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研究》杂志2009年1月号刊登了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政治学教授欧博文题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国治理》的文章,该文是对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教授赵英男所著《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展和转型》与美国纽约城市大学政治学教授夏明所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治理:走向网络治理模式》的评论。内容如下:
以上两本书描写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上所起的作用,而这个作用有些出人意料。人们可能认为对于地方人大来说,关键问题是其具有多广泛的代表性。其中突出的一个解释是,人们对于选举、代表和选民关系及大会期间的发言等等各方面关注太少。对于赵英男和夏明来说,问题发生在政府内部,涉及制度化、多步审议和加强监督。行政改革改变了制定政策的过程,产生了治理冲突的新的场所。地方人大在这种重新分工中受益匪浅,而且它们不再是“竞争秀”或“橡皮图章”,而是作为治理的伙伴,为利益相关各方(大部分在官僚体系之内)提供了一个解决分歧的场所。充满活力的地方人大首先标志着中国政治活动的发生场所有了改变。如此看来,立法的发展与政府—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变化联系不大,而与政府建设、权力关系重新洗牌及党更具有预见性和有效性的统治关系密切。
如果地方人大已经成为“强大的地方政治力量”,却只被授予选举权(立法权和监督权相较于代表权更受重视),这对中国政体的形式意味着什么?简而言之,地方人大做些什么,不做些什么,这两种行为对治理的变化有何解释呢?
证据和变化
研究地方人大的学者们有时限于主观臆断,而淡化大多数代表大会被动受控的事实。赵和夏也不完全例外,特别是在夏的书中,有许多章节详述了发生的论争在立法与监督方面体现出的强悍有力。这些事件最令人激动,但也许最不具代表性。一些事件的意义有时会很难评价,如否决法院工作报告(“沈阳事件”)或质询并弹劾数位局长(“广东现象”)等,这让人一直有种感觉:一些非典型事件被无限放大了。这就是说,两位作者都收集了令人信服的证据,力图证明地方人大比人们心目中所想的更为积极,而且很多比全国人大更接近地方权力中心。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不活跃而且颇受掣肘时,最富有进取精神的地方人大引入变革,由省内向省外推广。其他地方人大纷纷效仿。关于民族自治、消费者权益和儿童保护等政策的影响不断扩大。特别是各省人大填补了一项促进经济自由化的法律空白,以至20世纪90年代末,有人听到上海和深圳的立法委员夸耀,与全国人大相比较,他们自己的工作人员更加优秀,在制定有争议的法律时更有能力。
不过,各省之间和各省内部的立法行动仍不均衡。由于缺少全国性的样本,赵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关于变异的设想。未来的研究人员将肯定(或驳斥)他的观点:贫困地区的地方人大比富裕城市地区的更活跃;沿海地区人大比内陆省份的更活跃,总之,领导能力决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否认真工作。赵还对地方人大进行了若干分类:有的属于先行者,有的属于坐享其成的,有的属于死气沉沉的。代表也可以被分为政策提供者、监督者、反馈者或示范者,社会背景将有助于预测代表的角色定位。但这一领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得到大量的定量研究、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的资料以及深入的个案研究。夏和赵已做了一些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可以判断所发生的变化,毋庸置疑,许多地方人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制定
20世纪80年代,法律的制定通常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获取经验后进行。变革首先作用于政策,而后“积极而谨慎”的转化成法律。90年代初,一种新的实践方式出现了。“先行制定法律”的原则鼓励地方人大不用再等着获取丰富经验和恰当的时机,就能尝试中央立法之外的领域。这一方案实施要在国家立法之前创建试点,并且运用地方性法规开展革新。它促进了不同政策领域的实验,如私人业务推广、国有部门结构调整和股票市场规范等。结果是立法得以迅速发展,到20世纪中期,推动了8100个地方性法规成为法律。这些法律中大多数涉及经济,特别是市场的建立和调节。其中一大部分,和其他国家一样,由政府起草。即便如此,大部分地方人大参与制定法律的能力有所增强。现在许多省人大有100~200名工作人员、行动积极的委员和更多全职常务委员会委员。
地方立法机关不起草法律,而是修改他人草拟的法案,并提供场所给有关各方解决分歧。这一过程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了介入机会,也使得一些社会组织在制定涉及它们利益的法律时拥有一席之位。自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发起听证会,2000年立法法肯定了它们的作用后,又主要在大城市举行了很多次听证会来增加透明度并让人大代表在法律制定方面拥有发言权。
赵还有一个更惊人的发现:在制定法律方面,地方党委起的作用间接且有限。法律通过之前很少寻求党委的批准,例如,上海人大就只将立法规划和高敏感度的法案提交到市委。当然,60%~75%的代表和几乎所有地方人大的领导人都是党员,所以以上所说并不意味着党参与制定法律的结束。
在地方立法方面,赵和夏描绘出一幅多元化政策制定过程图,其中党委和各政府部门的利益不再有以往的影响力。当各组织机构参与制定法案时,多方都有机会介入,争执和冲突都会有所发生。但占主导地位的格局是“积极协商,自愿合作和预先制止冲突”。很少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而地方人大的使命不是跟政府或共产党竞争,而是防止单方制定政策,并提供折中协调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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