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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山西老区农村合作制度的变迁
发布时间: 2009-09-05    作者:王里鹏    来源:中国期刊网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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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改造分散、落后的封建小农经济使之走向规模化、机械化的社会主义大农业,这是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目标,也是农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刚刚登上执政舞台的中国共产党在无前人经验可资借鉴的情况下,选择了集体所有制代替农民的个体私有制的办法,这既是受到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根据地时期合作制度实施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等方面的影响,又是受到苏联集体农庄制度影响的结果。以山西为例研究农业合作制度变迁,无论对于弄清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前提条件、发展过程,还是对于揭示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经验和教训,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山西老区农村实行合作化的前提条件、路径依赖及制度准备

  (一)土地改革为合作化准备了必需条件

  山西老区的土地改革早在194654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后,就迅速开展起来了。到1947年夏季,山西各个老区的土地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半老区的土地问题,经过两年的清算斗争也初步得到解决。广大贫苦农民从封建生产关系中解放出来,不仅在政治上翻身做主,而且经济地位也迅速提高。1948年底,山西各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全部结束,到19494月太原解放时,已有1.1万个行政村(占全省行政村数的75.8%)870万人口(占全省人口的71.6%)完成了土地改革,占人口60%的贫雇农、下中农分得土地1000多万亩,解放区农村人均占有土地5亩多。[1]19499月山西省建制恢复时,全省仅有2878个村庄、240万人口,约占全省人口21.8%的新解放区还未进行土地改革。19491125,中共山西省委发出《关于执行华北局“新区土改的决定”的指示》,迅速开展了剩余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0年底,随着山西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顺利完成,山西全省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经过土改,全省贫雇农、下中农和少数中农,分得地主、富农的土地约1500万亩。土改结束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土地证的指示,各地认真进行了颁发土地证和确定地权的工作。[2]

  山西土地改革的及早完成为农村合作化制度的发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第一,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打破了旧的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生产关系,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合作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第二,土地改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通过给予农民一定的土地财产,成功地介入了农村的经济领域,并由此找到了与农民在意识形态上的共鸣点,使后续的制度变迁顺理成章,极大地降低了合作化运动的动员成本;第三,土地改革促使了工业化的发展,而工业化的发展又给农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提供了技术支持。

  ()早期农业互助组的大量存在和发展,为合作化道路的选择提供了路径依赖

  劳动互助组首先是群众自己发明出来的。早在1940年春耕开始,山西各根据地农民就自发利用旧有的劳动互助习惯,组织了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互助的内容主要是耕地、送粪、播种、锄草、收割等。有的是人与人换工,有的是人畜换工,有的是牲畜合具。1941年毛泽东提出“组织起来”后,山西各地党组织总结了群众的经验,对劳动互助组织加以条理化,后来经过1946年普遍整顿之后,进一步贯彻了自愿、等价政策,在紧张的自卫战争环境中,逐渐形成了全面发展的态势。到解放战争时期,互助组织又有了新的突破,由劳动力人组变成以户人组,由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变成常年的、固定的互助,由单一的农业生产互助发展为农副业相结合的互助组织。

  劳动互助组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其中常年的、固定的互助组具有初步的生产计划,实行一定的专业分工,并且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到1949年,山西省有互助组8.8万个,参加的农户有48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7%,长治老区则达到75%1950年底,全省有互助组15.67万个,人组农户有84.67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7.7%1951年底,全省有互助组13.21万个,人组农户有101.71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犯.4%1953年,全省互助组发展到20.59万个,人组农户有165.47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50.9%。量3J1954年夏季,参加互助的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0.4%,其中,常年互助组比重达到入组农户的64.35%[1]

  劳动互助组的普遍建立,为后来兴起的初级农业合作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人才储备,更提供了认识上的路径依赖。其一,劳动互助在战争阶段适应了战时生产情况,在抢收抢种、克服劳力畜力及农具的困难,在发展副业、改善人民生活、保证战争供给等方面起了巨大作用;其二,劳动互助组广泛组织农村的半劳力,坚持后方生产,为支援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三,劳动互助组织在对敌斗争、抗拒灾害等方面所显示的优越性,使广大农民更加体验到组织起来是克服困难、战胜灾害的有力保证。

  ()合作化法律、法令的出台其定了合作化运动的制度基础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提出: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工厂、机关和学校中应尽先组织消费合作社。195010月,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和《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对《共同纲领》中关于合作社经济的规定予以肯定和继承,并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经济的作用及成立条件、业务范围、内部管理等都从法律上予以了细化,对合作社的外部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

  194991,山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委员会扩大会议作出决议,明确要求:“在农村实行组织起来,向合作社的方向发展,特别注意依据自愿等价原则,普遍发展小型互助组、变工队和小型合作社,并大力加强农村供销合作社,整顿改造旧合作社”。[4]省委副书记赖若愚更进一步提出:“组织互助组、合作社,要更多注意小型的、低级的,首先求得量的发展。质的方面,要做到等价、自愿,即使是临时性的也好,以后逐步提高。某些高级形式如互助社一类的形式,不能简单的推广,但必须珍惜宝贵的经验。合作社一面整顿旧的,同时发展新的。城市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农村主要是供销合作社,要大大发展。”[4]p.20)其后几年,在历年的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大力发展合作社,实行从互助组向初级合作社的转变。这一系列关于合作化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决议的出台,为山西省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山西老区农业合作制度变迁的实践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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