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以下简称军代表)制度是由军队向武器装备承制单位派出代表,对装备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对交付的装备进行检验和验收的制度。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了军代表制度,随着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军代表队伍不断壮大,军代表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多头管理逐渐转为统一管理,为军队装备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60多年来,军代表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政策和编制体制调整。目前学术界关于军代表的著述文章多集中于具体问题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白海威等:《军事代表制度改革研究》(《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刘皓:《浅析当前军代表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国防技术基础》2005年第3期);金波等:《浅析新形势下军代表在装备研制监督中的职能作用》(《国防技术基础》2009年第6期);谭东东:《新时期军代表工作方法探讨》(《中国军转民》2013年第6期);杨秀深:《深化军事代表体制编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国防》2016年第4期);孟韬、安怀彬:《关于完善军代表职业化制度的思考》(《中国军转民》2018年第1期);等等。),对于我国军代表制度建立和发展历史的研究则较少。本文以相关史料为依据,对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军代表制度的建立、调整和发展的过程做一些梳理与回顾,以期为军代表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在国防企业中逐步推行军代表验收制度
质量控制在军工产品生产中具有特殊意义,实行军代表验收制度是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兵器工业即开始在部分企业中推行军代表验收制度。1950年1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重工业部、东北军工部共同签订的第一个军工生产合同开始执行,根据合同规定,总后勤部军械部于4月首次派出24名干部担任驻东北、华北、华东地区兵工厂的检验代表,负责监督工厂履行订货合同和进行产品的检验验收。[1]
12月,总后勤部颁布了《军工生产驻厂检验代表工作条例(草案)》,统一了驻厂检验代表的编制体制,明确了其工作任务,“并在兵器工业的部分企业派出驻厂检验代表,设军事代表室,进行成品验收工作”。[2]1951年,驻厂检验代表工作在兵器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
航空工业也是较早开展驻厂检验代表工作的国防工业部门。1951年4月,“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在《关于航空工业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为提高生产质量,使生产合乎作战、训练要求之规格,航空工业局应成立检验机构,空军司令部则成立验收机构,今后凡航空工厂所承制、承修、承配之各种机件,必须经过检验机构与验收机构检查认为合格后,始能办理交接手续”。[3]起初,送修飞机都是由送修部队机械员、飞行员驻厂监修和验收,[4]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部队人员与工厂在交接承修飞机的过程中,经常因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产生分歧与矛盾。在1951年航空工业局召开的厂长联席会议上,大家一致要求空军派代表驻厂,办理飞机修理交接验收手续。[4](pp.219~220)工厂认为这种办法不仅可以减少纠纷,而且能够促进修理任务的迅速完成。1951年9月27日,航空工业局致函空军,正式提出了派代表驻厂的要求,空军采纳了航空工业局的意见。[5]1952年2月,空军正式派出“由蒋越英、唐俊、姜吉才、张振君等11名同志组成的空军第一批驻厂见习检验人员,分别驻进了沈阳、哈尔滨、南昌等6个航空装备承制工厂”[6]。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空军与航空工业局对驻厂检验员的工作效果进行了调查,认为有些工厂把驻厂检验员置于工厂检验科的领导之下,不能独立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同年5月,空军与航空工业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军事代表是同工厂厂长为平行之执政机关之负责人”,并就双方的工作关系做了具体规定。“空军又相继抽调了与工厂领导职务大体相当的7名干部到工厂担任总军事代表工作”。[5]为了使军代表和工厂双方有一个共同遵循的章程,空军与第二机械工业部(以下简称二机部)于1953年5月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部驻中央第二机械工业部第四局各工厂军事代表暂行工作细则》。[5](pp.347~348)
海军派出驻厂检验代表是从1952年底开始的。海军首先在江南造船所派驻舰船监造组,负责舰船的监造工作。建造苏联转让舰艇工作开展以后,又在沪东、武昌、求新、广州、芜湖造船厂等陆续派驻舰船监造组(后改称驻厂军事代表室)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和验收工作。[7]
1953年9月,“军委军械部召开全军检验代表会议,决定将驻厂检验代表改为军事代表”,并制定了《区域军事代表暂行条例》及《驻厂军事代表暂行工作条例》。[8]同年12月,“政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军工企业中全面实行军代表验收产品的制度”。[2](p.578)1954年7月,我军正式建立军代表制度。随着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军代表人数不断增加,职责范围也不断扩大。由于我军军事装备逐步由向国外订货转为向国内订货,军代表的职责范围由监督修理质量向监督制造质量转变,不仅验收产品成品,而且开始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到1955年11月,总军械部(为集中统一管理军械工作,1954年11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军委军械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军械部,下文简称总军械部。)派出的军代表达数百人,其中师级“区域代表室”5个,团级“驻厂代表室”30个。[9]
实行军代表制度,对军工企业产品统一验收,促进了工厂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加强了产品的技术检验工作,推动了产品质量的改进提高。(孟广荣、孙广运:《新中国航空工业史稿(1951~1965年)》,航空工业部档案馆1982年印,第109页。)军代表在对产品检验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了不少关于零件、成品以及工艺流程、生产工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对保证产品质量起了很大作用。[8](p.546)同时,军代表在完成生产计划、降低产品价格以及加强工厂与部队的沟通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军代表与工厂的分歧和矛盾
1955年3月,王树声任总军械部部长。[10]王树声非常重视军代表工作,强调:“军代表是军方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因此责任是重大的”。[8]
为了保证军械产品的质量、加强军代表工作,1955年5月20~30日,“总军械部在北京召开军事代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今后的工作。总军械部首席顾问沙夫钦科报告了关于制定军事代表条例的问题。[9](p.472)随后,在1955年下半年,总军械部组织有关人员赴东北、太原、南京等地对十几个兵工厂进行了调研,发现工厂方面对产品质量重视不够,对企业的管理等工作缺乏严格的制度;生产中相互协作不够,造成产品质量不高,生产潜力未能充分发挥,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军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没有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精神;二是存在较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三是在检验方法上,对原材料不加严格控制,对工艺过程不重视;四是技术水平低,对技术资料掌握不深透;等等。[8](pp.587~588)针对兵工生产和验收工作情况,1955年11月15日,总军械部向中央军委递交了报告,提出了改进生产工作和检验工作的具体意见。11月28日至12月20日,总军械部在武昌举行了全军军械部部长集训并召开全军军械工作会议。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总军械部党委会议研究起草了《目前军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于1956年1月20日呈报中央军委。意见提出,目前兵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在生产方面,有些工厂对产品质量的重视还不够,企业的管理、靶场、理化试验室等工作缺乏严格的制度;或贯彻执行专家的建议有偏差,生产中相互协作不够,以致产品质量不高,甚至有的疵病长期不能克服,生产潜力未能充分发挥,浪费现象仍较严重。在验收工作上,有些军代表业务技术水平低的情况仍然严重,故对产品质量有的控制不严,或者严而不当;也有的由于责任心不强,在验收工作上不适当地放宽规格……另外由于生产的品种、产量增加得很快,而军代表人员未能相应地增加,因此对资料消化不透,致使在工作中发生错误,检验中顾此失彼,检验不细,也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控制”。[9](pp.505~506)总军械部认为,随着军工生产任务的增加,检验人员也应该相应增加。另外,由于二机部在“今后四年内(一九五九年以前)”将有几十个新建的大型军工厂投入生产,相应也必须增建军代表机构。总军械部建议:为了加强对军工生产的监督和检验工作,必须充实军代表的力量,今后3年需建立军代表机构21个,共需军代表及检验人员6025人,其中干部2214人,检验员3681人,其他行政事务人员130人。[9](p.506)
1956年2月4日,中央军委批复了总军械部的报告,同意建立新厂验收机构和原来工厂适当增加军代表机构的力量。[9](p.497)此后,军代表人数迅速增加,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从技术资料的制定到更改,从原材料入厂化验、工艺过程到成品验收,从清洁卫生到财务成本进行了全面监督。
总军械部虽然提出了关于加强军代表力量的建议,但对于已经出现的工厂与军代表之间的矛盾没有足够重视。在一些工厂,军代表的检验范围过宽过细,每个工序都必须由军代表检验和签字,妨碍了生产进度。派驻工厂的军代表人数也普遍过多,例如,在南京迫击炮厂有军代表68名,实际有41名就够用了。军代表大多在月终验收成品,但在有些工厂中由于验收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工厂即不能按时上报任务和领取奖金。另外,军代表的工作、学习时间与工厂的生产时间并不完全一致。(孟广荣、孙广运:《新中国航空工业史稿(1951~1965年)》,第110页。)特别是在原材料的监督和检验、成本的监督、理化室和中央测量室的监督、工艺规程的监督等问题上工厂方面对军代表的意见较多。
由于当时缺乏经验,对军代表的权力强调过多,“加之1956年后军代表人数越来越多,监督工作搞得过细,妨碍了工厂党委对产品质量的领导以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贯彻落实”,造成一些军代表与工厂的关系较为紧张。A电子工业的军代表与工厂的矛盾较为突出。军队参照苏联的做法,规定了作为军代表验收依据的军用产品总技术指标,但是由于这些指标是根据苏联的生产技术指标制定的,而我国当时的生产技术还达不到这些指标,因此经常发生虽然经过工厂的努力仍达不到指标要求,军代表拒绝验收,产品不能出厂,工厂发不出工资的情况。[11]这些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将极大影响我国刚刚起步发展的电子工业。
总军械部则认为,造成军代表与工厂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1956年“上半年反右倾保守思想以后,第二机械工业部的某些工厂生产计划有些冒进,出现了片面追求数量,质量普遍下降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军代表更加强调了质量,致使军代表与工厂的矛盾尖锐起来”。总军械部认为二机部及其所属工厂的某些同志对军代表制度的认识有些偏差,也是相互间关系处理不好的一个重要因素。总军械部党委在给中央军委的报告中说:二机部“及其所属工厂的某些同志认为军代表对生产实行检验和监督是‘对企业的不信任’,没有把这种检验和监督看成是解决矛盾、促进生产的积极因素,相反地看成是‘制造矛盾’、‘阻碍生产’的消极因素。同时,有的同志把军事代表制度与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对立起来,因而认为这一制度并不适合我国情况”。[9](p.553)
中央军委对于军代表与工厂之间出现的种种矛盾非常关注。主管军工生产和军队武器装备工作的中央军委委员聂荣臻在1955年上半年视察重庆、成都、昆明等地的军工厂时多次要求:“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求数量”,“军代表与工厂领导,双方要搞好团结,协商办事”。6月14日,他在听取总军械部副部长封永顺关于军工生产情况的汇报时,再次强调“军代表与工厂领导要切实注意搞好团结,协作共事”。[12]
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对军代表工作非常重视。1956年2月,彭德怀在视察重庆兵工厂时,专门与工厂领导和技术人员、军代表进行了座谈。“针对军代表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彭德怀提出军代表工作的三条原则:一、广泛联系群众;二、尊重厂方领导,虚心学习;三、正确坚持职责”。[13]3月16~24日,总军械部在北京召开军事代表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彭德怀对军代表工作的指示,检查和改进军代表工作。彭德怀指示,军代表要遵守三条规定:“一、坚守职责;二、向工厂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学习;三、尊重工厂的领导”。会议要求“把这一指示作为军事代表工作的指导原则,坚决贯彻,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工作职责,搞好质量,完成订货任务;同时,对掌握产品质量标准、检验验收方法、资料控制、处理权限以及参与成本管理等问题做了规定”。[9](p.549)但是,由于会议“没有从思想上解决问题”,[9](p.623)军代表与工厂的关系仍然比较紧张。
为了解决军代表与工厂之间的矛盾,1956年7~8月,王树声商请二机部对军代表工作进行联合检查。[8](p.589)总军械部还分别于6月、11月召开了部分军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改进了军代表的监督方法,适当地收缩了检验范围;强调军代表要服从工厂党委的领导,批判了有些军代表的骄傲情绪、特权思想;并根据军代表的普遍要求,“参照苏联的军代表条例和第二机械工业部与空军共同颁发的条例,结合几年来对军代表工作的经验,拟制了军代表工作条例(草稿)”。[9](p.554)12月6日,海军司令部、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下发了《海军舰船监造军事代表工作试行条例(草案)》,对海军军代表的任务、职责及工厂的职责做了规定。[14]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后,总军械部在给中央军委的报告中说:“军代表与工厂的关系已较普遍地有所好转,多数工厂积极支持军代表的工作”。[9](p.554)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1956年的一个时期内,一些军代表与厂方的关系一度紧张,有的工厂向中央告状,把矛盾闹到了中央”。[8](p.591)这就造成一些军代表感到工作棘手。空军的一些军代表认为“每次来开会都是挨批评,认为军代表的工作不好干”。在这种情况下,空军司令员刘亚楼曾几次提议取消军代表,但是中央军委没有通过。[15]刘亚楼的态度反映了当时军内外流行的一种意见,“认为军队、工厂都是共产党领导的,由工厂负责产品质量,军队只管接收产品就完了,主张取消军代表制度”。[8](p.591)二机部及其所属工厂的一些同志认为军代表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要求改为成品验收制度。而以总军械部为代表的一种意见则认为:“军事代表制度是优越的,必要的,也是可行的”。[9](p.553)由于双方认识上存在偏差,在军工产品生产和检验过程中又摩擦不断,军代表与工厂的关系骤趋紧张。如何改进和完善军代表制度便显得越来越迫切。
军代表工作三项原则和十条措施的提出
1957年1月28日,总政治部主任谭政“向总部各单位领导传达毛泽东在各省市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在讲话中提到军队与地方关系的问题。彭德怀在听完传达后说:“处理这个问题有一个好办法,就是军队多责备自己。军队对地方工作的缺点,不可提得太多,提多了反而得不到解决,搞坏事情。军队里的问题要改变,是比较容易的。地方没有军队那样集中,工作环境分散得很,要解决问题就比较困难一些”。[13](p.640)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军代表和工厂的矛盾,彭德怀决定亲自到军工厂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1957年3月16日,彭德怀“邀集上海沪东造船厂、江南造船厂、求新造船厂的领导人了解军代表检验制度中的问题”,一位厂长反映了对军代表“权威行为的不满情绪”。[13](pp.644~645)18日,彭德怀再次召集几个工厂的军代表座谈军工产品检验工作和制度问题。21日,彭德怀“邀集上海六个军事工业工厂的党委书记和驻厂军代表举行联席会议,重申他在1956年2月在重庆视察军工厂时提出的驻厂军代表工作的三条原则:一、虚心学习,联系厂里的工人群众;二、尊重工厂厂长和党委的领导;三、坚持自己的职责。总之要打掉军代表的权威思想”。[13](p.645)4月9日,彭德怀“在南京召集军工厂厂长、党委书记座谈,请他们谈对于军队派驻工厂的军代表制度的看法,征求他们对军代表的意见,并讨论如何改进军代表制度”。[13](pp.646~647)
5月21日,彭德怀请毛泽东审阅《在南京军区视察工作的报告》,报告主要谈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派遣驻国防工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问题”。[13](p.649)关于军代表的职责,彭德怀在三项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十条措施:“一、适当收缩军代表的检验范围;二、应当尽量减少驻厂代表的人数;三、根据各厂情况,尽量改月终验收成品的办法为随时验收或每月分批验收的办法;四、军代表的工作、学习时间应当和工厂的生产时间取得一致;五、驻厂军代表的党、团组织关系,应当转到工厂党、团支部里去;六、军代表可以被选入工厂党委……以便共同讨论和解决问题;七、凡在停止生产问题上,军代表与工厂发生了争执,应提请工厂党委讨论,如未取得一致意见,即由双方共同上报当地党委解决或共同上报工业部门和订货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八、应根据工厂的可能适当解决军代表的工作条件;九、军代表应由所在军区或省军区政治部代管;十、派遣军代表的订货部门军种兵种,要经常检查驻在各厂的军代表,并每年召集一次会议进行思想教育、交流经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9](p.555)毛泽东于5月29日批示:“此件请书记处处理”,邓小平于7月2日批示:“拟同意彭总对于五个问题的意见。刘、周、朱指示后退彭总”。[13](p.650)
在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总军械部于1957年4月在北京召开了军代表座谈会。王树声在会上发言强调:“应正确估计我们的工作成绩……事实证明了军事代表制度是先进的,军代表工作是可以做好的,取消观点是错误的”。他同时指出,军代表工作也存在不少缺点和错误,特别是1956年3月“军代表会议以来,表现得更加突出和明显”。[9](p.546)王树声认为,“军代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检验的范围过宽,分兵把关,重点不明。结果由于力量不足,关键性的检验反而没有抓紧,甚至造成形式主义”。“(二)监督的方法有问题。我们的监督也是处处派人,事事签署,这种方法过于机械。不但力所不及,同时也易引起工厂反感”。“(三)关系上有问题。一种是表现在与党委的领导关系上,军代表参加工厂党委,但产品验收与否的决定权属于军代表,军代表也以为党委委员只能管思想问题。实际上思想问题,多数由于工作问题产生,工作上的矛盾解决不了,思想上的矛盾也就解决不了,以致往往形成对立。
另一种是军代表工作作风上有问题。有些同志表现得不够谦虚谨慎,个别的还有特权思想。对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不是采取商量的态度和积极想办法解决疵病的态度,而是动不动就停止验收,不顾工厂的生产,甚至为个别零件问题,使工厂停止生产。也有的态度横蛮,不讲道理。个别的工厂领导也有毛病,以致引起纠纷”。[9](pp.546~547)王树声还总结了总军械部对彭德怀三条指示的执行情况,认为对指示执行得不够彻底,提出“军代表应接受工厂党委的领导……如果意见有分歧,党委应分别将分歧意见上报第二机械工业部和总军械部研究解决”。[9](p.548)
1957年5月10日,王树声向中央军委递交了《对改进军代表工作的意见》。报告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意见:一是“同意适当收缩军事代表的检验范围”,但在由总军械部“负责订货的工厂中,不能采取成品总验收的办法”,因为这样“不能完全检查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而且“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易于造成巨大浪费”。二是“尽量减少驻厂军代表的人数”,总军械部研究后认为,预计可从现有人员中减少30%左右,因为“技术干部培养困难,拟多编干部,少编技工”,“建议今后技工的调整补充及多余人员的安排问题统一交由第二机械工业部及所属工厂负责”。三是“认为军代表人员中的党、团员还是单独编组党、团支部较好”,这样“在工作上则便于对共同的业务工作进行讨论和研究”,“对军代表人员的考核、鉴定、晋级、晋衔的讨论都较方便,也便于区域军代表室的政委通过支部进行政治工作”。四是“在停止验收问题上,军代表与工厂发生争执时,应提请工厂党委讨论,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即由双方共同上报国防工业部门和订货部门(并报其上级党委)共同研究解决”。五是“建议仍应由军代表对成本进行监督”。[9](pp.550~552)总军械部认为,“制定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已成为从根本上改善军事代表与工厂之间关系的主要关键”,“建议由总参谋部召集军队各订货部门……草拟共同的军代表工作条例。然后再由军委召开有订货部门和国防工业部门共同参加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讨论通过军代表工作条例,先颁发试行。经过试行修改后,再呈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条例,以利工作的进行”。[9](p.554)
6月13日,中央军委会议“基本通过军委转发彭德怀关于派驻工厂军事代表制度问题的批示”[13](p.652)。批示下发后,“各驻厂军代表在贯彻执行中央军委指示方面均进行了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少单位对党、团支部分编到车间或检验科支部中去及收缩检验、监督范围等问题的执行上存有顾虑”。[9](p.556)为进一步改进军代表工作,8月,彭德怀到太原等地兵工厂进行调研,其间他再次就军代表工作三项原则、缩小产品检验范围、军代表党(团)组织生活、工厂与军代表的关系等问题做出重要指示。[9](p.563)针对一些单位在执行中央军委指示上存在的思想顾虑,9月25日,总参谋部军械部(1957年7月1日起,总军械部正式改为总参谋部军械部。)发出《坚决贯彻执行军委指示,改善和加强军代表工作》的指示,[16]提出:第一,军代表要提高认识、转变思想,深刻领会中央军委的指示;第二,要适当收缩军代表检验监督的范围;第三,“军代表接受厂党委领导”;第四,“把军代表中的党、团员分编到工厂车间支部或检验科室支部”;第五,“加强军代表对科学技术的学习”。[8](pp.595~596)为了坚决贯彻中央军委的指示,纠正军代表“检验范围偏宽的现象”,总参谋部军械部要求各单位于1957年第四季度根据军委指示“检验生产成品加上生产过程中某些关键性问题”的原则,对军代表检验和监督的范围问题再做一次全面细致的研究,并与工厂协商,提出缩减方案。[9](p.558)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军代表同厂方的关系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双方密切合作,保证了军工产品质量的稳定提升。
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军代表工作一直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1958年4月,中共中央下达了《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关系的指示》,要求“军队派驻工厂的军事代表,在检验军事订货生产业务方面,保持派出机关的垂直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党团生活方面接受工厂党委的领导。工厂党委应当注意将军事代表选入党委,或吸收军事代表中的负责同志列席工厂党委会议,共同讨论和解决有关问题,遇有争论时,报告双方上级共同研究解决”。[5](p.348)
随后,总参谋部军械部以及各军兵种相继召开军代表工作会议,进一步整顿了军代表工作,要求军代表必须依靠工厂党委,依靠职工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5月,空军军代表会议召开。刘亚楼说:“我估计你们最普遍的想法是:我们下决心改进工作,而工厂不改变怎么办?我认为这个疙瘩是可以解开的。之所以形成这个疙瘩,其原因一个是思想方法,一个是工作方法”。[15]
9月,彭德怀到东北地区调研军事工业生产、改进军代表工作等问题。9月12日,彭德怀召集哈尔滨市军事工厂的厂长、党委书记、军代表,座谈改进军代表制度的问题。在各工厂的负责人发表意见以后,彭德怀着重讲了三个问题:“一、军代表是在工厂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一个部分,在工厂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产品检查、验收,帮助工厂保证产品质量。去年军委文件规定的是,军代表尊重工厂党委的领导;现在看来,不只是尊重的问题,而要在工厂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才好。二、军代表在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要和工人群众打成一片,通过群众来保证产品质量。光靠军代表几个人是保证不了的。三、军代表要检查一下自己有没有特权思想”。[13](p.701)10月7日,彭德怀向中央书面汇报了在东北地区视察20天的情况。彭德怀提出:“驻厂军代表工作,在1957年6月‘三项原则、十条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即明确军代表的检验工作,是工厂党委工作的一部分,军代表受厂党委和军方双重领导,并可以考虑军代表和厂方的检验合并,继续收缩检验的范围,主要是关键工序和成品验收。一个工厂内的,应只由一个部门派来的代表统一联系各订货部门。军方由总参统一调整订货工作,避免多部门分管。继续减少军代表人数”。该报告经中共中央批准后,中央军委于10月23日下发全军各大单位领导机关。[13](p.704)
1958年11月3日至12月20日,总参谋部军械部召开军代表室党的干部会议。会议讨论了深入贯彻中央军委历次关于改进军代表工作的指示,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军代表工作的意见。[9](p.622)在军队和工厂的共同努力下,到1958年底,军代表与工厂的关系有了根本性的改善,军工产品质量也稳步提高。
1959年后,受“大跃进”的影响,军工厂高指标、浮夸风盛行,军代表的监督检验权受到很大冲击,如有的工厂领导干部“对军代表积极监督产品质量,不但不支持,反而加以限制,看到军代表向上级写了一个反映质量问题的报告,竟大为不满,在党委会上严厉地批评了军代表……自作主张宣布军代表向上级写的一切报告都要经过厂党委”;[17]“有些工厂竟然提出‘取消军代表、解放生产力’的口号”。[18]此外,军工产品质量严重下降。例如,1960年,“东北地区几个主要飞机和发动机工厂盲目追求产值、搞快速试制,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导致三年来没有交付一架合格的飞机和发动机”。[19]有的工厂“生产的冲锋枪,只打了十几发子弹,击针尖就断了”;有的工厂生产的潜艇用蓄电池,有一半因为质量不好不能使用,使新建的潜艇不能按期交船,在用潜艇也被迫停航;有的工厂“竟然把57炮的零件装到85炮上”。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像这类质量事故,并不是个别的情况,而是许多工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个缺点”。[17](p.577)为了迅速扭转这种局面,1960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了中共中央军委国防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工委),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担任主任,决定采取坚决措施,整顿军工产品质量。
1960年11月25日至1961年1月7日,国防工委在北京召开三级干部会议,中心议题就是整顿军工产品质量。[19]中央军委副主席兼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聂荣臻在会上发言指出,从1953年开始,“我几乎看了所有的兵工厂,其中大部分是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当时我的印象是比较满意的,基本建设、设备、安装的质量都比较好,生产也比较有秩序,军代表制度和质量检验也比较严格,我们出的常规武器和第一批喷气飞机,质量都还是不错的。去年和今年,我又看了中南、西南、西北的一些兵工厂,接触到一些情况,感觉到有许多问题”。[18](p.435)针对军代表与工厂的矛盾,聂荣臻指出:“军代表驻厂工作,也是为了保证军品质量,这本来是一致的,只要工厂生产注意质量,产品良好合格,矛盾从何而来呢?事实证明,哪
一个厂哪一个时候重视产品质量,这时工厂与军代表的矛盾就比较少或者完全一致。而近几年来工厂越来越不注意质量,废品率越来越高,当然双方的不同意见就越来越多。如果说的是这种矛盾,我看倒是很必要的,是好事情”。“有军代表这一个检验质量的关口,对国防工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军代表对产品的监督制度以及工厂中各项专门的和群众性的监督检验制度,必须尽快地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现行的军代表工作条例要重新修订”。凡是为军工厂生产材料和协作件的工厂,“要坚决贯彻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主要的工厂要派军代表驻厂检验,使材料和协作件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18](pp.438~440)
贺龙在此次会议的总结发言中明确指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军事工厂建立军代表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在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上,配合工厂完成生产试制任务上,协助工厂降低成本、密切军工生产单位和军队的联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在整风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军代表制度不断地进行了改进,更加符合了我国的具体条件”。“加强军代表制度,就是调动军队的积极因素共同办国防工业的一个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尖端产品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更需要加强军代表在生产、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因此,军代表制度,不但不能取消和削弱,而且必须加强”。[17](p.597)
1961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颁布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暂行条例的通知》,宣布“从即日起,原各部门颁发的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一律作废”。《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暂行条例》适用于一切派驻有军代表的工矿企业。[20]条例明确了军代表的任务、领导关系、业务范围以及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等,对军代表在军用产品订货、验收等任务中的职责、权限、与工厂的关系等方面做了规定。
经过整顿,国防工业的生产秩序得到恢复,军工产品的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执行中对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求过高,发生了一些偏向。[21]随着科研生产的不断发展,军代表与工厂的矛盾再次突显。1963年2月9日,一名军工厂技术员致信毛泽东和邓小平,反映军代表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建议中央取消从苏联搬来的军代表制度。[4](p.220)为此,中央派出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中央军委认为,军代表制度的改变应当慎重考虑,在未弄清情况以前暂时不动。对于军工厂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聂荣臻表示,应该从工作方法和具体办法上对军代表工作做一些改进,他认为:军代表“应该只管产品性能,不管工艺改进。产品改进必须经过定型委员会批准。工艺上改良而不影响产品性能的,军代表应同意验收,但有些工艺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军代表可向厂方提出意见”。[22]聂荣臻在与第三机械工业部部长孙志远谈话时表示:“驻厂军代表的问题要解决一下。军代表的工作要做
一些具体规定。军代表只能按产品性能、战术技术指标去检验,主要是成品检验。工序、工艺方面的问题应由总工程师决定。许多生产中的问题要条例化,未暴露出的问题,要不断地解决”。[22](p.883)1963年4月,聂荣臻在军工领导干部会议上专门提到军代表制度问题。他说:“军代表制度是需要的,是起了好作用的。在某些工厂里,有些军代表同志的工作方法可以改进”。“现在工厂里发生的问题,大多是属于职责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工厂里的工程师要不断改进设计、改进工艺,这是很好的,应该支持,这是工程师的本分。但是改变了以后,对质量影响如何?即使证明对质量没有影响,甚至还有好处,但是否要修改战术性能?对于这些问题,军代表不能作主,因此需要组织技术鉴定,并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然后才能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军代表不作决定,要请示上级,这是对的。我们要研究提高效率,使手续简便而又能确保质量,主要是从工作方法和具体办法上来改进”。[18](pp.508~509)
中央调查组经过调查研究后,没有建议取消军代表制度,而是提出应该对军代表工作进行一些改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召集各有关部委办与总后勤部对军代表暂行条例重新研究和修改,于1964年10月13日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共计40条。条例明确了军代表的工作原则、基本任务、检验与验收、监督检查、领导关系、组织机构、工作方法等。[23]这个条例正确处理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军工生产与部队使用的关系,基本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国防工业生产和军队装备建设的需要。[10](p.203)
1965年,国防科技工业领导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以国务院国防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工办)为龙头的、统一的国防科技工业领导体制初步形成。(参见姬文波:《20世纪60年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关于“院部合并”问题的探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2期)、《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国防科技工业领导管理体制的形成和发展》(《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2期)。)在这个时候,国防工办再次提出了取消军代表的意见。1965年8月3日,聂荣臻就这个问题写信给国防部部长林彪。(1963年9月底,在毛泽东提议下,中央决定由贺龙接替林彪主持军委日常工作。参见《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6页。)信中说“:军代表是军队使用部门派驻工厂检查军工产品的,还担负着军队、工厂之间的联系和处理工作,不宜匆忙决定取消,应派人充分调查后,报军委决定”。林彪8月11日答复,同意聂荣臻的意见。[22](p.995)“文化大革命”期间,军代表制度先后两次被冲击,甚至被取消,致使军工产品的质量一度下降,工作受到一定损失。197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恢复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指出:“为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以保障战备,现决定撤销1975年11月1日发出的《关于取销驻厂军事代表制度颁发军工产品交接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制度”。[24]此后,军代表工作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结语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军代表与工厂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生产过程的监督上。军代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的质量和进度,但是对一些应该由工厂负责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的问题,有些军代表干预得不够恰当;有些军代表的工作方式比较生硬,导致军代表与工厂产生矛盾。特别是随着武器装备的改进和型号的增多,军工厂要不断改进设计、改进工艺,这些改变会影响产品的质量和战术性能,军代表需要监督和干预,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军代表在这些问题上需要组织技术鉴定,并要通报上级,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后才能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军代表与工厂的关系日益紧张。《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颁布后,制定了军代表工作的相关政策,解决了军代表的工作方法等问题,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协调了军代表与工厂之间的关系,推动了军代表工作的开展。
实践证明,军代表制度适应中国国情和军工生产的特点,在军事工厂建立军代表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在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配合工厂完成生产试制任务、协助工厂降低成本、密切军队和工厂的联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军工产品质量的提高,推动部队现代化装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军代表制度不断改进,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防科研生产管理体制和武器装备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行,军代表制度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制约了军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军代表组织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军代表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改革绩效考评和监督激励机制等,以便更好地发挥军代表的作用。
[参引文献]
[1]《当代中国军队的后勤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页。
[2]《当代中国的兵器工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436页。
[3]《当代中国的航空工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0页。
[4]张开帙:《情系人民航空——一个航空工程机务老兵的回忆》,蓝天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5]《当代中国空军》,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347页。
[6]吴占新、马超臣、杨春源:《锻造铁翼神剑铸就蓝天长城——空军军事代表驻厂60周年纪实》,《军工文化》2012年第7期。
[7]《当代中国的船舶工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620页。
[8]《王树声传》,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页。
[9]《王树声军事文选》,军事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9页。
[10]《当代中国军队的军事工作》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3页。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通信部编:《怀念王诤》,电子工业出版社1992年版,第211~212页。
[12]《聂荣臻年谱》上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0页。
[13]《彭德怀年谱》,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14页。
[14]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编:《海军综述大事记》,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15]《刘亚楼军事文集》,蓝天出版社2010年版,第425页。
[16]《王树声纪念文集》,军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2页。
[17]《贺龙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第579页。
[18]《聂荣臻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1992年版,第438页。
[19]《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20]《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38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2页。
[21]《罗瑞卿军事文选》,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611页。
[22]《聂荣臻年谱》下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81页。
[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47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116页。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1949~1988)》,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90页。
[作者简介]姬文波,法学博士,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100009。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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