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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学:清廷治藏与金瓶掣签
发布时间: 2010-12-17    作者:曾国庆    来源:光明日报 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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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国庆,藏族,1956年出生于拉萨,祖籍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2000年赴美国乔治·梅森大学进修。迄今为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职从事藏族历史、中国古代史及民族关系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近三十载,先后于校内外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了八门课程,出版专著五本、集体合著六本,受出版单位之托,先后审稿、缩写、编辑了他人论文集、专著、史料集五本。

   清政府下令颁置的“金本巴瓶”

  众所周知,自13世纪40年代西藏地方纳入到元中央王朝的版图后,历代中央政府行使着主权管辖之责。1727年,清政府经过数年的酝酿、试运行之后,正式在拉萨设立了驻藏大臣衙门,派遣内阁学士僧格和副都统马拉为首任驻藏大臣,强化了对西藏的直接管理。清政府在加强政治统治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对宗教的实际监管,尤其是对藏传佛教格鲁派的扶植、保护、管理和对高僧大活佛的赏罚选用。

  清廷治藏的措施

  明末清初,宗喀巴大师创立格鲁派以后,针对当时社会上的一些弊端,进行了一场大的改良藏传佛教的运动,提出并制定了一整套的理论学说,严格了清规戒律,加之在地方世俗统治者的支持下,因而在短短的百余年间后来居上,很快不仅赢得了广大藏族地区僧俗民众的拥护和崇敬信仰,也赢得了广大蒙古族聚居区善男信女的虔信。在现实生活中,清廷深知精神统治的巨大潜力和作用,是暴力武装等所无法比拟和替代的。它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勇猛强悍、桀骜不驯的游牧民族征服,使之俯首帖耳。所以,也充分地意识到:“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当然,其目的是“借使诚心归附,以障藩篱。”说白了,就是因势利导,对内利用其精神力量和社会政治影响,利用宗教的教化作用,“易其政,不易其俗”,从而实现驾驭蒙古诸部,安抚广袤藏区,消除各分裂势力;对外一致联合,与沙俄等外国侵略者进行坚决的斗争,以维系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达到巩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为此,清政府对于格鲁教派及其上层高僧赏给名号,授予同蒙古各部封建王公相同的品级特权,使之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为“敬一人而万人悦”,朝廷多次派人进藏延请达赖喇嘛进京,不仅敕建西黄寺驻锡之所,隆重款宴,多予钱财厚礼,优礼有加,每年定例赏赐5千两白银作为赡养,授予长达24个字的封号。由于得到了中央政府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支持帮助,达赖喇嘛的号召力不断扩大,各地僧众益加敬信,前往熬茶、布施者络绎不绝,财源滚滚流入,为格鲁派的发展注入了活力。1713年,谕旨再封“班禅额尔德尼”封号,格鲁派又一大活佛转世系统形成。

  不仅如此,清政府还敕封了在历次反对叛(骚)乱斗争中,对祖国统一做出过贡献的高僧。如1693年,以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率喀尔喀部内附有功,封为“大喇嘛”;1719年和1731年,察木多(昌都)强巴林大寺六世帕巴拉等大活佛因援助清军进藏平定准噶尔之乱或驻防有功,也受到册封,等等。除外,如清代八大呼图克图和其他众多的活佛,政府也给与了特别的扶持和册封。对于全国各地不同等级高僧活佛,清廷参照世俗等级制度,制定了不同的喇嘛等级(即职衔)和相应的待遇。政治上如此,清廷在经济上也给予了许多特权和优待,其所属寺庙的差徭钱粮不仅被“概行豁免”或“优免”,一些享有特权的高僧还向外征收赋税、派差、无偿支用乌拉等。

  格鲁教派在清王朝的崇奉扶持下,势力很快得到了膨胀壮大。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如不善加管理约束,任其无限发展,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统一势必构成极大的威胁和挑战。清初,中央专设了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理藩院,于《理藩院则例》中订立了一系列法规条款,严肃处理了一些渎职、肆意妄为、违法犯罪的僧人。如康熙末年,清廷出兵西藏平息蒙古准噶尔部侵扰后,将其中5人“即行斩首,其余96名准噶尔喇嘛尽行监禁”;雍正初年,青海蒙古和硕特部首领罗卜藏丹津叛乱,邻近塔尔寺、佑宁寺等著名寺庙的数千名藏族僧人被裹挟附逆叛乱,后受到严惩。为此,谕旨清晰地阐释了其恩威并举的政策:“朕于黄教素虽爱护,但必于奉教守法之喇嘛等方加以恩遇。若为教中败类罪在不赦者,即当明正典刑,断不稍为袒护。……即于卫护黄教之中,示以彰明宪典之意”。

  在以法规条款制裁不法僧人的同时,对各地寺庙的规模、寺庙经济和住寺人数朝廷都做出了规定。对于参叛寺庙及僧侣,严格限制其规模和人数,严格加强对寺院的监督管理。1742年,清廷还正式建立了大活佛定期朝贡的制度。规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轮流隔年一次遣使进贡,昌都帕巴拉活佛等五年一次进贡,旨在使之“心生敬畏”,时常不忘表示对中央政府的臣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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