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军官法、香港驻军法等多部专门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同时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军队法制建设踏上了新的征程。3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增强,我军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
一、军事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
“凡兵,制必先定”。然而经过“文化大革命”一场浩劫,军事立法工作基本停顿,已经制定的条令条例也大都被废弃,军队法制建设受到重创。“文革”之后,邓小平同志作出了全面恢复和建立军事法规制度的重大决策,把军事立法工作提到了军委的议事日程。军队立法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是军事法律数量快速增长。70年代末以来,国家和军队军事立法进展迅速,先后制定和公布、发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等。目前已颁布的军事法律有十多部,军事法规、军事行政法规100多件,军事规章1000多件,我国的军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二是军事法律体系初步形成。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军官法、香港驻军法等多部专门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国防交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四十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条例、内务条令、纪律条令等七十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也分别制定了大量的军事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龙头,全面涵盖国防组织体制、国防科技生产、国防动员、战备训练、军事勤务、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军事法律体系框架。我国政府曾在“白皮书”中自豪地向世人宣布: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
二、执法司法工作卓有成效
立法是依据,执法司法是根本。严格的执法监督工作,健全的军事司法体制,是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强有力保证。30年来,军事执法监督工作和军事司法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是军事执法监督力度加大。随着一大批军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我军执法监督工作日益受到军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军各级领导机关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先后对《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和《军事训练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警备条令》等几十个军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有力地保证了这些军事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全国各大、中城市驻军成立的警备司令部,依据《警备条令》对违纪军人和假冒军人、军车等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军突击路检多次,出动检查人员上万人次,对几十万辆悬挂军车牌照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对假冒军车牌照、假冒军车运行凭证、印章以及伪造军车号牌的模具进行了收缴,并打掉了几十个伪造军车号牌的犯罪团伙。
二是军事司法工作焕发活力。改革开放后,国家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为军事司法工作带来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军事法院改变了过去只审理军内刑事案件的状况,不仅有权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而且已经开始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军事司法机关管辖领域的拓宽,使军检机关更能够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全军检察机关在狠抓自身建设的同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查处了一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要案,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军事检察院在抓打击犯罪的同时,还积极参加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办案,为基层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受到了部队的欢迎。过去,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长期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自从1993年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军队依法享有地方公安机关的职权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有了法律依据,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证依法治军方针的落实更加得心应手。
三、法律服务工作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