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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海南黎族地区社会组织的改造及其历史作用
发布时间: 2020-08-05    作者:王飏 陈豫    来源:国史网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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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族是海南岛最早的居民,是远古百越的南越支系,主要居住在沿海平原台地和江河流域地带。后来随着外来人口的不断迁入,一部分黎族与汉族杂居、不断融合,主动学习汉族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另一部分则迁徙至岛中五指山腹地,相对封闭,保留了大量的原始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黎族社会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变革时期,黎族社会及维持其稳定和发展的社会组织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建立并巩固黎族地区的新生人民政权,促进黎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强新中国成立初期黎族社会组织变迁的研究,无论是对我们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还是对当前黎族乃至整个海南应对市场化、国际化冲击,完成向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港的转变,都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黎族传统社会组织及其调查研究概况

  本文研究的黎族地区,指新中国成立初期黎族人民聚居地区,与当前黎族人民居住区域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位于海南岛中部和南部的各黎族苗族自治县和三亚市。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需要族群庇护,黎族人民在生产和劳动中结成了“土地统一经营,不给土地报酬,成员集体劳动,产品平均分配”的从事生产的组织——“合亩”,以及由多个“合亩”或者村落共同组成的“县以下的基层社会政治组织”——“峒”。其中,“合亩”是海南黎族特有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是氏族制时期的一种父系本位的社会组织,它是由若干带有血缘关系的小家庭组成”,具有鲜明的氏族特征,延续性较强,在“黎族苗族自治州境内五指山区的中心地带,至合作化前,还存在合亩制”。不少黎族地区的“峒”也一直延续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

  历史上的黎族正是通过“合亩”“峒”两级组织结构实现了本地区的自治,保障了本民族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关于黎族社会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1928年,黄强拍摄了纪录片《五指山问黎记》,留下了最早的关于黎族社会的影像资料,同时也拉开了实地考察黎族社会的序幕。此后,陆续有一批国内外学者、调查人员进入黎族地区进行考察。如陈铭枢的《海南岛志》、田曙岚的《海南岛旅行记》等,都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黎族社会结构和组织进行了记载。1937年,德国学者史图博基于1931—1932年两次深入白沙黎“峒”的实地考察,出版了《海南岛的黎族——为华南民族学研究而作》。1944年,日本学者冈田谦等完成《黎族三峒调查》,以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为着手点,对当时的黎族社会组织进行了探究。

  大规模的官方调查和研究开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1952年,受广东省政府委派,人类学家梁钊韬深入五指山黎族地区,在对当地黎族进行详细调查之后完成了《海南岛黎族社会史初步研究》,对黎族社会结构进行了探讨。1954年,中南民族事务委员会指派中南民族学院成立了“中南海南工作组”,对海南22个调查点进行了历时半年的实地调查,收集了黎族人口情况、社会组织、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材料,撰写了《海南黎族情况调查》(后改名为《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保存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黎族地区丰富的历史资料。1956年10月,广东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对黎族“合亩”制地区进行了重点调查,先后整理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保亭县毛道乡黎族合亩制调查》《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番阳乡、毛贵乡黎族合亩制调查》,对该地区“合亩”的社会主义改造提出了建议。1959年,广东调查组海南小组发表了《从“合亩制”到人民公社》,对这一社会组织的转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随后,调查组又编写了《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黎族合亩制调查综合资料》和《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什玲等五个乡黎族社会经济调查》,对黎族苗族自治州内“合亩”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和汇总。

  改革开放以来,学者们主要致力于系统整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对黎族地区调查所获得的各种资料,深化对传统黎族社会组织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

  二、对“合亩”“峒”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及政策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合亩”“峒”的弊端日益凸显,阻碍了黎族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根据黎族特殊的传统与习俗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合亩”“峒”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

  (一)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

  无疑,在历史上,“合亩”“峒”在组织黎族群众集体劳动、抵御自然灾害、促进民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带有氏族制特征的社会组织是建立在生产力低下的基础上的,不利于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合亩”制地区采用“刀耕火种”的原始生产方式,不仅生产效率很低,而且对当地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其次,长期存在于该地区的迷信生产习俗、严格的男女分工的做法严重限制了该地区的发展。如“生产上的忌日特别多”,“平均每月有八天左右不能进行生产”,浪费了大量的生产时间。再次,随着“合亩”“峒”内私有制的出现,雇佣及剥削关系开始增多,组织内部一般成员难免会受到“亩头”以及“头人”的剥削。

  要改变海南黎族地区这种落后、低效的社会生产方式,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他们从半氏族半封建的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除了救济、扶助黎族群众外,还对黎族地区的“合亩”“峒”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使其转变为新型社会组织和基层行政机构,以实现提高生产力、改善黎族群众生活、稳定并促进地区发展的目的。

  (二)具有黎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

  由于“合亩”与“峒”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生产管理,后者侧重于行政管理,因此,党和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与群众生活更为密切的“合亩”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更为重要,改造过程也更为复杂。

  1.对“合亩”的社会主义改造

  “合亩”是黎族地区最基本的从事生产的社会组织。根据广东调查组海南小组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调查资料显示,在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和乐东黎族自治县三县交界的24个乡,“人口共22000余人,其中参加合亩的约15000人,占24个乡人口的68%左右”。“合亩”之所以能在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存在,其根源在于当地生产力落后,既没有充足的生产工具,也没有先进的耕作技术,所以才需要“合亩”来共耕互助。如乐东县番阳乡,在“解放前夕,该乡四个村的农户除了各有一个钩刀外,犁、锄、镰、木耙、手捻小刀、镰刀等,每户平均还不到1件,农具是很少的”。有鉴于此,从1951年开始,人民政府主动给“合亩”制地区的黎族群众免费提供了大量的铁制农具和耕牛,并通过当地农会向群众传授农业技术。随着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的大量引入,“合亩”内部开始出现分化,逐渐出现成员脱离“合亩”单干的现象。

  尽管“合亩”内部存在矛盾,也存在一定的剥削现象,但尚未形成地主和农民两大对立的阶级,同时,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与黎族地区的生产力相适应的。因此,人民政府在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在‘合亩’合伙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改革其劳动分工、收获分配以及其他不合理制度,合作化后转变为实行按劳分配,不计土地报酬等办法”。在“合亩”制地区,人民政府采取了明显有别于其他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

  第一,重视做好“亩头”的工作。“亩头”在“合亩”内威望很高,他们既是生产的领导者,又是管理者,对其他成员有较大影响力。如“通什乡有一位亩头在历史上有一些污点,建社时没有吸收他参加社的领导,他入社后顾虑很多,生产情绪不高,开会也不发表意见,这就影响了番茅社番公生产队社员的生产积极性,1956年整社后,明确他在历史上的污点不大,解放后又能安心从事农业生产,同时他在亩众面前还有一定的威信,于是提拔他担任社委兼生产队长,加强对他的帮助和教育”,从此,他不仅“积极参加生产,执行社委会的决议”,还“发动社员积极参加生产,番公生产队的面貌发生了改变”。

  第二,合作社的规模宜小不宜大。黎族“合亩”制地区地广人稀,村落小而分散,且多位于大山当中,交通极为不便,各“合亩”间的沟通耗时耗力。因此,不能简单照搬汉族地区办大社的模式,将几个距离较远的“合亩”合成一个合作社,这样不利于管理和生产。同时,黎族群众很注重血缘关系,将几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合亩”组成一个大社,可能会事与愿违,不仅不会促进合作、提高效率,反而会产生抵触情绪和麻烦,不利于合作社发展及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如“毛道乡七个村合成的大社,原来多耕牛的牛主便拒绝把牛让给血缘关系较远的其他社员使用,土地调整和劳动力调配也发生困难”,这难免会影响到黎族群众的生产。

  第三,利用好“合亩”中的公用成分。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是,“合亩”制地区的土地大部分是集体所有,即使少部分土地归私人所用,但是仍由“合亩”成员统一经营耕作;镰刀、锄头等生产工具虽然归私人所有,但是由“合亩”成员共同使用。除了生产资料公用外,劳动成果也带有明显的公有性质,“合亩”成员在“亩头”的带领下共同劳动,按户分配劳动成果。“合亩”的这些传统有利于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省去了其他地区土地收归集体,然后动员社员相互协助、集体劳动的步骤。

  第四,抓好生产资料中的关键问题。在黎族群众的心中,牛不仅是生产资料,还是财产的象征和物物交换的主要媒介,在结婚、生子、丧葬、祭祀、建房、生病驱鬼等诸多方面都会用到牛。如果过快地将牛纳入集体经营,将会引起社员的反感和抵制,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巩固和发展。因此,人民政府在适当照顾黎族群众风俗的情况下,通过在黎族干部、积极分子中树立典型等进行宣传教育,慢慢影响和改变他们的观念,以达到将牛折价入社、纳入集体经营的目的。

  2.对“峒”的社会主义改造

  “峒”是黎族地区较高级的社会组织,居于村、“合亩”之上,低于县,侧重于行政管理。因此,对于“峒”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将其从带有管理性质的社会组织改造为基层政府机构,即变“峒”为乡镇。但是鉴于“峒”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党和政府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地区的政策。第一,对“峒”的改造遵循了“先易后难”的原则。党和政府首先选择与外界接触较为密切的沿海黎族村落作为改造试点,在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效果后再逐渐向岛内较为偏僻、封闭的区域推进,以减少改造的阻力。第二,大力培养本地黎族干部。黎族地区大多较为封闭、排外,大部分黎族群众不会说普通话,不会讲黎语的汉族干部很难融入进去。因此,党和政府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着重培养了一批本地黎族干部和积极分子,大力发展党的基层组织,宣讲党的政策,为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干部和群众基础。第三,尊重历史传统。“峒”往往是由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村寨组成的“村落联盟”,在由“峒”转变为乡镇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也尽量将原“峒”所属的村落划归同一乡镇,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山川河流等地理因素进行划分。

  1955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改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按州、县、区、乡建置,“峒”作为黎族的基层行政管理组织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进程

  对黎族“合亩”与“峒”的社会主义改造,虽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但也是在遵循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无论是指导思想还是具体步骤,都与全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基本一致。

  第一步,将“合亩”改为生产组。这个过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合亩里增选一个组长,改一下名称就算是生产组”;二是“把几个合亩合并起来,把合亩扩大而成为生产组”。1954年,“结合普选工作,每个合亩除亩头外,另由亩众内选出一个组长”。

  第二步,将生产组改为互助组。根据1953年中共中央做出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1954—1955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在“合亩”制地区将广大黎族群众联合起来组成互助组。互助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方干部把过去业已存在的帮工队或生产组改编成的临时互助组,以农忙时帮工形式进行互助;一种是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初步排工和记工的常年互助组”。至1955年7月,全州共成立了“常年互助组861个,临时互助组7958个,参加农户67047户,占总农户数的67%”。

  第三步,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随着生产组、互助组的不断发展壮大,“合亩”制地区的黎族群众思想上发生了较大转变,这为组建合作社提供了有利条件。1954年10月,保亭黎族自治县番茅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功试点,使得该县掀起了一股创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带动其他地区纷纷效仿,“民族山区各县也进行了办社试点,共试办了24个实行土地入股、初步转入统一经营的初级农业社”。1956年1月,在巩固发展初级社的基础上,黎族地区大力推动农业合作社由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全州共建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集体化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837个,初级社17个,合计入社农户达到99188户,占总农户数的88.1%,基本实现了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高级社的大量出现,既意味着黎族社会延续了1000多年的“合亩”走向了终结,同时也标志着该地区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

  四、改造的成效及其历史作用

  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对黎族社会组织的改造,不仅完成了黎族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也对黎族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提高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

  从“合亩”到农业合作社的转变,使得黎族地区的生产力、生产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调配劳动力,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黎族地区农业合作社的建立,改变了过去由“亩头”安排农事,吉日犁田、耙田,忌日不能拉牛犁田等做法,农业生产开始有计划,社员也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在劳动力的组织和调配方面,改变了过去共耕生产要么不耕,要么所有人同耕一块地,耕完一块才能换另一块的做法。同时,打破了男女分工的界限,转变了男女不能互相帮助的观念,避免了劳动力的闲置和浪费。总之,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生产劳动的需要组织和调配劳动力,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实行按劳分配,激发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合亩”传统的分配方式是以户为单位,每个人做多做少都一样,最后平均分配劳动产品。这种平均分配产品的方式,使得有些人生怕自己干活多了,让别人占了便宜。出工的时候相互观望,尽管人多,但生产效率却不高。农业合作社成立后,打破了这种束缚生产力的分配方式,采用按劳取酬的产品分配办法,对老弱病残等群众给予必要的照顾。这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方式极大地激发了群众的劳动积极性。

  引进新技术和新工具,摒弃粗放落后的生产方式。这一时期黎族地区合作社注重引进新技术和新工具,促进耕作模式从传统粗放的“牛踩田”方式转变为精耕细作的模式。同时,合作社大力添置新式农具,并邀请农业技术员到村寨讲授有关的农业知识,使得广大黎族群众能够较好地使用新式农具、掌握耕作的技能技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能力。1956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粮食播种面积达到303.9万亩,比1952年增长52.5%,比1955年增长15.2%;粮食总产量达到5.11亿多斤,分别比1952年和1955年增长70%和45%。

  (二)移风易俗,改善社会风气

  “合亩”“峒”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与黎族社会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及风俗有较大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黎族社会组织的改造也对黎族传统的习惯法和风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封建迷信的不良习俗。

  改变了黎族争斗之风。历史上黎族之所以好争斗,一方面是因为其生产力低下、生活资料缺乏,为了获得更多食物他们必须与天斗、与动物斗、与他人斗;另一方面,黎族秉承的习惯法客观上也鼓励争斗。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和农村合作社的成立,极大地提高了黎族地区的生产力,生活资料不再像以前那么匮乏,使得他们不会为了争夺生产资料而生死相斗。同时,“合亩”“峒”的消失,也使黎族习惯法赖以生存的土壤不复存在,这种好斗的风气自然也就渐渐改变。

  减少了早婚和“放寮”现象。在“合亩”制的某些黎族地区,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早婚现象很严重,“多数在十一、二岁时就由父母做主结了婚”,甚至有些女孩子不到十岁就出嫁了。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情况有了一定的改善,“解放后,大多数男女都是在十三、四岁结婚,在十岁以下结婚已经很少了”。

  在海南解放前,海南中部山区的很多黎族地区还存在着古代保留下来的“放寮”习俗。“放寮”是“合亩”制地区黎族存在的一种特殊婚恋习俗,即在女子进入青春期后,便进入父母为其修建的小屋(寮房)单独居住,“不落夫家”(结婚后仍然住在娘家)的已婚妇女也住在寮房里,在这里她们可以自由的选择对象,甚至发生性关系。“放寮”不仅不能促进婚姻的形成,反而容易产生社会矛盾,“放寮中男子因争风吃醋而打架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基于这种情况,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避免“放寮”的出现。如1950年,琼中县镇南乡就通过了“由男代表、组长负责管理男子,女代表、组长负责管理女子,不许再放寮”的决议,使得该乡“放寮”现象大为减少。总体而言,海南解放后,随着传统黎族社会组织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整个黎族地区的“放寮”现象日渐减少。

  (三)巩固新生政权,维护社会稳定

  海南解放之初,一大批敌特分子隐藏下来,败退到台湾的国民党还向海南空投了一批特务。这些敌特人员流窜到海南岛中部黎族山区隐藏起来,伺机暗杀革命干部和群众,到处散布谣言,极大地影响了黎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1951年,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敌特分子,党和政府开展了“清匪、反霸、退租、退押”运动。随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黎族地区开展了清匪反霸、防奸反特的斗争,得到了当地农会、“亩头”的大力支持,“一万五千多名各族青年参加了民兵组织,为解放军带路、送粮、参加搜山追剿残匪。由于军民密切配合,迅速地消灭了残匪一千四百多名,捉获空降特务五十二名”,清剿运动取得了极大的胜利。与此同时,农会等群众组织也积极在黎族地区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破除了敌特分子在黎族地区散布的谣言,为海南新生人民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历史证明,新中国成立初期海南黎族地区社会组织的改造是成功的,既发挥了“合亩”“峒”积极进步的一面,同时又对其落后的一面进行了改造和完善,在提高黎族地区的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王飏,历史学博士,副教授,三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572022;陈豫,哲学硕士,讲师,三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572022。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0年第3期。

  [责任编辑: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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