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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回族女性早婚现象浅析
发布时间: 2009-09-24    作者:高回松    来源:《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回族历史与文化)2001年第3期 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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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婚曾是父母包办婚姻的产物,是中国封建制度的附属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在全国各地区各民族中掀起改革封建婚姻制度,破除封建婚姻陈规陋俗的高潮。回族的早婚现象(相对1950年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初婚年龄标准而言)也曾得到有效遏制,有的地区甚至消除了早婚陋习。但近几年早婚现象(相对现行婚姻法“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初婚年龄而言),特别是女性早婚现象在有些回族地区逐渐回升。新的时代背景酝酿了早婚勃发的新因素,早婚不再只是封建陋习的简单延续。

  云南回族女性早婚现象在建国前相当普遍。建国后,女性早婚现象逐渐减少[1](202),人民公社时期曾一度绝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早婚现象重新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以通海县纳古镇回族为例,当地1990年的初婚女性为67人,其中60名为21岁以上,7人为20岁以下,早婚率为10.4%1999年纳古女性初婚人数58人,其中20岁以下的有23人,2122岁的有18人,23岁以上的有17人,早婚率达39.%,较1990年增长29.22%,较1998年增长了26.42%。随着早婚现象的复活,越来越多的女青年纷纷加人早婚者的行列,订婚年龄已从十七八岁逐渐下降到十四五岁,且相当一部分尚在读的初高中生。而从订婚到结婚,短则半年,长不过二三年。类似的早婚现象在建水县回龙、开远市大庄、文山州平远等回族地区也程度不同地存在。

  根据调查分析,引发云南回族女性群体早婚的原因很多,它们或植根于伊斯兰教信仰和民族传统文化的沃土中,或是回族地区及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作用于婚姻的结果,或在社会环境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的催化下,得以发生和发展,或是其中几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根源于伊斯兰教信仰和民族传统文化的几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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