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论经过
长治地委那篇《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在《人民日报》发表后,引起了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注意,并随即派调查组前往调查核实。就在长治地区互助组代表会议期间,华北局派来的调查组到了长治。调查组对公积金的性质、作用及社员退社时带不带走,土地分红应占多大比例等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长治地委不同意调查组的看法。调查组将长治地委的做法和双方的分歧整理成文,经王谦审阅并加注了不同意见后,报告了华北局。调查组途经太原时,向山西省委作了汇报,赖若愚明确表示支持长治地委的意见。调查组回到北京向华北局报告有关情况后,华北局认为不能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而赞同调查组的观点。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将有关情况向刘少奇作了汇报,刘少奇也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做法。
为了统一对互助合作运动的认识,华北局决定召开所属各省、市、自治区互助合作会议。
接到华北局的会议通知后,1951年4月,山西省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赖若愚起草的给中共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中讲了三个问题。
一是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的自发力量也有了发展,但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如果这个问题不引起注意,就会产生两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集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这就是山西省委认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必要性所在。那么,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有没有可能性呢?报告接着说,现在老区也有不少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这里的“新的因素”,指的是先进互助组内已经有了“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成份。因此,老区劳动互助的发展,已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
二是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山西省委认为,最根本的是两条,其一,征集公积金,增强公共积累。山西省委强调:“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到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该是出组不带。”其二,应当按劳力、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正是这两条,后来党内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三是尚须注意解决的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公积金的使用上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应多一些,公益事业数目不要太大;第二,在已有公积金的互助组,新吸收社员应予优待,但也应带一定的股金;第三,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予优待。
此次山西省委常委扩大会议还决定派长治地委书记王谦、兴县地委书记黄志刚、省农业厅厅长武光汤、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绣锦,参加华北局召开的互助合作会议,并委托王谦将报告亲交主持工作的华北局第三书记刘澜涛。
4月下旬的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上,围绕山西省委的报告展开了激烈争论。与会的大多数人不同意山西省委意见,认为山西省委的报告不符合新民主主义政策,不符合《共同纲领》,混淆了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界限,现在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王谦、黄志刚等山西代表坚持认为,逐步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私有基础是正确的,应当防止农村两极分化,克服农民自发势力,积极试办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会议开了四五天,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最后,华北局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哲人作了总结。他根据刘少奇的原则指示和华北局常委讨论的意见,系统地批评了山西省委的报告。参加会议的山西代表明确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会后,刘澜涛找王谦等人谈话,指出刘少奇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报告,要他们回去后不再坚持报告中的观点。
5月初,王谦等人回到太原后,立即将会议的情况向山西省委作了汇报。5月4日,华北局正式就山西省委的报告作了批复并报告了中共中央。华北局在批复中说:“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方法来逐步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到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目前你省在相当数量的地区的互助组需要提高和巩固,但提高与巩固互助组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充实互助组的生产内容,以满足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要求,而不是逐渐动摇私有的问题。这一点必须从原则上彻底搞清楚。”“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省只能试办几个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即便试办,也要出于群众自愿,不能强迫试办,更不宜推广。”⑤
针对华北局的批评,山西省委再次召开常委扩大会议,认为对几个问题的看法有向华北局申诉的必要,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赖若愚起草的《关于互助合作会议的几个问题》的申诉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一)4月17日的报告重点讲的是互助组和合作社内部的问题,不是讨论一般的农业问题或农业生产问题,而华北局却将之作为报告的主要问题。(二)试办的合作社具有土地分红和劳力分红两个特征,既承认私有基础的存在,又肯定社会主义因素的存在和发展,因而它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而华北局调查组和华北局互助合作会议的批评都没有承认这一点。(三)省委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在全省试办10个合作社,带有实验性质,不能因此武断地批评省委混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四)省委没有主张普遍地限制富农,只是主张在互助组、合作社内部限制富农。(五)省委4月17日报告的总的精神是符合《共同纲领》的,因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共同纲领》规定的5种经济成份之一⑥。
5月6日,赖若愚和省委第一副书记解学恭又联名致电华北局,对华北局的批评再次作了申诉,表示了不同意见。
刘少奇在接到华北局批转的山西省委的报告和听取华北局负责人的汇报后,连续几次对山西省委报告的观点提出了批评。
5月7日,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刘少奇作了《十年准备,三年建设》的报告。其中说:“有的同志现在就想从实际上提出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他们在农村里边提。山西省委提出要组织农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也是初步的,十家、八家、三十家、二十家。苏联叫共耕社,把农民的土地、牲畜、耕具集中起来,大家使用。当然这种共耕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可是单用这一种农业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我们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⑦
6月1日,正在北京参加全国宣传工作会议的山西省委副书记陶鲁笳,被通知去参加华北局办公会议。会上,华北局负责人对山西省委的报告和申诉意见再次作了批评。华北局负责人一方面肯定了山西互助合作取得的成绩,一方面要求山西省委认真讨论为什么会突然发生现在的错误。
两天后,刘少奇在华北局作了讲话,对山西省委再次进行了批评。刘少奇说:“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是三年准备十年建设,十三年或十五年之后,才可能考虑到社会主义问题。将来实行社会主义,不是先从农村,而是先从城市,即先工业国有化,然后才是农业集体化。”
刘少奇认为,富农要求参加互助组或互助组里有了富农,领导上应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富农一定会发展,富农大一些多一些也没有关系。现在富农固然有剥削,但也有好处,能稳住中农,有利社会生产。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出现后,可以采取税收、价格、工会等办法加以限制。
刘少奇还说,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可轻易地动摇、削弱和否定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不要怕农民冒富,只有80%的农户发展到三马一车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能由他们自愿地走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刘少奇明确表示:“普遍发展农业合作社是错误的,现在搞合作社,富农反对,中农动摇,贫农要求,供给制干部热心。凡办事要重多数,少数人拥护的事是不能推广的。现在试办合作社,只能起到培养干部、积累经验、教育农民的作用,不能起别的作用。企图由此直接转变到集体农庄是错误的,它本身没有前途。将来实行集体农庄,它是要被取消的。”⑧
针对这些批评,山西省委不得不于6月19日向华北局检讨说:“目前阶段提出对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到否定它,确是错误的。”同时申辩说,省委并没有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普遍地提高到农业合作社或在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化的想法。4月17日的报告中所提的转折点的意思是互助组不提高就要涣散,不进则退,而不是要转到社会主义和农业合作社⑨。
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加强党在农村中的政治工作——纪念中国共产党三十周年》一文指出:没有强大的国有化的工业,就不能有全体规模的农业集体化。农民必须依靠工人阶级的努力和援助,才能使自己得到进一步的解放。所谓“在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样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一种完全的空想,因为目前的互助组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它不能在这样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到集体农场,更不能经由这样的道路在整体规模上使农业集体化。此外,在目前的互助组内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也是错误的。薄一波的这篇文章,对山西省委作了不指名的批评。
对山西省委的批评并没有就此结束。7月3日,刘少奇在批印山西省委的报告时,写下了这样一段批语:“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的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0
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的春耦斋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了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报告中,刘少奇再次对山西省委作了批评。他认为,山西省委是对农民的自发力量害怕,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到否定农民的私有财产,走向集体化,这是不可能的。
破坏私有财产,是“左”的冒险倾向。集体农庄是新的东西,要重新组织,不能由互助组、供销合作社发展到集体农庄。现在的互助组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上的,破坏了私有基础就破坏了互助组。所以,由“互助组发展到集体农庄”这样的提法是不对的。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共中央作了《关于互助组问题的报告》,再次表示不能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报告》说:“山西省委提出在互助组内对私有财产不是巩固,而是逐渐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的方针,是错误的,是根本违反在私有基础上自愿等价原则的。这就要直接破坏目前的互助组。富农已经开始发展,但这并不可怕,到将来适当时期可予以限制,如实行农业累进税等;但现在即提出以限制富农的政策来阻止和避免农村阶级分化,不但不可能,而且对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妨碍的,所以也是不对的。上述错误思想的实质,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1
这场围绕山西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争论,持续了三四个月的时间。这年8月,毛泽东在了解到双方的意见分歧后,找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谈话,他明确表示,不同意刘少奇和华北局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毛泽东对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作了批评。
毛泽东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尚未采用蒸气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又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已有明确规定,要搞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可是有些同志忘记了,好像是新闻,其实是旧闻。
毛泽东的一番话说服了刘少奇等人。接着,薄一波打电话将毛泽东的态度告诉了正在北京治病的赖若愚,赖又马上通知了山西省委。这场争论就此结束了。
三、是非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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