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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农业家庭经营的活力与前景
发布时间: 2009-09-15    作者:武力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所网站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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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兼业是农民家庭的普遍现象

  由于中国从秦统一以来就是一个地域广大的以农业为主的大国,区域之间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经济的多样性以及商品经济的发达,特别是明清以降,由于人口增加和耕地有限,农业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因此不仅地域之间越来越注重发挥农业生产结构的比较优势,而且越来越多的农民家庭从事兼业劳动,即从事更带有交换性质的家庭副业,或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在江南一带,在明清时期,“男耕女织”实际上不在是自然经济的写照,而是农业与为市场而生产的手工业结合的写照。据国民党中央农业实验所对19省928县的调查,1935年农村从事手工纺纱织布业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在10%以下的有广东、福建、云南、察哈尔4省;在10—20%的有山西、甘肃、江西、安徽、浙江、湖南6省;在20—30%的有四川、江苏、湖北、广西、贵州5省;在30%以上的有河北、陕西、山东、河南4省,其中最高的河南省约占48%。19省总计,平均占总农户数的24%,约1400万户。[6]难怪有学者称中国的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别是后期)应该是小商品经济。[7]有学者认为“与其说中国封建小农经济是缺乏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倒不如说它是不能缺少商品经济补充的自然经济”。[8]费孝通的《江村经济》里也对此有生动的描述。林刚教授也论述了江南农民家庭怎样利用现代工业来发展自己的家庭工业。[9]

  中国小农经济因家庭劳动力富余所导致的普遍兼业,使得农民从来就不是一个被限制在土地上的保守者,他们与市场的结合,以及长期从事的手工业和商业活动,使得他们不断地寻求农业以外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它们并不惧怕市场,甚至喜欢市场,因为市场不仅能够使他们的农业产业链条延长,获取农产品贸易和加工的收益,而且能够给他们带来农业以外的就业和机会,因此农民在工业化和市场化面前并不保守,他们乐意也能够及时地吸取新的技术,来发展自己的兼业活动,甚至完全转移到非农产业去。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经济落后,因此有大量的人口滞留在农业和农村,这就导致了最好的土地制度不仅应该能够实现土地的产出最大化,提高这种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必须考虑到这种土地制度的外部性,即它的分布和流转不致引发因部分人失去生存手段而出现收入差距过大和由此引发的社会动荡,历史上因失地和无地农民发动的大大小小农民起义连绵不绝,史不绝书。在中国明清以降,随着土地流转市场化和兼并的盛行,土地的所有权流转加速,即所谓的“千年田八百主”,但是同时却出现了使用权的相对稳定,即所谓的“永佃制”。甚至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势,即越是人均土地稀缺的地方,公田(以族田为主要形式)越发达,土地实际上已经成为家族和同宗的基本社会保障;与此同时,在这些地方,永佃制也开始流行。张研所著的《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对《光绪无锡金匮县志》中有关族田史料进行过梳理,说该县多达51个义庄,每个义庄的公田多者千余亩,少者亦二、三百亩。她转述民国时期农村调查报告说:“常熟、吴县、无锡、昆山等县的族产都在十万亩上下”。[10]另外,江西、福建等山区的族田、公田比重也很高,不少地方其在全部耕地中所占的比重甚至达到40%以上。这种土地制度的创新,反映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过于频繁,可能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会增加土地的产出,但是却不利于整个农村社会的安定,会导致一部分人被排斥在农业生产之外,“饥寒生盗心”,他们因衣食无着,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从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从长期看是不利于农业发展的。

  因此,在建国初期完成彻底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以后,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还不能立刻吸纳农村和农业大量富余的人口时,土地制度应该具有的社会安定保障功能就突出出来。这应该是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归公和1978年以后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责任制的内在原因。

  另外,中外历史已经证明,不仅在现代大型企业中两权分离是有效率的,即使在传统农业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对农业生产来说也是有效率的,明清以降公田、农业租佃制的发展,特别是永佃制的产生,将土地的所有权分解为“田底权”和“田面权”并且可以各自流转,是传统农业文明高度发达的产物,这种历史经验应该与今天农民首创的家庭经营责任制有直接或间接的传承关系,只不过前者的土地所有权是地主,收取的地租为个人或家族所有;而今天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社区),收取的地租(很少)归集体(社区),用于公共开支。

  中国的国情和农业发展历史已经说明,目前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适当的,它不仅抑制了土地兼并,实际上起到了为还没有彻底脱离农业和农村的大量农村人口提供了最后的保障,而且它对于耕地这种稀缺资源在未来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后的规模经营提供了制度保证,同时也使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变所带来的收益由国家和社区共同享受提供了保证,换句话说,不可再生的土地因为稀缺和随着经济发展的升值,将日益成为整个社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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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温锐:《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第129页,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国家统计局:《1954年我国农家收支调查报告》,第18页,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

  [3]转引自温锐:《毛泽东视野中的中国农民问题》,第18页,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江泽民文选》第二卷,第212页,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5]《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8年12月14日。人民网。

  [6]转引自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乡镇企业》,第6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

  [7]参见龙登高:《中国传统市场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

  [8]邵鸿:《战国小农与商品经济》,《农业考古》1993年第1期,第71页。

  [9]参见林刚:《长江三角洲近代大工业与小农经济》,安徽教育出版社2000年。

  [10]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第43-4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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