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兴起到新的农村管理体制的形成
(一)家庭承包经营的产生与推广
我国的改革发端于农村,农村的改革首先在农业中开始。农业改革的核心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农村一项最成功的制度变迁。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通常所说的是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早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局部地区就曾三次兴起包产到户。第一次是合作化运动时期,浙江、四川等一些地区农村出现了包产到户的做法;第二次是1959年,河南、湖北、陕西等省农村又搞起了包产到户;第三次是20世纪60年代初期,面对三年困难时期,为了实行自救,安徽、河南、四川、甘肃和广东等省农民自发搞起了包产到户。但是,这些包产到户最终都被当作“闹单干”、“破坏集体所有制”、“走资本主义道路”加以批判,压制下来。
然而,顺应民意、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制度始终是有生命力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我国发生了两件值得记载的历史事件。一件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党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他指出,我国经济体制管理权力过于集中,应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在经济计划、财政和外贸等方面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最迫切的是要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在政策上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由此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这个讲话实际上成为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要基调。另一件是发生在1978年12月16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为摆脱贫困,冒着“坐牢”的风险,自发在一张合约上按下了21个手印,偷偷将集体耕地包干到户。自此,我国农村拉开了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的经营体制改革的序幕。
1978年12月18~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决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总结了20多年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农业的25项政策和措施,明确指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制宜进行种植,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式,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资金,有权抵制任何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瞎指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政治条件。
率先实行包干到户的小岗村,在1979年春将全队22.94公顷耕地按人分包到户,10头耕牛评好价,两户一头,国家农副产品交售任务、公共积累等也按人包干到户。包干任务完成后,剩余部分全归自己。结果当年农业夺得大丰收,全村粮食产量达到66185公斤,相当于1966~1970年粮食产量总和;油料产量17600公斤,是过去20年的产量之和;生猪饲养量也达到135头,超过历史上任何一年。小岗村的成功,在周围产生了强烈的示范效应。当年秋种时节,许多地方农村采取“瞒上不瞒下”的办法,一夜之间就把田地、耕牛划分到户,搞起了以包干到户为主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在安徽省农民发起了包干到户的同时,全国各地农村也相继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系农产品产量的责任制形式。有田间管理包工到组,田头估产,评定奖惩;有田间管理责任到人,联系产量,评定奖惩;也有当年包工包产到组,耕牛和大农具包给作业组管理使用等。进入1980年,中共中央开始支持并推动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指出,“农村政策放宽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大。安徽省肥西县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1980年9月14~22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 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全国。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中央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肯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民群众创造的,以包产到户为代表的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式。指出,“在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和集体农业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生产队的领导下实行包产到户是依存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这个文件受到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热烈欢迎。包产到户在皖、浙、赣、苏、鲁、蒙、川、贵等省区农村迅速扩展开来。1980年11月初,全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比重占到15%,1982年6月末该比重上升到了67%。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改革再次给予肯定。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这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轻易变动,绝不能走回头路。”1983年1月2日,党中央颁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文件,高度评价了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越来越成为重要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在党中央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强烈的示范效应作用下,包产到户从南到北、从东到西进一步发展。到1983年末,全国已有1.75亿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包产到户在所有责任制中的比重达到97.8%;1984年末又进一步上升到98.9%。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什么首先在农村开始,并在很短的时间内让“包产到户”席卷全国,吴敬琏认为,旧体制已经无法维持,农民为捍卫自己的利益要求制度创新;包租土地的做法易于为农民所接受;向家庭承包经营转化没有严格的社会障碍。在全国农村实行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并相应建立新的农村管理体制,其决定意义是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农业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认真分析这次改革,它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分配结构的重新安排。通过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民获得了土地、耕畜以及农具等生产资料的自主经营权。根据这种权力,农业生产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配置生产要素,生产农产品。完成生产后,农民在“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之后,对剩余农产品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因此,家庭承包经营将农民同国家、集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分得清清楚楚。同农业生产队相比,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有很高的激励和很低的监督成本。因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在制度安排上具有内在性质,它的特有经营方式和分配机制,满足了农民的既有心理习惯和追求物质的欲望,很好地适应了生产空间分散,生产周期长的农业生产。在家庭这个组织经营单位里,劳动成员之间互相信任,分工比较理性,生产经营过程无需高额的协调成本和监督成本,而且由于他们能获取其劳动的全部所得,于是每个劳动成员都在努力 增加有效劳动,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这样,在新制度安排下,那种偷懒和投机行为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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