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公社的诞生和演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形成
农业合作化刚完成不久,中国农村制度变迁又进行了一次不切实际的大冒进,这就是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我国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这年初,中央提出要用15年或20~30年时间,在工业生产和经济上“超英赶美”。1958年5月,在党的八届二次会议上,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提出“大跃进”,认为全国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已经到来。在此背景下,农业合作社又发生了一些新变化。1958年初,一些地区农村在农田基本建设和抗旱、抢种抢收过程中,打破原有合作社的界限开展联合协作,同时有不少地方还把小社并成规模大、集体化程度高的综合性合作社,这些综合性合作社包括农工商学等方面。各地合并起来的大社名称各不相同,有的叫“集体农庄”,有的叫“社会主义大院”或“社会主义大家庭”,有的叫“共产主义农场”,也有的叫“公社”。河南省有些地方将这些综合性合作社叫“人民公社”。1958年8月6日,毛泽东在考察河南新乡七里营人民公社时,充分肯定了这种组织和名称,指出“人民公社好”。同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这个决议指导下,各地农村从高级合作社向人民公社加快过渡,人民公社化的浪潮很快就席卷全国。
同合作化运动相比,人民公社运动的发展速度更快。1958年9月底,全国已建立起人民公社23384个,加入的农户1.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4%。同年11月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数达到1.27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高达99.1%。短短几个月,我国农村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当时,人民公社的明显特征是“一大、二公、三拉平”。此外,人民公社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将公社社员按军事化的形式组织起来,搞供给制,集体出工劳动,集体吃饭,对公社以内的行政事务搞行政命令和瞎指挥。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脱离实际的人民公社化,加上当时的“大跃进”和“共产风”,伤害了农民的感情,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
面对人民公社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1958年11月毛泽东主持召开的第一次郑州会议上进行了纠正,但“左”倾偏向还在继续。真正对人民公社重大方向性问题作出整顿的是1959年2月郑州会议。当年2月27日至3月5日,中共中央在郑州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草案对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作了界定和概括,提出人民公社应“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同年4月,中共中央又在上海召开了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会议纪要),对人民公社存在的一系列具体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在中央的努力下,一些地方对“一平二调”和其他错误确实进行了纠正。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纠正不彻底,加之1959年以后的连续三年减产,使得形势异常严峻。为此,1960年11月中央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1961年3月广州会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通过上述努力调整,第一,在我国基本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第二,坚决纠正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对无偿调拨的物资财产进行了退赔补偿;第三,对人民公社实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取消工资制和供给制,解散公共食堂,实行按劳分配;第四,恢复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社员拥有小型农具等生产资料;第五,恢复和开放农村集贸市场,允许公社、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个人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后,将其生产的除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以外的农副产品拿到集市上交易。
经过多次调整后所形成的人民公社制度,虽然比过去要接近于农村实际,对农业生产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制度选择偏离了农民的意愿,脱离了农业发展的需要,这些调整无法从根本上革除人民公社制度本身的弊端。
(四)理论分析:农村制度变迁的成因
人民公社是决策者把农村合作化中的个别现象当成发展趋势,而强加在农民头上进行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有着深刻的国家工业化历史背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选择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如何才能保证这种工业化所需要的一切资源呢?如前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因资本供给严重不足,而劳动力极为丰富。如果经由市场机制决定资本和劳动价格,其结果是资本价格(利率水平)会相当高,而劳动力价格又相当便宜。按照市场机制,发展资本密集程度高的重工业,无疑会支付高 昂的成本,面对高昂的资本品价格和低廉的劳动力价格,用市场力量很难将资本引入到重工业部门,还极有可能诱导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轻工业部门优先发展,这同我国的战略选择大相径庭。为确保将社会经济资源快速、集中投向工业,进而又重点投入重工业,实现国家既定的工业化目标,我国建立了一套可集中动员和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体制。
应当指出的是,当时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产业是农业。所以,从农业部门筹集国家工业化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就成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因此,为有效地增加农产品供给,确保能将农业剩余吸收转化为工业化的资本积累,国家对农业和农村进行强制制度安排就成为必然选择。这些安排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对分散的小农经济实行社会主义集体化改造,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将农业初级社迅速发展成高级社进而快速过渡到人民公社,这为国家工业化能从农业中顺利获得低廉的农产品供给和原始资本积累提供了组织制度保障。
第二,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购销制度控制农产品供求。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实质上是国家超越和替代市场职能,垄断农产品的购销经营权,既从生产来源上控制农产品的供给总量,又从最终消费上控制农产品的需求总量。
第三,实行城乡高度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限制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流动。这些制度安排,把城市人和农村人分成了两种不同身份。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形成与实施,不仅阻挡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同时还为政府从城市向农村排放“过剩”人口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垄断和控制生产要素配置权,限定农村产业发展方向。有了完善的城乡户籍分割制度,可以有效地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国家大工业流动。但是,如果农村大力发展工业以及服务业,就必然造成农民与国家工业化争夺资源的矛盾。为此,国家还相继垄断和控制了主要生产资料的配置权。一方面,政府对用于非农产业的生产资料和资金,实行严格的计划分配政策,只有纳入国家计划轨道的企业,才能申请获得所需要的物质和资金,而农民无法获取所需要的资金和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政府还对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和塑料薄膜等,根据需求量和供给能力,进行计划管理和分配。于是,被限制在农村的农民,只能以经营农业为主。
至此,一整套服务于国家工业化战略,并能为重工业优先发展提供粮食、原料和资本积累的农村计划体制形成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制度变迁,完全是在国家行政力量支配下,为了服从和服务于工业化战略,迫使农民进行了多次被动选择。进行这种强制制度选择,国家付出了沉重代价,农业农村发展受到极大的抑制,农民受到极大的伤害。正因如此,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当国民经济已走向崩溃的边缘时,长期受到压抑的农民,在农村又掀起了一场制度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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