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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6年义务兵役制宣传工作研究
发布时间: 2020-11-16    作者:刘进伟 李岩岩    来源:国史网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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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国家兵役制度改革,确立义务兵役制,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军队正规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学术界相关研究主要考察了党和政府建立义务兵役制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主要过程等。兵役制度改革要以全社会兵役观念的转变为基础,因此,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在义务兵役制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中,党和政府结合民兵建设、兵役立法、征兵等具体工作,有效地宣传了义务兵役制,推动了义务兵役制的建立与实施。为此,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资料,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进行研究,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群众的兵役观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参军动员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依靠民兵制、志愿兵制动员人民群众参军干革命。1945年4月27日,毛泽东为《解放日报》撰写社论《论军队生产自给,兼论整风和生产两大运动的重要性》,指出:“我们现行的,既不是旧式的募兵制,也不是征兵制,而是第三种兵役制——动员制。它比募兵制要好些,它不会造成那样多的二流子;但比征兵制要差些。我们目前的条件,还只许可我们采取动员制,还不能采取征兵制”。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为追求革命理想,捍卫革命果实,以参军为荣,踊跃参军。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民众参军热情高涨。1944年,滨海区、渤海区共有7040名民兵参军;1945年,鲁中区、渤海区、鲁南区、滨海区共有45625名民兵参军。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继续沿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参军动员方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军。

  不过,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人民群众中还存在着以下两种兵役观念:一方面,在一部分群众中仍然存在着旧社会沿袭下来的不愿当兵、不敢当兵的观念;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所塑造的志愿参军干革命的兵役观念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进行参军动员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实施兵役制度变革,破除一部分群众不愿当兵的旧观念,做好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这里的“适当时机”既指出义务兵役制是新中国兵役制度的改革方向,也说明义务兵役制还不具备立刻实行的条件。之所以不能立刻实行,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代总参谋长的聂荣臻有过深刻的解释。1950年7月27日,他在全国民政会议上作《关于军队整编复员工作的报告》,指出:“因为我们刚刚胜利,好多地方是新区,封建势力没有肃清,基层政权尚不巩固……国民党的征兵制,实际只是‘抓壮丁’,在群众中留下极坏的影响。如果我们今天提出征兵,新区人民是非常害怕的”。

  1950年1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武装部部长张经武在《人民日报》发表《加强民兵工作》一文,指出:“在人民尚未普遍经过土改翻身,经济地位尚未改善,政治觉悟尚未提高,服兵役的思想基础尚未建立,适合兵役壮丁尚未大量涌入民兵组织并且经过相当军训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实行义务兵役制的”。

  1952年8月4日,聂荣臻在给毛泽东、中共中央《关于由民兵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方案的报告》中提道:“根据去年动员新兵时报名参军的踊跃情况看来,人民并‘不怕当兵’,而是‘怕当一辈子兵’。青壮年轮换着服兵役,担当起保卫国家的任务,已成为较普遍的要求”。由此可见,经过几年发展,建立义务兵役制已势在必行。不过,因为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仍存在着上述两种兵役观念,而且对义务兵役制也不够了解,所以需要党和政府做好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激发人民群众参军的热情。1955年2月7日,聂荣臻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说明》的报告,指出:“广大人民从来没有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实际经验,如果不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就不能打破群众可能发生的疑虑”。

  总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部分人民群众仍深受旧社会兵役观念影响,立刻实施义务兵役制还不具备相应的社会思想基础。为消除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役制的顾虑,党和政府结合人民群众中存在的旧的兵役观念,通过民兵建设、兵役立法、征兵工作等方式,加强了对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义务兵役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民兵建设与义务兵役制宣传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积累了丰富的民兵建设经验,探索出“实行野战军、地方武装和民兵三结合的体制”的武装力量发展模式。民兵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人民军队预备队角色,是参军动员的主要对象。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尚未建立义务兵役制的情况下,民兵建设在国家兵役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义务兵役制的建立和发展。

  1950年5月31日,聂荣臻在全军参谋会议闭幕会上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兵役工作是从抗战时期的民兵工作开始的,现在需要改进一下,其原则是自愿性、半群众性、半武装性的民兵制,因此,现在我们应提出议案,交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后实行。以年龄说,十八岁至三十岁的男性公民统统编组民兵,成为规定的义务制民兵。以后我们要实行征兵制,这不是愿意不愿意,是法律上所规定的。若是说自愿性,半群众性,半武装性的,那好了,你自愿我不自愿,我要去生产,这样,谁来服兵役。国防军的兵源从何而来,谁来捍卫祖国。因此,实施国民兵役制在目前是很迫切的问题”。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继续发展民兵制,计划依托民兵制向义务兵役制过渡。10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在全国人民武装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人民武装部最主要的工作,是把广大的青壮年在不脱离生产的条件下组织起来,给他们以必要的军事、政治训练,并由此逐渐地过渡到实行义务兵役制”。

  为实现依托民兵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过渡,党和政府决定在民兵建设中实施普遍民兵制、基干民兵制。1951年5月16日,《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中规定:“凡年满十八岁至三十岁之男性公民,均有义务参加民兵,接受军事训练,作为国防军的有力的后备组织,并于必要时担负战争勤务以及国防建设中必要的义务劳动”。这意味着民兵制也是一种义务性质的兵役制度,是年满18—30岁男性公民应尽的义务。195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建立民兵基干团的指示》中指出:“在实行普遍民兵制度的原则下,要着重建立民兵基干团,加强训练,作为实施征召的准备”;“凡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五岁、政治纯洁、身体强健、家庭劳动力充裕的民兵,均应经过深入的宣传教育,动员其参加基干团组织”。这些民兵建设制度增强了人民群众服兵役的意识,有利于推动义务兵役制的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普遍民兵制和基干民兵制的实施,全国开展了兵役制度的宣传工作。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下发《关于民兵政治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军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如选拔政工干部到基层武装部工作,要求各地驻军与当地民兵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等,以“提高民兵对人民军队的认识,以打下参加军队与今后服兵役的思想基础”。与此同时,各地也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法。如山东军区为宣传落实普遍民兵制,所采取的宣传方法包括“对党、团员要特别强调支部掌握武装的重要性,对翻身农民,要从保卫土地、保护翻身后的胜利果实等进行教育,对妇女要联系婚姻法及保卫妇女翻身利益等问题,对青年要进行远大前程的教育”等。

  为加强普遍民兵制建设,依托民兵工作宣传义务兵役制,中共中央做出周密安排。1952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定《实行普遍民兵制,尤其是基干民兵制和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动员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从“目前形势与国防建设”“实行民兵制度”“建立民兵基干团”“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四个方面规范了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提出:“我们将在实行民兵制度和建立民兵基干团的基础上,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适当时期实行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就是由国家颁布兵役法,规定服兵役的年龄和年限,规定服役和退役的办法”。为推动《大纲》的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实行普遍民兵制和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宣传工作的指示》,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和有目的地在广大群众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务使全体人民都了解实行普遍民兵制和义务兵役制的重要意义,使参加民兵尤其是参加基干民兵成为广泛普遍的群众运动,使‘参加民兵、保家卫国’的口号成为群众自己的口号和行动”。

  民兵建设为义务兵役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52年8月4日,聂荣臻在给毛泽东、中共中央《关于由民兵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方案的报告》中写道:“据今年三月份统计,全国已有民兵一千八百六十多万人,约占全国农村人口四亿一千万人的百分之四点五,较一九五一年春季全国民兵统计一千零四十九万人,增加了八百一十多万人”;“青壮年轮换着服兵役,担当起保卫国家的任务,已成为较普遍的要求”。由此可见,随着民兵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已经开始形成轮流服兵役的兵役观念。

  虽然民兵制的实施有助于向义务兵役制的过渡,但是还无法从根本上确立义务兵役制。因此,要进一步推动义务兵役制的建设,就离不开兵役法制建设。兵役法制建设有助于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依法服兵役的意识。

  三、兵役立法与义务兵役制宣传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党和政府开始探索现代化的军事制度,并逐步筹备兵役法制建设工作。1952年11月,毛泽东批准成立以聂荣臻为主任的兵役法研究委员会。1953年3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分别成立编制、军衔、薪金、兵役法、勋章条例委员会,聂荣臻任编制委员会、军衔委员会、兵役法委员会主任。以1953年底至1954年初召开的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为标志,新中国国防和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此次会议之后,党和政府加快推动兵役立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

   1954年9月28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下发《关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兵役法(草案)》),要求各省市委、省市政府党组、各大军区、各省军区:“希望你们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将意见汇集上报。在一九五四年冬季征召新兵工作中,各地可以根据《兵役法(草案)》的精神,向群众宣传”。1955年2月7日,聂荣臻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兵役法(草案)》的说明。《兵役法(草案)》经常委会讨论修改后,于2月15日连同聂荣臻的说明摘要一起发布,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全国自上而下地宣传《兵役法(草案)》,是党和政府系统宣传义务兵役制的一次重要实践。1955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兵役法修正草案宣传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兵役法(修正草案)》)明确了《兵役法(修正草案)》应着重宣传的三点内容:“1.宣传什么是义务兵役制,解释《兵役法(修正草案)》的基本内容;2.说明义务兵役制是适合我国现在情况的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实行义务兵役制就可以更有效地增强我国国防建设;3.说明保卫祖国,即保卫人民群众自己的利益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凡是适合应征年龄的青年都应该主动地积极地应征”。随后,国务院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草案)”在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征求人民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人民委员会组织人民群众讨论《兵役法(修正草案)》,宣传义务兵役制。

  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全国各地掀起了宣传和讨论《兵役法(修正草案)》的热潮。1955年2月18日,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下发《关于讨论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通知》,要求:“团的基层组织应充分利用报告会、讲座、报纸、广播、民校、黑板报和部队联欢、访问、请战斗英雄作报告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协助党和政府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务使兵役法草案的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除对《兵役法(修正草案)》进行热烈讨论外,辽宁省沈阳市很多高级中学以上的学生还特别欢迎在学校内接受征集前的军事训练,很多学校的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间主动地练习长跑、掷手榴弹、跳障碍等。截至4月26日,福建省80%以上的人都听到了关于《兵役法(修正草案)》的宣传,基本上家喻户晓。其中,闽侯县还把《兵役法(修正草案)》的精神编成了“义务兵役制七好”的快板,深受群众喜爱,宣传效果十分显著。

  全国各地对《兵役法(修正草案)》的宣传和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征集社会各界对《兵役法(修正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北京市为例,在《兵役法(修正草案)》的宣传过程中,北京社会各界对《兵役法(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对此,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将反馈的情况整理为4大类、73条具体建议。其中,一部分人对于履行兵役义务的具体程序、服役条件不够了解;另一部分人基于志愿兵制的弊端,对服役时间、复员安置等问题产生了困惑。例如,有人呼吁“将服役期限规定为三年、四年、五年三种,时间过短,不能充分发挥所学到的军事技能,可适当延长”;也有人提出“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不立即实行义务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等等。为此,北京市在宣传过程中都一一做了具体解释,并组织群众开展讨论,进一步推动了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向前发展。

  《兵役法(修正草案)》的宣传和讨论,既激发了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的热情,也有利于塑造人民群众依法参军的义务兵役观念。“一九五五年二月在兵役法修正草案公布以后,国防部在二月至五月间收到各地爱国青年要求参军的信有一万五千多封”,“有的人接连写过七八次甚至十多次信”。经过各地的宣传和讨论,《兵役法(修正草案)》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义务兵役法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1955年7月16日,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国务院把各级人民委员会讨论和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将草案又作了一次修正和补充,并经一九五五年七月四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在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通过”。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

  《兵役法》的酝酿与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宣传义务兵役制,为实施义务兵役制奠定了法制基础。而义务兵役制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除依托民兵建设、借助《兵役法》宣传之外,还充分融入历次征兵工作的实践之中。

  四、征兵工作与义务兵役制宣传

  义务兵役制宣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征兵工作,同样,宣传工作的成效也要通过征兵工作来进行检验。为做好征兵工作,党和政府以适龄青年为主要宣传对象,通过细化宣传内容和优化宣传措施,使得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在1954年、1955年两次全国征兵工作中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举行第224次政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及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特在兵役法未颁布以前,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到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征集补充兵员四十五万人。命令规定此次补充兵员在年满十八周岁到二十二周岁的男性公民中进行征集”。此次兵员征集规模较大、范围较广,是对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的一次重要尝试。同年12月,美国与台湾当局签订所谓的“共同防御条约”,企图阻挠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沿海岛屿和台湾。此次征兵工作也是对国防力量的有力补充。

    为完成此次征兵工作,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了义务兵役制的宣传动员工作。不少地方报纸为了配合当地征集补充兵员的工作,加强了对这方面工作的宣传报道。例如,《四川日报》不仅对义务兵役制和征集补充兵员命令进行了比较系统、通俗的解释,而且注意运用榜样来向广大群众进行革命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河南省则组织大量宣传骨干,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动员方法,区分不同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征兵动员工作:“对年轻学生主要是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对老年人主要是用回忆对比的方式进行阶级教育;对妇女主要是鼓励她们向进步看齐,不要拉后腿”。这些宣传动员工作推动了此次征兵工作的顺利完成,这批新兵也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批义务兵。

  1955年4月17日,国防部发表公报,对此次征集补充兵员工作进行了总结:“这次征集补充兵员工作得到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和支持的事实,还说明了在我国推行义务兵役制是适时的、正确的……这次征集补充兵员的工作已为我国由志愿兵制逐步过渡到义务兵役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胜利的开端”。7月16日,彭德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中提道:“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按义务兵役制原则在全国二十五个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征集补充兵员,同时进行义务兵役制原则的宣传,受到了各地人民的热烈拥护。在试行征集兵员期间,许多青年妇女登台讲演,鼓励亲人报名应征,许多老年人因儿子被批准服兵役而到处夸耀,许多被批准服兵役的青年兴奋得几夜睡不好觉。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未婚妻送未婚夫、兄弟争着报名的情形,只据河北、河南、山西三省的不完全统计就有八万起。因此,全国报名应征的人数达到一千零三万二千余人,而实征的人数只有八十三万多人”。此次征兵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也进一步说明全国的义务兵役制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

  1955年7月《兵役法》公布之后,全国掀起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学习热潮,以配合义务兵役制的实施。9月18日,国务院发布1955年度征兵命令。26日,国防部副部长谭政在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上作题为《保卫祖国是青年的神圣职责》的报告,提出:“由于义务兵役制还是刚开始实行,它的重大意义和好处,群众还不完全了解……青年同志们应当把实行义务兵役制的道理和好处经常向人民群众作宣传,向青年们宣传,向自己的父母兄弟宣传,并在适当时机开展一个兵役法的宣传运动,以提高人民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觉悟”。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做好义务兵役制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12月1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一九五五年征兵宣传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指出:“鉴于今年征兵任务是我国《兵役法》公布后正式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次征兵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加强国防、保证义务兵役制的顺利实行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应当反复地说明‘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百零三条)的道理,以提高公民保卫祖国的责任感与光荣感,并加强每个公民的法制观念”。《指示》强调了此次征兵工作是在《兵役法》公布后的首次征兵,突出了此次征兵工作的重要性,有利于各地进一步重视此次征兵工作的宣传动员。

  各地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此次征兵宣传工作的《指示》。例如,1955年12月16日,中共北京市委批转市委宣传部拟订的《关于一九五五年度征兵宣传工作计划》。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要求:第一,关于宣传内容。“既宣传国内外形势,强调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致性、国防对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重要意义;也宣传《宪法》《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具体规定”。第二,关于宣传方法。“采取系统和地区相结合的方法”,发动已有宣传网络和群众积极分子,举办军地座谈会、家属访谈等,营造氛围。第三,关于重点问题的解释。既防止片面宣传,强调“不要片面地从物质上鼓励青年应征,不宣传当‘和平兵’等”。通过对义务兵役制的进一步宣传动员,北京市帮助适龄青年树立了对义务兵役制的正确认识,推动了1955年征兵任务的顺利完成。

  总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开展义务兵役制宣传工作的重要经验,集中体现在将兵役宣传工作与各项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循序渐进、不断深化宣传效果。依托民兵建设宣传义务兵役制,便于人民群众渐进式地了解这一新制度,逐步克服旧社会兵役观念的影响,树立起参军光荣的意识。通过宣传《兵役法(修正草案)》,既普及了兵役知识,又消除了群众对义务兵役制的种种困惑和顾虑,树立起依法服兵役的国防意识。通过征兵工作开展的相关宣传,将宣传对象进一步明确为适龄青年,激发了青年的参军热情,有效地推动了义务兵役制的实施。这一时期的宣传工作推动了新中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奠定了新中国兵役工作的基础,为当前的国防教育、兵役制度改革、国防动员等国防建设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作者简介]刘进伟,法学博士,讲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岩岩,管理学硕士,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5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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