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重相关制度创新。强化政策引导支持
建设低碳农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大量的研究证明,在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下,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人们把环境作为资源存量和容量及自净能力无限的垃圾场、资源市场价格偏低、污染排放成本过低,温室气体可任意排放、经济行为主体没有“减排增效”的经济动机和社会责任。因此,发展低碳农业,实现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不仅要靠政府的强制干预。而且要让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即建立起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强制性制度创新,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资源节约、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财税政策,实现农业低碳排放。具体措施如下。
1.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承包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长久不变如30年延长到70年等,依据产权理论赋予土地承包者完整意义上的经营权,即除买卖之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如自愿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加强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流转市场,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循环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等。据我们实地调查,河南省焦作市的喜耕田农机合作社,拥有各式农机六十多台,与农民签订土地托管协议,夏收和秋收后,合作社返给农民小麦、玉米各1000斤,农民按每年每亩780元的成本钱支付给合作社,增产部分归合作社。合作社通过科学种田、机械化作业,亩产达l200斤,比农民种植增产100—200斤:此外合作社通过集中采购农资获得优惠,亩投入可节约l00元左右。
2.明确资源和环境的公共产权,完善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和公众听证、行政审批和拍卖竞标等方式,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损害成本的资源、能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初始产权配置机制和二级市场交易体系,开征碳税。构建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效机制,以改变农业生产者的不良偏好,有效推进低碳农业发展。如农业节水方面,明确地方政府拥有本辖区内水资源的调控、分配、管理和监督权:用水户按分配的指标和相应价格拥有用水权;以乡村为单位建立农业用水协会,在水务局授权下,协会将分配的水量细分到农户并发放“水权使用证”;节约和剩余的水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参与交易、转让;建立节奖超罚机制,以平均亩次灌水量(±5%)作为奖罚浮动定额。环境保护方面:完善排污许可证和收费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充分体现“生产者责任延伸”和“污染者共同付费”原则,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方位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
3.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导向推动作用,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把生态环境纳入政府公共管理范畴。在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投资等环节,优先考虑低碳农业项目;运用公共财政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及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物业化管理等。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增施有机肥、资源节约、农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等实施低碳补偿政策,激发发展低碳农业的内在动因和持续动力。
4.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核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解决发展低碳农业所需的部分资金。粮农组织的经济学家莱斯利•利珀称,通过此种低碳融资措施,发展中国家低碳农业的规模可能会每年增加300亿美元。我国畜禽养殖业第一个向联合国提出申请的CDM项目诞生于河南省牧原公司,该公司以水田等6个分场的沼气工程为主,与日本丸红株式会社进行CDM项目合作。2007年10月23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大会的网上登记公示,8周后自动注册成功,年减排CO211.05万吨,每吨10.5美元,合计年收益ll6万美元。目前,中国已成为发达国家开展CDM项目的主要国家,全球最大的CDM市场减排量的最大供给者,应该抓住机会促进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转让,同时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研发农业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以期在低碳农业技术的竞争中抢占制高点。此外,要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农业技术,加以培训、示范和推广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