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新疆各项事业虽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内地相比,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仍很落后,自然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加之境内外“三股势力”相互勾结,屡肇事端,严重破坏了新疆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大好局面,导致新疆许多地方出现了不正常的民族纠纷,汉族干部纷纷要求调走,特别是知识分子大量调往内地,影响了正常的工作。与此同时,20世纪60~70年代来疆的一些上海支边青年也先后向中央和自治区强烈要求返沪定居。
针对新疆出现的上述问题,党中央于1981年9月23日专门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会后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常委王震代表党中央到新疆慰问各族干部群众和解放军指战员。返回北京后,王震向中央递交了《赴新疆慰问的汇报提纲》,汇报了他新疆之行的详细情况,并提出了加强新疆领导班子建设、稳定知识分子和干部队伍等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劳动人事部、国家民委奉命就如何稳定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知识分子,并进一步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的问题进行了调研,于1983年3月28日形成了《关于加强边远地区科技队伍建设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4月18日,《报告》被国务院批转全国各省、区、市,其中第2项措施为:“对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待;对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区的毕业生,工资还可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不再取消这一级工资;愿继续留下不走的,工资还可提高一些。”第3项措施为:“允许边远省、自治区根据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对科技人员实行各种津贴、浮动工资和奖励。属于地方财政支付的,中央有关部门不要干预。”
为了改善和提高知识分子工作生活待遇,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环境氛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当年就印发了《关于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暂行规定》,1984年6月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善知识分子及边疆职工生活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新疆在这方面执行的优惠政策包括:
一、发放知识分子书报费补贴。凡工资相当于国家行政17级及其以下,技术职称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的或虽无技术职称,但在新疆工作满10年的大专毕业生和满15年的中专毕业生, 在一、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30元书报补贴费,在三、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年发给40元书报补贴费。这部分补贴费只限本人购买所需专业书报,在限额内凭单据到所在单位报销。
二、实行岗位技术津贴。凡在新疆工作的知识分子按地区类别实行岗位技术津贴。凡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7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0元;具有相当于工程师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5元;在四类地区工作的具有相当于技术员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每人每月补贴15元;具有相当于工程师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干部,每人每月补贴20元。离开这些地区或岗位的原补贴自然取消。
三、建立奖励制度。凡在新疆地区工作满20年的科技干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并从1983年起,每年拨专款50万元作为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即有创造发明和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干部的奖励基金。凡全年坚持在农牧业第一线工作并获得县以上科技成果奖的科技干部,年终由本单位给本人加发一个月奖励工资,科技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工作,允许取得适当报酬。
(一)大、中专毕业生提前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和实行浮动工资。一是1983年7月开始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享受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对1983年2月份以前分配工作的1982年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改按新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以前工资不予补发。二是实行浮动工资。凡在一、二类地区县、农牧团场以下单位(不含县、团场),三、四类地区(含自治州、行署)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相当技术员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在一、二类地区连续工作满8年,三类地区连续工作满6年,四类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后转为固定工资,而且不受正常调资升级的影响。三是凡在新疆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的知识分子,离退休后继续留在新疆地区生活的,退休金标准提高10%,但其退休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
(二)实行浮动工资待遇。一是在四类地区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以后连续在新疆工作满5年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新疆工作已满5年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再连续在新疆工作满2年后,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二是在三类地区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从事教学工作满12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以后连续在新疆工作满6年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新疆工作已满6年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再连续在新疆工作满3年后,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三是在一、二类地区县以下单位(不含县)工作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从事教学工作满15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以后连续在新疆工作满8年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新疆工作已满8年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再连续在新疆工作满5年后,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四是在一、二类地区县以上单位(含县)工作的研究生、助理工程师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工作满一年的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工作满3年的中专毕业生,工作满15年并取得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和从事教学工作满15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以后连续在新疆工作满8年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新疆工作已满10年的研究生、大专毕业生、助理工程师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工作已满13年的中专毕业生,工作已满20年的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再连续在新疆工作满6年后,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如继续在新疆工作,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五是在新疆实际工作满25年的其他国家干部,可在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六是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国家干部,按有关规定转为干部工资标准后,方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以后连续在新疆工作满8年转为固定工资。实行浮动工资期间,国家规定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享受浮动工资待遇期间离、退休的,其浮动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已经离、退休的干部,如果离、退休前在新疆实际工作已满25年的,可享受一级浮动工资,列入离、退休费基数。
(三)实行知识分子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技术员及相当于这一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在新疆工作满15年以上的,按以下规定发给知识分子补贴:在四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25元;在三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在二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15元;在一类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10元。
四、实行边疆工作年限补贴。国家职工在新疆工作满一年以上不满5年的每月发2元;满5年每月发3元;以后每满5年依次递增3元。职工离、退休时,原享受的边疆工作年限补贴可列入离、退休费的基数。
自治区出台的上述改善知识分子和边疆职工生活待遇的政策,一方面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其生活水平,鼓励其长期扎根边疆,另一方面也能够吸引更多的内地高校毕业生和高素质科技人才来疆工作,为开发建设新疆贡献才智,从而有力地促进新疆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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