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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制研究
发布时间: 2019-12-27    作者:刘进伟    来源:国史网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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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兵役制、军衔制、薪金制是军队正规化建设三大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人民军队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中,薪金制是新中国工资制度改革在军队建设领域的体现。目前,学界关于军官薪金制的专题研究已经有了一定成果[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张星星:《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与新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5期;田园:《人民军队正规化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启示》,《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仲华:《新中国初期我军正规化建设的再思考》,《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潘宏:《20世纪50年代人民解放军“三化”建设研究》,《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等等。],但在实施薪金制的背景、具体方案和基层军官对这一制度的态度等方面,尚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薪金制的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积极开展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人民军队自1927年建军之后长期实施供给制。在物质条件极为匮乏的战争年代,供给制为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提供了物质支撑,同时也推动了官兵平等、官兵一致等军队内部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在供给制下,尽管具体的供应物资在各个历史阶段有差异,但主要内容都是统一供给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伙食按小灶、中灶、大灶标准供应,适当发放少许货币津贴。1956年10月,毛泽东在同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谈话时曾回忆说:“我们的干部过去是享受供给制待遇,他们的一切费用都由公家包了。现在实行了薪金制,孩子的托儿费要干部自己负担”。[1]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接收了大量曾为国民党旧政权服务的人员,对他们实行“原职原薪”政策,而党、政、军人员继续实行供给制,且发放一定津贴。这与抗美援朝战争正在进行、国民经济尚在恢复、国家没有足够的力量实施薪金制等因素有关。1950年12月31日,为使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因抗美援朝战争的军费剧增而受到大的影响,周恩来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执行一九五一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总概算的指示》。指示提出: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进行,“国防经费不仅居第一位,而且大大超过我们的预计,经济和文化建设只能采取重点进行和有计划推迟两项方针”,并继续实行供给制和低薪制。[2]

  然而,对旧政权留用人员的“原职原薪”政策和对军人、各类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制与低薪制均存在很多弊端:一方面,不论哪种政策或制度,人民收入都不高。另一方面,实施“原职原薪”政策的人羡慕供给制,认为这一制度可以衣食无忧;而实施供给制和低薪制的人,货币津贴少,难以解决生活中的多样化需求。对于这一情况,夏衍晚年曾有过回忆:

  有一次陈老总请刘伯承同志在他家里吃饭,潘汉年和我都在座。饭后闲谈,这两位大将军都在愁穷,陈毅同志孩子多,家累重,钱不够用,刘帅则说他想买一部开明书店出版的二十五史,一问价钱,就只能放弃了买的念头。陈毅同志风趣地对我说,老潘可以靠小董(董慧,她的父亲是香港巨富),你则有版税和稿费,你们都是老财,我们当兵的都是两袖清风。可是,另一面,拿保留工资的却有另一种看法,他们说你们住公家的洋房,有汽车,有办公室,有不花钱的秘书,出差旅费可以报销,我们呢,搭一次电车,打一个电话也得秘书掏钱。在欢庆解放的热潮中,大家都自觉地服从政策,表面上平静无事,可是现在回想起来,工农干部和知识分子之间的疙瘩,或者说是矛盾,我认为是和解放初期的这两种制度的并存,是有一定的关系的。[3]鉴于这些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取消供给制已成为大势所趋,为此,党和政府积极探索工资制度改革。1950年9月,“全国工资改革准备会议所制定的‘统一工资分’,为关内各地企业先后采用”,工资分制和包干制开始实施。其中,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实物为计算基础,用货币支付工资的计算单位”,其所含的实物种类和数量为:“粮0.8市斤,布0.2市尺,油0.05市斤,盐0.02市斤,煤2.0市斤。实物牌号和食粮种类,各地的规定不同。其价格一般采用当地国营零售商店的零售价。各地工资分单价,由该地主管机关定期(按月、半月或日)统一公布”。[4]包干制是在供给制的基础上,把伙食、服装等基本供给项目折算成货币,再增加一定的城市生活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包干制是从供给制向薪金制过渡的形式。

  就军队内部而言,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供给制的弊端日益凸显。1953年9月,彭德怀在给毛泽东的报告中曾说:“不实行薪金制,则广大的下层干部生活已难以维持”。他举例说:“一个营长的伙食加津贴共48万元[此处指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二套人民币,与第一套人民币比值为1∶10000。],只等于火车上一个新参加的乘务员的薪金,等于一个较好的雇用炊事员的薪金,低于汽车司机的薪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队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彭德怀提出:“供给制不废除,则各种标准制度都难以建立,一切均以人口计算,且对干部缺乏约束和鼓励的作用”。[5]

  1955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委员会下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解释》,详细总结了供给制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供给制下资源浪费现象突出。被供给人员数量多,军人家属、军官家庭保姆、职工等非军队人员都是要供给的对象;供给物资种类繁多,各种日常所需物品都需要部队供应。例如,“供给制时,平均每人每年发两套衬衣,有的穿不完,也有的不满意自己发的衣服,还要自己买……伙食由公家管,规定每人每日吃26两或24两,但实际上很多人吃不完……小孩保育上,家属招待上,水、电使用上都有浪费”。第二,容易滋生“供给制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队官兵工作的积极性。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委员会在解释为什么实行薪金制时,指出供给制存在着平均主义成分,造成资源浪费、不足以鼓励官兵积极上进等问题,以致部队内部存在“‘干不干,一斤半’、‘不管工作做得好坏,反正是有吃有穿’”的现象,这不符合“采用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合理分配,‘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军队供给制标准较低,发放的津贴难以满足基层军官的生活需求。[6]

  这表明,供给制和供给标准必须适应和平时期军人生活的需要,符合军队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实力有限,抗美援朝战争仍在进行,军队继续实施供给制是必要的。但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军人与地方工作人员一样面临抚育子女、赡养父母、应对各种日常生活需求等问题。从人民军队正规化建设的角度来讲,实行薪金制既能够解决供给制资源浪费突出的问题,也有利于减轻军人家庭生活负担,使其更好地投身军队建设,同时还有利于密切军队内部关系、裁减部队冗杂人员,推动人民军队整编复员工作的有序进行。因此,薪金制亟待实施。

  二、实施薪金制的具体方案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已经开始酝酿实施人民军队义务兵役制、军衔制和薪金制。但受抗美援朝战争影响,不得已推迟了这一工作。1952年8~9月,周恩来率代表团访问苏联,在9月4日中苏双方的座谈中,当谈到士气问题时,斯大林提出:“军队没有勋章、没有官阶、没有薪金是不正确的。不要将军、元帅是无政府主义的想法”。对此,中方解释说:“原打算全国胜利后逐渐实行从供给制转到薪金制,后因朝鲜战争而推迟了两年,预计1954年完全可以实现薪金制”。[7]1953年1月,彭德怀主持召开第10次军委例会,讨论薪金制,议定:“按少尉排长薪金为60万至80万元(旧币),各级之间不宜相差太多,照顾国家财力三个原则拟定方案”。[8]3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分别成立编制、军衔、薪金、兵役法、勋章条例委员会,为实施这些条例做研究准备工作。[9]

  1953年12月至1954年1月,全国军队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召开。受毛泽东委托,彭德怀在会议上做题为《四年来的军事工作总结和今后军事建设上的几个基本问题》的主题报告。在报告中,彭德怀分析了实施薪金制的条件:“我们已经有了统一的国家政权,而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已经有可能来保证军队的正常的和必要的军费供给,也有可能负担因为实行薪金制而必须增加的财政开支”。同时,彭德怀阐释了士兵继续实行供给制的原因:“实行薪金制,这只是对于职业军人,也就是对于军官来说的;至于士兵,因为在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后,当兵是人民的一种义务,且只限于在一定的期间内服役,兵役期满后即行退伍,因此,对于士兵来说,还是实行供给制,除保证其一定标准的伙食、服装外,另发一些最必需的零用费”。彭德怀强调:“对军官来说,实行薪金制,在目前也还只能是低薪制,要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才能逐渐提高薪金的标准”。[10]

  1954年11月,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于1955年1月1日开始实行薪金制。在全面学习苏联建军、治军经验的背景下,薪金制的具体方案是结合苏联经验并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苏联军官的薪金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补助金三部分组成,此时中国人民解放军虽然尚未实行军衔制,但在20世纪50年代初已经完成了军官评级工作,为依托军官职级制定薪金标准创造了条件。因此,在具体方案中,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委员会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规定“按军官的级别定薪(简称‘级薪’),另加军龄补助金”,军官的薪资待实施军衔制之后再由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军龄补助金三部分构成。鉴于军队工作的特殊性,《暂行办法》还提出:“军官的薪金应略高于政府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薪金”。[6]

  在1955年薪金制的具体方案中,级薪对军官收入的影响最大。《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军官的级薪均以正排级的级薪作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向上递增”,“一九五五年的级薪标准,其系数以正排为一,至主席、副主席为七·五(相差六倍半)”。《暂行办法》还规定:“级薪标准正排级的基数——六十万元,比供给制时增高了,同时除了级薪以外,还有军龄补助金和其他补助”。在这一薪金结构安排下,薪金的具体级差为:“正排级至正连级级差十五万元,正连级至正兵团级级差二十万元,正兵团级与大军区级级差三十万元”。[6]“除级薪外,军龄在5年以上的还有军龄补助金。入伍5年以上至10年的补助级薪的10%;15~20年的15%;20~25年的20%;25年以上的30%”。[11]符合一定条件的军官,特别是驻地在高山、海岛、边疆等条件艰苦和边远地区,或工程师、医师、教员等技术人员,以及在舰艇、飞机、潜水艇等特殊技术兵种服役的军官,还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在这个薪金架构下,军官的薪金能负担一般家庭开支,“排长的薪金,按城市平均生活水平可养活5口人”。[11]

  之前,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开销大多由部队负责,实施薪金制后,军官需用薪金解决个人及家庭生活所需。例如,军官及其家属所居住的部队房屋要按月缴纳租金和水电费,伙食改由自己解决。为方便就餐,1955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部下发《对办理军官食堂的几点意见》,规定:“军官家属及临时来队的家属不得进入正规的士兵食堂就餐”,“军官食堂应由给养部门领导”,“军官食堂的经营管理是企业化的……军官食堂一切经营管理费用均由经营所得中开支,国家不另外补贴”等。[12]

  探索和实行薪金制的时期,也是人民军队大规模整编和复员阶段。副排级人员、女性军人等是整编和复员工作的重要对象,为推动整编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人员的工资需要专门安排。副排级人员在严格意义上属于战士群体,但又是部队基层的骨干力量,是干部群体的后备军。为加快军队正规化建设和促进军队整编,军委决定大量缩减以至取消副排级军官岗位。1955年2月,国防部下发《关于调整和处理副排级人员的决定》,规定副排级人员不按军官薪金标准给予薪金,而是另行规定其薪金标准。为推动副排级人员分流,国防部做出专门规定:担任军官职务的副排级人员条件合格者,可提升为正排级,享受正排级薪金待遇;不足以提升的,或可继续留任培养,或可选送进入军队院校深造以待提升,期间仍享受副排级津贴待遇。文书、收发员、文印打字员、电传打字员等工作人员,可以转为领取工资的薪金制职员。[13]

  在军队整编和复员工作中,女性军人因生理等原因较难适应日益繁重的军事训练任务,需分批转业复员。为推动女性军人复员转业工作的顺利进行,1955年2月,国防部下发的《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中规定了相应的薪金保障办法:“一九五五年年底以前尚未处理者,可暂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供给,但至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未处理完毕者,一律停止供给”。[14]

  实施薪金制是从供给制度上推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在探索薪金制具体方案的过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委员会既借鉴苏联军队的经验,又实事求是地分析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处的发展阶段、国家经济实力等现实因素,科学地制定了薪金制的具体方案。与此同时,中央军委认真安排副排级人员和女性军人的整编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薪金待遇标准。因此,1955年薪金制的具体方案综合考虑了人民军队的既有传统、整编工作和发展趋势,是推进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三、基层军官对薪金制的态度

  实行薪金制是20世纪50年代军队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军队建设、军官日常生活等多重需要。在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的背景下,薪金制与地方后来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劳动成果的分配问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物质利益原则’问题”[6]。面对这一全新的供给形式,尽管绝大多数官兵积极拥护,但对于具体实施细节,特别是在津贴、补贴标准方面仍存在各种困惑。

  为此,1955年1~6月,《八一杂志》多次刊文解释薪金制,这里仅列举几个较有代表性的问题:

  第一,技术人员的具体补贴标准。为了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达到激励技术人员的目的,国家决定提高这些人的待遇。1955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委员会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解释》中提出,技术人员的补贴“照政府规定之薪金(工资)标准提高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评定薪金”。[6]

  第二,驻地在高山、海岛、边疆等条件艰苦和边远地区的官兵,如何克服物价对生活影响的问题。1955年前,部队伙食供应“主要是发钱,除百分之五十的粮食发给实物外,其他均按工资分折款发给。伙食单位拿着所领到的钱自行采购”,但这一供应方法忽视了各地不同的物价水平,容易产生“驻在物价高的地区内吃亏,而驻在物价贱的地区内占便宜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1955年1月部队开始实行“实物供应制度”,即“废除发钱的办法,而采取集中的、有组织、有计划的由各级给养部门分级负责的保证食物供应的办法”,采购食品的相关费用集中报销。[15]关于伙食供给,《八一杂志》还于1955年4月刊发了《为什么实行给养标准和给养供应办法的改革》一文,做出具体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关于生活补助的困惑,这主要是针对实施薪金制后,军人家属和多子女家庭的生活性补贴如何解决的问题。1955年5月,《八一杂志》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多子女军官的补助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是由福利费内解决的,社会救济自然不能按军官的级别办理”,但是不管军官的级别高低,“一律由第四个孩子算起给以同等数量的补助”。[16]

  此外,为适应军队整编需要,一些基层官兵因要转为无军籍的工薪制职员,心理起伏较大。1955年6月,《八一杂志》专门刊发介绍军事体育学校经验的文章:该校有54名非军官职务军人需要转为无军籍的工薪制职员,他们产生了一些负面情绪:“有的埋怨组织上不照顾,认为‘革命好几年了,为什么还要自己脱下军衣?’”;“有的发牢骚说‘大门(参军)走对了,二门(担任非军官职务)走错了’”。此外,他们还担忧转为工薪制职员后,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会随之降低,还有少数人滋生了“大势所趋”、“消极认命”的心理。例如,“军械保管员×××考虑改工薪制问题,工作安不下心来,三天只擦了一挺郭留诺夫重机枪;有的同志学习时学不进去,有的夜晚睡不好觉”。[17]对这些顾虑,军事体育学校政治部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工作,帮助他们转变了思想认识。

  除上述问题外,在实行薪金制以后,军官薪金略高于政府机关和企业部门相当职级的工作人员,但仍有少数人想进一步提高薪金标准。1957年5月,黄克诚在全军整风座谈会上指出:“还有人要求提高物质待遇,比如个别单位有人要求一年发三套衣服,这就办不到。因为我们现在平均每人一年要用一匹布,而国家机关干部和市民只三四十尺,农民更少,再增加就要遭到群众的反对了。还有薪金问题,地方反映军队薪金标准太高,但军队干部却有的还说太低,要求调整,这都是不了解全面情况的原故”。[18]

  必须指出的是,薪金制的实施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应了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形势,也缓解了基层官兵生活中的压力。据当时在军队基层工作的李来柱回忆:“军队干部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是从1955年1月开始的”,“1949年全军规定统一的津贴费标准,连、排级干部每人每月只有1元7角2分钱。薪金制的实行,大大改善了干部的物质生活待遇。干部薪金由级薪、军龄补助两部分组成。像我这样抗战时期入伍、上尉军衔、正连职的干部,月薪金为99元。我记得当时的生活消费很低,家属一个月支出只有20元左右”。[19]

  薪金制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提高了军官的薪资水平,解决了其生活困难,受到解放军官兵的普遍拥护。个别官兵对薪金制的困惑并没有影响这一制度的实施,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军队基层官兵进一步认识到实施薪金制的必要性,能够结合国家工资制度改革、合作化运动等,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待部队供给制度改革,从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大局去思考个人所面临的复员转业、转改工薪制职工等问题。

  四、薪金制的影响与调整

  薪金制是20世纪50年代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虽然薪金制的实施方案与地方工资制度改革有差异,但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薪金制于1955年初开始实施,对工资制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今年七月份起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的通知》,提出:“为了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决定自今年七月份起全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工资制待遇”。由于工资制改革要因地制宜,为方便各地按消费水平制定方案,国务院要求各省市“在未接到正式命令之前,自七月份起可先将包干制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俟正式命令下达后,按新工资方案再行结算”。[20]为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工资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国家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职务等级工资制度。1956年4月,全国工资会议召开,李富春做了《工资改革的意义及改革的原则》的报告,提出:“对一切劳动者实行物质鼓励的方针,使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同政治觉悟相结合、个人利益同国家整体利益相结合、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相结合”;“工资级差安排得当,可以鼓励职工提高文化技术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强调工资改革文案不能搞“波浪式”增长,以免造成被动,要符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工资的原则。[21]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21](p.373)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推动了薪金制的进一步调整,主要是缩小军官与地方干部、高级军官与基层军官之间的收入差距。薪金制以军官级别为基本依据,有其合理性,但如不同级别军官间的收入差距过大,容易影响部队内部关系、军地关系。1956年7月14日,为了提高基层军官的收入,第83次军委会议确定:“正团级以下每人增加薪金5元,准师以上不增”。[8](p.626)10月,彭德怀主持召开军委临时会议,在谈到薪金问题时提出:“今年的薪金,将军以上的仍不增加,总之要保持不超过地方上同等干部的10%”。[8](p.630)12月14日和22日,彭德怀“两次召开专门会议,座谈和说明高级干部降低薪金的问题”,并指出:“薪金问题是个制度问题,又是个政策问题,应当郑重考虑。我们的原则应当是:一、有利于团结群众,不能超出群众生活水平太远;二、有利于团结内部,等级差额不能太大。”[8](p.635)1957年1月,彭德怀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做总结发言时指出:“我们在制定级别薪金时,军官薪金标准定高了一些,这与勤俭节约,从多方面积累资金,建设社会主义的总方针是不相符合的,

  也不完全符合我国现代的生产水平和社会主义对于劳动果实合理分配的原则”;认为“军队与地方的关系一般说来是好的、正常的,但没有像战争时期亲密,普遍存在着疏远现象”,并提出“多子女补贴制度不合理,要予以修改,生活困难的干部可以从福利费中补贴”等建议。[8](pp.639,640)同月,彭德怀还提出:“军队中最高薪金与最低薪金的比例显得过大,上下悬殊,不利于发扬上下级一致的光荣传统,便确定从正师级到军委副主席,每级都作不同程度的降低,把军委副主席每月450元,降至400元。大军区级降40元,兵团级降23~28元,军级降12~19元,师级降5~9元。”[5](p.314)

  此后,毛泽东从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等角度对薪金制进行了新的思考。1958年8月21日,他在北戴河主持召开各协作区主任会议时指出:“过去搞军队,没有薪水,没有星期天,没有八小时工作制,上下一致,官兵一致,军民打成一片,成千上万的人调动起来,这种共产主义精神很好”。他还提出:“是不是由干部带头恢复供给制?”[22]8月30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全体会议并讲话,谈道:“实行薪水制以来的缺点就是衣分三色、食分五等,坐椅子都要有等级的,办公桌是有等级的。这样一来,脱离群众,战士就不喜欢军官,农民就不喜欢我们县、区、乡的干部,城市里的工人也不喜欢我们”。[22](p.426)

  在毛泽东等领导人的推动下,中央开始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这次调整以降低高级领导干部薪资标准为主。1959年2月7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为了缩短最高工资标准与其他各级工资标准之间的差距,“决定在一九五七年降低后的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将国家机关一、二、三级的工资标准合并为一级,并且降低为四百元(按一类地区计算)。四级以下的工资标准一律不变,现已降低者一律恢复”。[23]2月26日,彭德怀主持第166次军委会议,会议“根据中央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精神,确定将军队最高工资由现定400元,降至360元,360元以下的不减,自1959年3月起执行。军龄补助办法仍按现规定不变”。[8](p.722)

  官兵一致、军民一致是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是新中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特色与政治优势。20世纪50年代军官薪金标准的调整,受国家经济水平、地方工资标准、军费裁减等多重因素影响,关乎军队与地方关系和军队内部关系。1955年薪金制的实施,为地方工资制度改革积累了经验,而军官薪金标准的变化,以缩小高级干部与基层军官之间、军官与地方干部之间的收入差距为目标,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官兵关系、军民关系的重视。

  实施薪金制是20世纪50年代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一是直接解决了军官的现实生活困难,调动了他们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积极性;二是推动了军队后勤制度改革,提高了军队后勤正规化建设水平;三是适应了50年代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促进了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军队建设关系的协调;四是巩固了人民军队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优良传统,密切了人民军队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参引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2]《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3]杨扬选编:《文路沧桑:中国著名作家自述》,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117页。

  [4]王宗华主编:《中国现代史辞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页。

  [5]《彭德怀传》,当代中国出版社2015年版,第312页。

  [6]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解释〉》,《八一杂志》1955年第2期。

  [7]师哲口述、李海文著:《在历史巨人身边——师哲回忆录》,九州出版社2015年版,第367页。

  [8]《彭德怀年谱》,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41页。

  [9]《聂荣臻年谱》上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59~560页。

  [10]《彭德怀军事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484、485页。

  [1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第5卷,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12]总后勤部军需部:《对办理军官食堂的几点意见》,《八一杂志》1955年第7期。

  [13]国防部:《关于调整和处理副排级人员的决定》,《八一杂志》1955年第3期。

  [14]国防部:《关于处理和留用妇女工作人员的决定》,《八一杂志》1955年第3期。

  [15]《八一杂志》编辑部:《为什么实行给养标准和给养供应办法的改革》,《八一杂志》1955年第6期。

  [16]《八一杂志》编辑部:《有关实行薪金制的问题和解答》,《八一杂志》1955年第8期。

  [17]军事体育学校政治部:《我们是怎样对将改工薪制的人员进行教育的》,《八一杂志》1955年第9期。

  [18]《黄克诚军事文选》,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版,第672~673页。

  [19]《李来柱上将回忆录》,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页。

  [20]《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今年七月份起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年第10期。

  [2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221、223页。

  [22]《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17、418页。

  [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30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

  171页。

  [作者简介]刘进伟,法学博士,讲师,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5。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4期。

  [责任编辑:叶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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