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广大农民从地主手中分到了土地,从封建土地所有制下解放出来,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在土改后的农村中,占绝对优势的仍然是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这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生产基本上靠人畜耕作、手工劳动,生产工具极其落后。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自身的局限性,农民无力采用农业机器、新的农业技术和耕作制度,更无力抗御自然灾害。这种小农经济极不稳定,无法使广大农民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而且在其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两极分化。根据对肃宁、河间、任丘、建国等4个县的调查, 1949—1950年,有138户出卖土地,占总户数的10·7%,共出卖土地384亩,占总耕地面积地的2·19%[1]。另据保定地区对11个县的调查,土地改革后土地买卖的数量, 1949年4·839万亩, 1950年增加到5·4494万亩, 1951年更增加到11·5188万亩[2]。遵化县西铺村的145户人家,自土地改革到1952年,有11户典卖土地74亩,有6户典出房屋15间[2](P,72)。一批靠买进土地、雇工剥削、放高利贷发迹的新富农出现了。为了便于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发展农业生产,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提供大量的商品粮和工业原料;为了避免农村重新出现两极分化,必须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
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把小农经济变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程。具体是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步骤实现的。河北的合作化从1950年开始,到1956年2月基本完成,历时6年多。其间经历了稳步发展和急促完成两个阶段。
一
从1950—1955年夏季,是由互助组到初级社的稳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较好地执行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尽管其间也曾出现一些偏差,但整个运动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1·农业互助组的兴起
河北省农村的互助合作历史较早。从1943年起,河北各抗日根据地就组织发展了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织。据1944年冀西26个县不完全统计,“拨工队”发展到3·85万个,参加劳动互助的23万人,占总劳动力的28·1%。通过劳动互助扩大耕地面积53万亩,扩大水浇地11万亩。12个互助模范村的粮食产量比上年增加43%,不够吃的户数比上年减少58%。抗日战争胜利以后,老解放区互助合作进一步发展。据1946年5月底的不完全统计,易县、满城、涞源、涞水等老解放区的700个村庄,共组织起拨工组9039个,人数达8·3万人。一般地区组织起来的占全劳动人口的30%—50%左右,个别地区如易县九区则达79%。在新解放区,群众初步发动或开始发动的地区,“人力畜力也开始组织起来”,“组织起来的劳动人口有些已占20%—25%左右”[3]。解放区农村广泛开展的互助合作运动,为后来农业合作化运动奠定了基础。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把组织互助组作为恢复、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和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步骤加以推动,使互助合作运动进一步发展。1950年互助组即达到22·5万个,入组农户93万余户,占总农户的13·6%。
互助组的规模不等,有的三五户,有的十户八户,名称各不相同。互助组一般是在进行农业生产时,把各户的人力、畜力结合起来,互相调剂,互相帮助。互助对象多系邻里和亲朋好友,彼此了解,互相信赖,换工、计酬的办法也简便易行。互助组这种合作形式,适合当时农村生产的要求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因此发展很快。到1952年底,全省农村各种劳动互助组发展到69·4万个(其中长期互助组25·76万个),入组农户343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9%;入组耕地5784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6·3%。随着互助组的发展,逐渐由临时互助组向长期互助组转变,组内的劳动和报酬等管理办法也逐步改进,互助内容也由所发展。互助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农民单干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劳动生产率一般比单干户高。但是,互助组仍然是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生产发展受到较大的限制,难以抵御自然灾害。把农民进一步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势在必行。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