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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
发布时间: 2020-06-10    作者:熊彤    来源:国史网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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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 

  ——以《人民日报》为中心的考察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的独立、人民的解放和国家的繁荣富强,无数革命先辈献出了宝贵生命。为缅怀烈士功勋,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对革命烈士的褒扬抚恤工作(本文所研究褒扬抚恤工作的对象主要是革命烈士,但也涉及烈士家属,为行文方便统称为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共产党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的研究成果不少,而对于新中国成立后相关工作研究的成果(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有余翔:《试论建国初期的社会优抚安置制度》,《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的优抚工作》,《党的文献》2017年第6期;尹传政:《抗美援朝期间北京市优抚对象就业情况考察》,《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2期;黄骏:《1949—1952年烈属抚恤工作初探——以苏南地区为考察对象》,《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等等。),或从某一方面政策法规入手,或对某一地域进行微观研究,都是仅涉及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的部分内容,并未对其进行全面考察。《人民日报》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报道了党和政府出台的褒扬抚恤政策法规及措施,以及中央和地方开展的各项褒扬抚恤工作,相关资料相对集中且较为全面。因此,本文拟对1949—1956年《人民日报》所刊载的关于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的报道予以梳理,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和执行情况,并揭示其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价值观塑造所产生的积极影响。 

  一、革命烈士褒扬抚恤政策法规的制定

  早在革命年代,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对革命烈士的褒扬抚恤工作,颁布了一系列优待抚恤条例。1931年7月,鄂豫皖根据地制定了《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其中对阵亡的红军战士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子弟有免费入学权利,其家属享有代耕权等。(陈明光:《中国卫生法规史料选编(1912—1949.9)》,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2页。)同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通过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确定了对“红军战士在战争中牺牲,或在服务中因劳病故者”及其家属的抚恤和优待政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8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26页。),之后又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陈明光:《中国卫生法规史料选编(1912—1949.9)》,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5页。)。1939年4月,晋察冀边区制定的《修正抗战伤亡军人暂行抚恤办法》对各项具体抚恤工作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1947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联合颁布的《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明确了对烈士及其家属的优抚措施,如表扬烈士、优待烈属,给烈士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等。(孟昭华等:《民政辞典》,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页。)1948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军人阵亡或为公捐躯者,其遗属除照旧享受优待外,并依阵亡烈士抚恤条例之规定享受各项待遇”。(《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4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1949年1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华北区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条例》,对烈士范围及标准、烈属待遇、表扬烈士事迹等做了详细规定。(《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9—1480页。)这些条例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革命烈士褒扬抚恤政策法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制定革命烈士褒扬抚恤政策法规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这一规定为党和政府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立法依据。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1950年11月25日,政务院批准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并于12月11日由内务部正式颁布。这些条例对革命烈士和烈属褒扬抚恤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如《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烈属、军属土地改革分配时应予以适当照顾;其子弟入学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的优先权;优先领取救济或借贷等优待政策。《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后,由所在部队安葬,并用砖石镌刻或用木牌书明其姓名、籍贯、年龄、职务等,竖立在墓前以志纪念;其名单交给所葬地村人民政府登记保存,并按时扫墓。(《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布命令 颁行烈军属等五个优抚暂行条例》,《人民日报》1950年12月14日。)

  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多次发出优待烈属工作的指示。如1951年1月,内务部发布《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指出将代耕作为衡量拥军优属工作的主要标准,要求组织群众与烈属、军属互助;代耕方式宜固定,使烈属、军属土地有专人或专组负责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8—69、72、333页。)1952年3月,内务部指示各地及时帮助烈属、军属春耕,不使烈属、军属荒芜一亩地。(《中央内务部指示各地及时帮助烈军属春耕》,《人民日报》1952年3月17日。)7月11日,内务部发布《关于评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的指示》,决定自1952年秋收以后至1953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评选优抚模范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544页。)

   (二)关于革命烈士及烈属的明确界定

  1949年1月颁布的《华北区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条例》对烈士和烈属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凡人民解放军的指战员(包括野战军、地方军、脱离生产的游击队,后方各军事机关及军事系统的其他取得军籍的人员),因作战参战牺牲,或因公牺牲,或被敌杀害(如被俘不屈慷慨就义,被特务暗杀等)者均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士家属”(《华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2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9页。)。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关于烈士和烈属的界定更加明确,范围进一步扩大。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做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烈士家属,应包括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烈士的直系亲属及抗日阵亡将士和人民解放战争中阵亡将士的直系亲属在内。”(《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页。)8月20日,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规定:“革命烈士家属,是指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抗日阵亡将士和人民解放战争中阵亡将士的父、母、妻(或夫)、子、女及十六岁以下的弟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8页。)在这份决定中,除再次明确烈士的界定之外,还对烈属的范围做出了具体且较为明晰的规定。

  由于上述文件对烈属的表述存在差异,为方便政策的贯彻执行,1950年10月15日,内务部发布《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对革命烈士及烈属的认定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做出解释和界定。具体包括以下七种:一是“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对满清统治而牺牲的烈士”,但不包括辛亥革命后在军阀混战中的死亡者。二是1924—1927年“因参加东征和北伐战争而阵亡的烈士”,但不包括1927年4月12日和7月15日蒋介石及汪精卫公开叛变革命后在军阀混战及反共战争中死亡的国民党军官兵。三是1927—1937年“因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武装起义而牺牲的烈士和工农红军官兵”。四是1932年1月淞沪抗日战役、1933年3月长城抗日战役、1933年夏察北抗日战役、1936年冬绥远抗日战役中牺牲的官兵和东北抗日义勇军、抗日联军牺牲的官兵。五是1937—1945年“因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抗日部队官兵”,以及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但不包括在此期间因参加反共内战而死亡者。六是“在人民解放战争中牺牲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以及起义后因参加人民解放战争而牺牲的原国民党军官兵。七是1919年“五四运动以来因为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杀害的烈士”,以及因参加革命斗争入狱病死者。同时,这一解释明确指出,烈属是指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烈士的直系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69—70页。)这一解释使革命烈士及烈属的定义与范围得以明确,有利于基层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

  (三)调整抚恤标准

  为了保障和改善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国家加大了对革命烈士及烈属的抚恤工作。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5个优待条例对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为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发放的一次性抚恤粮,战士级食粮600斤,班排连长级食粮800斤,营团长级食粮1000斤,旅长级及以上人员食粮1200斤。第二类是为牺牲的革命工作人员发放的一次性抚恤粮,勤、警人员食粮600斤,区长、县科长级人员食粮800斤,县长级人员食粮1000斤,专员级及以上人员食粮1200斤。第三类是因参战牺牲的民兵民工,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抚恤粮500斤,并以烈属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3、75页。)

  1953年1月23日,内务部经政务院批准后公布了《1953年各项优待抚恤标准》(见表1)。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又批复核准发布了《1955年几项优抚标准》(见表2)。

  表1 1953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额

  

  说明:此处币种为人民币旧币。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新币。新旧币兑换比值为1∶10000。本文不再一一说明。

  资料来源:《中央内务部公布一九五三年优抚标准》,《人民日报》1953年1月25日。

  表2 1955年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3—1955)》第2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16页。

  相较1953年对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1955年抚恤标准有所提高,等级也更细,由五档变为七档,各档差距拉大。除了提高抚恤标准外,1955年全国民政工作计划还指出:“烈属、军属补助费,除用于对贫困烈属、军属定期、定量的补助以外,应当有重点地有计划地使用于为烈属、军属解决参加生产、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困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3—1955)》第2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25页。)据统计,“到1955年底,全国已有五十一万五千九百名烈士和病故革命军人、工作人员的遗族领到国家的抚恤金”。(《国家七年拨出九亿多优抚金》,《人民日报》1957年2月2日。)

  中国革命的胜利来之不易,有无数革命烈士为之流血牺牲。革命烈士的英勇事迹应该得到褒扬,革命烈属、军属应该得到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应该得到安置,伤亡民兵、民工也应该得到关爱。新中国成立初期,内务部制定了一系列革命烈士褒扬抚恤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烈士褒扬抚恤的政策法规。

  二、对革命烈士褒扬抚恤的形式与举措

  为了纪念为争取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而牺牲的革命烈士,新中国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各种措施开展对革命烈士及烈属的褒扬抚恤工作。总体来讲,对革命烈士的褒扬抚恤主要包括修建纪念设施、举行纪念仪式、组织慰问和优待烈属等形式与举措。

  (一)修建纪念设施

  社会记忆是民族或国家认同的重要资源,而纪念空间是记忆资源的重要载体,如国家设立的纪念碑,修建的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它们具有塑造记忆的功能。(陈蕴茜:《纪念空间与社会记忆》,《学术月刊》2012年第7期。)有关革命烈士的纪念设施主要包括纪念碑、纪念塔、烈士公墓、纪念室等类型。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为对烈士瞻悼景仰,各地得建立烈士纪念碑、塔、亭、林、墓等。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烈士事迹编纂委员会,负责搜集、编纂烈士英勇事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73页。)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决定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此后,各地纷纷兴建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并举行奠基或落成典礼。如1950年3月6日,广东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举行奠基典礼,以纪念自鸦片战争以来牺牲的革命烈士。(《鸦片战争以来广东人民革命烈士永垂不朽 烈士纪念碑奠基典礼在广州市隆重举行》,《人民日报》1950年3月10日。)4月,新疆伊宁市郊修建了烈士墓陵,伊犁、塔城、阿山三区革命领导人遗骸即埋葬于此,“墓陵前纪念塔上,有毛主席题写的诔词:‘为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事业服务而牺牲的阿哈买提江同志、伊斯哈伯克同志、阿巴索夫同志、达力立汉同志、罗志同志的精神永垂不朽。’并译成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和俄罗斯四种文字”。(《阿哈买提江等安葬伊宁 伊宁十三万人民举行公祭》,《人民日报》1950年4月24日;《习仲勋和刘格平赴新疆视察民族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8月5日。)5月27日,上海各界代表举行纪念上海解放一周年庆祝集会时,通过了建立上海市革命烈士公墓及人民英雄纪念塔等决议。(《上海市解放一周年 各国代表集会庆祝》,《人民日报》1950年5月30日。)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纪念在反帝斗争中牺牲的烈士,在市区沙基和北郊三元里各建一座纪念碑。(《纪念在反帝斗争中牺牲的烈士 广州将建立两座纪念碑》,《人民日报》1950年9月17日。)10月,晋冀鲁豫烈士陵园在河北邯郸举行落成典礼。(《左权将军等烈士灵柩移葬 今在邯郸举行移灵典礼》,《人民日报》1950年10月20日。)1952年8月,井冈山革命烈士纪念塔始建,并在其附近修建了红军烈士墓。(《江西省民政志》,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87页。)1954年10月17日,解放厦门革命烈士纪念碑落成,碑上刻着国防委员会副主席陈毅所题的“先烈雄风永镇海疆”。(《解放厦门革命烈士纪念碑落成》,《人民日报》1954年10月25日。)1956年,新疆各民族革命烈士纪念碑在乌鲁木齐市建成。(《新疆各民族革命烈士纪念碑落成》,《新华社新闻稿》1956年4月7日。)同年10月19日,闽西革命烈士纪念碑在福建龙岩举行落成典礼。(《闽西革命烈士纪念碑落成》,《人民日报》1956年10月25日。)据统计,1950—1956年,国家用于抚恤烈士和修建烈士陵园、烈士公墓等方面的经费为1.1297亿元。(《国家七年拨出九亿多优抚金》,《人民日报》1957年2月2日。)至1959年下半年,全国各地兴修了5200多座烈士陵园和烈士公墓等纪念性设施(《优抚和复员安置工作遍地开花》,《人民日报》1959年9月26日。),以褒扬和纪念革命先烈的丰功伟绩。

  此外,党和政府还要求各地建立革命烈士纪念室,“目前首先以行政村或区为单位,利用现有公共房舍,建立烈士纪念室,陈列烈士事迹,并可定期举行扫墓等纪念仪式”,以教育群众学习他们的爱国奉献精神。(谢觉哉:《认真加强优抚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11月17日。)

  在1986年10月民政部公布的第一批32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中,有11处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所修建(即华北军区烈士陵园、董存瑞烈士陵园、太行太岳烈士陵园、刘胡兰纪念馆、辽沈战役烈士陵园、抗美援朝烈士陵园、瞿秋白烈士纪念碑、井冈山烈士纪念塔、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堂、东兰烈士陵园、乌鲁木齐烈士陵园11处。参见《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人民日报》1986年11月15日。)。烈士陵园、纪念馆等纪念设施在褒扬革命先烈、对群众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成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二)举行纪念仪式

  为缅怀先烈,学习烈士精神,党和政府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各种纪念活动,主要的纪念仪式包括立碑、默哀、献花、献旗、祭扫和举行公祭大会等。

  定期的纪念仪式主要是党和政府于周年纪念日或清明、建党纪念日、建军节等重大节日举行的纪念活动。清明举行纪念革命烈士仪式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已有之。1949年3月7日,华北人民政府向所辖各省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通令,“通知各地于清明节(即四月五日)举行烈士纪念会,进行扫墓,并在烈士碑上加刻烈士姓名,各烈士陵园中增植树木”,通令还指出:“此为华北基本上已解放后的第一个烈士纪念节,各地应郑重纪念,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学习烈士的革命精神”。(《华北人民政府通令清明节隆重纪念烈士》,《人民日报》1949年3月18日。)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内务部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在清明纪念革命烈士,要求各地“可适应群众清明祭扫的习惯,纪念烈士,慰问烈士家属,对烈士坟墓勘验添土,立烈士碑,在烈士陵园增植树木,并广泛搜集烈士史料、遗物、遗著等”。(《内务部通令各级人民政府 清明节纪念革命烈士》,《人民日报》1950年4月3日。)按照国家清明祭扫革命烈士的通令,全国各地于清明当天都举行了祭扫革命烈士的纪念活动。如上海市市长陈毅与各机关、团体、各民主党派代表及烈属多人前赴王孝和等烈士墓前献花致祭;上海市文艺、新闻、出版界代表百余人前往鲁迅、邹韬奋、李公朴等文化战士墓地祭扫。中共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等十余单位派出代表前往雨花台烈士陵墓祭奠。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厅及武昌中等以上学校师生1万余人,赴“二七”烈士施洋墓地祭扫;湖北军区后勤部全体工作人员共700多人举行了祭奠死难烈士大会。沈阳市各区人民政府代表及市民分赴各烈士墓地,向烈士致敬,并添土扫墓。兰州、南昌、济南、徐州、哈尔滨、齐齐哈尔、承德、延安等市人民政府和各界人民也分别举行了祭奠或扫墓等纪念仪式。(《上海兰州等地 祭扫烈士墓》,《人民日报》1950年4月8日;《延安祭“四八”烈士墓 新华总社集会悼念秦邦宪》,《人民日报》1950年4月9日。)自此之后,清明祭奠革命烈士成为惯例,一直延续至今。

  不定期的纪念仪式主要是于革命烈士纪念设施奠基或落成大典时举行。如1950年3月6日,鸦片战争以来广东人民革命烈士纪念碑奠基典礼在广州市举行,中共中央华南分局、各民主党派、广东军区、广东省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等36个单位的914名代表出席,革命烈士的亲属和参加过广州起义的老战士列队参加,仪式庄严隆重,全体肃立奏国歌,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叶剑英宣读典礼文告,继由各界代表呈献花圈。10月,晋冀鲁豫烈士陵园举行落成典礼时,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华北军区、河北省人民政府等党、政、军各单位代表及烈属多人前往陵园为在抗日战争中光荣牺牲的左权等烈士举行移灵公祭典礼。(《左权将军等烈士灵柩移葬 今在邯郸举行移灵典礼》,《人民日报》1950年10月20日。)

  此外,各地党和政府还在革命烈士牺牲周年纪念日和一些重要纪念日、场合组织群众举行祭奠仪式。如1950年3月31日,重庆各界人民集会追悼23年前该市“三·三一”死难烈士以及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烈士。(《重庆各界代表千余人集会 追悼“三·三一”死难烈士》,《人民日报》1950年4月3日。)11月,中共江西省吉安地委书记李立率领的慰问团在慰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人民时,祭扫了革命烈士陵墓。(《江西省各界代表慰问井冈山革命人民》,《人民日报》1950年12月17日。)1951年7月1日,陕西省延安市各机关、部队、工厂、学校的共产党员、青年团员、非党积极分子及民主人士千余人集会庆祝党的生日;江西省瑞金县共产党员和各界人民群众15000余人在中国红军烈士纪念塔前广场举行了盛大纪念集会,为革命烈士献花、献旗。(《延安瑞金两地人民隆重庆祝党的生日》,《人民日报》1951年7月3日。)1952年8月,西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习仲勋等赴新疆视察民族工作,抵达伊宁即前往五烈士陵墓祭奠,并慰问了烈士家属。(《习仲勋和刘格平赴新疆视察民族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8月5日。)1956年12月,北京各界1400多人举行集会,追悼赴南美访问牺牲的烈士。(《北京各界一千四百多人举行集会 追悼赴南美访问牺牲的烈士》,《人民日报》1956年12月20日。)

  (三)宣传烈士事迹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烈士事迹的宣传工作,要求各地政府、各人民团体要广泛搜集烈士遗物、遗著和相关史料。

  一是各地积极宣传烈士事迹。如1951年6月,中共河北省委发出了纪念“七一”的指示,要求“省报、市报与各地、市委出版的支部小报及某些工矿小报,从六月中旬起,要进行有关纪念‘七一’的宣传,要有计划地组织与刊登关于党的斗争历史的各种回忆,对于革命烈士、模范党员和党的组织牺牲奋斗为人民谋自由幸福事迹的回忆等文章”,“在庆祝会上,各级党委应联系本党组织的发展历史及为人民牺牲奋斗的光荣事迹,并适当的联系目前党员思想和当前各种工作,号召全体党员在推行爱国公约、捐献飞机大炮、优待烈属、军属和售棉储棉等当前重大任务中,高度发挥积极性及骨干带头作用”。(《中共河北省委发出纪念“七一”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年6月18日。)6月20日,中共北京市委拟订纪念建党30周年的宣传计划,其中包括“在干部和党员中收集对党的斗争历史的回忆、对革命烈士模范党员和党的组织牺牲奋斗的回忆,同时在工人、劳动群众中通过展览会、画片、电影等进行革命历史的宣传讲解,并收集他们对解放前后的比较、对党、对革命认识过程的自述。把这些回忆、自述用文字记录出来,加以整理,送报纸发表”,并决定“重新开放革命历史展览会”。(《北京市委制定纪念七一宣传计划 大力宣传毛泽东思想》,《人民日报》1951年6月21日。)

  二是各地博物馆积极征集革命文物。如1950年7月,北京大学博物馆多方搜集革命史料充实李大钊烈士纪念室的陈列。(《北大博物馆收集革命史料 充实毛主席工作室的陈列》,《人民日报》1950年7月31日。)第四野战军将董存瑞等烈士的“事迹画成画传,写成文章,陈列在烈士博物馆内”。(《舍身炸碉堡的三烈士——忆董存瑞等烈士的光荣事迹》,《人民日报》1951年6月30日。)1951年10月8日,内务部举办的人民革命老根据地礼品文物展览会在北京开幕,其中包括革命烈士的遗像和遗物等革命文物500余件。(《人民革命老根据地礼品文物展览会开幕》,《人民日报》1951年10月9日。)1955年1月,云南省博物馆筹备处在路南圭山区等地搜集游击战争中使用的武器和革命烈士遗物。(《云南省搜集兄弟民族文物》,《人民日报》1955年1月10日。)

  三是各类书报刊载文章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如1951年5月,青年出版社增订再版了《中国共产党烈士传》,书中包含李大钊、任弼时、蔡和森、恽代英、瞿秋白、邓中夏、彭湃、王若飞等23位先烈的传记。(周乃寂:《介绍〈中国共产党烈士传〉》,《人民日报》1951年6月17日。)《人民日报》在“七一”前夕将其推荐给读者,以宣传革命烈士的光荣事迹。《人民日报》6月30日刊载了《舍身炸碉堡的三烈士——忆董存瑞等烈士的光荣事迹》;1953年1月28日刊载了《冒火抢救一位朝鲜老大娘 国际主义战士王永维光荣牺牲》;10月28日刊载了《英雄的精神永远鼓舞人们前进——纪念黄继光烈士逝世一周年》。

  (四)慰问和优待烈属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优抚工作,优待烈属、军属。1951年9月,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在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的报告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优抚工作当作一项重大的长期的政治任务,列为经常的议事日程”。(《认真加强优抚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11月17日。)

  为关怀革命根据地群众,褒扬革命根据地在历次革命战争中所取得的丰功伟绩,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分别派出“中央人民政府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和“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奔赴全国各根据地进行慰问。其间,中央访问团除了慰问各根据地的烈属、军属和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外,还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对各根据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生活展开调研。(《中央人民政府访问团出发赴汉口 访问南方各老革命根据地人民》,《人民日报》1951年8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 山东皖北苏北分团赴山东访问 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分别前往各地》,《人民日报》1951年8月11日;杨元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55年要览(1949—2004)》,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0页。)

  除了这次大规模的中央访问团慰问革命根据地烈属外,各地人民政府还积极开展节假日慰问烈属的活动。1950年9月,东北等地政府在中秋节和国庆日前夕开展了慰问烈属、军属的活动。黑龙江省各地于9月21日起举行“拥军优属运动周”,慰问全省烈属、军属、荣誉军人。沈阳市各区居民纷纷给烈属、军属送去礼品和慰问信,仅该市北市区即发放慰劳高粱米近20000斤,足够全区280多户烈属、军属两个月生活之用。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自9月24日起,分别给烈属、军属发放鲜鱼、生产救济粮、月饼、石榴等慰问品及瓷制的光荣牌。(《东北等地人民中秋节慰劳革命烈、军属》,《人民日报》1950年9月29日。)10月,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全体代表致电慰问全体烈属和全体荣誉军人,表示:“先烈们用鲜血换来了胜利,为我们开辟了自由幸福的道路。我们一定要发扬先烈们伟大的革命精神,完成烈士们的未竟事业,使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巩固,使我们的人民更加幸福无疆”。(《全国英雄模范两代表会议 致电慰问革命烈属和荣誉军人》,《人民日报》1950年10月13日。)

  1951年,华东军政委员会于元旦举行盛大宴会,招待荣誉军人和烈属。1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举行了慰问荣誉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军属代表的联欢会。南京市各区人民政府在年前对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工属普遍发给补助粮,中小学在慰问烈属、军属的同时,还进行街头宣传,向市民讲解拥军优属的意义。浙江省丽水、遂昌、奉化、萧山、慈溪等县也展开了拥军优属工作。(《政府人民热爱部队关怀军属 全国掀起春节拥军优属运动》,《人民日报》1951年1月21日。)在同年端午节前后开展的拥军优属活动中,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将800套夏季衣料送到全市烈属、军属手中。黑龙江省各界自动捐献猪肉、鸡蛋等,慰问当地驻军、公安部队、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烈属、军属。齐齐哈尔市各界人民捐献的慰问金多达8000多万元。东北有些城市还免费招待烈属和军人看电影及参加其他娱乐活动。(《东北各地人民端午节拥军优属 天津广大职工和市民慰问烈属军属》,《人民日报》1951年6月13日。)为褒扬烈士,提高烈属社会地位,政府还为烈士家属挂光荣匾,予以表彰。1951年8月,江西省瑞金县1400余户烈属、军属的住屋大门上悬挂了县人民政府赠送的光荣匾。(《中南西北部分地区优抚工作获成绩 尊敬烈军属成为社会风气》,《人民日报》1951年8月12日。)

  党和政府每年都会在春节、清明、建军节等重要节假日、纪念日前夕发出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开展慰问活动,并发放优抚补助等。仅1955年,国家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就达2.13亿多元,用于对烈属、军属进行生活和生产补助的费用达8525万多元,得到补助的烈属、军属共有1014万多人次。(《国家关怀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和复员军 去年支出优抚金二亿多万元》,《人民日报》1956年8月13日。)

  (五)重视烈属子弟教育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烈属、军属子弟入学具有享受公费及助学金待遇的优先权。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一优抚政策,一些地方政府专门开办了烈属、军属学校。如195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为解决烈士子女的教育问题,开办了烈属、军属子弟学校,免费招收烈属、军属子女入学。(《中南西北部分地区优抚工作获成绩 尊敬烈军属成为社会风气》,《人民日报》1951年8月12日。)其中,上饶革命烈士家属子弟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为培养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浙闽赣边区革命烈士子弟而设立的文化补习学校,1951年初已有400多名学生,学生年龄有的已20多岁,有一半以上的学生识字很少甚至不识字。学校按他们年龄和文化水平,编成12个班级进行授课,并在课后加以辅导。经过1年多的学习,原来不识字的学生中有65%的学生认识了500—1000字,成绩好的可以通读初中二年级的课本,整体进步很大。(《上饶革命烈士家属子弟学校学习生活紧张愉快》,《人民日报》1951年2月11日。)

  除开办专门的烈属、军属子女学校外,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也制定了优待革命烈士子女的办法。如1951年6月,上海市光明中学决定设置免费生60名,专收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子女。(《上海四十二万人民分别集会 邀请慰问团代表报告 职工和妇女界初步献机七架》,《人民日报》1951年6月20日。)同年8月,上海市教育局和民政局联合推出优待革命烈士及革命军人子弟入学的具体办法,并发动全市学校教职员工,认定减免烈属、军属子弟学费或学杂费的优待名额,以解决其子弟入学问题。(《华东各地优待烈军属成为经常工作 订出各种优抚办法并把优抚工作列入爱国公约》,《人民日报》1951年8月11日。)195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帮助800名烈士和军人子弟免费入学。(《天津石家庄成都等市政府和人民热忱帮助烈军属参加生产》,《人民日报》1951年7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还规定公立中、小学免费或减费招收贫苦烈属、军属子女,1951年上学期受益的烈属、军属子女共有2100余名。(《中南西北部分地区优抚工作获成绩 尊敬烈军属成为社会风气》,《人民日报》1951年8月12日。)

  据统计,仅1954年,国家从优抚事业费中拨款1000多亿元作为对生活贫困的烈士和军人子女入小学的补助费。另据河北、山西、热河(1955年7月撤销,所辖地区被划入内蒙古、河北和辽宁。)、甘肃等省的50个县以及天津和西安两市的初步统计,领到入学补助费者达101500人。(《各地农村组织烈属军属参加生产 国家关怀和照顾烈士和军人子女入学》,《人民日报》1955年1月23日。)1955年,有414000多名革命烈士子女在国家资助下入学,另有3300多名烈士遗孤得到政府教养。(《国家关怀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和复员军人 去年支出优抚金二亿多万元》,《人民日报》1956年8月13日。)从以上所列数据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烈属子女的教育。

  三、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的社会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一系列褒扬抚恤政策法规的目的是缅怀先烈,塑造革命烈士英雄形象,提高革命烈士和烈属的社会地位,重塑社会价值观,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学习传承革命先烈爱国奉献精神,积极投入到保卫和平、建设祖国的伟大事业之中,从而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激发强大的精神力量。

  每逢重要节日,党和政府都会发出加强优抚工作指示。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在《关于纪念“八一”建军节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示》中明确规定纪念“八一”建军节的主要事项之一是:“依照中央内务部颁布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对烈、军属应享受之各项优待办法,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全区各教育部门,公营企业、商店、合作社、卫生、救济等机关,应对烈、军属应享受之各种优先权的执行情况,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并订出今后的贯彻办法。务求从各方面提高烈、军属及荣誉军人的社会地位”。(《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关于纪念“八一”建军节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年7月20日。)1952年清明前夕,内务部发出清明纪念革命烈士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优待并尊重烈属。(《中央内务部发出通知 清明节纪念革命烈士》,《人民日报》1952年4月3日。)之后内务部再次要求,在1951年优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教育群众爱护军队,提高革命烈属、军属及革命残废军人的政治地位;作好褒扬和纪念烈士的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优抚司:《继续贯彻“六一”号召,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6月4日。)在党和政府的号召下,群众也积极行动起来。如1951年,江西省农民将优待烈属、军属工作列入爱国公约,当作爱国的具体行动之一;湖北省许多地区的农民主动制定优待烈属、军属的办法,并将其列入爱国公约。(《中南西北部分地区优抚工作获成绩 尊敬烈军属成为社会风气》,《人民日报》1951年8月12日。)1955年4月5日,内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优抚、社会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指出:“革命烈士、革命军人家属补助事业费,专用于对没有参加生产条件又无法维持生活的贫苦烈属、军属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对烈士军人子女入小学困难的补助,对缺乏生产资料的烈属、军属参加生产参加互助合作组织困难的补助和调整代耕负担的补助等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3—1955)》第2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318页。)

  在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成绩显著,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一)革命烈士事迹和精神得到宣传,烈属倍感光荣

  早在1949年3月7日,华北人民政府就通知各地于清明举行烈士纪念会,并称“此为华北基本上已解放后的第一个烈士纪念节,各地应郑重纪念,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学习烈士的革命精神”。(华北人民政府通令清明节隆重纪念烈士》,《人民日报》1949年3月18日。)

  党和政府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经常的优抚工作,包括定期举行烈士纪念会、宣扬烈士的英勇事迹等方式。如烈属向群众讲述革命烈士的故事,或专人汇报烈士生前的英雄事迹,在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室等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定期举行扫墓等纪念仪式,以教育群众学习他们的英勇的革命精神”。(谢觉哉:《认真加强优抚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11月17日。)

  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宣传下,烈属感到无比光荣。如重庆烈士徐汉林的父亲在致毛泽东和朱德的信中说,“我的汉林壮烈牺牲了,当时我感到有点难过!可慢慢一思摸,他这样爱祖国,爱人民,痛恨敌人的行为,不正是咱们劳动人民的好儿子的光荣表现吗?这么一想,我不但不难过,倒反觉得光荣。汉林牺牲以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阿旗人民政府,都派人来我村给开追悼大会,政府又抚恤了我七十万人民币,一百多尺布,一千五百多斤粮食,汉林的首长和战友又接二连三来了二百多封安慰我的信。干部又常问我寒暖。乡亲们各处都照顾我。村里的共产党员、青年团员都以汉林的事迹教育自己。毛主席、朱总司令:我这份光荣,还不是你教导我儿子立下了英雄业迹给我换来的吗?”重庆600多户烈属、军属也写信向毛泽东、朱德报告自己作为烈属、军属所享受到的优待和光荣。(《革命烈士及革命军人家属 感到无尚的光荣和幸福!》,《人民日报》1951年8月1日。)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湘鄂赣分团在湖南省平江县举行了追悼平江惨案牺牲的涂正坤等烈士暨平江老根据地革命烈士大会,会后烈士涂正坤的儿子致电毛泽东说:“共产党人是世界上最进步最高尚的人,我们能作共产党人的家属,也感到无上光荣”。(《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湘鄂赣分团追悼平江惨案牺牲烈士》,《人民日报》1951年9月2日。)

  (二)烈属生活得到改善,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

  在拥军优属运动中,党和政府号召人民群众对烈属精神上给予安慰,物质上给予帮助。全国各地不断检查和改进优抚工作,烈属、军属的生活有了较大改善。在农村,代耕工作成绩显著,烈属、军属的农作物亩产量已接近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甚至还有个别超出。在城市,党和政府尽可能地组织烈属、军属参加生产,解决了大部分烈属、军属的就业和生活困难。

  除了物质帮助外,党和政府还关注烈属的精神生活,举办展览宣传烈士事迹和革命精神。一些名胜景点向烈属免费开放。如1950年元旦前夕,故宫博物院、历史博物馆决定1月1日、2日免费接待烈属、军属及集体参观的部队。(《招待部队烈军属等 新年游览 京名胜场所将免费开放》,《人民日报》1949年12月28日。)1955年1月,山西省太原市举办了全省优抚模范事迹展览(《举办优抚模范事迹展览室》,《人民日报》1955年1月15日。);2月,北京市民政局在中山公园举办优抚工作展览会(《北京举办优抚工作展览会》,《人民日报》1955年2月21日。)。

  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在享受崇高荣誉的同时努力生产,涌现出了大批模范人物,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其政治地位也进一步得到提高。1952年底,苏北地区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被选为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有1300余人;东北沈阳、抚顺等31个市县中,烈属、军属被选或被任命为各级人民政府委员和行政负责干部的有11000多人。(《全国各地优抚工作成绩显著 烈属、军属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人民日报》1953年2月13日。)据1954年绥远省(1954年6月撤销,所辖地区并入内蒙古自治区。)丰镇等8个县统计,历年来有300多名优秀烈属、军属和复员转业军人被选为县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蒙绥地区的优抚工作有很大成绩》,《人民日报》1954年2月9日。)

  (三)崇尚革命烈士、尊敬烈属成为社会风气,爱国奉献的社会价值观得到塑造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将优抚工作当作“重大的长期的政治任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积极宣传革命烈士的光辉事迹,鼓励群众立足本职岗位,崇尚并学习革命烈士的爱国奉献精神。如抗美援朝战争中涌现出邱少云、黄继光、罗盛教等一批革命烈士,《人民日报》先后刊载了《不朽的国际主义战士》《伟大的战士邱少云》《马特洛索夫式的英雄黄继光》(《不朽的国际主义战士》,《人民日报》1952年2月5日;《伟大的战士邱少云》,《人民日报》1952年12月4日;《马特洛索夫式的英雄黄继光》,《人民日报》1952年12月21日。)等通讯,报道他们的英雄事迹,弘扬他们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在广泛开展拥军优属的活动中,群众的政治觉悟得到了提高。据1951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尊敬烈属、军属已成为社会风气,各地均有不少烈属、军属被选为代表出席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每逢过年过节,各地群众还纷纷送礼品慰问当地烈属、军属。(《尊敬烈军属成为社会风气》,《人民日报》1951年8月12日。)崇尚先烈、尊敬烈属成为一种社会风气,提倡爱国奉献的社会价值观也得以培育塑造。

  综上所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制定并实施对革命烈士的褒扬抚恤政策法规,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崇尚烈士、尊敬烈属的社会风气逐渐形成。在革命烈士光辉事迹和爱国奉献精神的感召下,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投入劳动生产、踊跃参军,积极投身到保家卫国、建设祖国的宏伟事业中去。可以说,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为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动力,也成为国家民族精神的力量源泉。我们要铭记包括革命烈士在内的“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4日。)。

  [作者简介]熊彤,博士研究生,南京大学历史学院,210023;副研究馆员,浙江省博物馆,310007。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2期。

  [责任编辑: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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