以由保险公司按保险的规定及时赔付,帮助农民再买回基本同样的牲畜,不致因意外损失使生产完全陷于停顿。同时,在加强牲畜防疫方面亦有很大作用。因此,农民一般都对牲畜保险表示欢迎。例如,北京市郊投保牲畜险的农民反映:“这是好事,再说花钱也不多。”“保牲畜险花钱有限,可是对咱牲畜的病和死,都不用再担心了,实在是件好事。”“从前牲畜病了,有钱治还好,没钱治,就得眼看着它病死,现在,人民政府处处给人民打算,牲畜保了险,病、死都不再成问题,咱就可以安心生产了。”
1950年8—9月,第二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牲畜保险在试办初期已得到政府及农民群众的良好反映。会议要求,1951年各省选择几个县扩大进行试办。试办地区选取以土地改革完成、有兽医设备及有农会组织的地区为原则,没有农会组织的地方,可以组织耕畜会,至于土地改革未完成地区,亦应选择有农会组织的地区试办。某地发生灾害时,可以实行用农业保险来替代政府的公粮救济,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农民生产力提高,有力量负担保险费;二是人民币深入农村,因为保费不可能也不便于以实物计算;三是有足够的保险机构和干部。具备以上条件,就可以请政府用法律规定,或先在个别地区由人民代表会议、农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全部或局部实施,取得经验后,才能逐渐扩展。1950年9月,中财委在《关于全国保险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农业保险可以先行试办,并逐渐推广牲畜保险。由此,牲畜保险业务由重点试办转向广泛试办。
据统计,从1950年下半年开始到1951年3月,全国先后开办的重点试办地区已有26处,华北区计有北京、天津、新乡、清苑、石家庄、邢台、临清、归绥、太原、榆次、长治11处,东北区有盖平、永吉、九台、图们、龙江5处,华东区有德县、商河、莱阳3处,西南区有北碚、成都、贵阳3处,中南区有许昌、丰城、南宁3处,西北区有互助1处。承保牲畜总数为44738头。以牲畜种类分计,牛31327头、马1201匹、骡2173头、驴10037头。以承保地区分,华北区3346头、华东区34269头、东北区1745头、中南区4326头、西南区586头、西北区466头。
在此阶段,保险公司对牲畜承保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个别投保,以每个畜主为单位,每一单位签发一张保单;二是集体投保,在试办区内事先组织以县为单位的牲畜保险委员会,再在各乡设立牲畜保险会,以乡为单位签订集体保险契约,并按照保户名单发放牲畜保险证,由每一畜主收存。牲畜保险委员会是介于保险公司与承保人之间的机构,这一机构的委员,由当地党委与政府、畜主代表、人民银行与保险公司代表及兽医人员组成。保险委员会在保险中承担以下工作:审核并拟定牲畜保险的保险金额,建议保险费率的增减,了解农村牲畜状况,促进牲畜保健工作,协助处理牲畜赔偿,指导牲畜保险会的业务工作等。各乡设立的牲畜保险会,是由各村推选代表组成的,每村须派代表一人,该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保险会的主要职责为:代表农民办理保险手续,促进牲畜保健,代表畜主办理牲畜保险赔款等。这两个组织的建立,保证了牲畜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2.全面展开阶段
从1950年秋季开始,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相继展开。从1950年秋至1951年春,在约1.28亿农业人口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农民获得土地、牲畜等生产资料,免除了地租剥削,生产积极性高涨,为进一步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条件。1951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出指示,决定将牲畜保险由重点试办转为全面推行,要求以省为单位扩充到每一个县,在本年内保到全国牲畜总数的5%,约计250万头。2月,《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发布,提出“开展家畜防疫运动,并推行牲畜保险”。同时,为大力发展畜牧业,中财委农业计划处指出:“牲畜保险的目的是将人民的钱来保护人民牲畜的安全,因之牲畜保险工作应从积极的方面去考虑,积极去指导群众改善饲养管理,防治牲畜疾病,这样作,对人民保险公司都有好处,目前保险公司规定只‘保死不保治’‘在没病的地区进行保险,有病的地区不进行保险’等,是消极的、遭群众反对的,影响保险工作的开展。”
1951年5月,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农村保险是整个农村金融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可以和银行各种业务,如放款储蓄等配合推动,来促进农业生产和帮助农民解决困难。由于农村保险还处于开始试办的阶段,机构、干部及保险技术还不能马上完全解决,因此必须集中力量先把一两种需要最迫切的业务办好,再根据经验逐渐扩充业务种类。根据当时的条件,会议确定了当年的业务重点是全面开展以包括牛、马、驴、骡和骆驼在内的耕畜和力畜为主的牲畜保险,进一步强调该年内至少承保全国力畜的5%,即250万头,并应争取超过。办理地区应以土地改革完成的地区为主,每个有条件的县区,都可以开办。耕畜、力畜以外的牲畜,如乳畜、种畜、猪只等,可以根据各地区的情况酌量试办。根据前一阶段试点的经验,会议指出,牲畜的疾病治疗和防疫,应当是政府农业畜牧部门的责任,保险公司只能从注意防灾的方面出发,采取积极协助的态度。牲畜保险应当只负责死亡和残废的赔偿,不负疾病治疗的责任。在过去有些地区,因为照顾农民的要求,由保险公司兼负治疗疾病的责任,在这些地区,如还没有遇到特殊困难,并能和牲畜防治机构订立合约,在不超过保险费20%的范围内负责包治的,则可以暂时不改变原来的办法。新开办地区则一律不包括疾病治疗在内。
为进一步完善牲畜保险的规章制度,1951年7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牲畜保险办法》,对承保对象、承保条件、赔偿范围、承保办法和手续、保险额、保险费、赔偿标准、畜主应尽的义务等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保险额一律以投保时民主评定价值的八成为标准,包赔不包治。上述政策和保险办法的贯彻和推行,使牲畜保险迅速开展起来。
如湖北省黄陂县,在1951年4月开始试办牲畜保险时,1个多月时间承保牲畜1500头左右。自8月下旬开始,牲畜保险业务不再是几个干部在一区一乡有限规模地试办,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营业所全面推动展开。据9月各营业所完成的保单统计,当月已承保牲畜7169头,投保手续办理之中的尚有3000头左右。又如东北区,1950年9月开始重点试办牲畜保险,至1951年7月,由点到面在全区展开,当时计划全年承保牲畜80万头,由于采用保险工作和银行在农村的农贷、储蓄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推进,迅速扩展了业务,1951年全年承保牲畜达130万头。截至1951年底,全国承保牲畜近600万头。
1951年12月召开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区公司经理会议取消了原有牲畜保险“十足评价、八成承保”的规定,改为“按评价十足承保”。同时,会议提出“普遍办理牲畜保险”的方针,要求在1952年完成承保全国牲畜的25%(约1250万头)。1952年5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归财政部领导,由银行代理的业务也逐步收回自办。1952年下半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增设了县支公司,增加了1万多名干部。在当时增产节约竞赛运动的号召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超额完成原定计划25%的要求。为突击完成任务,有的分公司提出“消灭空白点”的口号,以致部分地区出现强迫命令和业务混乱的现象。到年底,全国承保了1400余万头牲畜,超过原定计划15.4%。
与此同时,由于牲畜保险业务发展过快、过急,也带来一些问题。根据1952年不完全统计,全国牲畜险的赔款率约占保费收入的50%,加上防灾补助费和其他各种开支,以及收不回来的欠费,在80%以上。1952年下半年,有些地区已开始认识到农村保险业务中出现的混乱情况,初步对业务进行了清理整顿。如华东、东北、西北地区召开了分、支公司经理会议,制定了清理整顿、纠正错误的措施,进行了清理欠费和复查赔案等工作。有的地区向人民群众重新交代政策,在强迫命令严重的地区还公开向人民群众承认错误。通过这些措施,挽回了一些不良影响,并开始停止盲目发展牲畜保险业务。1952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了全国农业保险汇报会议,研究了农业保险的方针和整顿办法,提出“大力整顿,在巩固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的方针。1953年第一季度,除原有整顿地区进一步做清理整顿外,其他地区也相继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在这一时期,在江苏、江西、湖南、四川、广西、旅大(今大连市)等省市的个别地方还试办了养猪保险。由于猪只的死亡率高,业务不易控制,各地经过短暂的试办后,即分别停办。
(二)农作物保险
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农业保险工作中,除了试办耕畜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试办了农作物收获险,各地试办的品种有棉花、小麦、水稻、甘蔗、烟草、苎麻、葡萄七种,其中以试办棉花收获保险为主。棉花是国家主要的经济作物之一。当时,国家为增产棉花,实行推广种植优良品种“德字棉”和“岱字棉”,以代替产量低、质量差的土棉的政策。而不少棉区的棉农以固有的种植习惯,认为优良品种病虫害多,因而顾虑重重。开办棉花收获保险,借以补偿因各种农业灾害所招致之棉花收获量的损失,对解除棉农种植优良棉种的顾虑,无疑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1950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南郊试办棉花收获保险,至7月初,承保棉田78.5亩。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了棉花收获保险办法的要点。一是保障范围包括虫害、风灾、冻灾、霜灾、病害等灾害,雹灾须特约附保。二是以籽棉之收获量为保险标的。三是各地国营农场、有集体组织之农民团体及一般农民,皆可为投保人。四是承保限额,对国营农场暂以其本年度计划收获量的50%为原则。对农民暂以其过去平均收获量的60%为原则,保险费是保险额的3.5%,附保雹险者加费1.5%。保险额和保险费,都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如籽棉若干市斤),再按当时批发市价折成人民币。五是保险期间,自棉花下种后开始,至收摘后或至迟11月1日(华北区)终止。六是籽棉之实际收获量,因遭受第一条所述灾害,未达其保险额时,即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减收数。
棉花收获险试办不久,1950年8—9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就提出:“今年下半年应抓紧进行调查及准备的工作,争取较广泛的试办。一九五一年内各大行政区应在有条件地区选择适合当地情况的主要农作物进行试办。”为了贯彻这一决定,1951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指示各地应尽量扩大试办棉花收获保险。同年5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农作物收获险目前只能是对特产经济作物进行典型试办,粮食作物目前尚有困难,不能开展”。为了配合政府奖励植棉政策,“棉花收获险可以比较普遍地试办,其他则可在个别地区酌量试办。但每一地区内以办理一种为原则,不要贪多,以致分散力量”。对于农村作物病虫害的防治,“也可以从收获险保费中提取2%来补助”。于是,山东、江苏、河南、陕西、河北、江西、四川等省在产棉地区试办了棉花保险,至8月,全国共承保170余万亩,其中山东、江苏两省承保面积达136万亩。此外,河南、河北还试办了小麦保险,个别地区还试办了水稻、甘蔗、烟叶、葡萄等保险。
1951年8月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台《棉花收获险保险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其中规定:保险对象为不论种植任何品种棉花的农民或农场。承保条件为每一块棉田必须全部投保以及只保棉花的收获量,不保棉花的品质好坏。赔偿范围包括凡是因水灾、旱灾、风灾、雹灾、霜冻、虫灾、病害及其他一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棉花收获量所受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承保办法是以一个村为单位,或一个村分几个组以每一组为单位,或以互助组为单位,采用集体保险(必要时可以个别保险)。此外,办法还对承保手续、保险额、保险费以及赔偿方法、被保险人义务等方面做出规定。
由于缺乏经验,《保险办法》的制定并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例如,1951年秋季,苏北地区启东县在海塘地带承保的棉田遭受了严重灾害,赔款高达保费收入的600%。发生巨额赔款后,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开始认识到办理农作物保险的困难和复杂。1951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区公司经理会议召开,将“农作物收获险”改为“农作物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1952年农作物保险的工作方针是“仍采取‘重点试办’”,并指出农作物保险的试办必须采取“点多面小种类少”的办法。但1952年试办的地区比1951年有所增加,浙江、安徽、上海等地也开始试办棉花保险,全国共承保棉田200余万亩;作物种类也增加了麻、大豆等项。1952年底,全国农业保险汇报会议提出:“一九五三年农作物保险业务必须贯彻重点试办的方针”,“在试办过程中,各级公司一律不得分配保费任务数字”,并要求农作物保险应由本公司直接掌握试办,不再委托银行代理。
在1950—1952年试办期内,各地共承保棉田416万余亩,其他作物51万亩,赔偿了20多万亩的损失。其中较大的赔案有多起,如1951年苏北地区承保的64.26万亩棉田中,遭海水倒灌致使18.18万亩受损;1952年河北省石家庄市和邯郸专区承保的10万亩棉田中,遭雹灾损失2.3万亩。通过保险公司补偿损失,使棉花生产得以持续,受灾棉农的生活得以稳定,深受棉农的欢迎。至于其他小规模试办的农作物收获保险办法,与棉花收获保险基本相同。
三、农业保险的停办
1953年3月,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召开。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总结三年来的保险工作并结束农村保险业务。”会议指出:“三年来,人民保险事业在‘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及积累国家资金’的方针下,随着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作是有一定成绩的。”但是,“三年来,保险工作的缺点和错误也是很严重的。首先是不适当地开办了农村保险业务”。会议提出:“根据农村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央纠正‘五多’的精神,立即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并要求:“结束农村业务时,应向农民明确宣布停办农村保险,已保业务一律退保。但又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1)一九五三年已经承保的全部退保,已收保费按退保时起计算退还保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退还)。(2)一九五二年已承保的业务,按退保时起计算退还保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退还),如农民坚持不愿退保,可负责到保险满期;各种未到期的业务,凡农民尚未交保费者,一律作为自动退保;已到期的业务农民所欠保费,亦不再催收,公司可按呆账处理;在退保以前所发生的赔偿案件,必须认真按章办理赔偿,不得马虎了事。”5月27日,中共中央批准了财政部关于第三次全国保险会议的报告和决定。结束农业保险工作正式展开。
此时正值夏收季节,有些地区紧张地进行抗旱防涝的工作,所以要求在年内完成退保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一些地区反映,退保不如维持到期为好,因为离到期不远退不了多少钱,一律退保反而增加了农村干部和农民的麻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这些情况,于1953年6月16日发出《关于农村保险业务结束工作的具体布置的指示》,提出:“凡畜疫正在流行的地区或被保户牲畜正在患病中时,如农民坚决不愿退保的,一九五二年承保的可以保到满期为止。一九五三年的可以保到今年年底为止。”经过努力,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上结束了停办工作。停办时全国实际有效保险牲畜为1480余万头,内有1953年承保的300余万头,除陆续到期的外,退保牲畜有500余万头,退还农民保险费400余万元。
国家决定停办农业保险后,东北地区由于农村经济和互助合作运动发展较快,加之马匹多,价值高,对保险有一定要求,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意见,经中央批准,东北仍继续办理耕畜保险。东北以外地区虽已经完全停办了,但有些地区也因为互助合作组织发展较快,地方政府与农民对停办亦有意见,尤其是自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加速发展,有些地区提出恢复继续办理的要求。同时,国家停办农业保险后,也有不少的乡、村、农业社自己组织了“小保险”。
此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1954年11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一九五五年牲畜保险,东北地区可在巩固已有业务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其他各省、市则应着重调查研究,拟订办法,训练干部,准备试办的条件。其中某些经济条件较好、互助合作运动有基础、群众对保险有要求、又有一定畜疫防治条件的县,经省委和省府同意,并经保险总公司批准,可以开始重点恢复。”“农作物自愿保险,一九五五年可先做准备工作,草拟办法,并在基础较好又能执行生产计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在一九五六年重点试办。”由此,农业保险工作又重新开展起来。至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建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人民公社的社会保险可以代替国家保险形式,农村保险已不适应新形势,没有必要再继续办下去”。据此,1958年10月,全国财贸会议在西安召开,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正式作出“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农业保险业务再次中断,直到1982年才恢复试办。
四、农业保险的成绩
1950—1953年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坚持保险与防灾相结合,赔付投保农户的灾后损失,对保障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教育农民爱护牲畜、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保障了农业生产,为国民经济建设积累了财富
农业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保障农业生产不致因意外灾害而停顿或间断,保障农民生活。如河北省,1952年全省承保牲畜90万头,完成保费245万元,全年因遭灾和疾病死亡(包括传染病死亡)而得到赔款补偿的达15962头。由于积极办理赔款,使农民都买回牲口进行生产,减少了生产损失,农民切实体会到牲畜保险的好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还在石家庄、邯郸等地试办了棉花作物保险24.5万亩,完成保费25万元,因遭自然灾害及虫灾而领到赔款的农户就有2.5万户。由此也带动了很多民众由不愿投保而变成自愿投保。从全国范围来看,1950—1953年,全国有27个省、市、自治区累计承保牲畜2600万头次,各种农作物460余万亩次,这两项主要业务收入保险费6000余万元,赔款近4000万元,约有95万头牲畜和20多万亩农作物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遭受损失,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有些互助合作组织也因为获得赔款而得到了巩固。由于农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一方面有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使投保农户不致因意外灾害而在生产生活上下降过多;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政府对受灾农民的救济,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其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向国家上缴一部分资金,并且把积累的保险基金通过国家财政、信贷体系等为国家提供可以运用的资金。
(二)保险与防灾相结合,降低了农业灾害风险
农业保险业务贯彻执行了防灾与保险相结合的方针,使减少灾害与补偿损失相结合,发挥了保障社会集体安全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兽医机构缺乏,牲畜管理不善,农村的牲畜疾病较为流行。新中国成立后,虽经有关机构大力防治,牲畜疫病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尚未基本消灭;且疫病传染很快,稍不注意即有蔓延扩大的可能。同时,农民常不注意牲畜的健康,对牲畜过度使用和缺乏饲养管理的常识。如察哈尔省(1952年撤销,所辖地区划归河北、山西等省)的保险牲畜,1951年由于饲养不良、使用过度而引起疫病死亡的占全部保险牲畜死亡总数的70%;西北区合江县牲畜检查医疗队在望龙区检查牛只时,发现病牛占全部受检牛只的25%。当时牲畜是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工具,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亟须在农村普遍提倡爱护牲畜和开展牲畜防护工作。农业保险费收入中就有一部分是用来拨给农业畜牧部门充实地方防灾力量的。在牲畜保险试办阶段,保险公司在收入项下提取20%作为补助疫病防治机构的费用。牲畜投保后,所有防疫、病伤由保险公司委托兽医机构代为办理,保户的牲畜有了病,可凭保单送往指定的兽医站免费治疗。如河北省,1950—1953年,随着牲畜保险业务的开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牲畜加强防疫治疗工作,并从保费收入中拨补农林、兽医部门及各地兽医防灾补助费30万元,帮助了兽医机构的扩展,培养了一批兽医干部,免费防疫注射了130万头牲畜,治愈病畜4600余头。此外,加强爱畜和保畜教育,印发简而易行的牲畜饲养、治疗手册15万本,提高了农民爱畜和保畜知识,推动了农民自动订立爱畜公约,减少了牲畜死亡。
(三)增强了农民的保险意识,为进一步开展农业保险打下了基础
在农业保险的推行过程中,通过宣传工作、业务活动和赔款补偿的实际教育,使农民亲身体验到保险的好处。如河北省定县专区阜平区保户纪洛晓的牛在投保后死亡,领到赔款后又买了一头,他在牛身上贴了一张红纸,写道:“纪洛晓的牛保了险,死亡以后银行赔了款,我今天又买了一头牛,牵到银行去保险。”农业保险停办后还有不少农民要求保险,这也说明农民对保险有了初步的认识。但由于农业保险对农民是一种新生事物,保险工作干部也缺乏经验,且在短期内迅速从重点试办扩展到广泛开展,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存在盲目冒进、强迫命令、单纯任务观点等偏向,进而影响了保险工作的效果与进程。同时,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的运行也使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在实践中逐步认识了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办理保险的一些具体问题,摸索了一些经验,培养了一批保险工作干部。这些都为此后农业保险工作的恢复和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国地域辽阔,自然灾害频发,对农业生产威胁极大。新中国成立之初,农村经济落后,个体农户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无法应对灾害所带来的财产损失。为了保障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农民基本生活所需,除国家应有足够的后备力量应对农业重大灾害外,还需要组织专门的保险基金,来补偿个人或集体因意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从农民的需求层面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耕畜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既有耕畜还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往往被过度使用,加之兽医、兽药缺乏,防疫条件差,牲畜死亡率高;同时,农业受自然力的影响,农民无力抵抗自然灾害的侵袭,确有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的意愿。因此,1950年国家推出了农业保险制度,利用社会互助共济的方式,通过投保农户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来筹集保险基金,集合多数人的力量来共同分担少数人因灾害所造成的社会风险,借以避免农户遭遇自然灾害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农业再生产,维持农户生活,增强农民的安全感,保持社会稳定。从农业保险试办的效果看,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由于农村经济力量薄弱、农民缺乏保险习惯,加之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中存在盲目冒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953年国家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不过,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既是农村经济工作现代化的一次初步尝试,又为此后农业保险工作的恢复和开展积累了一定历史经验。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6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