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源于伊斯兰教信仰和民族传统文化的几个原因
1.半封闭的族外通婚制度
信仰一致是穆斯林男女通婚的先决条件。《古兰经》记载:“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脾,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人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人乐园,和得到赦有。”[2](2:221)在理论上,非穆斯林,只要信奉伊斯兰教,遵从回族传统习俗,就可以与之通婚。事实上,回族对女性与异族通婚多持反对态度。回族认为,与非穆斯林通婚并使之成为穆斯林,是为发展伊斯兰教立功劳,就会荫叙三代人进天堂。反之,则会连累三代人人地狱。回族女子若嫁给外族男子,从夫居处,婆家很难完全尊重本族习俗、保障女儿的信仰自由,女儿也很难固守本族习俗,坚守信仰,久而久之,并与他族无异。其后代也必然失掉信仰,融人他族。因此,回族女子一般不与异族通婚。人们总认为只有大龄姑娘、或家庭环境差、或家教不严、或“教门不好”的女子才会与异族通婚。若女子与异族通婚,就会遭到耻笑,本人及其家庭要承受较为沉重的思想负担和社区舆论压力。加上近几年与异族通婚女性婚姻生活普遍表现出诸多不如意,女性通过族外婚解决婚姻问题更是下策。而愿意饭依伊斯兰教的异族女子嫁进回族家庭,融人回族社会生活中,在社区氛围的熏陶下,成为一名穆斯林的可能性很大。故男子与异族通婚,回族社会既不提倡也不反对,持较为包容的态度。因此,回族社区内与异族通婚的男子总是较女性为众。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回族社区内部未婚男女在性别比例上的女多男少。女多男少的局面迫使女性产生了紧迫感,从而加快了婚嫁的步伐。
2.法定婚龄强制力失效
基于宗教信仰形成的民族习惯,使回族根本不需要结婚证来表明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回族结婚时,必请主婚人、证婚人列席,请阿旬念“尼卡合”①(尼卡合:阿拉伯语音译,汉语即证婚词。),然后大宴宾客。念过“尼卡合”后,婚姻就是合法的,是受众人认可的。笔者在滇南个旧市沙甸区回族中作过调查,调查结果也与此相符。有87.5%的老年人,81.6%的中年人,74.9%的青年人认为“只要念过‘尼卡合’,即使不领结婚证,婚姻也就合法了。”反之,只有13.5%的老年人,18.4%的中年人,25.1%的青年人认为“只要领了结婚证,不念‘尼卡合’,婚姻也是合法的。”因此绝大部分人结婚时,都不去登记领证,往往要等孩子出世后,为给孩子一个合法的公民身份,才补办结婚的法定手续。对早婚者而言,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对他们也就失去了约束力。
3.父母有“早却担子”,早脱包袱的想法
回族社会认为,儿女出生时给其取经名,成长中让其接受教育,成人后为其完婚是为人父母对儿女应尽的三件最根本的责任。履行完这三项义务,父母身上这副儿女重担才算卸下。故回族父母便希望早为儿女完婚,早卸担子。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女性婚姻问题的不尽如意,父母早早解决女儿的婚姻大事的心情就更为迫切。为数不少的早婚女青年就是在父母的坚持和主持下,“早给人,早嫁人”。
4.回族女性传统思想意识的束缚
在“三从四德”、“男强女弱”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下,依附、顺服、懦弱是某些回族女性的个性特征,“在家靠父母,出嫁靠丈夫”是她们的座右铭,认为父母包办自己的婚姻天经地义,对父母的安排心安理得地接受,对婚姻大事缺乏应有的自主性。
同样在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和分工的影响下,回族家庭中的男性从小就有经济独立,撑门立户的思想,并注重营生本领的培养。女性则在经济上产生了依赖思想和惰性,缺乏学习谋生本领,获得经济独立的主动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只要嫁个有本事能挣钱的丈夫就行了。而要嫁得好,争取年龄优势是较可行的办法。
5.其他原因
回族社会认为结婚是穆斯林的宗教义务和社会义务,是绵延后代,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淫乱的有力举措,是发展生产,促进经济的有利因素。只要身心成熟,本人愿意和需要,就应该结婚。而伊斯兰教规定女孩9岁,男孩子12岁“出幼”,应该开始履行全部宗教义务和部分社会义务。早婚未违反教规教律,早婚有理可依。整个社区不仅未形成对早婚的舆论谴责,而且还达成某种程度上的理解和共识。
此外,回族妇女热衷于牵线搭桥,成就姻缘。因为回族社会认为妇女一生应成就三桩婚姻,这是受真主嘉许的茹行。她们对社区婚嫁信息了如指掌。一旦受人之托,就会尽心尽力地充当媒介,极力促成姻缘。她们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起着催化剂的作用,与回族地区的早婚现象,不可谓无关。而回族男子极倾向娶比自己年轻的女子为妻,也给女性的婚龄增加了压力。
二、经济发展状况引发的早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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