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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认识与决策
发布时间: 2010-06-25    作者:宋月红    来源:国史网 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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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年前,西藏在平息武装叛乱的基础上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解放,成为西藏真正的主人。西藏现代史上这一深刻的社会变革,始终是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指导下开展和实现的,西藏由此成为人民民主的西藏。

  一、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历史必然性,社会基础与和平协商方针

  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放西藏就是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驱逐出西藏,使西藏人民投入新中国的民族大家庭中来。新中国成立前后解放西藏被提上议事日程,毛泽东一方面运筹进军西藏和经营西藏;一方面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外国染指西藏。19501011,他在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关于印度对西藏问题态度的报告上批示:“西藏是中国领土。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人民解放军必须进入西藏。”1028,他又在袁仲贤关于印度外交部次长梅农约请中国驻印度大使馆政务参赞申健谈话内容的报告上批示:“中国军队是必须到达西藏一切应到的地方,无论西藏地方政府愿意谈判与否及谈判结果如何,任何外国对此无置喙的余地。西藏地方的主权归属不容侵犯是毋庸置疑的。

  新中国是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于西藏解放后的发展前途问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中对民族政策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949930,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宣告,中央人民政府将遵照《共同纲领》,“在全中国境内实施人民民主专政。尽管当时西藏尚未解放,但《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不仅涵盖西藏,而且也适用于解放后的西藏建设和发展。由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西藏在解放后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建立人民民主的西藏。1950120,毛泽东授权外交部发言人就西藏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明确表示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方针,并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指出:“西藏人民的要求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大家庭的一员,是在我们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适当的区域自治。这对于仍然处于封建农奴制社会的西藏来说,意味着要从根本上废除阻碍人民民主在西藏建立和实行的经济社会基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西藏人民当家做主。

  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根据全国解放的形势和进军西藏的实际需要,最终确定由西南局担负进军和经营西藏的主要职责。在酝酿和制定和平解放西藏的政策时,1950527,由邓小平起草,西南局拟定了一份与西藏地方政府谈判条件的意见,其中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完全根据西藏人民的意志,由西藏人民采取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西南局将这一意见报送中央审查。529,毛泽东在由西藏人民后加写及西藏领导人员”,改为由西藏人民及西藏领导人员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由此从思想认识和政策上明确了西藏民主改革的社会基础,也从根本意义上规定了西藏民主改革实行协商解决的基本方略。195152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签订,协议根据《共同纲领》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这表明,西藏解放后要实行民主改革是肯定的、必然的,但何时改、以何种方式改则取决于西藏人民的意志及其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结果。

  1951524,毛泽东设宴庆祝协议的签订,在致词中指出:“现在,达赖喇嘛所领导的力量与班禅额尔德尼所领导的力量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都团结起来了”,“这种团结是兄弟般的团结,不是一方面压迫另一方面”,“今后,在这一团结基础之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人民日报》于528发表了协议全文,并在社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中指出,为实现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各民族内部不可避免地需要有步骤地实行适合于本民族发展情况的改革的规律,同样适用于西藏。此前,毛泽东于526在审阅社论稿时,就协议关于西藏改革的规定,加写了一段内容,强调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的自觉自愿,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进行,或由汉族或其他民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进行,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毛泽东从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主体性强调了这一改革应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的意愿,此后,他反复强调这一思想。1952108,他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指出:“西藏地区现在谈不上分地,将来分不分,由你们自己决定,并且由你们自己去分,我们不代你们分。”1954323,他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我对西藏代表团说过,我们不强迫你们,你们搞不搞土地改革,搞不搞选举,由你们决定。”19551023,毛泽东在接见西藏地区参观团的谈话中说:“改革要你们下决心,你们不干,我们是不干的。贵族、喇嘛赞成了才干,我们不能替你们下决心。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专政既统治又代表着西藏,因此,西藏实行民主改革,既要做好群众工作,又要做好上层的反帝爱国统一战线工作。能否实现西藏民主改革,关键在于当时西藏的上层统治集团。195246,毛泽东在《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中指出:“要用一切努力和适当办法,争取达赖及其上层集团的大多数,孤立少数坏分子,达到不流血地在多年内逐步地改革西藏经济、政治的目的。这一指示进一步阐述了《十七条协议》关于西藏民主改革要协商进行的精神。一方面,中央对达赖及其上层集团的大多数采取争取的方针,并把商量办事作为实现西藏民主改革的重要方式。19531018,毛泽东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参观团代表的谈话中指出:“西藏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的发展,主要靠西藏的领袖和人民自己商量去做。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即将成立之际。他于1956212同在京的藏族人士谈话时强调,西藏的民主改革,“要由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下决心,要由西藏的僧俗官员和寺院里的喇嘛、堪布们决定。要有一个酝酿的时期,一年、二年、三年,通过讨论,打通思想。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两方面的意见都可以讲。多酝酿、多讨论有好处,大家都讲,慢慢地就讲通了。他还指出:“关于民主改革这一条,这里要讲清楚,不要回去乱讲,说我讲了西藏现在要实行土地改革了。我是要你们回去酝酿,回去报告达赖和班禅,可行即行”,“我不能一定叫你们做什么,我只是提建议给你们,采纳不采纳是你们的事,不要误会。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后,毛泽东致信达赖说:“现在还不是实行改革的时候,大家谈一谈,先作充分的精神上的准备,等到大家想通了,各方面都安排好了,然后再做。这些论述都充分体现了中央与西藏地方协商办事、特别是协商进行西藏民主改革的精神。另一方面,毛泽东明确指出了西藏民主改革的基本特征,不流血地逐步改革。他认为,在改革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暂时一切仍旧,拖下去”1956212,他在同藏族人士谈话时指出,西藏地区的土地改革要采用云南的办法,通过和平协商的办法进行。71,西藏工委在《关于西藏地区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0年五年工作规划的初步意见》中提出了西藏民主改革及准备工作的意见,并报告中央。94,中共中央就西藏民主改革问题指出,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必须是和平改革,并对西藏上层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以后再进行。否则宁可暂缓进行,而不要勉强进行。后来于19593月开始的西藏民主改革,尽管是在平叛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正如毛泽东与班禅、阿沛·阿旺晋美等谈话时所指出的:“打完仗以后,就搞和平改革。和平改革思想始终贯穿于毛泽东对西藏民主改革的认识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之中。

  二、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时机、条件与六年不改方针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问题,中国共产党向来主张在坚持民族平等的基础上谨慎对待。这种谨慎立足于从实际情况出发,强调改革要以条件是否充分和成熟为前提。195069,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讲话时指出,必须谨慎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无论如何不能急躁。条件不成熟,不能进行改革。一个条件成熟了,其他条件不成熟,也不要进行重大的改革……没有群众条件,没有人民武装,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这一讲话精神不仅强调了少数民族地区改革条件的必要性,而且注重改革条件的充分性,认为只有在这些条件成熟时,改革才有基础与保障。对于西藏也是如此,《十七条协议》签订的当天下午,毛泽东在与进军西藏的十八军军长张国华谈话时指出:“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

  西藏和平解放之初,由于当时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十七条协议》不可能马上全部实行。195246,毛泽东在《关于西藏工作的方针》中比较了西藏和新疆的情况后指出,西藏至少在两三年内不能实行减租,不能实行土改。他还就执行《十七条协议》问题强调,当时没有全部实行协议的物质基础、群众基础和上层基础,勉强实行,害多利少。他指出:“只做生产、贸易、修路、医药、统战(团结多数,耐心教育)等好事,以争取群众,等候时机成熟,再谈全部实行协定的问题。这就是说要等待时机,时间拖得愈久,实行协议的理由就愈多,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实行协议作准备。

  为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达赖与班禅联袂到京。毛泽东于1954109与达赖谈到民主改革时说,不能性急,性急反倒慢,不性急反倒会快。要让西藏人看到改革有好处,才肯改革”,“要有计划地、逐步地创造改革的条件,如增强互相信任,培养人才,进行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工作。他强调:“西藏的改革,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员们和寺庙负责人赞成,至少是他们的多数人赞成,才能进行。达赖、班禅在北京、天津、东北、华东等地参观后,认为内地进步很快,而拉萨、日喀则还很落后,心里很着急。1955223,毛泽东在同他们谈话时说:“你们根本不前进,我们是不赞成的。我们欢迎你们进步,但是你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大家团结一致地搞工作。

  在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之际,全国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基本完成,邻近西藏的几个省的少数民族地区已开始或准备改革。西藏工委也认为,当时西藏已经进入一个可能进行和必须着手进行民主改革的新阶段,并提出要在昌都和日喀则地区重点试行民主改革。对此,中央于195694指示西藏工委:“西藏实行改革的条件还没有成熟,我们的准备工作也绝不是一两年内能够做好的。因此,实行民主改革,肯定不会是第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也可能不是第二个五年计划期内的事,甚至还可能要推迟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期内去。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提出西藏民主改革可能不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进行,也就是说西藏民主改革至少在1962年以前(即指示提出的六年内)不进行,为此后确定西藏六年不改方针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同时,中共中央也指出,“等待不是消极的,相反的必须积极地进行工作。从现在开始到进行改革这个期间,必须抓紧上层统一战线、培养藏族干部、发展党员和团员、扶助群众生产、尽可能地改善群众生活(包括减轻某些负担)和逐步使自治区政权民主化等项重要环节,努力作出成绩,以便为改革做好准备条件。

  1956年下半年,达赖和班禅因受邀参加纪念释迦牟尼涅槃2500周年活动到了印度。期间,周恩来出访印度,并在印度同达赖进行了三次谈话。在19561129的第一次谈话中,他转达了毛泽东关于西藏实行民主改革要得到达赖同意的意见,并指出:“照毛主席看,现在肯定不谈改革,在大家都没有安置好以前不改。这次谈话后不久,毛泽东于1216在审阅中央关于西藏可能发生暴乱的对策问题给西藏工委等的电报稿时,加写了一段文字指出:“中央认为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是不能实行的,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也还要看情况如何才能决定”,“目前应把在六年内不改革的方针在党内在藏族上层普遍加以传达。这样,西藏地方至少在六年内不实行民主改革被作为一项方针正式确定下来。随后,周恩来在19561230195711同达赖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谈话中转达了这一基本精神。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报告中,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绝大部分基本完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情况,对西藏六年不改方针作了进一步阐述。

  西藏六年不改方针,是由毛泽东提出并经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多次议论才决定的。从1957年春,根据毛泽东的指示,邓小平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会议,讨论和研究了西藏工作问题,指出西藏今后在六年内不改革是肯定的,这是对外已经宣布了的,内定不改的时间还要长,可能第三个五年计划之内即11年不改。19572,西藏工委在《1956年工作基本总结和1957年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中总结了西藏民主改革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1957年要实行适当收缩、巩固提高、稳步前进的方针。514,《中共中央对西藏进行民主改革和收缩方针的指示》中重申了西藏六年不改方针,并指出这不是把整个工作收缩起来,更不是放弃积极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要实现积极的目的创造有利条件。在西藏六年不改时期,西藏工作有可为和不可为的两个方面。其中,可为的方面主要是,继续进行和开展上层统一战线工作,培养藏族干部,办一些群众欢迎的上层同意的而又有条件办的能够对群众发生积极影响的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把国防、外事和国防公路等事项置于中央管理之下,要通过各种适当方式,向西藏上层和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反对分裂活动。不可为的方面应当坚决地即时停止和改变。

  西藏六年不改方针,规定了此后一段时期内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消除了在西藏民主改革问题上的急躁和疑虑,成为党的西藏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方针。

  三、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策略、步骤与赎买政策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分裂势力的骚乱就一直不断,武装叛乱从局部蔓延,1959310全面爆发,使得西藏六年不改方针不能再继续执行下去。毛泽东在确定西藏六年不改方针的同时,已估计到了改革的另一种可能性。他指出:“如果受外国指挥的反革命分子不通过协商而一定要通过反叛和战争破坏十七条协议,把西藏情况打烂,那就有可能激起劳动人民起来推翻封建制度,建立人民民主的西藏。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时,正在武汉的毛泽东于312指出,照此形势发展下去,“西藏问题有被迫(这种被迫是很好的)早日解决的可能510,他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代表团谈话时说,西藏民主改革的条件成熟了,“武装叛乱为我们提供了现在就在西藏进行改革的理由。根据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的形势,中共中央于321作出指示:“边打边改,叛乱地区先改,未叛乱地区暂时缓改。”328,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即日起,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由此,西藏民主改革逐步展开。

  对于西藏如何实行民主改革,毛泽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适合西藏实际的改革策略及其步骤,成为指导西藏民主改革的政策依据。以叛乱与未叛乱为基本界限,区别对待,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并相应地采取对叛乱者没收生产资料、对未叛乱者赎买生产资料的政策。改革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是充分发动群众,在农区反叛乱、反乌拉、反奴役和减租减息(“三反双减”);在牧区除三反,则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实行牧工牧主两利(“三不两利”),保护和发展牧业生产;在寺庙反叛乱、反封建特权、反剥削制度和算政治迫害账、算等级压迫账、算经济剥削账(“三反三算”);在城镇反叛乱、反封建制度、反封建剥削、反封建特权和减租减息(“四反双减”);在边境采取稳妥、缓改”,保证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第二步是正确划分农村阶级,分配土地,废除农奴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土地所有制,满足翻身农奴对土地的要求。其中,关于对未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的多余生产资料实行和平赎买,毛泽东曾于1956722听取甘孜、凉山两个自治州改革和平乱问题汇报时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的地主在民主改革以后不剥夺选举权,还可以做官。对少数民族中的地主应该宽一些。我们对资本家都是赎买政策,对他们应该比对资本家更宽大一些。为准确把握西藏社会状况,195947,毛泽东致信时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的汪锋,提出了一个要调查了解有关藏族人口、土地面积、西藏封建农奴制度、宗教和阶级状况等13个方面情况的提纲。不久,汪锋赴西藏同西藏工委一起研究西藏的基本情况和民主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这次深入农牧区的调查着重研究了对于西藏地区上层的赎买政策,确定了赎买的对象和范围,并初步确定了各项赎买金额和支付办法。415,毛泽东在第十六次最高国务会议上谈到西藏平叛问题时指出,西藏民主改革,“凡是革命的贵族,以及中间派动动摇摇的,总而言之,只要是不站在反革命那边的,我们不使他吃亏,就是照我们现在对待资本家的办法。即对未叛乱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实行赎买政策。根据这一政策,西藏工委于920制定了《关于执行赎买政策的具体办法》。根据初步核算,对未叛乱农奴主要赎买的生产资料为官家、僧侣和贵族三大领主全部生产资料的1/3左右,总值约六千万元。赎买一般采取由上登记由下评定,赎买金分期付款的方法。到19618月底,西藏应实行赎买的2355户中的2085户办清了手续,共支付赎买金1996万多元。

  西藏民主改革以三反双减、和平赎买和分配土地为基本标志,1961年基本完成。从此,西藏封建农奴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关于西藏民主改革的性质、前途与稳定发展方针

  新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改革,是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步和从封建农奴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阶段。对于西藏来说,封建农奴制度是其历史上长期落后的根源。毛泽东曾在与阿沛·阿旺晋美的谈话中讲到西藏封建农奴制度时说:“旧制度不好,对西藏人民不利,一不人兴,二不财旺。1959415第十六次最高国务会议上,毛泽东进一步阐述了西藏封建农奴制度的落后性。他说:“西藏的农奴制度,就像我们春秋战国时代那个庄园制度,说奴隶不是奴隶,说自由农民不是自由农民,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农奴制度。”1959429,《光明日报》发表了《落后、黑暗、反动、残酷的西藏社会制度》一文,毛泽东当日批示胡乔木:“《人民日报》、新华社也应发表此项资料,还可说得详细一点,中外皆需要。第二天,《人民日报》转载了这篇文章,改题目为《黑暗、落后、残酷的西藏农奴制度》。

  西藏民主改革的对象就是黑暗、落后、残酷的封建农奴制度,目的是把农奴制的西藏改变为人民民主的西藏,由此决定了西藏民主改革的性质。19541122,西藏工委宣传部提出目前西藏所进行的一切改革(包括将来的土地改革)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中央于195594答复西藏工委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已成为我国各民族共同奋斗的目标,国内各民族也只有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有高度的发展。因此,在西藏民族中进行的任何改革都不能不是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封建农奴制度仍然是西藏民族全部生活的基础,统治西藏民族的势力仍然是贵族僧侣。在西藏民族中进行的改革,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进行的一些改革,在一定时期还只能是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由于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因此,中共中央既指明了西藏民主改革在整个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历史地位,又指出了西藏民主改革的民主主义性质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前途问题。特别是在前途问题上,中央进一步阐明了西藏民主改革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关系。第一,西藏民主改革服从于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并为西藏将来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的产生依靠国家对西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更多的长期的援助和西藏民主改革的完成。1959428,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指出,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应当根据宪法以及西藏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西藏社会经济文化的特点,逐步实现西藏的民主改革,以便为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的新西藏奠定基础。第二,西藏是一定要走上而且能够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195957,毛泽东在与班禅、阿沛·阿旺晋美等谈话时也指出:“这是第一步,走民主的道路。第二步是走社会主义的道路。第三,西藏可以避免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通过自己的道路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但是,在西藏完成民主改革之后,是否接着就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呢?在这一问题上,毛泽东认为,西藏在民主改革的基础上走上社会主义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时期。19551023,他在与西藏参观团谈话时说:“现在不要去搞社会主义”,“将来的改革,也不能一下子搞社会主义,要分好几步走。”1956212,他在同藏族人士谈话中强调:“西藏现在不是搞合作社的问题,而是进行民主改革的问题。西藏开始实行民主改革时,毛泽东在1959510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代表团谈话中,回答中国共产党为什么长久不解决西藏问题时说:“过早了条件不成熟,这也和西藏的农奴制有关。”“现在西藏问题好解决了,第一步是民主革命,把农奴主的土地分给农奴,第二步再组织合作社。关于西藏社会主义改造和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毛泽东一方面强调了西藏走上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指出了西藏从民主改革实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发展阶段性。

  西藏民主改革与西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究竟是怎样的逐步发展的时期呢?中共中央和毛泽东认为,这应是一个稳定发展的时期,也就是巩固发展农牧民个体所有制时期。西藏通过民主改革,所有制由封建农奴制变革为农牧民个体所有制,但是当时西藏工委急于搞合作社,1960720在关于必须彻底进行土改复查工作的紧急指示中要求:“下半年各分工委选择几个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接着,1018,西藏工委又在安排第四季度的主要工作中指出,1960年冬进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重点试办,有条件的县和分工委都可以试办一两个。西藏工委将这一计划致电中共中央后,中央于1115作出批复,认为西藏几年之内不应试办生产合作社。那么,这就有一个在民主改革基本完成之后,西藏工作应该采取什么方针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1961123,毛泽东在同班禅谈话时指出:“第一是现在只搞互助组不搞合作社,搞互助组,发展生产,使农民安定下来,生活得到改善”,“由封建农奴制度进到个体所有制,经过个体所有制要多长时间,以后再看。他强调:“西藏社会制度经过改革,从封建农奴制度改变成了农民个体所有制,要安定一个时期。第二天,周恩来与班禅等谈话强调,西藏的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就是:土地所有制是农民个体所有制,这个制度要继续好多年,中心是增加生产,这条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把农民占有土地的制度巩固下去。1961年春,中共中央召开了专门讨论西藏工作的会议,着重研究了西藏工作的方针和若干重要问题。根据会议精神,中共中央于421作出了《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认为今后西藏工作必须采取稳定发展的方针,1961年算起,五年以内不搞社会主义改造,不搞合作社,连试点也不搞,更不搞人民公社,集中力量把民主革命搞彻底,让劳动人民的个体所有制稳定下来,让农牧民的经济得到发展,让翻了身的农奴群众确实尝到民主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在这五年,西藏的一切政策包括经济政策、财贸政策、社会改革政策、民族政策、对上层人士的团结改造政策、宗教政策等,都一定要力求稳妥。要集中力量领导群众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彻底完成民主改革,向群众深入进行民主革命的政治、思想教育,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前途的教育;肃清残余叛乱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做好上层统一战线工作;整顿干部作风,发展党的组织,培养藏族干部;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西藏自治区。1961年国庆节期间,毛泽东在与阿沛·阿旺晋美谈话时重申了中共中央关于西藏稳定发展的方针。阿沛·阿旺晋美曾回忆说,中央关于实行稳定发展方针的指示最深刻最实际的意义在于为正式成立自治区创设丰厚的经济基础

  西藏民主改革后,中共中央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制定了稳定发展的方针,而不是马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向社会主义过渡。西藏农牧民个体经济的稳定发展成为西藏此后一个时期的基本政策和工作目标。19659,百万翻身农奴迎来了西藏自治区的成立,从此,一个人民民主的新西藏巍然屹立于世界屋脊——青藏高原之上。

   摘自《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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