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农村始终是整个中国制度变迁的始点和动力,农村的制度变迁不但直接决定了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也对国家的工业化、城镇化乃至现代化带来了深刻影响。分析60年农村制度变迁,总结其发展经验,对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从“耕者有其田”到人民公社制度
(一)土地改革的成功:农业合作化的制度条件
在旧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长期居于统治地位,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解放农业生产力,解救贫苦农民,就必须进行土地改革,彻底推翻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根据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土地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新中国成立后的新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剥夺地主的土地、房屋、牲畜等财产,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使农民“耕者有其田”。到1952年底,全国除了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经过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全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50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房屋、农具等生产资料,这标志着旧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彻底消亡和农民个体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土地生产关系的变革,极大地释放出了制度潜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了48.3%,粮食产量增长了44.8%,棉花和油料分别增长了193.4%和168.1%。农民收入也有了显著增长。土地改革的成功和农业的大发展,为后来的农业合作化准备了制度条件和物质基础。
(二)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制度的前奏
农民获得土地后,产生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积极性,大多数农民的生活也由此得到改善。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在人多地少的地区,一家一户生产经营规模小,生产分散,不能合理利用土地、劳动力、牲畜以及农具,也无力采取新技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弱,劳动生产率明显不高;在土地相对较多的地区,耕种、收获季节人畜以及农具利用矛盾突出,一家一户生产经常延误农时,影响土地生产率。为克服上述矛盾,全国许多地区的农民自发组织起来,开展各种互助合作活动,一些地方农民临时联合起来共同插秧、打谷;一些地方农民实行临时变工换工,合用牲畜和农具;有些地方农民索性成立了常年固定性质的互助组织,共同制定劳动、生产资料互换和互助计划,并定期记工算账。为指导农民的互助合作,党中央于1951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关于互助合作的会议,并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支持农业广泛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在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的思想指导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国迅速推开,1952年全国参加互助组的农户4536.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9.9%,到1955年上升到6038.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0.7%。
互助组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以自愿互利为原则,实行共同劳动、互换互用生产资料,是具有集体性质的劳动组织。这种组织,解决了许多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困难,使农民获得了互助合作的好处,同时也积累了集体协作劳动的经验。但互助组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力有弱有强,耕畜农具有多有少、有好有坏,使得变工换工不对等;耕作和收获时间比较集中,而变工换工有先有后。这些成了矛盾的焦点所在。
为解决互助组中个体经营与集体劳动之间的矛盾,东北、华北、安徽等地农村出现了初级农业合作社。这些初级合作社将农民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折价入股,统一经营,收入按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分配。起初,初级农业合作社基本上是由农民自愿、渐进式组织起来的,发展过程比较健康,效果比较好。但从1953年下半年特别是1955年开始,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出现了急躁冒进、强制命令的倾向。1953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即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初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初步实现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中国农业要走由初级社到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路子。1956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上作出了加速发展农业合作化的决议。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高速推进,各地在初级社立足未稳的 情况下纷纷向高级社过渡。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耕畜和大农具也作价归公,收入按劳分配。在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过渡进程中,许多地区农村违背农民意愿,采取强制命令,逼迫农民加入高级社。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全国农村高级合作社发展速度出人意料。1956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12个省市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本地农户总数的比重高达90%~95%;同年下半年,湖南、湖北、安徽3省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省农户的比重也分别达到90%、94%和97%以上;江苏、浙江、内蒙等省区的比重也在80%以上。1955年,全国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重只有14.2%,而到了1956年11月全国加入高级社的农户比重已经达到96%。至此,我国农村基本实现了由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向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的转变。
土地改革后,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实质上是中国农业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起初,这种转变是自发自愿、渐进式的,带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特征;但在向高级合作社过渡中,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农民迅速加入高级社,这种带有明显强制性特征的制度变迁,偏离了农业发展的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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