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国史教育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国史辨析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经济史 >> 行业经济史
计划经济时期农村代购代销店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 2023-07-19    作者:张学兵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2023-07-19
  字体:(     ) 关闭窗口

  “把商店办到大队”,是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商业网络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办到生产大队(少数在生产队)的商店为供销合作社代购小宗农副土特产品,代销日常生产生活资料,被称为“农村代购代销店”,简称“双代店”。20世纪50年代,在基层商业网点下伸和对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背景下,农村代购代销店开始出现。它的后续发展与政治运动起伏、经济形势涨落、商业系统分合紧密相关,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及至70年代中期,代购代销店在各生产大队普遍建立起来。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进和私人经商的兴起,农村代购代销店遭遇挑战,90年代初改称“村级综合服务站”。

  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农村代购代销店别具特色,它既是国家商业的最基层网点,又是“依靠群众”来办的,受基层供销社和生产大队双重领导,归大队直接管理,店员主要由农民出任,资金和商品从供销社划拨。它发挥了便利农民、支援农业、促进流通的积极作用,但有时也成为贯彻“左”的政策的配套措施。以长时段眼光来看,农村代购代销店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计划经济时期商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表达了行政管制下的基层经济诉求,折射出农村特殊的社会文化和管理资源约束。鉴于相关研究很少,本文尝试就计划经济时期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发展历程、运作形态、实践作用以及历史意蕴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起,随着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逐渐形成,农村商品流通主要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所掌握,国家商业网点向农村下沉和延伸成为必然趋势和现实需求。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和农业合作化的推进,使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之一变,更加剧了这一需求。作为商业网点下伸的一部分,农村代购代销店应运而生。

  (一)农村商业体制的变化与代购代销店的产生

  50年代初,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农村快速发展。其中国营商店一般设到县一级,而按照职能分工的初衷,供销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商业主渠道,并负责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1952年底,全国范围的供销社网络基本形成,包括从中央到县各级合作社联社,以及以集镇为中心的农村基层社。然而从1953年底起,粮食等主要农产品逐步实行统购统销,农村私商经营空间趋紧,供销社组织商业流通的职责更加突出,基层网点主要在集镇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流通体制变化。

  1956年4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农村商业网,到9月底基本结束。据20个省不完全统计,新下伸零售店14万多个。网点调整后,一般每300户左右就有1个零售店。从网点分布看,较大的农业社所在地设有分销店、代销店;居民分散区一般设有代销店和代销员,或采取流动下乡送货的办法。从网点来源看,有直接隶属于基层供销社的,也有合营、合作商店设立的,更多的则是代销户。关于它们的构成情况,1956年8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给中共中央的报告显示,供销社下伸的占9%,合营、合作商店下伸的占1.3%,通过代销户下伸的占89.7%。

  除了因应统购统销带来的市场变化外,代购代销店的出现还与对以小商贩为主的农村私商展开社会主义改造紧密相关。在城市的私商改造中,代销往往被视为初级形式,但在农村,代购代销是一种重要的改造形式(其他形式还有委托经销、组织合作商店等)。为基层供销社代购代销的小商贩,如果没有自营业务,被认为“实际就等于供销合作社的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于是,原本在集镇的商贩被组织到农村兴办代购代销点,原本就在农村的商贩,其店铺则可以直接改成代购代销营业场所。这些小商贩根据合同向供销社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遵照规定价格在一定地区内代购或代销供销社指定的商品,赚取手续费或相当于手续费的差价。

  经过改造,小商贩成为农村从事代购代销活动的主要群体。比如,甘肃省1956年调整商业网点后做到了村村有代购代销员,而这些代购代销员就是原来的小商贩。青海省在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中,将大部分货郎担和小商贩转为农业社的代购代销员、送货员、经销员或摊贩。在安徽省,1055个农业社供销部中,有823个由小商贩代销。整体而言,在1956年新下伸的农村商业网中,小商贩约占70%至80%,多的甚至可以达到90%左右。事实上,随着统购统销造成农村商品流通环境变化,小商贩经营日趋困难,安排他们为供销社代购代销,不仅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步骤,而且不失为解决其生计的一条途径。

  随着农业合作化加快推进、农村私商改造接近完成,代购代销逐步从小商贩私人经营转为依托农业社集体经营,一般在农业社设供销部。比如湖北省咸丰县,1956年先后在36个村社建立供销部,为供销社代购代销。前述安徽省1055个供销部也都是各地供销社在农业社内建立的。

  与之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承担代购代销任务。比如广西和湖南的一些地方由乡政府及农业合作社选派可靠的农民担任代销员,供销社提供资金和商品,农业社提供营业设施。在福建省平和县1956年下半年设立的55个代销店中,有19个由供销社出资金,当地农业社推荐农民当代销员(其余36个则由合作商店派人设点)。

  严格说来,这时似乎很少使用“代购代销店”的名称,而是叫作“零售商店”“下伸点”“代销户”“代购代销户”等。但就其本质而言,以及在后来的叙述中,它们都被统称为“农村代购代销店”。

  1957年,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共有近3.7万个。之所以数量尚且不多,是因为农村自由市场和小商贩的退出有一个过程,除了代购代销店,还有其他形式的商业下伸网点,比如合作商店的下设网点、小商贩建立的服务商店、国营商店下伸的分销店等。尽管规模不大,但农村代购代销店的深层逻辑已然清晰——它既是商业服务的一个部分(如下伸网点、调整布局),又是商业控制的一种手段(如垄断购销、改造私商)。

  (二)“商业工作面向农村”与农村代购代销店第一次大发展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冲击了基层商业,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升级为全民所有制;原本属于基层供销社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合营商店以及农业社供销部,则与下放给人民公社的商业机构一起组成人民公社供销部。从建制上讲,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委托方从基层供销社变成了国营商业的人民公社供销部。根据商业部要求,人民公社供销部“可在集体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设立代购代销点”,代购代销点业务上受人民公社供销部领导,手续费归生产大队(或生产队)。

  尽管政策方面有所规划,但由于经济秩序和体制运行混乱,农村代购代销店备受影响,可谓起落无常、运作无序、作为受限。有的地方减缩近90%,剩下的也是半营业半休业;有的地方一时间“化为乌有”;有的地方一度依托公共食堂新设代购代销店,但不久就与公共食堂一起撤销。

  在随后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村商业调整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恢复供销社独立建制及集体所有制性质,农村代购代销店成为此间一个政策和实践重点。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强调,“商业工作要切实面向农村,切实做好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工作”。“工业品下乡”“商业人员到农村去”成为商业工作主基调。1965年,“商业工作面向农村”形成高潮,各地商业部门从城市抽调大批骨干力量充实农村基层商业单位,各地供销社大力精简行政人员,加强门市部。一些地方组织商业下乡工作队,深入偏远山村,开展购销业务。但是,对广大农村,特别是山区和偏僻地区来说,仅靠城市商业人员下乡和基层供销社,终究难以满足常态化的商业需求。

  随着调整力度的增加和政策短板的显现,农村代购代销店问题进入更高位阶的政策议程。196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生产大队(或较大的生产队)指定专人设代购代销点,代购代销人员不脱离生产。同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代购代销点暂行管理办法》,对此进行整体规划,作出具体要求,并把代购代销点统称为“代购代销店”。这一时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这三个层级逐步固定,农村商业网点的级次随之趋于简化和清晰——基层供销社以下,先在几个生产大队的中心区设分销店,再在生产大队(或较大的生产队)设代购代销店。在这之后,农村代购代销店就专指大队层级的代购代销点了。

  此外,农村代购代销店之所以备受关注,还与当时对“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劳动制度的提倡有关。代购代销员不脱离农业生产,不改变农民身份,却明显降低了国家经营商业的成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1965年工作安排中强调,要贯彻两种劳动制度,对实行生产大队代购代销的地方进行经验总结。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发展进路大致有四条:一是从无到有,直接新设。二是从弱到强,随着形势好转,半营业半休业的网点开始正常运转,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三是增加功能,赋予代销店以代购业务。四是规范机制,要求生产大队抽回资金,由基层供销社投放。到1965年,农村代购代销店发展到12万个,代购代销员13万人,达到第一个高峰。

  这一时期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发展相对务实,而且除了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离,还恢复了集市贸易,重组了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多渠道流通格局。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代购代销店的发展更多地反映了经济逻辑和服务特征。与此同时,应该认识到,在农村代购代销店日渐成为最基本的商业网点下伸渠道的背后,是市场机制的日益式微,以及政府外经济主体活动空间的日趋紧缩。“左”的指导思想仍然在商品流通领域占据显著地位。

  (三)“依靠群众办商业”与农村代购代销店第二次大发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再遭冲击,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发展环境出现新的变化。一方面,供销社重又归入全民所有制,机构并入国营系统。1970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商业部等部门再次合并。基层供销社虽然形式上得以保留,实际上却成为国营商业的一部分。197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恢复,但成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不再是群众性经济团体。另一方面,农村市场的渠道划分和运行格局再次逆转。1970年后,许多地方大砍合作商店,下放大批人员到农村。农村集市也几起几落,一些虽勉强维持却处于不合法状态。1975年以后,一些农村地区大搞“社会主义大集”,试图以此取代自由市场,结果只是劳民伤财的形式主义,商业渠道愈发单一。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农村代购代销店意外地迎来了又一个发展高潮。

  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这与解决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有关。浙江省诸暨县为了加强对农村合作商店的“改造”,升级所有制,把设在生产大队的合作商店下伸点改为大队代购代销点。这一做法得到中央层面提倡。1972年3月,商业部指出,有条件的农村合作商店可改为生产大队代购代销店。于是一批新的农村代购代销店在合作商店的基础上建立了起来。同时,取代集市贸易一度成为发展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动因。当时的报刊上充斥着这类说法:据某分销店介绍,为防止新老资产阶级分子等发展资本主义商业,他们在边远生产队建立了代购代销店。

  从现实需求的角度看,则是为了补救商业网点不足的缺点。想要解决供需矛盾,就要增设商业网点和人员,但受劳动指标限制,国营商业人员不可能大量增加,所以商业部门希望依靠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和巩固农村代购代销店。1972年2月,商业部强调,凡是农村商业网点和人员不足的地方,都应当有领导地、积极地建立代购代销店。1973年4月,全国商业工作会议再次针对商业网点和人员普遍不足的问题提出,要依靠群众办商业,在农村积极办好生产大队代购代销店。

  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发展状况不断见诸报端,声势不小。及至1975年,全国有农村代购代销店30多万个,代购代销员44万人。有的地方扩大代购代销店的规模,从常见的“一人店”“二人店”改为“三人店”“四人店”“五人店”。1975年,相关部门根据李先念建议,汇集典型案例,编成《办好农村代购代销店》一书,作为引导和示范。商业部门也希望依靠群众办商业,尽快建立起农村商业网。1975年1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农村代购代销店管理办法》,对其性质任务、建店原则、经营范围、资金来源、经营管理、劳动报酬和费用等作了原则规定,并提出争取一两年内把代购代销店在全国各生产大队普遍建立起来。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办店进程。1976年,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比上年猛增10多万个,达到41.8万个,代购代销员增加到57.8万人。1978年,进一步发展到43.9万个店、60余万人,达到第二个高峰。

  农村代购代销店的急速普及是对商业服务极端匮乏的回应,但这种回应是在扭曲的环境中产生和进行的,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相比,意识形态逻辑更加突出,政治运动色彩更加浓重。“文化大革命”后期,一度把办农村代购代销店与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等理论关联。比如,山东省1975年开展“以社会主义经济代替资本主义经济的活动”,设立农村代购代销店,凡是代购代销店能代替的品种就不许上市,“成熟一项代替一项,代替一项关闭一项”。此外,办店过程中存在贪多求快的现象,有的地方网点摆布过密,一个大队就设了两个点。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更是常见。1978年10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四川省绵竹县召开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工作会议,对整顿、办好农村代购代销店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农村代购代销店的运作形态

  农村代购代销店不是独立商业实体,而是基层商业机构的乡村代理网点,其人员、业务、财务等各方面的运转和管理既要遵循商业领导机关的原则性规定,更会受到政治氛围、经济发展、区域条件等因素的显著影响。

  (一)农村代购代销店的人员选用

  代购代销员的选用有一个大致程序:基层供销社派人到生产大队,同党支部、贫农协会协商确定人选,征求意见,再经人民公社党委批准。人员的选择标准,一般要求是“思想好、身体好、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认真”;实践中具体化为首重政治面貌,兼顾文化程度和经营能力,以党团员或贫下中农出身的积极分子为主。

  作为办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典型,山东省栖霞县的经验曾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向各地介绍推荐,具有一定代表性。据1965年的调研,该县的主要经验是“选、训、制、领、监”五个字,涉及人员选定、业务训练、规章订立、领导机制、监督管理。比如人员确定后,要先经过短期集中训练,主要学习毛泽东《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等文章,以及上级社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等。随后派人到代购代销店帮助开业,并进行五至十天的业务辅导,使代购代销员尽快熟悉业务,掌握技术,顺利开展购销活动。组织代购代销员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商品知识学习,也是供销社的一项重要工作。

  栖霞县166个代购代销员中,87%是贫下中农出身,13%是中农出身;党员9名,约占5%,团员100名,约占60%;中学程度44人,约占27%,小学程度122人,约占73%;年龄25岁以下的127人,约占77%,平均年龄22岁。这种人员构成符合当时的政治氛围和革命理想。据1978年10月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工作会议反映,全国60余万代购代销员大都出身贫下中农,一半以上是党团员,70%左右是青壮年。

  专业化和革命化是代购代销员选用的两个主要维度,而二者的权重则随着政治氛围变化和地区发展差异而起落不定。总体而言,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经济政策比较务实,基层供销社挑选代购代销员时,往往特别强调商业工作的技术性,较多注意文化水平,较少考虑政治条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标准、阶级成分则显得更加突出。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地方,代购代销员的人选可能不太理想,有时甚至连不识字的人也能充任。

  此外,50年代中期以后,社队农民逐步取代小商贩,成为代购代销员的主体,但小商贩并没有完全退出。1965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下发文件,要求组织小商贩上山下乡,并从中选择条件较好的下放为生产队代购代销员。70年代,在由合作商店改造而成的农村代购代销店中,许多员工也是原来的小商贩。受阶级划分和政治处境影响,小商贩任代购代销员的数量和比例越来越小,但其商业人力资本价值不可能完全被拒斥。

  (二)农村代购代销店的经营范围

  “有购有销,综合经营”是对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基本要求,其所经营的商品品种应根据服务范围大小、购买力高低合理确定。一般来说,计划征购、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由供销社、国营商业、粮食部门等机构负责,农村代购代销店主要收购农民可以自主出售的禽蛋、零星中药材等小宗分散农副土特产品,以及部分可以再生利用的废旧物资。在实践中,有条件的农村代购代销店也会协助供销社做一些大宗农副产品的收购组织工作。比如四川省渠县的基层供销社按收购品种与生产单位或农民签订订货合同,然后动员农村代购代销店、合作商店及其下伸点走村串院,约时定点收购。

  在代销商品的品种方面,主要包括油、盐、酱、醋等生活必需品,化肥、农药、农药械、小件农具等部分农用物资,以及烟酒、糖果、肥皂、煤油、火柴、针线、文具等日杂用品。到60年代末,一些农村代购代销店的经营品种已经增加到几百种甚至上千种。计划经济时期,很多商品凭票证定量供应,农村代购代销店销售的商品也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比如有的地方要求,凡经营有票证商品的代购代销店,应设票证收付存登记簿。一位代购代销员回忆道,除了正常开展购销业务,他所在的农村代购代销店还要为供销社按人头代发计划供应的布票、棉线票、棉絮票。店内经营的品种大概有500多种,老百姓购物一般不用出村。由此可见,一些农村代购代销店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国家分配职能。

  一般来说,农村代购代销店的代销业务态势较好,代购则相对薄弱。其间原因较多。主观上,有些代购代销员怕累、怕脏、怕麻烦,不愿积极收购废旧物资,而且这类物资的盈利空间也的确较小。客观上,开展收购需要场地、检验等物质技术条件支撑,很多农村代购代销店力不能及。

  各地整顿农村代购代销店时,每每指向“只供不购”“重销轻购”“坐店经商”“怕苦嫌脏”等观念。除了进行思想政治、群众路线教育,也注重技术训练和方法改进。比如70年代中期,河南省方城县有关商业公司和供销社采取办收购样品展览、技术学习班和下基层“传帮带”等办法,帮助全县454名代购代销员掌握收购验收技术,使收购品种不断增加。

  (三)农村代购代销店的资金运转

  按规定,农村代购代销店的资金来自基层供销社,不接受社队或个人投资。但在实践中,农村代购代销店的资金来源一直比较多样。比如1961年至1964年,山东省新组建的一些农村代购代销店在资金来源方面有四种情况:(1)全部来自基层供销社;(2)全部来自生产大队;(3)供销社和生产大队各出一部分;(4)代购代销人员自筹。作为办店典型的栖霞县,1962年有163个农村代购代销店,其资金、人员均由所在生产大队安排,与供销社只保持业务关系。浙江省仙居县在60年代办农村代购代销店时,“资金来源原则上由生产大队自己解决”。广西玉林县1972年有457个农村代购代销店,其中国家拨给资金的225个,国家拨款和生产队、生产大队自筹资金各半的103个,完全自筹资金的129个,有的甚至包给了个人。整顿农村代购代销店时,规范资金来源、排斥生产大队的资金往往是重点之一。比如1965年,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当时分属滕县和枣庄市齐村区)代购代销店退回生产队资金,改由供销社投资。

  关于资金的额度,一般要求根据需要拨付,不强求一律,但强调不超过月平均购销额。进入购销旺季时,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增拨,过季收回。总体来看,50年代的资金拨付力度不大。比如河北省景县1958年筹建的农村代购代销店,所获资金一般为100元至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这个数字有一定代表性,有的地方十几年后仍维持在这个水平上。六七十年代,随着经济发展、购销业务增加,不少地方拨付给农村代购代销店的资金有所增加。比如黑龙江省60年代一般为1000元左右,到70年代,较大的农村代购代销店可以获得2000元左右的周转资金。70年代中后期,资金在2000元以上的农村代购代销店已经比较多见,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甚至更高。比如1978年,上海市松江县九亭公社供销社给每家农村代购代销店提供了1万元至2万元的铺底资金。

  资金使用方面,比较强调勤进快销、加速周转。资金周转稍慢的,比如陕西省志丹县的农村代购代销店,周转一次需要61天;较快的,比如四川省绵竹县,平均每月周转1.25次。六七十年代,供销社系统流动资金平均每年周转2次至3次,每周转1次所需天数大致在150天至180天之间。相较而言,农村代购代销店的资金周转还是比较快的。

  (四)农村代购代销店的费用报酬

  供销社办农村代购代销店时,需要向生产大队支付一定的费用报酬(手续费),支付方式归结起来有两类:一是按购销额提取一定比例;二是定额包干,即固定数额。随着政治氛围变化,二者此消彼长。

  比例提成办法的利益激励作用非常明显,及至60年代末,为大部分地区所采用。提取率一般为3%至5%,高者可达8%。具体比例的确定标准十分精细。一方面,代购和代销之间有区分。比如江西省南昌县农村代购代销店提取的手续费,代购是7%,代销是3.5%。陕西省志丹县的代购手续费是5%,代销是3%。另一方面,商品种类之间也有区分。比如四川省简阳县红塔区,代销杂品手续费为5%,代销小百货、文具、成药则为9%。

  为了扩大营业额以多得分成,有的农村代购代销店热衷于经营棉布、百货等热销商品,不愿经营价值低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小宗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也不愿积极组织收购。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反对“利润刺激”、强调“思想革命化”、推行“贫下中农管商业”的背景下,这些经济问题往往被当成政治问题处理,比例提成的办法日趋式微。

  1969年6月,《人民日报》报道了河南省密县大隗供销社的情况。该供销社将比例提成改为固定报酬,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各种费用均按国家规定实报实销。这样的报道具有导向性,70年代以后,定额包干的形式开始增多。1975年12月印发的《农村代购代销店管理办法》虽然没有完全否定比例提成,但明确倡导采用定额包干的办法。

  代购代销员的劳动报酬是农村代购代销店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60年代中期,时任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副主任的段云在山西省太谷县调研,发现当地代购代销员的劳动报酬大致有四种处理方式:(1)全部归生产队,生产队给代购代销员固定补贴工分;(2)双方按比例分成,生产队固定补贴工分(工分数比前一种情况少);(3)全部归代购代销员,生产队不补贴工分;(4)代购代销员向生产队缴纳现金,按生产队规定购买工分。其他地方的情况也大致如此,同时经常调整变化。

  与手续费改为定额包干的背景一样,70年代,代购代销员的劳动报酬也比较普遍地变成了固定数额。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推荐使用“定额劳动、按工付酬、费用包干、生活补贴、适当奖励”的办法,具体做法是:代购代销员参加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时间要有定额,供销社根据参加商业劳动的时间付给报酬,与生产大队结算;生产大队按同等劳力评工记分,统一分配;代购代销员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由生产队记工;供销社发给必要的生活补贴;根据代购代销员从事商业劳动的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奖励制度。

  三、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实践作用

  农村代购代销店在健全农村商业网络、满足农民商业需求、增加城乡物资交流、支援农村社队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体制和宏观作用方面,它也反映了官办商业的许多固有问题,存在一些值得反思的消极因素。

  (一)农村代购代销店的积极作用

  首先,代购代销店成为农村商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村代购代销店的数量和营业额在基层商业网点中的占比都很可观。前文提到,1978年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有43.9万个,而这一年的供销社网点总数为74.7万个,农村代购代销店占比超过一半(其他网点还包括收购门市部、批发门市部、零售门市部以及供销分店)。代购代销员与基层供销社职工的人数比例也不断增大。1965年,全国共有代购代销员13万人,与全部108万基层供销社职工的比例为1∶8.3。而到了1978年,代购代销员和基层供销社职工数分别增加到60万人和150万人,二者之比提高到1∶2.5。营业额方面,在有的地方,代购代销店收购的小宗农副土特产品可以占到基层供销社收购总量的80%以上。1977年,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购销总额达到73亿元。在搞得好的地区,其收购的鲜蛋、小土产、小药材和废旧物资等占基层供销社同类商品70%左右。

  其次,代购代销店便利了农民生活。比如1963年上半年,河南省许昌县农村代购代销店的零售额占供销社分销店零售总额的35%左右,其中食盐约占56%,煤油56%,火柴68%,纸张65%,民用线99%。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农村代购代销店在农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上承担着重要职能,以至于当时有人给出了这样的评价:“拿出一个人,方便一个村。”

  再次,代购代销店支援了农业生产。农村代购代销店承担着部分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任务,代购代销员有时还会协助宣传推广农业科技,帮助发展副业、种植经济作物。同时,农民买卖不出村,误工变少,保证了农时。比如北京市顺义县1976年普遍建立起农村代购代销店,估计一年可以节省劳动日约130万个。山东省栖霞县每户每年可以节省20个劳动日,全县合计节省上百万个劳动日。

  最后,代购代销店在农村文化卫生等方面提供了部分辅助性服务。比如70年代,四川省剑阁县一些农村代购代销店的经营品种大幅扩大,不仅包括日用百货,还有图书、医药等。陕西省渭南县供销社根据群众要求,把部分农村代购代销店经营的成药由几种增加到三四十种,有的店还代群众配方买药。

  应该指出的是,在偏僻山区、交通不便的地方,基层供销社或分销店职工克服重重困难,或用扁担挑,或用背篓扛,给农民送去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走小宗农副产品,创造了独特的时代风貌和民间佳话。这从侧面显示出设置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必要性及其巨大价值——既为基层供销社排忧,又为农民解难;既提高了基层商业的服务可及性,又降低了它的运行成本。

  (二)农村代购代销店的消极影响

  历次整顿农村代购代销店时,触及的问题很多,比如资金来源、服务对象、报酬分配等涉及办店性质的问题,以及克扣群众、私自变价等涉及经营管理的问题。其中有两个问题可能在长时段历史视野下显得比较突出。

  一是贪污和不正之风。这在整顿农村代购代销店时每每被提出来。比如1976年安徽省宿县地区突击盘点发现,存在贪污问题的有141人,贪污金额近1.3万元。东至、贵池、亳县、全椒等县也都发现了类似情况。广西玉林县1977年开展整顿工作时,揭发出贪污盗窃分子37人,金额2400余元。在安徽省霍山县,有的干部想把农村代购代销店办成自己的“方便店”,安插亲信。上述问题除了跟作风、管理有关,体制因素也不可忽视。无论供销社如何定位,其所承担的购销业务都是国家控制市场的一种举措,本质上是官办商业。作为其代办网点的农村代购代销店,自然难免存在以权谋私、产权不清的问题。

  二是对商品经济的抑制。计划经济时期,宣传农村代购代销店的作用时,会突出提到它打击了投机倒把。其实被称为“投机倒把”的,除了不当牟利行为以外,很大一部分就是后来的个体、民营经济。当年的这个评价从侧面反映了代购代销店与农村商品经济之间的某种消长关系。代购代销店一定程度上是以农村集市取代者的面貌出现的,客观上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后期,各地严格限制农村集市,保留的一部分也被管严管紧,有的县甚至规定全县统一一天赶集,夏秋农忙季节则彻底关闭集市。而这也正是农村代购代销店快速普及之际。

  四、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历史意蕴

  作为一种别具特色的商业组织形式,农村代购代销店的发生发展和经营运转是计划经济基层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备受体制变动、政治运动等因素影响。可以说,它既反映了若干具体时代特征,也蕴含着某些深层历史意蕴。

  (一)反映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经济的结构性矛盾

  计划经济以行政权力配置要素和资源,限制商品自由流通和人员自主流动,但商品流通本身取消不了,商业服务的需求可以抑制却不会消失,只能由政府承担起流通和服务的责任。

  按照最初的制度设计,国营商业占主导地位,辅以供销社、合作商店等集体商业,同时允许个体商业、集市贸易发展,这样大致保持一个多渠道流通格局,商业经济尚且存在一定的灵活性。然而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具有扩张倾向,加上政治运动和“左”的指导思想干扰,这种多渠道格局极为脆弱、无法持续。于是合作商业屡被“升级”,集市贸易屡遭取缔,农村集体和个人经商也被明令禁止。如此一来,国营商业理应承担全部商业服务责任,但其网点和人员又不可能无限增加,国家只能转而强调依靠群众办商业。不独在农村办代购代销店,还在新工矿区由厂矿筹办和管理商店,在城市网点少的地方由企业、街道办商店代销店、饮食代营店、废旧物资代购店(简称“三代店”)。1976年,县以上有厂管商店近0.3万个、从业人员2.3万多人,街道“三代店”1.3万多个、从业人员7.6万多人。

  有学者深刻指出:“一方面要限制、消灭集体、个体商业,压制多种经营,一方面又号召依靠群众力量搞好商业工作,这是在违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希望搞好商业、在基本问题上脱离群众而在枝节问题上强调依靠群众的结果。”既要保持国营商业的绝对主导地位,又不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既不允许群众自主经商,又要依靠群众办商业,类似的结构性矛盾一直束缚着商业经济的发展。直到后来放开多种经营方式、引入市场调节机制,这种困境才逐步结束。

  (二)表达行政管制下的基层经济诉求

  尽管农村代购代销店是国家商业机构的代办网点,但毕竟办在生产大队,其手续费是大队的一笔收入,而大队的直接管理也使农村代购代销店在信息获取和业务经营上存在一些便利条件。因此,在社队集体和个人不许经商的背景下,生产大队有意愿也有可能通过农村代购代销店实现某些经济利益。

  前已述及,一些地方代购代销店在设立之初资金来源就比较复杂,这使得生产大队和基层供销社之间的利益博弈更加突出。一旦基层供销社放松管理,农村代购代销店就很可能被办成队办商业,或被当成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副业门路,单纯追求收入。比如有的地方反映,农村代购代销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私自外出采购商品。1978年召开的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工作会议批评指出,现在有些农村代购代销店还有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投资,有的甚至搞不正当经营,对此要坚决退回和改正。

  同时,有的农民希望能帮他们代售一些农副产品,但政策上一再强调,农村代购代销店不准为生产队和个人代销商品。“文化大革命”时期,贵州省毕节地区的一些区县把农村代购代销店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全区农村代购代销店数量从1966年的1631个减少到1977年的849个。当时各地农村代购代销店数量骤增,且被作为替代集市贸易、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途径,毕节地区却将其定性为“资本主义尾巴”,很可能是因为这里的农村代购代销店存在政府禁止或控制之外的经营行为。实际上,虽迭经整顿,这类情况却一直存在。可以说,农村代购代销店成为一个难得的出口,曲折表达了基层的经济利益诉求。

  (三)折射农村特殊的社会文化和管理资源约束

  在农村代购代销店的管理规章中有一项重要内容,那就是不许赊销。这也是整顿农村代购代销店时的重点领域之一。但据统计,1977年全国农村代购代销店赊销、挪用的商品和资金有570多万元,赊销的情况可谓屡禁不止。其中有一种情形是大队干部利用权力影响进行赊账,这涉及特权和不正之风,需要财经纪律整治。而另一种情形即对一般农民的赊销,则不宜简单评判。

  有学者指出,基层供销社与其他乡镇站所一样,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将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是“政权下乡”的重要补充,是国家对农村的“服务性渗透”。这种“国家”身份使其与农村社会文化传统有所疏离。但作为供销社下伸的一部分,农村代购代销店深入乡村社会文化网络,经营者出自熟人社会,人情道义、邻里情谊等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极富韧性,所以尽管赊账不合财务规定、有碍购销秩序,若是邻里乡亲一时没钱、想赊账,代购代销员未必会拒绝。

  有人回忆说,自己的父亲曾经经营过农村代购代销店,当邻居确有急需却手里缺钱时,父亲会让他们先取货回家,等母鸡下了蛋,或者卖了猪仔,有钱时再还,遇到供销社来验核账目,就自己添钱或者借钱先补上。此类状况估计不在少数。从中可以隐微体察到,农村特殊的社会文化传统对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一种极具韧性的约束。

  同样构成约束条件的还有对于全能型政府而言明显不足的管理资源。代购代销员以无编制商业人员的身份部分承担了国家商业下乡的任务,类似现象在计划经济时期并不鲜见。比如没有正式编制的乡村医生,薪酬主要由农村集体解决,却在国家医疗服务下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民办教师以及前些年国家开始给予生活补贴的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等也可归入此类,他们以非正式人员的身份履行了正式的国家公共服务职能。这种组织机制和治理形态既反映了全能型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整合,也折射出这个过程中必然受到的资源约束。

  本文作者:张学兵(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研究员)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3年第2期,注释从略)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20023317号-2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