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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制度的变迁
发布时间: 2009-09-05    作者:王里鹏    来源:中国期刊网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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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制度变迁的实践

  ()农业生产互助组遇到的新情况

  新中国成立前后,山西老区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劳动互助运动上遇到了一些新情况。19499月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成立之后,时任省委副书记的赖若愚对即将赴晋东南任地委书记的王谦说:“长治地区是原太行、太岳两个战略根据地的腹心地区。这个地区完成土地改革已经有了三到五年的时间。老区的群众在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问题,应该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采取什么方针和措施,才能把老区的工作提高一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希望你经过调查研究,向省委提出建议。”[5]长治地区早在1946年就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组织了大量互助组织。1949年底,长治专区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已占到70%以上,其中武乡、黎城、平顺等县参加互助组的农户达到80%以上。[6]王谦到任后,长治地委经过调查研究后发现,老区农村土改结束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和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农村中相当多的党员、干部,在土改结束后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情况下,产生了“退坡”思想,满足于“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认为“革命到了头”。突出的事例是晋东南襄垣县的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公开宜布解散党支部,他在全体党员会议上说:“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土改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类似的个别事例,其他地区也有。党员、干部思想消极,组织涣散,看不到继续前进的方向,成为把老区工作提高一步的主要障碍。[5](p.1320)

  第二,老区农村阶级中农化趋势日益明显,并出现了阶级分化的苗头。据1950年夏对老区武乡县6个典型村的调查,中农户数占86%,人口占88.7%,土地占88.7%,牲畜占84.6%,羊群占82.5%,粮食产量占86%[7]少数农户开始集中土地,有的在短短几年集中了23倍的土地。农村两极分化的趋势发展很快,提出了在新形势下党如何领导农民的新问题。

  第三,具有七八年历史的老区互助组发生了新变化。一方面,由于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民不用互助也能独立生产,因此相当多的互助组出现了涣散现象,有些常年互助组变成了临时互助组,有些临时互助组散伙了;另一方面,多年来涌现出的一批先进互助组,由于党的领导力量强,同供销社、信用社配合密切,依靠劳动积累,建立了公积金制度,有了公共财产,实行了一定范围的按劳分配,相当巩固。

  在这种情况下,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出发,是否允许农民继续单干甚至雇工,要不要继续发展互助运动,如何发展互助运动,先进的互助组如何继续发展,这些都成为老区农村发展中觅待解决的问题。

  互助组作为一种小规模合作的有效形式,产权仍是私有的,组员拥有对自己的土地、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的完全私有权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分配权,只是在私有产权的框架中加入了互助劳动的楔子,将劳动力的使用权在极短的时期内与他人进行交换,因此劳动成果也要按付出的劳动量分配。劳动互助组的长处在于,由于规模较小,合作时间短,加之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等传统力量产生的亲和力,极大地剥离了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付出的劳动能够得以较充分地体现,分配制度也基本做到了有效的激励。但是,互助组的组织效率是有限的,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使很小一部分人的收益较快增加,并且产生有限效率的那些条件也受到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的影响,所以劳动互助组只能限于低水平的合作,必然要被新的组织形式所取代。[8]

  ()试办初级杜的两种意见

  19513月,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在给华北局的报告中说,根据山西老区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山西省委决定在老区农村继续改良生产技术、推广新式农具的同时,“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5](p.134)为此,经省委批准,19514月,长治地委在武乡县的窑上沟、东监章、西监章、枣烟,平顺县的川底,壶关县的翠谷,屯留县的东坡,襄垣县的长珍,长治县的南天河,黎城县的王家庄村,试办了1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就在山西省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刚刚开始的时候,在针对是否应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问题上,党内出现了认识分歧。山西省委认为,根据山西是老区、已有互助合作基础的实际,主张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办成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提高,主要是提高互助组的公共积累和扩大合作社的按劳分配比重,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互助组的私有基础。另一种意见也即华北局的意见则认为,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而不是动摇它的私有基础。动摇私有基础,搞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农业机器为条件。这个认识得到了刘少奇的肯定和支持。

  就在山西省委的意见受到华北局和刘少奇的批评之际,毛泽东针对华北局尤其是农业集体化要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为条件的意见指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9]这就从根本上肯定和支持了山西省委的意见。

  1951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于1215发给各级党委试行,至1953215中共中央讨论通过成为正式决议。决议明确了互助合作的三种形式,即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劳动互助及以土地人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对不同地区的合作化运动提出了要求,同时分析了各种合作组织的性质,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是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形式。

  1951年,山西省实际试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57个,除长治专区的10个外,兴县专区试办了44个,榆次专区试办了3个。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下发后,1952726,山西省委成立了互助合作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的互助合作运动。各地“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的方针”,一面大力发展互助组,一面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2年年底,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565(含高级社1),人社农户1.3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0.4%

  山西省委从1951年开始试办农业合作社起,就牢牢把握三条原则: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建社与生产相结合;搞好经营管理。各地普遍采取党委统一领导、委员分工负责、依托基点、分片指导的方法,不但注意全面布局,而且注意培训基层干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到1955年春耕前,全省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1786个,入社农民134.4万户(平均每社42),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1%,全省达到乡乡有社,并且近1/4的乡基本上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10]

  初级社是在互助组所具有的“私有的性质和合作的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把农民分散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通过“人股”的形式集中起来,进行有计划的、统一的生产经营,是经过“充分的复杂交易”后形成的混合经济形式,是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度安排,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当时农民个体经济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两种积极性的要求。这样,参加初级社的农户产权是清晰的,社员的劳动力仍归自己所有,但其使用权已让渡给合作社,听从统一调遣;合作社则拥有对全体社员共有股份的经营权;在分配方面采取的是按劳分配与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分配方式。[8](p.179)因此,初级社虽然同互助组一样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但它却具备了互助组所不可能有的许多优点,已具有现代合作经济的一些特征,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是相适应的。

  ()向高级社过渡存在着严重的“四过”问题

  1955年,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提出各地要有重点地试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分期分批地把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所谓高级社就是土地归公,集体劳动,统一分配。一“初”一“高”,一字之差,实行的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

  山西省委、省政府根据上述中央《决议》精神,在195510月制订农业合作化规划时,提出从1955年秋冬开始,在全省试办150个高级社,1957年发展到1500个左右,1958年达到6000个左右,到1961年春,全省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部高级化。[11]19561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提出合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对比《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和《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明显可以看出中共中央在高级社问题上的要求过急的倾向,这不能不对地方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产生极大的影响。

  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下发后,山西省委立即修改了山西高级农业合作化的规划,把完成高级农业合作化的时间提前到1957年。这样,19561月山西全省即出现了合作化的又一高潮。这个高潮来势更猛,规模更大,速度更快,远非办初级社所能比拟。面对这一高潮,各级党委、政府紧锣密鼓地修订农业合作化发展规划,层层动员,上下结合,开办短期训练班,普遍训练农业合作社的领导骨干,派出大批干部下乡,推动农业合作化由初级社向高级社发展,使高级社很快成为合作化的主要形式。当月全省已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6614个,人社农户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92%229日至36,山西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再次进行发动。到3月底,全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达到18198个,人社农户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97.89%;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有1202个,人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49%;剩下的个体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0.62%。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就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了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12]

  在已有的成绩和中央的要求面前,一部分领导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情绪,错误地认为农业合作化很快可以实现。于是,在互助合作运动中,产生了贪多求大盲目冒进的思想,不顾当地互助合作的基础与农民的觉悟程度,盲目建社、建大社,把高级社作为实现合作化的唯一形式和终极目标,企图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农民组织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特别是在合作社内,有的不问经济条件是否成熟,积累过多的公共财产和公积金,强迫社员的耕畜、农具归社公有,不合理地减少对土地的分红比例,有的甚至规定土地不分红,造成农民情绪低落,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山西发展高级社的过程来看,工作中存在着“要求过急、工作过粗、速度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13]等问题,后期造成了对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性制约,长时期遗留了一些问题,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高级社的建立与初级社有着显著的不同,单一的集体共有产权结构成为高级社最明显的特征。在高级社中土地无偿转为集体所有,土地报酬相应取消。农民因此失去了级差地租的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并且在实际上失去了管理合作社的决策权力,只能以劳动者的身份参加生产。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也都根据所费劳动多少和生产资料的磨损程度,付给微薄代价,变为公有。这样一种生产制度,忽视了当时农民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而从当时的生产力条件看也不能很好地使集体经济发挥出自己的制度优势。

三、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化制度变迁的特点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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