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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农业家庭经营的活力与前景
发布时间: 2009-09-15    作者:武力    来源:当代中国研究所网站 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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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业的家庭经营问题。由于中国人口多耕地少,中国农业的经营规模一直很小,到近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在西方发达国家里,农业的规模开始扩大,但是仍然没有脱离家庭经营。在我国,土地改革以后经历了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和今天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经营,但是究竟怎样看待农业家庭经营,它的前景如何,目前仍然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这里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具有生命力的农业家庭经营

  自从世界进入以资本主义经济为标志的工业文明时代以后,对于东方(传统农业)文明基础的所谓“小农经济”,亦即“农民家庭经济”或“农民经济”,就存在着多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论述的“宗法小农”。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是小农经济最终要灭亡,农业也最终会变成资本主义经济;而列宁和斯大林则进一步认为,小农经济作为一个落后的生产方式,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断分化,最后消失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阵营里,就是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苏联20年代著名的农业经济学家恰亚诺夫则有“自给小农”的论述。他认为:小农经济具有坚韧性和适应能力,因为它是为生存而生产,可以不计算自己的劳动成本,因此它比从事商品经济的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西方经济学家舒尔茨则认为小农在市场经济面前是“理性的”。虽然历经土改到集体化运动长期改造后的中国农民,在1978年以后率先为中国经济改革杀出一条血路,推动了中国经济全新格局的出现,并对传统的农民理论展示了全新的挑战,但传统的农民理论,至今仍然多少左右或影响着我们对农民与农民经济的准确认识。

  20世纪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变化,经历了一个非常有趣的轨迹:即在20世纪上半期,伴随着外国列强入侵引发的中国产业结构变化和中国市场融入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以及几乎连续不断的战乱和社会动荡,农业经营规模呈现出小型化趋势,直至建国前后实行的历史上最彻底的平均分配耕地的土地改革,此后中国大陆农村成为清一色的个体农业。到了这个极端后,农业经营规模又从1953年起开始急转直下地向相反方向转化,即向集体所有制的规模经营转变。从1953年到1956年底,仅用4年的时间,就基本上改变了中国几千年实行的家庭经营,到1958年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又迅速过渡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但是,这种集体经营从1956年算起,只维持了25年的时间,到1981年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就又重新回到家庭经营的轨道上去。如果从每个家庭平均占有的耕地数量看,由于人口的增加,已经低于1956年农业合作化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怎样看待这种种植业历经曲折最终仍然回归小型化的历史趋势以及它将怎样走向适度规模经营,其条件是什么?

  应该看到,毛泽东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认为土地改革以后的贫下中农具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并且通过利用这种积极性来加速农业合作化的进程。怎样看待这种贫苦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他们心中的社会主义到底是科学社会主义还是农业社会主义,实际上关系到对后来所建立的集体经济的判断。温锐教授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以阶层分析的方法深化阶级分析方法,指出这种所谓的“贫下中农具有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其实是土改后农村中少数还处于底层的“贫农”即“赤贫”的积极性,是当时他们还缺乏独立从事家庭农业生产能力的实况与社会主导者传统社会主义理想相结合的积极性;即便这部分贫农,一旦他们随着经济发展而具备了独立从事家庭经营的能力以后,这种积极性也就消失了。同样的,他们与当时的社会主导者所要的公有制,也不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规模经济,而是建立在甚至都难以维持家庭生产经营的落后生产力水平上的,其结果只能是平均主义而不是高效率的。

  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之所以出了毛病,根本原因是对农业家庭经营的认识,无论是毛泽东,还是刘少奇、邓子恢,实际上都接受了从马克思到斯大林的观点,即认为个体的农业家庭经营,即小农经济没有前途,它不是被资本主义所消灭,就是在无产阶级取得胜利之后,通过合作化走向传统公有制的规模经济。因此,有人反问到:“如果所追求的‘集体化’目标真的没有问题,那么办得快又有什么不好呢?正因为如此,邓子恢与毛泽东的分歧,就不可能从理论上来影响毛泽东”。[1]

  这里还应该指出,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民,特别是原来的贫雇农的确具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这是因为经过长期战争的破坏和消耗,很多农民由于缺少劳力、牲畜或资金,难以进行一家一户的独立生产,这可以从当时的全国农户调查资料得到证明:到1954年末,平均每户农民家庭拥有耕地15·80亩,耕畜0·92头,犁0·62部,水车0·11部。[2]但是可以肯定,农民所要的互助合作,是自愿互利基础上可以自由退出的经济组织,而不是失去自由和选择权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合作组织。如果是前者,不论从支持工业化,还是推进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与做好社会救济,都因它扶危济困和有助于当年农村经济发展,而受到农民的欢迎,这也可以从50年代合作化初期农业互助组和初级社对贫苦农民有很大吸引力得到证实。

  江西财经大学的温锐教授就曾经出:“中外古今的历史证明,家庭承包并不是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决定,更重要的是受农业劳动本身的特点所制约,是由农业中家庭个体经营形式本身具有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决定的。它对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具有较大的宽容度,既能适应于手工劳动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又不完全排斥实行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先进生产方式。通过市场这一纽带,它可以适应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走向社会化。”[3]

  而直到1998年9月,江泽民在安徽视察时才肯定地说:“农业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是农业生产的规律决定的,也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决定的。”“从实践看,家庭承包经营再加上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4]199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则对家庭承包经营做出了相同判断:“这种经营方式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5]

  目前,我国农村的许多地区,根据十几年来农业产业化和家庭经营的需要,利用建国以来付出极高成本才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框架,逐步形成了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并存的双层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这种双层经营制度可以说是建国初期刘少奇、邓子恢等提出的首先发展供销、信贷合作社,从农业生产外部将农民组织起来、克服小生产者的弱点思想的发展,也是对建国四十多年来农业经济体制变革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这种双层经营制度的最大优点就是它所具有的包容性和灵活性,这就将经营规模的选择权交给了农民,农民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根据效益原则,自由选择和决定集体经营的范围和领域,从而避免行政干预和体制变革的一刀切。

  但是,由于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普通集体成员与村干部的知识和信息很不对称,这就为村干部利用集体资产和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可能,许多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少村干部利用变动土地承包人来谋取少数人利益的事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公有制和双层经营,还必须有农村的民主和法制比较完善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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