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省、地、县各级党委十分重视瑶族闹退社的问题。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和下面报告的情况,省委对此先后发了3次文件指示,文山地委批转富宁县委报告25件。根据省委、地委的指示精神,富宁县委和广南县委在那耶联合召开有200人参加的民族代表会议,讲解走合作化道路是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道理,揭露敌人阴谋破坏的罪行。这次会议开得很成功。
会后,从地级机关抽调176名干部,组成民族访问团,在郑敦、李铣二同志率领下,分赴富宁、广南等县,深入瑶族地区,开展访问活动。县委增派了武装工作组,与原来的工作组配合,深入重点地区,开展工作。各工作组和武装工作组与民族访问团紧密配合,分工包干,一个区域一个区域地解决问题。
1956年6月14日抓获了所谓“县长”、新生反革命分子张有权,并在洞波乡召开有2000多29人参加的斗争大会,我出席了大会并讲话。大会上,对曾上当受骗而有立功表现的陆文忠等7人,当众给予物质奖励,并让其在大会上揭发为首分子张有权的罪行。对张有权这个新生反革命分子罪行的揭露,激起了与会群众的公愤,纷纷起来揭发斗争。根据张有权的罪行和群众的强烈要求,当场宣布依法逮捕(后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群众擦亮了眼睛,划清了界线,提高了觉悟,洞波乡的局势稳定了下来。
1956年9月平息了皈朝区龙绍乡以潘玉富(广西潜入的暗藏国民党伪军连长、伪保长)为首拉拢黄茂生等7人组成反动“同盟会”,喝血酒,抢夺民兵武器,预谋暴乱的反革命事件,解决了皈朝区闹退社问题。
1956年12月,我公安干警乘胜追击,击毙了匪首赵应田,活捉自新匪首张应魁,集训了12个乡的自新土匪成员,平息了田蓬(原属麻栗坡县)地区的反革命暴动事件,闹退社问题也随之得到解决。
经过强有力的政治攻势,艰苦细致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严厉打击了反革命活动,瑶族闹退社的事件,从1956年元月开始历时17个月,于1957年6月全面平息。闹退社问题的解决,各族人民欢欣鼓舞,农业合作化运动又掀起了高潮。
(四)
事态平息之后,人们很快又进入反思之中。闹退社的原因何在?为何成千上万的人被卷了进去?难道不是共产党把我们从水火之中拯救出来的吗?农业合作社不是增产了吗?这些复杂的问题,何时才能理清?等等,一大串问号出现在人们的头脑中,使人们开动脑筋,寻觅答案。处理瑶族退社问题,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政策性强,工作艰苦,斗争复杂,进程曲折,经验丰富。人们苦苦思索的一大串问号,从这些经验中就可找到答案。
第一,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成功地解决瑶族退社问题的基本原则。
瑶族闹退社问题是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土地改革的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蓬勃发展的时候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相当复杂。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表现特别突出的是三个方面的矛盾。一是少数顽固维护旧制度的反动势力与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二是几千年形成的私有制旧观念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新观念之间的矛盾;三是历史上剥削阶级中的统治集团制造民族壁垒而遗留下来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这三种矛盾中的第一种属于敌我之间的矛盾,第二、第三种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概括起来说,主要是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而敌我矛盾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人民内部矛盾是矛盾的次要方面。1956年5月云南省委在批转文山地委《关于富宁、广南瑶族闹退社情况报告》的批文中指出:“这次骚动事件主要是反革命分子勾结反动地主利用民族落后和我们工作上的缺点进行挑拨破坏。”反革命分子总是极少数,大量的是人民内部问题。据1956年5月的调查分析,富宁、广南两县在参加反革命分子召开秘密大会的2357人中,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被迫参加的基本群众占99·4%,真正反革命分子只占0·6%。情况告诉了我们,在斗争中必须严格地区分和正确地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以达到打击极少数,扩大教育面,团结绝大多数群众的目的。
首先,十分慎重地确定了瑶族闹退社事件的性质。瑶族闹退社事件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反革命暴乱事件还是民族问题?应以民族形式和平解决还是实行武装镇压?这些严肃的重大原则问题曾经有过不同看法,发生过争论。地、县委十分重视这个问题,专门召开会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经过反复的分析研究,一致认为,瑶族闹退社事件虽然是反革命分子煽动而发生的,但已经形成大规模的群众性行为,它包含着我们工作上的缺点等因素,因此,事件的性质只能定为民族问题,采取民族形式和平解决的方针,而不能定为反革命事件,采取镇压的手段。这个定性的指导思想,报告了省委,得到了省委的充分肯定。文山地委在向省委报告中指出:“尽管问题本身怎样严重,但到底是民族问题的性质,构成了事件的因素又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和我们工作上的漏洞等方面。所以在整个平息过程中,无论如何要坚持以民族形式和平解决的方针。”并指出:“任何企图采取对群众实行镇压的手段都是错误的。”省委批准了地委的报告。实践证明,把瑶族闹退社事件的性质定为民族问题,采取民族形式、和平解决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有利于团结大多数,有利于稳、准、狠地打击敌人,有利于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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