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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全球核安全治理
发布时间: 2019-07-08    作者:詹欣    来源:国史网 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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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以来,核安全日益成为世人关注的课题。为了打击核恐怖主义、倡导核安全,自2010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首届核安全峰会以来,至今已举行了四届。(核安全峰会是旨在倡导核安全和打击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全球性峰会。首届核安全峰会于2010年4月13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主题是“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来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第二届核安全峰会于2012年3月26日在韩国首尔举行,主题是“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全”;第三届核安全峰会于2014年3月24日在荷兰海牙举行,主题是“加强核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于2016年3月31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主题是“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参见顾德伟:《资料背景:核安全峰会》,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6-04/02/c_128858319.htm,2017年10月20日。)中国作为负责任的核大国,不仅积极参加历届核安全峰会,而且在核安全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在2014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首次提出“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1]。2016年,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再次提到核安全观,并提出国际社会应该“强化政治投入,把握标本兼治方向”、“强化国家责任,构筑严密持久防线”、“强化国际合作,推进协调并进势头”、“强化核安全文化,营造共建共享氛围”的“四个强化”主张。[2]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核安全观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参照”[3]。当前学术界对于核安全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核安全概念包括防止核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以及安全利用核能等[4];狭义的核安全概念则主要是指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5]。自人类进入核时代以来,核安全一直是事关国际社会和地区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之一,因此必须要进行全球治理。

  对于中国学术界来说,核安全及核安全治理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研究成果大多数集中在核安全的监管、核安全立法以及核安全文化等方面,[6]关于中国核安全治理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空白。本文基于广义的核安全概念,通过梳理中国核安全治理历史演进的脉络,探讨其变化的原因以及中国在全球核安全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关注国内核安全的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曾面临西方国家的核武器威胁。为保家卫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做出了发展原子能事业的战略决策。随着中国铀矿地质勘探、核科学研究以及核工业建设的展开,防止核辐射危害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59年,第二机械工业部(以下简称二机部)提出了“生产未动,防护先行”的方针,并决定在生产技术局设立安全防护处,在劳动人事局设立劳动防护处,分别负责核工业的辐射防护和劳动保护工作。[7]1960年10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领导和管理全国核安全防护卫生工作的卫生防护局成立,由卫生部和二机部实行双重领导。[7](p.462)此后,二机部各管理局和企事业单位,各省、市、自治区的卫生厅也先后成立了卫生防护管理机构。至此,中国早期核安全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按照“防护先行”的方针,中国先后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把好工程设计关,做好核设施建设中的安全防护工作。例如,中国在第一批核设施选址时考虑了水文、气象、地理、地质和居民分布状态等条件,一般设在较为偏僻的地区,以利于“三废”(“三废”即工业污染源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置。第二,制定辐射防护规定。1961年,“二机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执行细则”,使辐射防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三,组建一些医疗研究机构和研究所。“辐射防护研究所、苏州医学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白求恩医科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湖南省劳动卫生研究所等单位密切合作,面向生产开展科学研究,解决了……一批厂矿迫切需要解决的卫生防护技术问题”。第四,建立医院与疗养院。1962年前后,“在湖南衡阳和山东青岛建设了一所综合性医院和一所疗养院,并先后接收了苏州医学院和陕西临潼等地的3所疗养院,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医疗保健网”。[7](p.463)

  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核安全防护管理机制陷入困境。由于“卫生防护局被撤销,科研单位被下放,疗养院全部停办,规章制度被废除,核安全防护卫生工作受到严重削弱”[7](p.463)。尽管如此,中国仍然在艰难的情况下取得了一些成就。

  1974年1月,二机部恢复了各职能管理机构,重新组建了卫生防护局。1975年5月,二机部为贯彻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召开了第一次核工业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后,成立了核工业环境保护机构——卫生防护局环境保护处,全面推进核工业环境保护和“三废”治理工作。[7](p.464)

  20世纪50~70年代,中国对于核安全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核工业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以及从业人员的医疗保健等问题。

  以核能为核心的核安全治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随后“国务院批准二机部公开对外交流”,特别是“开始推进核电计划”,[7](p.517)中国开始进入以核能为核心的核安全治理阶段。

  其实,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制定核电计划(“七二八”工程(1970年2月、7月、11月,周恩来曾先后三次提出要搞核电建设的问题。1973年2月,上海市和二机部联合向国务院提出了建设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站的方案。1974年3月31日,“周恩来主持召开中央专委会,正式批准了这个方案”,并将30万千瓦核电站工程以周恩来于1970年2月8日首次提出要搞核电站这一时间命名,即“七二八”工程。参见《当代中国的核工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7页。)),并把核能安全摆在首位。1970年12月15日,周恩来“主持中央专委会会议,听取‘七二八’工程情况的汇报”。关于建设核电站的方针,他将安全放在首位,即“第一是安全,不出事故;第二是实用,要有发展前途;第三是经济,一切材料都用国内的,自力更生”。[8]然而,在核电站选址方面,中央各部门之间一直有争议,争议的核心就是核安全问题。1979年3月,美国三里岛核电站发生泄漏事故之后,震惊世界,中共中央遂提出不在城市和人口密集的地方建核电站。[9]

  实行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考虑到经济建设会遇到能源短缺以及民用核能在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等问题,决定利用外国核能技术在国内建设核电站。为了消除有关部门对于核安全的顾虑,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到日本3座核电站进行了实地考察,得出了核电站对环境影响微乎其微的结论。发展核电的好处是“核燃料运价低,易于贮备,周转期长,便于应付突发事件”,[10]1982年12月,秦山核电站建设拉开序幕。[11]与此同时,中国与英、法等国合作,开始筹建广东大亚湾核电站。[12]

  1982年7月,胡耀邦在听取核工业部的工作汇报时指示,要加强核安全知识教育。[7](p.466)1983~1984年,核工业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书刊、展览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为消除美国三里岛核电站事故对我国造成的消极影响、保证我国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7](p.466)

  据不完全统计,1979~1984年,“我国先后同联邦德国等9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7](p.525)此外,二机部于1979年“派了5名科技人员赴德学习”;3月,“联邦德国电站联盟派代表团来华介绍其压水堆核电站技术”。[7](p.527)

  1981年6月9~13日,“美国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副主任拉弗勒尔应邀访问中国,同国家科委就核安全合作进行了商谈”;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与美利坚合众国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事项合作议定书》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字,[7](p.533)此后双方在核安全领域的交流逐渐增多。

  中国在核安全治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是1984年1月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13]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宗旨是加速并扩大和平利用核能对世界和平、健康与繁荣之贡献,并尽其所能确保受援国不致将核能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14]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后,在核安全领域与其进行了多层次、多方位的合作。10月30日,中国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国家原子能基本法;组织起草和制订民用核设施有关的安全法规、导则和标准;建立严格有效的安全审批程序,对自行建造和国外引进的民用核设施进行安全审批并颁发建造许可证和运行执照;对已经批准建设和运行的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组织国内有关部门与地方开展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和管理的科学研究;开展核安全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15]

  制定完整的核安全法规是国家核安全局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学习和借鉴世界核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在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核安全标准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制定和发布了一批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以及条例实施细则和核安全管理规定等20多项,核安全导则和技术文件等100多项。[16]

  20世纪80年代,为了提高核安全管理水平,应中方的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派专家来华进行了交流访问,一方面,就核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及其责任等原则性问题与中方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强调核安全法规、监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到研究部门讲解如何支持、服务核安全工作。特别是针对秦山核电站和大亚湾核电站的评审及选址,专家们结合实际,讲解了评审的依据、方法、经验以及如何使评审与监管有机结合。1985年4~5月,中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举办了为期50天的压水堆核电厂系统工艺和安全分析讲习班,聘请外国专家讲解包括压水堆系统、工艺、选址安全、设计安全、质量保证、环境安全、运行安全等问题。专家们不仅提供了丰富的教材,还提供了核能开发较早且相对成熟的一些国家(如美国、联邦德国和法国)的核安全法规和标准。这是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举办的第一次大型活动,对中国开展核安全工作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日后开展国际合作储备了人才、积累了经验。[17]

  由于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产生的严重影响,国际原子能机构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包括制定有关核事故通报公约和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年9月26日,中国代表团团长、核工业部部长蒋心雄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8]一年后,外交部部长吴学谦通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布利克斯,中国政府已经核准了两项公约并于1987年10月11日对中国生效。[16](p.276)

  中国还加入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该公约的主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或授权的集团或个人获取、使用或扩散核材料,并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对公约范围内的犯罪建立普遍管辖权,防止核武器扩散。1989年1月10日,我国递交了加入书,公约于2月9日对中国生效。[19]

  1988年,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核安全保障问题进行了谈判,9月20日,以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副组长、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中国理事周平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第32届年会,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关于在中国实施核安全保障的协定,同意该机构对中国部分民用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20]1989年6月,中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交了第一批自愿接受保障协定的清单,包括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3万千瓦重水研究堆和一座零功率反应堆、秦山核电站和大亚湾核电站的两座95万千瓦动力堆等核设施。[16](p.104)

  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核安全治理方面主要关注的是核电站的安全,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对核电站的质量与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建设秦山核电站和大亚湾核电站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同时,中国积极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国际公约、协定等。

  中国逐步参加全球核安全治理

  20世纪90年代,国际形势日趋复杂,特别是苏联解体后导致核设施、核材料以及核技术失控的风险陡然增大,核安全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国际性问题。

  (一)中国积极加入有关核安全的国际公约及参与相关法规的修订

  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之后,虽然经过一些努力和改进,但一些国家的核安全形势仍然很严峻,因此,国际社会普遍期望通过制定国际公约来提高各国对核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缔结《核安全公约》的建议始于1991年召开的“国际核动力安全会议”,1992年2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定成立国际专家起草组,进行实质性的准备。经过7次专家会议反复审议、磋商和修改,1993年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第37届年会通过了及早缔结《核安全公约》以加强核安全的决议。1994年6月,国际核安全公约外交会议通过了《核安全公约》,并于9月20日开放供各国签署。中国代表团于当日签署了该公约,并很快地完成了法律批准程序。[21]

  由于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问题更为复杂,可变性因素更多,在《核安全公约》谈判时,大多数国家建议专门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公约。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95年3月启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公约》)的制定程序,经过两年多的讨论、磋商及审议,1997年9月,由85个国家正式代表出席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通过了《联合公约》。《联合公约》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高标准、有效监控及管理的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管理安全的框架,加强各国间合作,为核电的进一步发展扫清障碍。2006年4月,我国加入《联合公约》。[22]

  20世纪90年代,由于核材料非法交易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及恐怖主义分子的活动日益猖獗,如何防止核材料扩散和防止核设施被蓄意破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1999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决定对修订《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必要性进行讨论,至2001年5月,成员国在确定核材料与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但仍存在众多分歧。“9·11”事件的发生对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订起到了推动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对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安全问题感到担忧。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长巴拉迪指出,修订的主要原因是原公约没有反映出当前核材料实物保护的一些重要方面,公约的修订应具有普遍性并应得到广泛的支持。[16](p.180)

  中国积极参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订并多次阐明中国的立场。中国政府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工作非常重视,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方面发挥适当的作用。同时,中国政府认为,核材料与核设施保护是各国政府的责任,各国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和完善关于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法规,采取适合自己国家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完善和加强核材料与核设施的保护工作。[16](pp.177~180)1994年9月1日,中国公安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了《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规定:“经营核材料国际运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个人不得拥有、转让、运输核材料;未经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我国过境、运输核材料;未经合法授权,收受、拥有、转移、更换、处理核材料的都将追究法律责任;盗窃、抢劫核材料,以及用欺骗、敲诈等手段获取核材料的都是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23]《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于2005年在公约缔约国大会上获得通过后,2009年9月14日,中国政府“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批准书,从而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第二个递交该公约修订案批准书的核武器国家”。[24]

  (二)中国就核安全问题与多国签署合作协议

  关于核安全问题,中国非常重视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继1981年与美国签署“关于核安全事项合作议定书”以来,中美双方在人员交流、信息交换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中美两国于1993年续签了“核安全合作协议书”。[25]此外,中国还与德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签署了核安全合作协议。特别是在2016年20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期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与土耳其原子能机构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与土耳其原子能机构关于核安全领域合作的安排》。国际原子能机构第60届大会期间,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分别与捷克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和阿根廷共和国核监管局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与捷克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核安全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与阿根廷共和国核监管局关于核安全监管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的协议》的签署”。[26]上述核安全协议的签署,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在核安全领域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及合作。

  (三)中国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态度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之初,曾面临美国的核威胁,为了保卫国家安全,中国制订了核武器研发战略,美国政府一些人主张对中国的核设施进行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试图把中国的核武器计划扼杀在摇篮里。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中国对美国和苏联控制的国际核军控体制基本持抵制态度,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于1968年7月1日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开放签署,当时有59个国家签约加入。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该条约于1970年3月正式生效,1992年3月中国加入该条约。参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网,https://www.mfa.gov.cn/ce/cgvienna/chn/dbtyw/hplyhn/t209708.htm,2017年10月30日。)予以强烈的批评,称之为“反对世界各国人民的一个新的大阴谋、大骗局”[27]。即使中国在1973年加入《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后仍然强调“这不影响中国政府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一贯立场”[28]。为了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1990年9月,中国首次决定派遣代表团出席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四次审议会,并向大会提交了中国关于不扩散核武器问题的《基本立场文件》。[29]1991年4月1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长布利克斯访华,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接见他时阐述了中国对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立场。李鹏强调:“中国首先承担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其他核武器国家没有这么做,有核和无核缔约国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确定的义务也是不平等的。因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一个歧视性条约。现在的问题是美苏两国拥有的核武器的数量占核武器总数的95%,中国和法国都很少。中国不愿看到核扩散,因为扩散令人不安,但是真正的不安来自美苏两个核大国。只要美苏的核裁军能达到让世界人民放心的程度,中国将会考虑是否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问题”。[16](p.280)8月,日本首相海部俊树访华,李鹏同他会谈时宣布:“为了推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这一目标,中国政府已原则决定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李鹏还说:“中国一向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扩散。中国拥有少量的核武器完全是为了自卫,而且第一个公开宣布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30]

  1992年3月,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向英国首相梅杰递交中国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加入书时说:“中国成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这件事具有重大的意义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钱其琛“在谈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时指出,这项条约的三大目标,即: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核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防止核扩散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过程中的一个措施和步骤。在防止核扩散时,不应当限制和损害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益,这是不言而喻的”。[31]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开始逐渐参与全球核安全治理,这不仅体现在中国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态度变化上,而且更重要的是中国积极加入有关核安全的国际公约及参与相关法规的修订,就核安全问题与多国签署合作协议,在国际舞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核安全治理体系的构建

  进入21世纪,核恐怖主义威胁日益加剧。2009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捷克首都布拉格发表演说,提出了“走向无核世界”的倡议,并建议召开核安全峰会。[32]全球核安全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作为负责任的核大国,积极参加了历届核安全峰会,履行了所做的承诺,并在全球核安全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中国不断增强自身核安全能力

  2010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参加了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首届核安全峰会,他指出:“中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规和监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注重在核工业界培育核安全文化,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依法防范核材料非法贩运,保持着良好核安全纪录”。[33]自2010年开始,“中国加大核安全投入,完善核安全法规体系,着力提高核安全管理水平。中国对全国核设施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中国加强核安全人力资源建设,建立全方位培训计划和多元化培训模式……还加强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推进国家放射源数据库建设”。[34]

  2014年4月,中国将核安全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将其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明确了对核安全的战略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7月、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36],从法律层面明确将核安全列为维护国家安全、反对恐怖主义的重要方面,并规定了具体的核安全任务和措施。尤其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从‘高’制定核安全标准,从‘严’加强核安全监管,从‘重’强化核安全执法”。[37]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此外,《核材料管制视察管理办法》、《核材料管制报告管理办法》、《核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也已颁布实施。[38]2016年1月,《中国的核应急》白皮书发布,全面介绍了中国核应急工作的方针、取得的成就和对未来的展望,这是中国在涉核领域发表的第一部白皮书。[39]

  (二)中国积极推动核安全国际合作

  中国是“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2006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和俄罗斯总统普京共同提出了“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强调必须制止恐怖分子拥有、运输或使用核材料和放射性材料,防止对核设施采取任何破坏行为。作为创始伙伴国之一,中国积极参加了“倡议”的各次会议及相关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为推动实现“倡议”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参见《打击核恐怖主义全球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https://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zcwj_674915/t320991.shtml,2017年10月30日。)的创始伙伴国,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期间,中国与有关国家在核安全领域有着良好的合作。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安全问题上发挥核心作用,“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基金捐款,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升亚太地区国家核安全能力”。[1]中国与美国在核安全问题上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并建立了两个重要的合作机构:一是2012年在秦皇岛成立了中国海关防辐射探测培训中心,两国海关部门开展合作,“不断加强中国海关对核及放射性材料的探测和识别能力,进一步推动双方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合作”。[40]二是2016年3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国家核安全示范中心,这是“亚太地区乃至全球规模最大、设备最全、设施最先进的核安全交流与培训中心”。[41]2016年2月,中美两国成功举行了首次年度核安全对话。[42]自2014年以来,中国还与俄罗斯、法国、英国、印度、韩国、巴基斯坦等国家就核安全问题保持磋商和交流。[38]

  (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核安全体系的构建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中国一直致力于构建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为核能安全地造福人类提供强有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要求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采取更严格的核材料保护措施。[43]从1984年中国加入《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以来,至今中国已经批准所有涉及核安全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书。2014年,习近平在海牙核安全峰会首次全面阐述了核安全观,并提出“中国将坚定不移参与构建国际核安全体系,同各国一道推动建立公平、合作、共赢的国际核安全体系,促进各国共享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成果”。[1]

  从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以前,中国对核安全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核工业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以及从业人员的医疗保健等问题,这时的核工业以军事为主、民用为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增多,核工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核电站的质量与安全是中国与西方国家进行核能合作的重点,特别是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后,中国对全球核安全治理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以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为契机,中国积极加入一系列有关核安全的国际公约及参与相关法律文书的修订,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与建议。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苏联解体后导致的核设施、核材料以及核技术失控的风险陡然增大,地区性核危机日益增多,核恐怖主义成为国际社会的新热点。以中国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新起点,中国开始全方位参与全球核安全治理。中国批准了所有涉及核安全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书,自2010年以来,中国参加了历届核安全峰会,特别是中国提出了应“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所有这些都表明,在全球核安全治理方面,中国不再仅仅是参与者,而且是积极的倡议者。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上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必将为全球核安全治理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力量。

  [参引文献]

  [1]习近平:《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3月25日。

  [2]习近平:《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在华盛顿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3日。

  [3]《中国首提的“核安全观”将影响世界》,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320/c70731-24693629.html,2017年11月10日。

  [4]朱明权:《促进核能和平利用增强核安全》,《今日中国论坛》2012年第5期;王仲春:《核安全峰会:寻求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的共同行动》,《当代世界》2010年第5期;冯涛、何星:《综合核安全:冷战后国际核安全威胁及其应对》,《社科纵横》2012年第3期。

  [5]夏立平:《论国际核安全体系的构建与巩固》,《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第10期;樊吉社:《核安全全球治理:历史、现实与挑战》,《国际安全研究》2015年第2期。

  [6]李晶晶等:《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建议》,《中国能源》2012年第4期;李干杰、周士荣:《中国核电安全性与核安全监管策略》,《现代电力》2006年第5期;花明、陈润羊:《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研究》,《核安全》2009年第1期;吴莼思:《核安全峰会、全球核秩序建设与中国角色》,《国际安全研究》2015年第2期;温鸿钧:《解读中国核安全观》,《中国核工业》2014年第4期。

  [7]《当代中国的核工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1页。

  [8]《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420页。

  [9]李鹰翔:《“两弹一艇”那些事》,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10]《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上,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11]《在今日首都报纸上》,《人民日报》1982年12月7日。

  [12]《谷牧会见英国工业部代表团》,《人民日报》1983年3月26日;《赵总理同密特朗总统单独会谈》,《人民日报》1983年5月5日。

  [13]《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人民日报》1984年1月4日。

  [14]《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网,https://www.iaea.org/about/overview/statute,2017年10月20日。

  [15]陈祖甲:《对民用核设施进行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人民日报》1984年11月10日。

  [16]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148页。

  [17]《核安全讲习班在京开学》,《人民日报》1985年4月16日;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第149、154~156页。

  [18]肖力:《国际原子能机构会议通过两项公约中苏美法英等五十多国代表签字》,《人民日报》1986年9月30日。

  [19]《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网,http://www.mfa.gov.cn/ce/cgvienna/chn/dbtyw/hplyhn/t209735.htm,2017年10月30日;樊吉社:《核安全全球治理:历史、现实与挑战》,《国际安全研究》2015年第2期。

  [20]《国际原子能机构举行年会我国签署核安全保障协定》,《人民日报》1988年9月22日。

  [21]《中国代表团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参加〈核安全公约〉批准书》,《人民日报》1996年4月11日;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第161~162页。

  [2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年4月30日;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第171~172页。

  [23]《公安部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核材料国际运输实物保护规定〉》,《人民日报》1994年9月18日。

  [24]刘钢:《中国递交〈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批准书》,《人民日报》2009年9月16日。

  [25]陈钧镛:《中美核安全合作协议续签》,《人民日报》1993年1月31日。

  [26]温玉姣:《环境保护部与多国签署协议为核电走出去提供有力支撑》,《中国环境报》2016年10月18日。

  [27]《在欢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总统尼雷尔的宴会上周恩来总理的讲话(摘要)》,《人民日报》1968年6月19日。

  [28]《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续集(1973)》,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8页。

  [29]《我代表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会上强调必须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我国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方面作出贡献》,《人民日报》1990年9月13日。

  [30]张国成、张健:《李鹏在与海部会谈时宣布 中国政府原则决定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人民日报》1991年8月11日。

  [31]陈特安:《钱外长谈防止核扩散问题》,《人民日报》1992年3月11日。

  [32]BarackObama:“RemarksinPrague”,April5,2009,卡内基和平基金会网,https://carnegiee-ndowment.org/publications/index.cfm?fa=view&id=22972,2017年10月10日。

  [33]胡锦涛:《携手应对核安全挑战 共同促进和平与发展——在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0年4月14日。

  [34]胡锦涛:《深化合作提高核安全水平——在首尔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3月28日。

  [35]《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国家安全法》,《人民日报》2015年7月2日。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8日。

  [37]高敬:《依法治核“严”字当头损害赔偿——我国首部核安全法热点解读》,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09/02/c_1121588517.htm,2017年11月1日。

  [38]《中国在核安全领域的进展报告》,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331/c1002-28242612.html,2017年11月30日。

  [39]《国新办发布〈中国的核应急〉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http://www.mnr.gov.cn/dt/kc/201601/t20160128_2320937.html,2017年11月28日。

  [40]《中国海关防辐射探测培训中心启动》,CK365测控网,http://www.ck365.cn/news/201209/26/22381.html,2017年10月10日。

  [41]国纪平:《构建人类“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写在习近平主席出席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之际》,《人民日报》2016年3月31日。

  [42]习近平:《加强国际核安全体系推进全球核安全治理——在华盛顿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3日。

  [4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人民日报》2010年8月29日。

  [作者简介]詹欣,历史学博士,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130117。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2期

  [责任编辑:郑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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