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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要做到“一个更加”、“五个进一步”
发布时间: 2010-01-08    作者:朱佳木    来源:国史网 200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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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年9月23日)

  朱 佳 木

  首先感谢郭慧民副秘书长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参加我和田嘉同志的这次调研活动,感谢樊吉厚院长、张铁锁副院长给我们作了这么全面的情况介绍,感谢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的其他领导和与会同志们牺牲假日休息来参加座谈会。

  山西省史志研究院近几年多次邀请我来,我一直未能找到机会。去年,我曾到陵川县开会,顺道走访了晋城和长治的地方志办公室,因为急着赶回北京,没有来成太原。这次去延安参加国史学术年会,顺便到西安走访陕西省方志办,并由那里直接到运城,总算有了来太原的机会。自从2001年分管地方志工作以来,我走访的省、市、县三级志办加在一起已不下五六十个,但专程为地方志的事而去的,除了宁夏之外,就是这次到山西了。

  通过在晋城、长治、运城、临汾的调研,特别是刚才听了省史志院对全省情况的介绍,使我对山西地方志工作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我感到,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历史悠久。山西修志传统源远流长,具有浓郁的修志意识,在全国的影响很大。二是资源丰富。山西有着悠远的文明、美丽的风光、丰富的物产和飞速发展的建设事业,这些都是地方志的资源。三是成果丰硕。山西省第一轮修志任务已经完成96%,第二轮也已全面启动,还整理了113种旧志,编纂了大量行业志、名胜志、乡镇志、地情书、综合年鉴。四是队伍优秀。山西省地方志队伍有很高的专业水平,也有很强的奉献精神,仅在工作岗位上去世的就有好几个人,还涌现了像燕居谦、秦海轩这样的模范人物。在去年全国地方志系统表彰先进活动中,由人事部与中指组联合表彰的先进个人只有10名,你们就出了一位;在中指组表彰的名单中,你们又出了7个先进集体、16位先进个人,这些都反映了山西队伍的整体面貌。五是环境良好。山西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特别是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对地方志工作都很重视。刚才郭副秘书长说,自从他到省政府机关工作以来,前前后后八位省长都非常重视地方志工作。在《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山西许多市县政府的领导或在电视上讲话,或在报纸上发表文章,对《条例》积极进行宣传。去年我路过长治市,在市府大院里看到不少宣传《条例》的横幅,还参观了他们搞的各区县方志办的宣传展板。昨天我们去运城市,也感受到当地领导对地方志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山西省各部门也热衷于修志,而且很多国有企业都在搞本企业的史志。这些都表明山西有个很好的修志环境。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成绩显著,因此也任重道远,不仅要把自己的工作搞好,而且要创造经验,在全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下面,我就山西省地方志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要更加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条例》颁布一年多来,产生了重要影响,各地采取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但我认为,《条例》的内容十分丰富,不是短时间就能领会透彻、落实到位的。现在人们感到还不明确的许多东西,其实在《条例》里都有规定,只不过看得还不够仔细,领会得还不够深入罢了。比如,地方志的性质是什么,地方年鉴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编纂,县级人民政府要不要设立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工作经费要不要列入财政预算,修志队伍中能不能有兼职人员,两次修志的间隔应当是多少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是否有义务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修志所需的资料,故意提供了虚假资料的怎么办,志书出版前检查验收的主体和标准是什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志稿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地方志的著作权由谁享有,方志馆在原则上应不应建立,地方志工作机构有没有进行信息化建设的任务,对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如何查处,对志书中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如何追究责任等等,只要仔细看,在《条例》里都有明确规定。

  当然,也有一些有地方特殊性的问题,没有也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做出规定,这些要靠各省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来解决。还有一些问题,在法规里难以做出规定,要靠各有关部门协商来解决。比如,现在地方志工作机构都希望自己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此,中指组是支持的。因为地方志工作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其机构确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是,原来可以评聘职称的部门在“参公”后怎么办,就是一个问题。地方志工作毕竟要建立在地方志编纂的基础上,不能评聘学术职称,一些搞编纂业务的同志的积极性就有可能受到挫伤。这个问题,中央的一些研究机构也存在,如何解决还没有找到好办法。但地方志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在《条例》里都可以找到答案,因此一定要不断深入学习领会,以便把它作为我们推动工作的最有力的武器。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依法修志的力度。

  自从《条例》颁布后,地方志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即依法修志时期。过去开展修志工作靠的主要是文件,现在有法可依了,就要做到有法必依。除了要依照《条例》修志,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这个意见,在去年中指组召开的学习贯彻《条例》的经验交流会上已经提出来了。比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有五项职责,各地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办法中对这些职责进行细化。另外,像诸如志书版式、名称等,在实施办法中也可以进行规定。对这些,《条例》不可能说得太具体,中指组的文件也只能是指导性意见,不可能做硬性规定。

  中指组现在正在制定《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已起草了三年,开了多次座谈会,修改了几十遍,不久就要下发。在这个文件中,我们讲开本要统一,书名也要统一。你们把第二轮省志的书名叫通志,我认为这个名称就值得商榷。因为,全国大多数省份的志书都不叫通志,有的书叫“志”,有的书叫“通志”,总不大好。另外,第二轮叫通志,第三轮、第四轮叫什么呢?看来,还是统一叫某某省志更科学一点。当然,这个意见仅供你们参考。

  对山西来说,还有一个体制不顺的问题。对这个问题,也可以通过搞实施办法来解决。这两天,我通过跟山西同志的接触感到,在省史志院的史和志分开的问题上,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认识上是一致的,省史志院内部的认识也是一致的。据我所知,中央党史研究室也同意把党史部分从省史志院中独立出来。至于中指组,当然更是这个意见。就是说,现在各方面都主张把山西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体制理顺。刚才铁锁同志讲,按照山西省史志院目前的体制,连贯彻《条例》的执法主体、责任主体、领导主体是谁都不明确。昨天我和张少琴副省长见面,他也表示,省委、省政府只是明确由他负责联系地方志工作,省委另有领导负责分管省史志院。因此,他到各市县,不便出面召集方志办的同志开会。我想,省委那边分管省史志院的领导,到了市县恐怕也不便召集方志办的同志开会研究地方志工作,那样在程序上也会存在问题。可见,目前的体制已经影响了工作,搞不好,地方志工作要两脚落空。既然大家的认识已趋于一致,是否可以在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过程中,把这个问题一并加以解决。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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