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 残疾人将可申请驾照、个人携带不合理数量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出境将面临罚没……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将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分为8章33条,分别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著作权法修改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决定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五类残疾人可申请驾照
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
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此外,新规定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处罚力度。其中,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个人携带不合理数量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出境将面临罚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决定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新防灾减灾机制建立
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条例要求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此外还要求加强灾害信息传播。
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新规提高从业经验要求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保险公司高管任职管理规范为核准制,提高了对高管人员专业从业经验的要求。
新规定明确,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在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将原来对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实行的报告制改为核准制。
新规定强化了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提高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提高了部分职位对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的经验要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或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10年;为了吸引人才,规定还放宽了学历和工作年限的条件;此外,规定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种情形。
新财险条款保费管理办法:严管“报行不一”
为遏制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现象,杜绝“报行不一”,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费管理办法》,要求财产险产品的费率和条款须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报批备案,并明确了将产品管理尺度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相衔接。
办法明确了不得擅自改变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此外还对区域性产品监管方式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此类产品必须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以便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能集中力量对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 对于共同保险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应直接使用由首席承包人向保监会报批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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