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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条件下党组织领导方式的变革
发布时间: 2009-09-25    作者:胡序杭    来源: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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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必须探寻出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新思路、新途径。这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也关系到新形势下党在农村社区能否确立起自身牢固而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面临的新问题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直接民主,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挑战。过去,村级组织领导人的产生基本上是任命制,上级党委说了算,村级领导人必须并且也只需对上负责。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在法律上既不隶属于乡政府,也不隶属于村党支部,它代表村民管理村的公共事务。这就是说,材级经济政治资源的配置分流了,民心的流向和民意的实现渠道也不再单一。显然,村级党组织沿用以往的工作方式办事已经难以为继了。然而,相当多的村党支部并没有认识到村民自治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如何在村民自治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心里并没有底。

  一些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不适应,集中表现在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方面。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上看,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的。在村级组织体系中,党的基层组织居核心地位,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双方的关系却不太容易处理好,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局面。

  造成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关系难以协调,显然有村民自治组织方面不可忽视的一些重要因素,但主要原因还在村党组织这一边。因为,无论是历史渊源,还是现实情况,村党组织都是村级组织的核心,在村级事务中起着主导作用。只有把研究问题的重点放在村党组织上,才能探寻出解决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从村党组织方面来说,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一些地方由于过度地强调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过度干预甚至包办代替村委会工作,在客观上将村委会变成了村党支部的辅助组织。

  2.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不硬,无法适应村民自治后的新形势。长期以来,虽然村党支部书记要经过全体党员的选举产生,但实际上这种选举的形式主义成份较大,书记人选往往是由上级党委事先内定的。这种对上负责的用人导向和机制,使村党组织往往只知道机械地服从上级指示,而真正从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需要出发,从建设战斗堡垒的战略高度出发实实在在地抓党的建设、实实在在的为民办事的支部并不是很多。同时,上级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队伍素质的提高及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并没有现实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加之对于大多数村党支部书记来说,这已经是到达了其政治生涯的顶峰,而且,只要不在这个位置上犯错误,一般不再对其作职务上的调整,以致于目前村党支部书记年龄普遍偏大,进取心较差。目前村党组织不重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工作上要么越俎代疱、包办代替,要么彻底放任自流、撒手不管。

  3.村党组织沿袭传统的领导方式,村民自治组织很难独立发挥作用。由于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权限范围不明确,村里的权力长期以来基本上都由党组织、特别是党的书记执掌,因此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组织、特别是党的书记个人的民主素质及其领导方式。然而,面对村民自治后农村基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一部分村党组织尤其是党支部书记,事无巨细均要亲自过问。这种一元化的领导方式,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的规范运作。

  二、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领导方式亟待变革   无论是宪法还是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都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从村民自治的实践来看,党组织的存在及其领导作用的发挥,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因为,人民群众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就必须要有自己的先进组织来代表自己。在农村,只有党的组织才能超越家族血缘观念,以科学的理论和世界观为指导,代表和实现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离开了党的组织和引导,村委会难免会演变为封建的“土围子”,农村中的各种落后力量不但得不到抑制,而且会继续支配农村社会。如此,村民自治就会发生畸变,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将更为艰难。但坚持党的领导,目的在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党的建设中贯彻改革的精神。

  中国共产党是推进中国现代社会历史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历史的发展,党必须为自己不断提出改革社会的新任务和新目标,肩负起历史赋予的责任。在现代化进程中,党的方针政策、党的路线和自身状况,都会对整个社会发生重大的作用。正是从这一点上说,党直接决定着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但坚持党的领导,又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换言之,党的领导和党的自身建设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任务,来改变自己的组织形式、领导制度、领导方法和活动方式,以适应新的情况的需要。政党与社会变迁的这种互动作用,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也表现得非常明显。一方面,村民民主自治体制的确立,是党的领导与不断推动的结果,它是党和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其中的关键。就村民自治搞村民自治,要想取得农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效果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党的基层建设的不断加强。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的经济基础不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和民主意识均不断增强,从而对党的要求也必然要提高。因此,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变革党的领导方式是正经历着深刻变化的农村社会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内在要求。

  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基层组织中最先进的组织,这是由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但不能说一个党具有了明确的性质,远大的目标和正确的指导思想,其运作与活动就必然科学和先进。一个本质上先进的党,也可能会因为多方面的局限,而采用不科学的领导方式。深入考察村民自治对党组织的影响,其实质是党组织在农村社会的优势如何发挥的问题。党组织的优势当然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但要把潜在的优势发挥出来,必须通过变革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才能实现。正是在这一点上,农村基层党组织做得还很不够。这突出表现在,村民自治条件下村党组织对自己的功能定位还不准确,因而就无法协调与村委会的关系,更无法有效地解决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组织群众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村党组织的建设中贯彻改革的精神,首先就体现在对村党组织基本职能的准确定位,从制度上明确村党组织的职权范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一些地方的经验,党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领导,而不是对村民自治组织权力的具体运作。因此,村党组织必须避免行政化倾向,从大量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用于把握村的发展方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将党的方针政策和村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自觉的行为,让村委会能够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村党组织管方向的大事,而村委会则管理具体事务,这就是对村党组织基本职能的准确定位。由于农村基层工作较为繁琐、复杂,各地情况又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协调村“两委会”的关系,各地应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制定村民自治的地方性法规,结合各自农村的实际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以便于基层实施。

  三、村民自治:村党组织领导方式变革的路径选择   在村党组织的定位问题上强调改革的精神,合理地确定村党组织的基本职能,这是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前提。但经验表明,明确村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和基本职能是一回事,而能否做到和如何做到,又是另一回事。“三个代表”的根本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农村工作中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就是要发挥党组织的优势。而要发挥党组织的优势,从深层次上看,它面对的是如何解决党组织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结合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各自的职能来讨论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不从深层次上去探寻问题的症结,要真正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变革是不可能的。同样,也就很难协调好村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必须指出,在实行村民自治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仅仅体现为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更重要的体现在如何使党组织成为村民自治的主导力量,从而使党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同时,在农村确立起牢固而广泛的社会基础。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村干部负责的对象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发生了重要变化,对下即对村民负责的份量越来越大、越来越重。对村党组织来说,必须更加重视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统一起来,因为这是检验村民自治条件下党在农村领导地位的巩固与否、领导水平与能力强弱的最重要标准。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党的领导、民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在明确村党组织定位和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把改革的精神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个环节,使村党组织能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搞好自身建设,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各项职能。

  首先,坚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必须是引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包办代替人民当家作主。

  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计划经济时代的公社、大队、小队三级行政管理体制模式的影响非常深,认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就是实行行政化管理,实行行政约束和行政制裁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他们认为,现在一些农村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已经弱化,再搞村民自治,农民就更不听话,干部就更难当,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也就更难发挥了。其实,这是认识上的一种偏差。十几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证明,党的领导与民主管理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在群众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农村基层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复杂的新形势下,村党组织仍然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仍然片面地强调行政措施的作用,唯恐实行和发展民主会影响社会稳定,这就无法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农村基层工作就无法开展,发挥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中外的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在现代化进程中,没有民主的政治稳定是十分脆弱的。随着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自主性在不断增强,人们通过政治参与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维护扩大自身利益的愿望愈益强烈。如果对大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加以正确而有效的引导,不仅不会造成政治上的动荡,相反还会奠定政治稳定的基实基础。

  加强党的领导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实行村民自治恰恰是党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科学地理解党的领导的实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的领导就是要实现和保障人民民主。没有党的领导和民主,决不是人民民主;不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党的领导,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党的领导。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和积极性。村党组织要由过去单一重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作用转变到加强党的领导与实行村民自治同步推进上来,把党的领导与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通过树立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尊重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证党的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从而达到加强党的领导和强化村民自治活动的双重目标。

  其次,大力加强党内的民主建设,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

  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关键是党组织的权威要有充分的民意基础。这就需要强化党内生活的民主化,以此作为执政党组织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的坚实基础。因此,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制度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在党内政治生活的体现。其意义,第一,能够提高执政党组织的适应能力。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是执政党组织的坚强有力和正确领导,而党组织正确领导的主要标志则是其是否具有形成和贯彻正确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能力。这样的能力来自于党内民主,来自于广大党员的意志、智慧、力量和创造精神。村民自治的发展迫切要求村党组织强化党内民主,使党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发挥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作用,能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包容各种政策取向,扩大党的政策基础,从而有效地应对各方面的利益需求。第二,能够逐步推动人民民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的、易于见效的途径。执政党内的民主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党内民主应该也完全可能比人民群众民主更高级、更先行一步。否则,党就不能有效地领导群众搞民主。因此,党内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关键。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核心,是农村社区政治生活的领导者,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村党组织能够采用民主方式来解决,不仅使村党组织的权威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而且可以直接带动村民自治的发展。第三,强化党内民主,不仅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也是兼顾民主和稳定关系的现实要求。从当前的农村来看,各种落后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的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是多种力量相互制衡的结果。因此,强化党内民主,充分利用和开发体制内资源,沿着从党内到党外,从体制内到体制外的顺序,首先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可以兼顾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

  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民主还是党内民主,选举制都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完善选举制是发展党内民主最具实质,从而也是最重要的一环。要使村党组织的权威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就要改变村党支部成员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指定的传统做法,通过民主选举把真正优秀的人选拔到党支部书记及其支委的岗位上来,使党支部的产生像村委会一样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一些地方探索采取“两票制”的方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新路子,值得借鉴和推广。“两票制”就是改变过去那种由上级党组织定好候选人让党员进行选举的做法,把候选人的提名权、推荐权交给党员和农民群众。“两票制”的第一票是在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让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进行民主推荐。“两票制”的第二票是党内选举,全体党员对初定候选人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后,用举手表决的办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差额无计名投票选举。这样做可以避免有些村支部成员只向上级领导负责,不向基层群众负责;只向支部内的党员负责,不向党外群众负责的弊病,让年富力强、素质好、文化高、有经济头脑并能得到群众拥护的党员充实到党支部领导班子。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在充分体现民意的基础上,才能使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具有更充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要使村党组织的权威更具有充分的民意基础,村党组织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要坚持党内民主和党外民主相结合的原则。村党组织领导村委会工作,一方面不能包办代替村委会工作,另一方面对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也要进行民主决策。党组织对村中大事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在党内进行民主研究,然后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以统一思想。这样做,以党内民主推动了党外民主,并使这两者做到了有机地结合。既维护了村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又通过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使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从而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路线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按照经济民主的内在要求,政治管理也必须民主,必须让每一个经济利益主体有参与到民主管理的实践中。村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必须根据“三个代表”的要求,结合当今农村基层的实际,以村党组织自身的民主建设为先导,探索出一种紧密结合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使之衷心愿意参与其中的基层政治体制。要通过加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进而带动村民自治的发展,并在其中探索出一种使村支部成员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实现呈正相关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

  再次,改进村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将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历史一再启迪我们:从原则上,根本制度上确立人民民主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不等于就解决了切实实现人民民主的问题。还必须根据客观实际,从具体制度上解决人民民主的实现途径和保障机制的问题。就社会诸结构之间的内在关系来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民主政治也是法治政治,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要适应,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相适应,党的领导方式也必须实现从过去主要靠政策、靠高度集权的行政手段来领导,转变到主要靠法律。搞好村民自治的关键是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民主和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多种原因,我们党长期实行一元化的领导方式,尤其是在农村基层,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权力基本上都由党组织、特别是党的书记执掌。实行村民自治以来,一些村党组织负责人由于民主素质差、文化不高、观念陈旧等原因,对政策法规不肯学或者学不进去,不懂法、不知法的情况较为严重,仍然沿用一些老的、不合时宜的管理办法和所谓的农村基层工作“经验”,搞行政命令,搞“家长制”、“一言堂”,还认为这样做才能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在村民自治中,强烈的“人治”色彩是造成目前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矛盾较多,村民自治难的有效运作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提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首先是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民主和法治意识,树立法律权威。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据,而法治则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程序、民主方法、民主原则、民主制度都必须在法治的各个环节中体现出来。依法治国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在农村社会则体现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按制办事。村民自治不是村自治,不是村委会自治,而是依法自治,因此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事,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党组织的活动也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应该看到,实行村民自治是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实行村民自治本身就是贯彻党的政策,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共产党执政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成为遵守宪法的法律的典范。党的统一领导和依法办事,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必须坚持的两条基本原则。只有实现高度的民主和完善的法治,才能巩固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规范各自权力的合理运行限度。依法治村是村党组织领导方式的根本性调整。

  实践表明,村党组织领导村民依法治村,党组织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制度,为村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设立了法治的环境和要求。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农民群众都能深刻认识和尊重规范、制度、法律的权威性,从而较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治村的有机统一。在村民自治中,村党组织严格依法办事,具体体现在:1、政治、经济、民主法制、科技等素质高的村党支部书记可以兼任村委会主任,但必须经过法律制度规定的民主选举程序才能当选。而且,这种兼职不可过多,否则,就又回到了过去的旧体制,“村民自治”将成为一纸空文。2、领导和支持村民搞好村委会的选举工作是村党组织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在选举前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但必须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3、村党组织拥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但在决策前应听取群众意见,其工作应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4、要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项监督制度。5、村委会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这是村党支部履行领导职责和村委会接受领导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村委会向党支部报告工作,是村民自治组织向执政党组织报告工作,不是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主任两人之间的事。6、村党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把村委会变成党支部的辅助组织。村党组织要增强驾驭全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善于组织引导群众的能力,通过宏观调控来影响村务决策,通过规范干部施政行为实现对村务管理的有效监督,而不应事无巨细“一把抓”。对于村中事务性、一般性、个别性的工作和问题,应当放手让村委会去处理。

  村党组织除了依法治村、运用法律的方法外,还要学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和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组织和团结广大农民群众,要由过去偏重于对上负责转变到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来,多从广大农民的角度考虑问题;由过去注重行政命令转变到引导、教育群众上来,善于把党组织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拓宽和规范党组织联系农民群众的渠道,密切党群关系。总之,村党组织只有通过转变方式和改善领导方式,才能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才能在农村社区确立起自身牢固而广泛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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