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于农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且主要聚焦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著作方面有薄一波的《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版);林蕴晖等的《凯歌行进的时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论文有顾龙生的《中国手工业改造的理论和实践》(《中共党史研究》1990年第1期);刘胜男的《北京城市手工业研究(1949~1966)》(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柳作林的《中国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研究——以湖北省为例》(华东师范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陈立英、杨乃坤的《沈阳市个体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回顾与思考》(《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成文、中煌的《彬州市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探析》(《湖南党史月刊》1991年第3期);等等。),对于改造前的相关情况关注不够。新中国成立后,手工业中的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相比旧社会有比较大的改善,但在1953年却一度出现了紧张的情况。为什么出现这种紧张情况?紧张情况是如何消除的?它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有什么联系?本文根据相关文献材料,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由和缓到紧张
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如何划分?1950年8月通过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称为小手工业者,或独立生产者。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样,在小手工业者与工人、学徒之间就相应形成了雇佣、师徒关系。而“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资本,雇用工人和学徒以进行手工业生产,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手工业资本家。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1]这样,手工业资本家和工人、学徒间就相应形成了劳资关系。根据这个决定,对于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划分已经比较明晰。
(一)新中国成立后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改善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规措施的出台,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整体上都得到了比较大的改善。首先来看手工业中的劳资、雇佣关系。在手工业中,手工业资本家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是产生了一些劳资纠纷。这一方面是因为有些资本家对新生政权了解不够或者害怕工人报复,存在观望态度,延迟复工;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工人提出了一些过高要求。此外,当时各地政府还没有专门负责处理劳资问题的主管机构。本着“劳资两利”的原则(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中央很快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三个文件:《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1](p.33)。这三个文件对解决当时劳资关系中的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劳资关系有了很大改善。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发布了《劳动部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1](p.168)之后,各地的劳资协商会议普遍建立起来,劳资双方通过这一机制可以进行协商对话,对于增进双方互信、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人民政府还规定设立劳动局统一处理劳资争议。通过以上措施,新中国成立后仅一年的时间,“各地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已从解放初期的多少是混乱的和不稳定的状态,逐步走上了常轨”。[2]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1](p.286)在实行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工会组织的成立对保护工人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再来看手工业中的师徒关系。新中国成立后,手工业中的师徒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旧学徒制度的一些陋习逐渐失去了约束力量”,“将过去学徒制的所有规定,几乎完全取消”。[3]师傅也改变了一些传统的观念,开始耐心细致地教徒弟。打破旧的观念,建立新型师徒关系的理念逐渐形成。(参见唐志学:《京七十兵工厂技工学徒订立师徒教学合同 建立新师徒关系保证教好学好》,《人民日报》1950年1月7日;市总工会青工部:《京人民印制厂等四厂青工举办技术研究班 工人技术提高废品已见减少 密切师徒关系进行现场教学》,《人民日报》1950年1月24日;《石家庄、张家口等铁路分局 纷纷签订师徒合同师徒关系改善青工技术迅速提高》,《人民日报》1950年3月6日。)
这说明,通过上述措施,一方面保护了普通手工业劳动者和雇工、学徒,另一方面遏制了手工业资本家的剥削,比较好地协调了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的关系。这无疑对手工业生产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据国家统计局1952年的初步统计,“全国城乡手工业工人和手工业独立劳动者达1930余万人,手工业产值由1949年的32.37亿元增加到73.12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0.6%”。[4]但1953年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却一度出现紧张的情况。
(二)1953年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紧张情况的出现
从当年全国各地的调查材料可以看出,有些手工业资本家对工人参加工会维护自身权益表示不满,对工人进行威胁甚至伺机报复。据1953年12月辽东省(辽东省由东北人民政府1949年4月21日批准设立,由现辽宁省大连市、丹东市、辽阳市、营口市、桓仁县、岫岩县以及现吉林省的通化市、白山市等地组成,省会安东(今丹东)。1954年撤销,与辽西省合并成立了辽宁省。)的调查,一般雇佣关系的问题不大,“但在劳资关系中资方谩骂工会干部,打击积极分子,阻止工人参加工会。如粮米加工业资方对工人说:‘你参加工会我就不要你。’皮革业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积极,但因业主歇业而失业,以后谁也不用,有的资方用工人得有保,保人得保证工人不参加工会。这样问题在部分地区已不是个别的,特别是成衣业较为严重”。还有一些手工业资本家消极怠工,千方百计想解雇工人。如1953年9月对华东区手工业的调查资料显示:该地区“手工业资本家,想摘去资本家帽子,怕背‘工人包袱’,不敢雇请工人、学徒。如淄博市有一个手工业资本家说:‘找工人不如找老婆’,意思是说老婆还能离婚,工人不能解雇。对现有工人、学徒,也想尽办法解雇,解雇不了,则不积极生产,抱消极应付态度,个别严重的甚至有将买卖推出去。抱‘卖光、吃光、垮台算完’的态度”。[5]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一些手工业资本家对工人表现出不满情绪,出现了排挤、打击手工业工人的情况。与此相对应,手工业工人也反应激烈。据西南地区的调查资料显示,在“手工业中,工人和老板存在严重的对立情绪,尤其是自‘五反’后,工人把老板一律看成资本家,绵阳、遂宁、云阳等县工人都不能和老板多说话,否则是立场问题。对犯有五毒的老板,张口就是奸商。成都铁作业青工反映:‘想和老板学技术,就怕与老板来往多了,别人说失掉了立场’。贵州鸭溪规定入工会条件是:‘斗争老板坚决。’”[5](p.204)据调查资料显示,这些情况并非个案,当时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劳资关系紧张的情况。
此时,手工业中的雇佣和师徒关系也出现了紧张的情况,师傅不愿意带徒弟,而工人和徒弟也不安心工作。据华东区的调查资料显示:“工人、学徒方面,则劳动纪律松懈,晚上看戏或玩到半夜,白天生产时打盹。浙江东阳一个职工,一年120天不做工,终日打球骑车,并告诉老板说:‘我在某地打球,晚饭时叫我一声。’浙江定海则普遍规定8小时工作制,时间一到,烧红的铁也不打了。因此业主普遍不敢带徒弟。”“据江苏省反映:手工业主有7怕:一怕劳动局介绍的工人不适用;二怕学徒进店不好好学;三怕招用学徒进店当成资本家被斗;四怕学徒学到技术要同工人一样争待遇;五怕有困难时不能解雇,或付不起解雇费;六怕学徒满师后,留也不好去也不容易;七怕带徒弟后支出经费增加”。[5](pp.197~198)在西南地区,“部分青工不安心于手工业工作,劳动纪律不好,成都铁作业有2个学徒,每月作不到3、4天工,工会教育也不听”。[5](p.204)工人、学徒不安心工作的直接后果就是师傅不愿意带他们,“活忙时就请临时工”。[5]在福建省,师傅“普遍不愿再带学徒,据福安3年来的统计,1951年有学徒32人,1952年有8人,1953年只有5人。霞浦建筑业目前连一个学徒也没有。这可见情况的严重”。[5](p.199)而湖南省的调查资料显示:“师徒关系也不正常,衡阳市金属、冶作、电镀等3个组,按照生产情况来说,需要增加30多个学徒,但一个也没带。长沙市手工业中的7084个学徒,90%以上是1953年上半年出师,以后很少带学徒。据针织业调查,在1949年12月有学徒366人,1951年11月125人,1952年6月126人,到1953年6月则仅有9个学徒了。”[5](p.200)综上可以看出,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在1953年出现了紧张的情况。
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紧张的原因分析
尽管1950年8月公布的《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对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资本家进行了明确区分,但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三种关系并没有区分得特别清晰。而且,小手工业者在雇佣工人和学徒时,也会从工人或学徒身上获取一定的利润。此外,由于生产的需要,有些小手工业者也常年雇佣工人或学徒,造成一些人往往把有工具、原料并雇有工人、学徒的手工业者均视为手工业资本家,对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资本家的区分简单化。例如,据松江省劳动局关于呼兰县手工业中一些问题的调查显示:“由于阶级区分标准不明确,因此手工业主与手工业者(独立生产者)的划分,在该县即不够明确。(在双城亦如此,至今仍继续着四九年建政时期的原则:有工具无原料者为手工业工人,有工具与原料未雇人者为手工业者,有工具与原料并雇人者为手工业主)一般不分雇工、收徒弟均视为劳资关系。”[6]
对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区分的清晰与否,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手工业生产,但在“五反”运动的背景下,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五反”运动是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这场运动是针对违法的资本家的,而普通的手工业者并不是斗争对象。由于没有准确区分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在“五反”运动中,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政策的现象,把一些手工业者当成了资本家,造成了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紧张。
(一)劳资关系在手工业中所占比例不高
由于自身产业特点,手工业资本家在手工业当中所占比例不高,小手工业者和手工业工人在手工业当中占大多数。当时的许多调查资料都显示了这样的情况。比如辽东省,据1953年12月的调查资料显示:“营口市12个行业调查共776户,劳资关系23户,占2.96%;雇佣关系94户,占12.11%;师徒关系42户,占5.42%;独立劳动者617户,占79.51%。海城镇铁炉业共有32户,独立劳动者(包括雇有1至3名工人学徒的)占80%以上”。根据1953年九十月份的统计,“福州市4个区个体手工业者占总数的92.4%,手工业资本家占7.6%”。[5]福建省9个地区(市)有手工业15935户,“其中劳资关系占6.63%;雇佣关系占26.31%;师徒关系占3.82%;不请工人、学徒的独立劳动者占63.24%”。[5](p.199)据1953年9月对南京市的统计显示:“共有手工业9326户,手工业工人16185人。其中雇佣职工学徒3人以上的计928户,占9.95%,职工11033人,占68.17%;雇佣工人、学徒3人以下的3096户,占33.2%,职工5152人,占31.83%;不雇佣工人学徒的独立劳动者有5302户,占56.85%。”[5](p.199)据1953年9月对安徽省19个市、县的统计,“在3652户手工业中,劳资关系为155户,占4.3%;雇佣关系613户,占16.8%;师徒关系583户,占15.9%;独立劳动者2301户,占63%”。[5](p.198)而据1953年10月对西北地区各市的调查显示:“伊宁市:共有手工业375户(2个行业),劳资关系13户,占3.47%;雇佣关系175户,占46.67%;未雇工人的187户,占49.86%”;“甘肃武威县(铁器组):有17户,雇佣关系3户,占17.65%;师徒关系11户,占64.7%;未雇工人学徒的3户,占17.65%”;“甘肃省临洮县:手工业513户,劳资关系63户,占12.3%;雇佣关系55户,占10.7%;师徒关系71户,占13.9%;合伙的(业主劳动未请工人的)12户,占2.3%;没请工人学徒的312户,占60.8%。”[5](p.204)上述统计数据基本反映出全国范围内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比重。总体来看,劳资关系所占比重较小,雇佣和师徒关系占有一定的比例,大部分是独立的手工业者。
(二)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混淆及紧张情况的出现
第一,由于混淆了手工业中的劳资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五反”运动中出现了一些违反政策的现象,把一般手工业者当作手工业资本家看待,造成了雇佣关系的紧张。例如,在湖北鄂城县,“一般手工业独立劳动者都有较高的技术,都参加主要劳动,但因雇有助手和收有学徒,或因自己失去劳动能力,雇请了技术工人(少数),就被看作资本家。如有一个学徒萧文卿,解放前出师,自己用功学习,掌握技术,解放后看见手工业产品销路快,就请了个助手,收了个学徒,积极生产,娶了老婆,生了一个孩子。明明萧文卿是一个独立劳动者。但把他当劳资关系处理了,因而戴上了资方的帽子。之后,他就生产消极,做一点吃一点……又如圆木业某户生意很好,拉锯要下手,本可以收学徒,但因怕戴资本家的帽子,就以其十三岁的女孩拉锯”。[7]这种情况显然会影响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这一情况在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五省的几个主要城市中均存在,“如沙市总工会一九五〇年把凡有学徒的手工业者都划作资本家。‘五反’中把小手工业者与资本家同样看待。”[6](p.759)可见,在当时全国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政策的现象,把手工业者当作手工业资本家看待,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第二,由于混淆了手工业中的劳资关系和师徒关系,在“五反”运动中没有准确区分这两种关系,出现了违反政策的现象,把手工业中带徒弟的师傅当作资本家对待,造成了师徒关系的紧张。据对成都、鄂城、武汉三地手工业调查显示:“解放后,旧学徒制度的一些陋习逐渐失去了约束力量。特别‘五反’后,基层工会组织为了反对封建性打骂虐待,将过去学徒制的所有规定,几乎完全取消。旧的制度失了效力,但并没有新的制度代替,再加上一些学徒错误地把师傅当作‘资本家’,认为应当对师傅展开斗争,于是,师徒关系一度显得很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手工业者就普遍不愿招学徒了”。[3](p.89)因此,“不正确的将手工业中师徒关系与劳资关系混为一谈,是造成上述不正常情况的总根源”。[3](p.92)以湖北省鄂城县为例,在工会组织下,各行业先后几次签订“劳资合同”,学徒的经济待遇有了很大提升,“‘五反’后又具体协议规定每月四万五千元至六万元(旧币——引者注),与一般出师不久的技术工人的工资相隔无几,淡月则出入更小。加上帮师制度的取消,更增加了手工业者的负担”,甚至出现“铁钉业某学徒坐在凳上拉风箱,一面拉,一面唱,一会便睡觉了。师傅批评他,他说:‘你是资产阶级,还敢压迫我!’”这使手工业者顾虑重重,“这不仅对生产不利,而且形成师徒关系的紧张化。‘五反’时这种情况更加明显”。[3](pp.156~157)1953年7月,中南财委关于南昌市手工业情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五反’后,因劳资关系和师徒关系的紧张,不少手工业者抱吃光、搞垮的消极态度。”[6](p.759)
总之,由于在手工业中把一般的雇佣关系和师徒关系与劳资关系混淆,阶级划分不是很明确。因而在“五反”运动中出现了一些违反政策的现象,把手工业者当成资本家对待,造成了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紧张,影响了手工业生产者的积极性。
对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紧张情况的处理
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出现的紧张情况影响了手工业的生产,从而引起了湖北省委的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对此进行了重点调研,并召开了全省手工业工作会议,提出了解决办法。此后,中共中央推广了湖北省的经验,使全国范围内的类似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
(一)湖北省对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紧张情况的处理
为了解决手工业生产中存在的问题,1953年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武汉召开了有手工业工人、学徒、独立生产者、手工业资本家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全省手工业代表会议。省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子厚在发言中指出了当时手工业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不少行业产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某些手工业者生产积极性不高。所谓供不应求,就是生产的东西不够卖,很多地方的农民要买点农具,就得等几天,会上各地都反映了这种情况,但是我们许多手工业者生产却不积极,主要表现在不敢适当增加工人、学徒,不敢增加资金,扩大生产,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对发展生产是不利的”。出现这种现象的首要原因是什么?刘子厚认为:“就是有些把阶级成份给弄错了。这不是谁在有意弄错的,而是在分别阶级界限上还不够明确。实际上,手工业方面绝大多数是独立生产者,由于雇了个把工人或收了几个学徒,就盲目的当作了资本家看待,因而使其背包袱,不安心生产。”[7](pp.12,13)针对这种情况,刘子厚在讲话中明确指出,不能把雇佣关系和师徒关系混淆为劳资关系,进而指明了手工业资本家、手工业者、师傅以及徒弟在生产中应有的态度,还明确指出这样做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发展生产。[7](pp.16~17)
根据会议的精神,代表们讨论并制订了《湖北省手工业代表会议关于师徒、雇佣、劳资之间几项问题的协议》,内容共十项,前五项是针对师徒关系的:“学徒主要任务是学好技术,因而必须端正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师傅在生产上的分配与指导。除了生产之外,也应做和生产有关的杂活,帮助师傅增加生产。但师傅不得打骂和虐待学徒及强迫学徒做与生产毫无关系的事情,为不能干涉学徒的政治文娱活动,并须打破保守思想,传授学徒技术,提倡教得好,教得快,教得全。提倡尊师爱徒,提倡师傅以教好技术为光荣,学徒以学好技术为光荣”;“新收学徒,老板可以自由收请不受限制,但在确定收学徒时须通知工会,并在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新收学徒之待遇(除伙食外),一般的第一年内每月给予现行工薪分十至十五分的津贴,有些行业情况不同者,或高或低,双方协商解决,以后在学习期间(第二年、第三年),按其技术及生产进度逐渐增加,其他福利依照旧有习惯”;“现有学徒今后主要是学好技术,师傅教好技术,师徒双方负责订立合同,要求在学习期满时,能够掌握一定的技术,如因其他原因,虽到出师年限,学徒尚无技术者,可以继续帮师,学习技术,工资双方协议”;“学徒因公致病之医药费用,经医生检查证明,小病、轻病及短期病症由师傅负担,大病重病及长期病症,如师傅全部负担有困难时,可由工人申请,从工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中酌情补助一部分”;“学徒三年出师之旧例可以保持,但应尽可能提前教好技术,出师后如因生产发展店内用人,双方自愿可以留下工作,工资另行协商。如店内不用人,师傅应本团结互助精神,根据旧有习惯,帮助学徒就业”。[8]这就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误把师徒关系当作劳资关系,师傅工作积极性不高,徒弟不遵守劳动纪律,徒弟津贴过高等一系列问题,理顺了师徒关系。协议第六项是针对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内部的雇佣关系,应本有利生产,团结互助,协商解决之精神,处理一切问题,医药费按各行业之合同,如无合同即按习惯解决。其他问题根据工会法处理,如有实际困难,双方协商解决。”协议第七、第八项是针对劳资关系的:“劳资关系中如有纠纷,应本发展生产,劳资两利原则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经过劳动部门调解,仲裁或经法院判决”;“雇请临时工人期满后可以辞雇,不作解雇处理。”[8]最后两项是针对劳动时间的。这些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当时劳资、雇佣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会议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1953年3月2日发出的《湖北省委关于贯彻手工业代表会议的指示》高度评价了这次会议:“会议开得很有成绩,对明确手工业的阶级界限,分清劳资、雇佣、师徒关系,正确地处理公私关系,明确手工业的前途方向,缓和当前的紧张局面,以活跃手工业生产,都得到了正确的解决。”[9]指示还对发展手工业做出了进一步的指导,特别是针对当时比较紧张的劳资、雇佣、师徒关系指出:“当前手工业最突出的问题,是劳资、雇佣、师徒关系混淆不清,把小生产者当作资本家,把劳动者内部雇佣、师徒关系当作劳资关系,因之造成内部混乱,关系紧张,以致影响生产。一般说大部分手工业者都属于小生产者,纯粹依靠剥削为主、不参加劳动的手工业资本家为数并不多,因此手工业阶级界限的划分,宜宽不宜严。”“处理各种关系总的方针,是以搞好生产和团结为主,劳资之间还必须坚持劳资两利的原则,雇佣之间应该是搞好生产互助互利,师徒关系应教好与学好技术,提倡尊师爱徒,把师徒关系当作劳资关系是错误的,这些混乱关系必须加以调整,但不能采取粗糙的办法,或无准备地公开划阶级,反而引起工人、学徒不满,及某些手工业资本家与手工业主打反攻,造成内部更加混乱。必须当作一个教育过程,首先使干部与工人、学徒中的积极分子弄通道理,明确政策与阶级界限,再串通说服一般工人、学徒,以搞好生产为主,召开民主团结会议,成份划错了的摘掉帽子,雇佣与师徒之间经过互相提意见,以达到团结。”[9](pp.92,93)通过贯彻落实这次会议以及上述指示精神,湖北省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
(二)中央对湖北省经验的推广及取得的效果
中央十分重视湖北省的经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邓子恢把《湖北省委关于贯彻手工业代表会议的指示》呈报给毛泽东。1953年3月24日,毛泽东在给邓子恢的批示中指出:“湖北此件很好。第七页上所说十项协议你处如有,请给我一阅。请你替中央起草一个电报,将湖北文件转发各地,要各省也召开手工业代表会议,如何?”4月4日,在看到《湖北省手工业代表会议关于师徒、雇佣、劳资之间几项问题的协议》后,毛泽东又给邓子恢做出批示:“湖北手工业协议,似可在人民日报上转载,请予酌处。”[10]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邓子恢替中央起草了关于手工业问题的电报稿[10](pp.157~158),毛泽东先后做了两次了修改,并加拟了《中共中央关于应当重视手工业的指示》的标题。《中共中央关于应当重视手工业的指示》和《湖北省手工业代表会议关于师徒、雇佣、劳资之间几项问题的协议》后来都在1953年4月23日《人民日报》第1版发表,且当天的《人民日报》还以《湖北省手工业代表会议开得好》为标题,发表了《湖北日报》对湖北省手工业代表会议的报道。这样,湖北省关于处理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从整体上讲,中央的指示发出后,全国各地普遍认识到“正确划清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这三种不同的关系的界限,这是充分发挥手工业生产积极性的关键。凡是重视了对手工业者进行政策教育和正确调整了这三种关系的地区,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就高”。[11]例如,1953年9月,西南地区“各地手工业经过调整后,大都出现了新气象,有许多手工业者明确认识发展前途后,积极生产经营。如云南省元江县第二区铁匠毕鸿富在该县手工业代表会议结束后,即主动与第二区供销合作社订立加工镰刀的合同。有些工人、学徒也端正了劳动态度,积极学习技术。不少手工业主和学徒签订了生产合同和师徒合同,也有全行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的”。[12]1953年11月,“云南宜良县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业部门积极组织手工业生产,全县手工业生产已由停滞不前转向恢复和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如全县原有铁匠炉一○八盘,停业的十三盘,恢复了十二盘,半歇业的四十多盘,已全部发动起来,在春耕生产中,给农民修补旧农具二万五千多件,替合作社、贸易公司加工新农具六千七百三十件。许多停业的木工已重新拿起工具替农民修补农具。如复业的二十五个木匠,所制木农具,除自销外,合作社帮助推销了二千九百二十五件,城区三家水车铺一春就生产了水车三百九十五架。石工在兴修小型水利中起了积极作用。全县范围内今年一至六月份新修和整修堰、塘、沟及闸坝用去石工七千七百一十七个,按期完成了一切工程,保证灌溉田一万六千七百一十八亩,增加灌溉田四千三百九十九亩”。[13]
在着手调整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的省份中,湖北省的成效最为显著:“各地贯彻省手工业代表会议的精神,加强对手工业的领导,已收到良好的效果”,“如襄阳专区谷城城关镇的铁业,原来只有十二座红炉,现在已增加到二十二座红炉,学徒已由五人增加到十七人。黄陂和汉川城关的手工业者,看到生产有了发展,也增加了四十多个学徒和临时工人。孝感城关十六户制造农具的铁业手工业户中,经过调整师徒关系后,大多数都订立了尊师爱徒、团结生产的协议。新洲县阳逻镇詹同茂木店改变了经营方式,在银行贷款扶助下,面向农村、改做农具,过去该店每月营业额只有一二百万元,三月份增加到一千二百万元,提高了将近十倍,工人、学徒也增加了数倍”。[14]特别是湖北省鄂城县城关镇,作为贯彻湖北省手工业会议精神的典型,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5]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的成效也十分明显。福建省从1953年4月下旬开始,选择重点,有计划地对本省手工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手工业中的劳资、雇佣和师徒关系,必须在团结生产、劳资两利等原则下加以妥善的处理”。[16]根据这一精神,福建省对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进行了调整。河南省新乡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要进一步搞好手工业生产,其中之一就是“加强手工业工会的工作,教育工人、学徒正确处理劳资、雇佣和师徒关系,注意搞好生产。目前劳资和师徒关系虽不像过去紧张,但有些行业及个别户仍然很突出,应在生产中予以解决。对报复工人、虐待学徒的事件应妥善处理。劳资合同多数已经到期,也应结合生产,在讨论生产和开展业务中加以修订,不能脱离生产单独来搞。对那些正在淡季、生产经营不好的行业和手工业户,目前应集中力量,争取度过淡季,使工人学徒不要失业”。[17]全国范围内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出现的紧张局面逐步得到了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手工业中的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在1953年出现了紧张情况。为了解决出现的问题,湖北省召开了手工业代表会议并取得良好效果。中共中央对湖北省的经验进行了推广,促使了问题的最终解决。之后,中共中央对手工业的发展更加重视,明确指出:“党中央和各中央局、分局的农村工作部应将手工业工作,列为本身的一种业务,帮助党委掌握这方面的材料,并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加强党和政府对手工业工作的领导。同时,鉴于手工业与农业的密切关系,中央还要求“各地供销合作社,应着重与当地手工业者建立密切联系,订立合同,帮助他们供应原料,推销他们所生产的而又为供销合作社社员所需要的产品”。对于手工业者,中央认为,“也应如同对待小生产者的农民一样,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主要是靠价格政策,市场产销关系,辅以必要的可行的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教育指导他们,影响他们,慢慢引导他们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而不可任意地制定计划,强制他们发展那一行或闭歇那一行,增产多少或减产多少”。[9](p.90)通过这一系列措施逐渐把手工业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在这一过程中,手工业者逐渐对手工业走向合作化的前途有了明确认识。从这种意义上说,1949~1953年手工业中劳资、雇佣、师徒关系出现的紧张情况及成功解决,为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参引文献]
[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51、352页。
[2]《新中国的劳资关系已渐入常轨》,《人民日报》1950年10月2日。
[3]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编著:《成都、鄂城、武汉手工业调查》,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第89~90页。
[4]《中国共产党历史(1949~1978)》第2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234页。
[5]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手工业资料汇编(1950~1953)》,中国科学院1954年版,第197页。
[6]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51~752页。
[7]《湖北省手工业工作经验》,中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8~29页。
[8]《湖北省手工业代表会议关于师徒、雇佣、劳资之间几项问题的协议》,《人民日报》1953年4月23日。
[9]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编:《中国手工业合作化和城镇集体工业的发展》第1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91页。
[10]《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54页。
[11]《妥善解决贸易淡季中手工业的产销困难》,《人民日报》1953年7月25日。
[12]《西南部分地区开始加强对手工业的领导》,《人民日报》1953年9月22日。
[13]冯兆钦:《云南宜良手工业生产逐渐恢复发展》,《人民日报》1953年11月21日。
[14]《湖北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手工业的领导 有些手工业生产已出现了营业好转的新气象》,《人民日报》1953年5月10日。
[15]中共湖北省委城市工作部鄂城工作组:《湖北省鄂城城关镇贯彻省手工业代表会议决议的重点试办经验》,《人民日报》1953年7月20日。
[16]《福建省手工业的概况》,《人民日报》1953年8月25日。
[17]《关于改善对手工业生产领导的意见》,《人民日报》1953年6月3日。
[责任编辑:叶张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4期
[作者简介]韩晓青,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1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