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国史辨析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颁布
作者:朱剑红    发布时间:2010/06/24    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     ) 关闭窗口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颁布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该方案是组织实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总纲和基础,是对普查各项工作的规范。

  方案规定,本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根据方案,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方案规定,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1. 700个乡镇提前人口普查登记
    2. 当代中国家庭结构的变迁及其社会影响
    3. 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
    4. 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
    5. 1964~2005年我国人口受教育状况的变动——基于人口普查.抽查资料的分析
    6.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标准时点11月1日零时到来
    7.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劳动力变迁研究
    8. 收获发展果实 看到转变希望:2010年中国经济重要数据出炉
    9.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0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10. 国家统计局发布2010年4月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