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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土伦理到新乡土伦理
发布时间: 2011-01-18    作者:王露璐    来源:光明日报 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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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乡土中国”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学者提出了“新乡土中国”(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这一概念。事实上,我们不难从纵向的时间维度上理解,“新乡土中国”之“新”,在于较之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封闭性和稳定性,今天的中国乡村已然呈现的开放性和市场性特征。同时,我们也不难从横向的空间维度上发现,较之城市的市场化和现代化程度,中国乡村社会仍然在生产、交换(交往)、分配、消费等方面保留着大量并未在现代市场经济浪潮冲刷中完全丧失的“乡土本色”,这也正是“新乡土中国”仍有“乡土”之谓的原因所在。简言之,“新乡土中国”是一个“现代性的乡土社会”。如果说,乡土伦理的传统形态和特征基于其乡土特性,那么,伴随着“乡土中国”向“新乡土中国”的转变,与之相对应的既蕴涵现代价值又不失乡土本色的“新乡土伦理”如何生成?笔者以为,实现乡土伦理的现代转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乡土伦理,其关键点有二:一是寻求乡土伦理之“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的成功嫁接;二是实现乡土伦理之“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有效整合。

  毋庸置疑,以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进程,已不可逆转地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走向现代化的中国乡村社会不再是与外界隔绝的“世外桃源”,已经与现代市场意识和价值观念有了“亲密接触”的中国农民也不再是“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中人。由此,传统乡土伦理蕴涵的封闭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市场化进程为新乡土伦理注入了开放、平等、变革等鲜活的时代价值血液,从而为其提供了实现转型的“现代之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此种现代转型视为对乡土伦理传统的绝对消解。应当看到,新乡土伦理终究脱胎于传统乡土伦理,从而使后者成为其“历史之根”。试图与乡土伦理的传统彻底“决裂”,只会使新乡土伦理丧失其根基而成为空洞无物的概念构架或悬置无用的道德说教。概言之,寻求乡土伦理“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的成功嫁接,是新乡土伦理成功建构的理论前提和实践路径。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发展极不平衡,区域性和地方性特点丰富多样,不同地区的地域伦理文化传统亦有很大差异。从一定意义上说,作为新乡土伦理“现代之源”的现代市场意识和价值观念,已日渐成为市场化乃至全球化进程中具有普适性意义的“现代性的伦理话语”,而作为新乡土伦理“历史之根”的乡土伦理传统,却因区域伦理文化的丰富多样而以种种极具差异性的“地方性道德知识”作为其基本内涵。由此,新乡土伦理建构中“传统”与“现代”的紧张与调适又转化为“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冲突与整合。诚然,某一区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及与此相对应的生产、生活方式,必然使其地域伦理文化显现出自身的地域特殊性。传统乡土社会的封闭和稳定甚至将这种地域伦理文化异质性的空间距离缩小到了紧邻的不同村落。由此,乡土伦理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碎片化的“地方性知识”的“合集”——虽有共同之处,但更多依然是相互的隔绝甚至排斥。问题在于,面对现代化进程中新乡土社会日渐开放的基本态势,一味强调“地方性知识”的地域特殊性并固守区域伦理传统而拒斥对外来先进伦理文化的合理汲取,只会使自己因偏执保守而丧失应有的活力。与此相反,无视乡土伦理文化的地域传统,试图将所谓“现代性的伦理话语”变成“放之中国乡村而皆准”的“普适价值”,则无异于为自己打造一张伦理的“普洛克路斯忒斯之床”。其后果只能是:无数“地方性知识”因其“不合”而被一一终结,“普适性意义”却终究成为一张无以安放的“空床”。从一定意义上说,转型期新乡土社会的伦理“空场”及其所引发的乡村社会诸多道德困惑与矛盾,正是此种“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冲突所致。易而言之,新乡土伦理应当实现“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价值”的有效整合,在承继地域伦理传统和吸收外来伦理文化两者间的紧张中寻求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身的不断优化。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建构新乡土伦理的关键在于在“历史之根”与“现代之源”、“地方性知识”与“普适性意义”的冲突中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如果说,乡土伦理是在封闭和稳固中实现自身的平衡,并以此成为传统乡土社会的伦理根基,那么,新乡土伦理则应顺应开放和变革的时代背景实现一种“动态平衡”。换言之,新乡土伦理绝不是某些一成不变的伦理范式或道德规范,而是在不断借鉴和融合现代理念和其他“地方性道德知识”中先进成分的基础上实现自身伦理文化的提升与优化。唯此,新乡土伦理方能既显其“新”之内涵,又不失其“乡土”之本色,也才能真正成为中国乡村发展强大而持久的精神动力。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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